2022年2022年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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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益的保护破产是指企业法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按法定顺序和比率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的法律程序。企业破产制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必然选择,其核心是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的破产立法都十分重视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也不例外。但是,由于我国破产程序、制度以及实践操作上的缺陷,企业破产过程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仍属薄弱环节。早在 2001 年 3 月,世界银行指出,中国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对债权人保护相当不够,很难起到促进

2、企业改善业绩的作用,在很多情况下,破产对企业来说更多的是一种诱惑而不是一种威胁,破产可能并没有引致资源的有效再配置。关键字:破产程序债权人权益破产法破产立法的首要宗旨是平等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企业一旦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对债权人利益的实际保护则变得相对微弱,较债务人(破产企业)而言,债权人反而处于劣势,成了弱势群体,其应得的收益必将遭受一定的风险和损失。一、破产案件债权人权益受损的表现形式(一)无效行为方面1、隐匿、转移、私分企业财产。这是债务人不正当减少其财产,损害债权人清偿利益的典型形态。2、脱壳经营。一些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借破产法中破产还债后余债可免予清偿的规定,事先

3、策划以种种方式抽逃资产,搞空壳假破产,侵害债权人利益。3、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有的企业债务人预料到破产的厄运不可避免地要落到自己的头上,为了逃避债务,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即债权人本应获得清偿的债权落空或只能获得较少清偿。(二)可撤销行为方面1、无偿转让财产或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有的企业在破产事由出现后,损公肥私,或受其他利益驱动,滥用处分权,随意处分企业资产,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低于财产的可售价格变卖企业财产。2、恶意提供财产担保。有的企业(债务人)意识到自己即将破产,与个别债权人串通,对没有财产担保过的债务提供担保,以设定特

4、别优先权,使该债权人比其他债权人得到更多的清偿,从而损害了大多数债权人的权益。3、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提前清偿是为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对破产企业来说提前清偿行为则应受到限制。因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债权,实际上是给予这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4 页 -部分债权以特殊优惠,从而使这部分债权免却了作为一般破产债权所可能蒙受的损失,这势必会造成债权人受偿机会的不均等,违背破产程序旨在公平地清偿债权人债权的目的。4、放弃债权。一般说来,债权都可以放弃,但是,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限内明示或默示地放弃自己的债权,使企业的破产财产总体数量减少,造成全体债

5、权人或部分债权人的受偿机会减少、受偿额减小,从而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三)财产抵押方面1、认定抵押是否有效随意性较大。2、抵押相关规定前后不一致。3、有效抵押得不到优先清偿。(四)义务转嫁方面1、先行提取企业财产安置职工。2、变相提高破产费用的支出。3、强行扩大优先清偿的范围。在(五)资产流失方面1、行政调拨企业财产。2、放任不管。3、怠于清收债权。三、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对策措施(一)深化企业改革,减少破产行政干预1、努力实现政企分开,加强宏观调控。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是铁的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只有通过深层次的企业改革,依法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合理的分配制

6、度,才能理顺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真正做到政企分开,企业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我国各级政府应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依法加强对企业破产的宏观调控,坚持总体规划、有序展开的方略,通过不断完善破产法规,相应制定宏观的破产规划,明确大致的破产目标、数目,掌握和控制破产的方向、进程、范围,使破产始终处于宏观调控的框架之内,改变目前的盲目性,无序化状态。2、尽力革除破产程序中的行政干预因素。企业破产是一种市场行为,而非政府行为。在部分地区的少数案件中,政府部门出于地方保护的需要,“假破产,真逃债”,借破产甩包袱。而法院系统自身体制上的一些限制,使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的法院和法官所遭遇的

7、干扰因素远远大于一般的刑事、民事案件。面对这种尴尬的局面,这就要求政府在企业破产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办事,从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和全局的高度来看待问题,积极营造破产制度适宜的法制环境,从大局出发,正确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外地和本地、发展和稳定等方面的关系,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4 页 -(二)着力推行新法,规范企业破产行为1、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一是培育管理人市场。二是保证指定管理人的公正性。2、规制破产不当行为。破产欺诈是各国破产法所严厉打击的对象,在中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欺诈逃债行为尤为严重。为此,新破产法加大了规制不当破

8、产行为的力度。一是管理人对不公平交易的撤销权。新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具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二是对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的清偿行为,管理人认为没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可以行使撤销权。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已经符合宣告破产的实质要件,债务人应当诚实地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所有债权人也应当坚持同等公平的原则。新破产法规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除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以外的其他清偿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三是涉及债务人财产行为无

9、效的认定。新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无效。管理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相关行为无效,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对实践中出现的“虚假破产”、“恶意破产”等行为进行了规制,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债权人利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也为整个社会商业信用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3、强化破产的法律责任。新破产法对破产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新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企业管理层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造成债务人破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责任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

10、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债务人具有破产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新破产法对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不履行义务或不正确履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二是刑事责任。(三)加快制度建设,健全相关配套体系1、建立企业破产预警制度。2、完善相关配套体系。一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完备市场交易体系。一方面,建立、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以有效解决破产财产变现难的现状,既减轻债权人的负担,又盘活破产企业资产,避免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发展和规范市场中介组织,使他们在企业破产的评估、审计、保管、拍卖、结算、咨询、再就业等工作中发

11、挥积极作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有关费用,接受政府有关门部门的管理与监督,提高企业破产操作的规范化水平,使企业破产成为规范化的市场行为。3、设立专门的破产案件审理机构。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使破产案件审理工作高度专业化,各级法院应设立专门的“破产案件审理庭”,培训、配备一批专业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4 页 -素质高、精通业务的法官,以使破产案件审理工作高度专业化、现代化,为及时、有效地审理破产案件打下良好的基础,确保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质效。(四)强化破产监督,切实维护合法权益1、加强审判监督。有必要介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对债权人不服

12、管理人或破产清算组的决定、不服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而申请复议的,法院要重视复议申请的受理,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审查。鉴于地方保护主义已成为破产欺诈行为的保护伞,还应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司法监督,在不影响审判效率的前提下,重大案件由上级法院提审,重大事项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或申诉等,给当事人更多的法律救济途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2、确立债权人自治原则。一是落实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二是强化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管 理 人 应 接 受 债 权 人 会 议 和 债 权 人 委 员 会 的 监 督,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13、;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3、积极催讨企业的应收债权。必须要做到两项工作同步进行,即在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变现企业资产、安置职工的同时,加大对破产企业债权的清收力度,使在外债权最大限度地得到收回,从而增加破产财产总量,提高破产债权的分配率。对那些确实难以收回的债权,可作为破产财产在分配时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并用裁定的形式加以确认。(五)完善破产立法,综合防范破产逃债1、确立破产案件异地管辖的原则。2、取消新破产法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特殊条款。3、明确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期限。4、建议延长行使撤销权的溯及期间。结语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

14、基本法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案件会日益增多。企业破产在客观上必然会损害债权人利益,这已经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但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如不规范审理,如不注重保护债权人利益,不仅会使债权人利益受到进一步的损害,而且有悖债权神圣原则,更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及诚信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付 翠 英 著:破 产 法 比 较 研 究 ,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出 版 社 2004 年 版王 卫 国 著:破 产 法 ,人 民 法 院 出 版 社 1999 年 版王 晓 雪:论 企 业 破 产 重 整 制 度,载法 制 与 经 济 2009 年 3 月(总 第 198期)汤 维 建 著:破 产 程 序 与 破 产 立 法 研 究 ,人 民 法 院 出 版 社 2001 年 版。范 健 著:商 法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4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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