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 报业集团亟须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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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律参谋 报业集团亟须建立健全企业法律参谋制度企业法律参谋不是外聘法律参谋 报业集团大多从外面聘请了常年或专项法律参谋,在内部设置了法律事务室等专门机构,并由法律事务室协调外聘法律参谋开展法务工作。但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法律参谋制度。外聘法律参谋不是企业员工。内部法律事务机构,虽然有专职人员,但其职能大多是协调性的:他们自身不承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责任,其中的大多数人也不具备企业法律参谋执业资格,即:他们不承当法律事务“把关人”职责。承当“把关人”职责的,是外聘法律参谋。该制度安排下,报业集团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对详细法律事务都不承当“把关人”职责,当然更谈不上在报业集团决策过程中就集团经

2、营管理的决策合法性向报业集团领导负责了。因此,集团内部的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只是一个“二传手”性质的事务性部门。这种“二传手”加外聘法律参谋的形式,目前广泛存在于我国报业集团中。虽然这也是有效的法律保障形式中的一种,在实际工作中也能正常运转,但它与标准的企业法律参谋制度有本质区别。原国家经贸委公布的企业法律参谋管理方法1997年5月3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全面标准企业法律参谋管理的部门规章。其对企业法律参谋的定义是:具有企业法律参谋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并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法律参谋执业资格制度。该制度属于职业证书制度,执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

3、试获得。原国家经贸委撤销后,其负责指导企业法律参谋的职能划入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法律参谋的最新部门规章是国资委公布的国有企业法律参谋管理方法20_4年6月1日起施行,它的主要内容和企业法律参谋管理方法类似。只是执业资格管理由国资监管机构统一负责。从上可看出,企业法律参谋有两大核心要件:一是获得企业法律参谋执业资格,二是由企业聘任,是企业内部工作人员。陆栋生、陈露洁在中国企业法律参谋制度分析p 一文中,对企业法律参谋与外聘法律参谋的区别进展了专门阐述:1.企业法律参谋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参谋执业资格考试,并根据企业法律参谋注册管理方法进展注册,获得执业证书;律师是通过全国司法律师资格考试获得资格

4、,并根据律师法获得律师执业证书。2.企业法律参谋制度是企业制度的组成局部,企业法律参谋主要从事以企业管理为主的内部法律效劳,参与企业消费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局部,律师从事的是社会性法律效劳,仅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提供法律效劳。3.由于角色定位的不同,在知识构造上,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区别。企业法律参谋一方面要为企业提供法律效劳,需要理解和熟悉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企业法律参谋还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献计献策,需要熟悉企业管理、经济学知识,是企业内部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复合性法律人才。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才,法律知识是其核心内容。根据工作重点的不同,律师擅长不同的法律门类,如证券、房地产

5、、公司企业、合同、劳动争议等。4.从隶属关系上看,企业法律参谋是企业的内部职工;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法律效劳,可以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参谋。可见,二者同为法律工作者,但有根本区别,不能简单功能等同或替代。企业法律参谋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局部 企业法律参谋制度,广义指标准企业法律参谋的执业资格、执业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企业法律参谋中介组织、企业总法律参谋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狭义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参谋机构或者装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20_4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国有企业法律参谋管理方法20_4年6月1日起施行。随后,各省级地方国

6、资委陆续发布相关管理方法。我国企业法律参谋制度逐步走向制度化和标准化。企业法律参谋制度虽然是针对企业设立的一套法律制度,但并非不适用于报业集团。企业法律参谋管理方法第十六条曾规定,事业单位从事消费经营活动需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装备法律参谋的,可以参照本方法执行。国有企业法律参谋管理方法第五条规定,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机构和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参谋制度。第二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参谋管理工作适用本方法。报业集团正在大规模转企改制,转企改制后成立的媒体企业,无疑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随着报业集团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作为其有机组成局部的企业法律参

