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保底租金营业租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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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签署。甲方:法人代表:注册号: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以下,上述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根据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部门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商铺一事达成协议如下: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第二部分 商业条款第三部分 附件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签署。甲方: 法人代表:注册号: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乙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以下,上述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2、。根据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部门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商铺一事达成协议如下: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第二部分 商业条款第三部分 附件第一部分通用条款第一条 出租商铺的基本情况1.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场地坐落于【*】商场(下称“商场”),租赁商铺具体铺位号见本合同第二十条(下称“该商铺”)。1.2 该商铺的平面图(见附件一)只作方便鉴别之用。甲方有权根据商场的扩充调整、铺位划分的最终方案及有关政府审批对该商铺的位置做出调整,乙方同意不就此提出异议。1.3 该商铺的租赁面积见本合同第二十条。乙方声明其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现场视察过该商铺,对该商铺的租赁

3、面积大小、位置、计租方式充分了解并同意接受。第二条 商铺的交付22.1 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第20.5款约定的交付日之前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费用,自行前往商场及甲方办理商铺交接手续,并按照附件2的格式签署交接确认文件。2.2 至交付日到来之日,若该商铺仍不符合约定交付标准,甲方有权经书面通知乙方后另行选择一个日期作为交付日,装修期、开业日和合同期相应顺延。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2.3 乙方同意,虽然甲方负责完成的上述交付标准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影响乙方开始装饰装修工程的,则视为该商铺符合相关交付标准,而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场后继续对上述瑕疵予以修补和完善。2.4 如该商铺符合

4、约定的交付标准,而乙方未在第20.5款所述交付日进入该商铺并签署商铺交接验收确认书,则本合同项下交付日即为第20.5款所述日期。2.5 如发生第20.5款所述交付日顺延的情况,则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按交付标准对该商铺进行验收并在确认符合交付标准后签署商铺交接验收确认书,商铺交接验收确认书签署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交付日。2.6 若乙方未于交付日及甲方办理该商铺的交接手续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自交付日起至实际办理交付手续之日的保底租金、管理费及其它费用(如有),装修期及合同期不因此顺延。在此前提下,本合同继续履行。第三条 租金33.1 本合同项下该商铺租金采取“先租后付”的方式支付。租金的计算

5、方法分为保底租金及营业租金两种,以两者之中较高者为当月适用租金。3.2 在整个合同期内,除开业日所在的日历月外,乙方须于每个日历月的 10号前向甲方缴付上个日历月的保底租金。若某个日历月的营业租金高于该日历月的保底租金,则乙方应于下个日历月的 10号前向甲方全额缴清营业租金超出保底租金的金额。保底租金及营业租金详见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二十三条。3.3 乙方须于本合同签署之时向甲方预付开业日所在日历月尚余天数的保底租金,付款额为按当个日历月的保底租金乘以该日历月尚余天数及当个日历月具体天数之比率计算后的总额。若乙方于装修期内在该店铺内任何一部分对外开张营业的,则开业日应被视为提前至该对外开张营业日,

6、乙方应于下一个日历月第十日前补交自该对外开张营业日至装修期结束之日的保底租金。乙方最后一次支付保底租金的付款额为按当个日历月保底租金乘以合同期在最后一个日历月中所占的具体天数及当个日历月的实际天数之比率计算后的总额。若在最后一次结算中发现营业租金超出保底租金的,差额部分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租赁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由乙方在合同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后五日内交清。3.4 双方确认按照该商铺月营业额计算该商铺营业租金。“营业额”是指乙方在该店铺内开展业务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开出的账单、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之和/或所收到的钱款总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店铺内出售各类物品和/或食品和/或饮品,在该店铺内或使用该店铺提供任

7、何性质的服务所开出的账单、发票上列明的金额或所收到的钱款金额以及其它来源于或及该店铺有关的一切业务收入。“月营业额”是指一个日历月内的合计营业额。第一个日历月的月营业额指自开业日或乙方在该店铺内实际开张营业日(以较早者为准)起至开业日所在日历月最后一日止的营业额。最后一个日历月的月营业额指自合同期届满或提前解除之日所在日历月第一日起至合同期届满或提前解除之日止的营业额。3.5 双方约定由乙方自行收银。乙方应于每个日历月的五(5)日或之前向甲方提供该商铺上一个日历月的销售报表、报税单,双方对账完毕,由甲方向乙方开出付款通知单后5日内,即每个日历月10日之前乙方应付清上月营业租金超出保底租金的金额

8、。3.6 甲方有权随时抽查乙方所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若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上述任何文件有任何异议,甲方有权聘请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铺的月营业额再次进行审计,应付应予以配合。若再次审计的结果证明乙方提交的任何文件确有错误的,则再次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的保底租金及3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之和的违约金,甲方如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如乙方虚报营业额二次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7 乙方不得因商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通过该商铺或有共用通道穿越该商铺等原因向甲方主张减免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第四条 租赁保证金、物业服务费、质量保证金

9、和其他费用44.1 保证金1) 本合同签署当日,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商业条款”部分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和物业服务费保证金(以下合称“保证金”)。若合同期内,每月租金或每月物业服务费金额有提高的,则乙方应在该等调整发生的当月向甲方补足支付所提高的金额。2)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或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有权向乙方追偿或追讨任何费用或款项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进行抵扣或没收全部保证金。如保证金金额不足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补足。3) 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其他权利的前提下,甲方在合同期届满或提前解除且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地十二条项下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将该商铺交还给甲方、办妥以该商铺

10、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后六十日内将该保证金扣除相应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如有)一次性无息返还乙方,乙方应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及物业服务费保证金收据原件。4.2 物业服务费1) 本合同项下该商铺物业服务费采取“先付后用”的方式支付。2) 首期物业服务费自租赁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开始计算,首期物业服务费的首月如非整月,则当月按天计算(以当月天数计算),乙方应在进场装修前付清首期物业服务费。以后乙方应当在每个物业支付期的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个租赁期的物业服务费(遇法定节假日延期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3)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遵循国家指导价和

11、市场定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物业服务费价格调整。乙方明白并同意其后每个日历年的物业服务费,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所载收费标准为准(如无通知,则按上一个日历年标准执行),乙方须根据甲方调整后收费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4.3 质量保证金本款规定不受合同期届满或提前解除的影响。1) 本合同签署当日,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质量保证金,以确保甲方不会因乙方在该商铺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遭受任何损失。2) 若乙方未能承担因任何第三方对乙方在该商铺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提出的任何性质的投诉、权利主张或索赔要求的责任及后果,甲方有权选择从质量保证金中扣取款项支付给该等第三方以确保甲方的

12、商誉不会受到任何不利影响。在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该等第三方的要求时,乙方必须补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若乙方违规经营遭到政府部门处罚,可能对甲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时,甲方可从质量保证金中代付罚款(金额以政府处罚通知为准)。因顾客索赔和政府处罚造成质量保证金不足部分,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补足差额。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其他权利的前提下,若于合同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后的九十日之内,甲方未接到任何第三方有关乙方在该商铺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投诉/权利主张或索赔要求的,则甲方应将该保证金扣除相应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如有)无息退还给乙方。4.4 其他费用1) 自该商铺交付之日起,有关该商铺的水

13、费、电费、燃气费、通讯费及其他设施、设备的开通或使用的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以上费用在本合同中统称为“能源费用”。2) 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缴纳的各项能源费用均为甲方代相关公用事业部门收取,甲方收取乙方缴纳的能源费用后向乙方开具代收代缴服务行业收据,乙方对此予以确认。能源费用的支付方式由甲方确定,费用标准以相关部门公布及调整为准。3) 乙方自行承担装修期和租赁期限内该商铺发生的水、电等能源费用(实行分户计量),并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能源费用交甲方代为缴纳。第五条 开业及经营55.1 乙方于开业日前应取得乙方在该商铺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所需的所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

14、册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商品质量鉴定书、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餐饮业还须办理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文化娱乐业还须办理公安、消防、文化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乙方应于开业日前向甲方提供该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复印件,经由甲方审核后方可开业。乙方必须确保该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合同期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乙方应将其营业执照悬挂于该商铺明显处。5.2 乙方应于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的开业日开始对外营业,甲方另行书面通知乙方开业日的,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若于开业日前,乙方在该商铺内任何一部分对外开张营业的,则开业日应提前至该对外开张营业之日,乙

15、方应自该提前的开业日支付该商铺租金。5.3 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该商场的营业时间为每日上午【9:30】时至晚上【9:30】 时,法定公众假日照常营业。乙方应遵守由甲方制订的统一营业时间,确保该商铺于甲方不时指定的营业时间内持续营业。甲方有权对上述营业时间作出变更。若因节庆活动、重大庆典、交通管制等原因,甲方有权临时延长或缩短营业时间,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配合。5.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但应配合甲方对该物业的管理,不得有损甲方或该物业及该商场的形象及声誉,不得做出或允许他人做出任何可能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行为。5.5 在租赁期内,若乙方预将实施针对顾客的优惠活动,