7、谋制度,理应成为报业集团法制建立的重要课题。“二传手”加外聘法律参谋保障形式弊端日显,越来越不适应报业集团开展 “国外大型跨国公司老总在跟人会谈时,经常带着两个人:一个是打算盘的,另一个是抠条文的。”国务院国资委一位副主任曾这样形象描绘,这个“抠条文”的,就是企业总法律参谋国外叫首席法律官。随着报业集团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领域的拓展,报业集团法律事务工作量日益增多。但现行的“二传手”加外聘法律参谋的保障形式,很难适应日益复杂的市场经济形势。首先,决策过程中内部法律“把关人”缺位,使决策者面临决策合法性风险。报业集团通过借助外聘法律参谋这一“外脑”,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躲避法律风险。但笔者认为,它有

8、两大缺陷:一是外聘法律参谋只负责提供法律意见。是否采纳,得由集团决策者自己决定。二是外聘法律参谋根本不参与集团的决策过程,而集团法律事务机构又没有被赋予“保证决策合法性”的责任,容易造成决策过程中“决策合法性”保证责任缺失。报业集团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不能替决策者分担决策合法性责任,致使其暴露在决策合法性风险敞口下。企业法律参谋制度为决策者封上了这一风险敞口。在企业法律参谋制度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人员自身承当着两大责任:一是自己出具法律意见不是依靠外聘法律参谋。二是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并承当“保证决策合法性”的职责。国有企业法律参谋管理方法第二十四条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规定了十项职责,其中

9、主要有: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会谈和起草工作;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机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机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展监视和评价等。其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律参谋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总法律参谋,是指具有企

10、业法律参谋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参谋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企业总法律参谋的两项核心职责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从上可看出,在企业法律参谋制度下,报业集团决策者只需要对决策的合理性、经济性等实体内容负责,“决策的合法性”那么由“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总法律参谋来“保证”。也就是说,总法律参谋为报业集团决策者分担了“决策合法性”的责任。其次,现行法律保障形式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理念。现代企业制度讲究的是依法决策、依

11、法经营管理。在风险防范上强调事先防范,而不是以“事后灭火”为主。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法律参谋的工作原那么是“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这与外聘法律参谋的“有事”、“有偿”效劳原那么有本质区别。作为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参谋显然比外聘法律参谋有更便利的条件和更充足的动机,去催促和落实企业内部法规制度建立、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防止由于法律事务工作缺失给企业带来隐患。不仅如此,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诉讼法律事务毕竟只占一小局部,企业日常面临的是大量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外聘法律参谋不是企业的内部员工,对企业内部情况理解有限。此外,他们虽然是法律专家,但不一定是经

12、营管理专家。因此,他们无法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无法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二传手”形式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由于职能缺失,对促进企业内部依法经营、标准管理作用有限。目前,一些报业集团的诸如工商登记、商标管理等,存在较大随意性,没有纳入内部法律管理范围,就是报业集团内部法律管理标准缺失的明证。再次,法律事务把关权外置别人,潜藏利益风险。现行形式下,法律把关权在外聘法律参谋手中。在企业法律参谋制度下,由企业法律参谋承当提供法律意见并对其合法性负责,法律把关权在企业法律参谋掌控中。律师是以提供法律效劳为职业的专业人员。同一件法律事务,由外聘法律参谋处理,在不影响质量的情况下,其价值

13、取向显然和企业法律参谋是不一样的。外聘法律参谋争取其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情合理的。但对报业集团来说,却不一定划算。法律事务把关权在外人手中,还有可能被或明或暗地拿来作为要价的手段。在保障形式不变的情况下,报业集团不能经常更换外聘法律参谋。关键时候,这一点对企业的掣肘作用可能非常突出。笔者认为这也许是国有企业要施行企业法律参谋制度的原因之一。还有,律师事务所并不具备巨额赔偿才能。合伙制是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的主流组织形式。其实,不管是国资所、合伙所,其法定资产都是非常少的。一般三五十万元,大点的法律事务所资产也就一两百万。万一出现过失,相对于报业集团的资产规模来说,指望律师有很大的赔偿才能,是不现实的。作者单位:_ 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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