16、则应在该优惠活动开始前三日将此次的优惠活动政策书面告知甲方。租赁期内,若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充值功能的储值卡(包括但不限于充值卡、会员卡等)的,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若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受到行政处罚或第三方索赔的,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5.6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举办的各类营销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赠品、赠券、积分和抽奖等),并分担费用或提供赞助。具体分担金额由双方另行商定。5.7 若甲方有要求,乙方应同意并配合在该商铺接受使用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发行之会员卡和/或贵宾卡等。5.8 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商铺用途、品牌、商号或商品名称。5.9 乙方

17、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特别是,任何因乙方隐瞒、转移营业款所造成的逃漏税及其它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5.10 若乙方需于本合同约定的商场营业时间内暂停或停止营业,乙方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暂停或停止营业。第六条 商铺的修缮和装修66.1 甲方应对商场进行维修和保养。由于乙方的过错、过失或疏忽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失或损坏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6.2 至少在第20.5款所述交付日前至少十五日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其对该商铺的装修设计文件(包括装修图纸等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4)及消防审核批复文件(或受理书)、工程安装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的保单,

18、供甲方审查,并且在获得甲方的批准后方可开始对该商铺装饰装修。上述装修设计文件经甲方批准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6.3 乙方对该商铺的装饰装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关于装修设计文件审查的规章制度,不得破坏该商铺主体结构和甲方已完成的公共区域装修。乙方承诺对装修设计文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装修过程中服从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指挥,并按照甲方的规定缴纳因装修而发生的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6.4 如乙方对该商铺进行装饰装修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全部赔偿,若造成甲方先行赔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6.5 如乙方未能在装修期内完成上述装饰装修工程

19、导致乙方未能在开业日开业经营的,本合同项下之装修期不予延长。6.6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对该商铺进行装饰装修的(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批准,乙方擅自变更装修设计方案的情形)。甲方通知乙方改正的,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超过五日乙方仍未改正的,则甲方有权对该商铺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或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纠正,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装修期不予延长,乙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租金等费用。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77.1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甲方义务外,甲方还应履行以下义务:1)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乙方提供可以正常使用的商铺;2) 合同期限内,甲方如对店铺及店铺内

20、所有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须事先通知乙方;3) 甲方应承担作为出租人应付的及该商铺有关的税费;4) 甲方将对体商用户进店每个体验人次补助5元钱的政策支持;5) 甲方不得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该商铺进行干扰或妨碍。7.2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乙方义务外,乙方还应履行以下义务:1) 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2) 不得污损、毁坏或擅自使用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该商铺的外部展示任何广告标识;不得在该商铺外进行任何促销活动或类似活动;不得擅自使用甲方的商场名称、标志或甲方字号、标志等;4) 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保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质

21、量,承担质量责任,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维护商场整体商业形象;5) 乙方应当在该商铺开业前7日内向甲方出具关于乙方授权相关人员签署并提供相关资料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乙方的被授权人发生变化,乙方应重新向甲方出具新的授权委托书。在甲方收到乙方新的授权委托书之前,在先的授权委托书仍然有效;6) 如果乙方需要改动甲方设备设施,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7) 乙方的经营行为不得损害相邻关系。如果其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对甲方、第三方构成妨害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或停止营业,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政府部门针对乙方行为的处罚)由乙方承担;8)

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及商品生产商、商品供应商、消费者等任何第三方发生的债务及其他民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9) 因乙方的原因给第三方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0) 乙方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其在甲方商场所在城市其他商场相同商品的零售价格,否则乙方应按差额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1) 乙方委派驻该商铺人员的劳动关系隶属于乙方,名单应报甲方备案。租赁期内,乙方不得随意更换驻店人员(甲方要求更换的除外),乙方驻店人员在该商铺内发生的任何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行为。乙方驻店人员违反甲方管理规定或有任何违法行为,乙方应根据甲

23、方要求予以撤换,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甲方要求乙方驻店人员参加相应培训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12) 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后,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本合同及及本合同有关的相关协议、附件、函件的内容,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在租赁过程中获悉的甲方经营和业务信息以及其他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7.3 甲方保留对商场和该商铺所在区域

24、的命名权,有权不时更改商场和该商铺所在区域的名称、商号,而不须对乙方或其他任何人做出任何赔偿。7.4 甲方保留在进场装修期及租赁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变更、修缮、及临时封闭商场公共部位/区域或其部分包括走道、门户、窗户、电动装置、电缆电线、水管信道、煤气管道、电梯、自动楼梯、防火、保安设备、空气调节设备等结构的权利,同时亦保留更换商场公共部位/区域整体结构、布局及安排的权利。7.5 甲方保留可不时制订、引进或修改、采用、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商场所必要的一切管理规章制度的权利。第八条 保险88.1 乙方负责向中国国内一家信誉优良的保险公司为其装修及营业行为购买公众责任险,并应

25、当为该商铺内乙方完成的装饰装修、存放商品、货物以及乙方自行购置的设施设备购买财产一切险,并承担保险费用。8.2 乙方应当在开业日前五日内将有关保单及已付保费凭证等证明文件呈交甲方审核。同时,该等保险应当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第九条 转租、转让和交换99.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或放弃该商铺或其中任何部分,或以分租、借用、共用、联营或将业务承包他人等任何形式导致任何非本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内取得使用或占用该商铺或其中任何部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该商铺及他人承租的商铺进行交换。9.2 甲乙双方特此明确同意:合同期限内甲方有

26、权完全自主地出售该商铺或整个商场,和抵押该商铺或整个商场,并有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完全自主地及抵押权人协议以折价或变卖或其他方式处分该商铺,为此甲方无须事先通知乙方或事先征询乙方的意见。乙方在此明确承诺:乙方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放弃优先承租权或优先购买权。第十条 免责1010.1 乙方同意,在下述情况下,甲方对所发生的损失没有责任(且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甲方另行书面同意外,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及其他费用不得减免或中止支付):1) 因对该商铺或其相邻商铺或商场进行装修、维修、保养、增建、改建等,致使公用设施临时性停止使用,或导致该商铺的水、电、电话、传真或其他有关服务或供应临时性中断,从而使

27、乙方或其相关人员发生损失的;2) 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乙方或其相关人员发生损失的;3) 任何时间该商铺内的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4) 若因该商铺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商铺所有权人变动,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111.1 下列任一或多项情形发生的,视为乙方违约: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商铺用途的;2)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商铺或商场其他部位进行装修、改建或有其他破坏行为的;3) 擅自转租该商铺、转让该商铺承租权或及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商铺,或以任何形式导致任何其他人取得使用或占用该商铺或商铺任何部分的;4) 逾

28、期支付、以任何理由抵扣或拒绝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或逾期补足保证金等款项且逾期超过15日的(无论甲方是否对乙方做过任何形式的追讨);5) 乙方提交的营业额数据不真实;6) 未能在开业日前5天完成装修或未能在开业日正常营业的;7) 未能按时办理该商铺交接手续且逾期超过15日,或未按时交还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交还该商铺的;8) 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的;9) 未经甲方同意,在经营期间以任何借口在一个月内擅自歇业、关门累计两天,或一个季度内擅自歇业、关门累计三天,或擅自撤场的;10) 将该商铺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乙方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以外目的的;11) 任何第三方因乙方在该商铺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

29、服务而提出的任何性质的投诉、权利主张或索赔要求,乙方未能尽快解决,造成甲方损失、影响甲方商誉或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12) 不按本合同约定商号名称进行经营,或销售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或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注册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情形,或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13) 非因甲方原因未能在其承诺的开业日获得其经营所需的所有证照、资质和许可的;14) 通过不正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贿赂、提供虚假信息等)促成本合同签订的;15) 该商铺内乙方财产或乙方的任何财产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或有权机关采取保全、强制执行或查封的;16) 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的。乙方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在不影响甲方根据法律、法

30、规及本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其它权利的前提下,甲方有权选择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a) 要求乙方限期纠正;b) 要求乙方将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受损的该商铺或该商场主体结构恢复原状;c) 不经事先通知切断该商铺的水、电、煤气、通讯供应,直至乙方的违约行为得到纠正,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乙方承担;d) 涉及支付义务的,每延迟一日,向乙方收取延迟支付款项千分之一(1)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期自上述各项费用应付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乙方付清所有前述的费用的本金、滞纳金和其它相关的费用止;e) 涉及按时开业或维持正常营业义务的,每日向乙方收取相当于届时每日保底租金三倍的违约金,直至乙方开业或恢复正常营业

31、之日止;f) 涉及交回该商铺义务的,每延迟一日,向乙方收取相当于届时每日保底租金三倍的占用费,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g) 涉及需做出某项行为(如修复、将该商铺恢复至本合同约定的状态或杀灭虫害等)的义务的,自行或聘请第三方完成乙方未能完成的义务,由此引起的费用及开支由乙方承担;h) 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i) 从乙方预先支付的任何费用或留存于甲方的其它款项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的任何款项或甲方的损失,要求乙方在十(10)个工作日内补足,并在此前提下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j) 从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的任何款项或甲方的损失,要求乙方在十(10)个工作日内

32、补足,并在此前提下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k) 没收保证金,要求乙方在十(10)个工作日内重新缴纳,并在此前提下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l) 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商铺,并取消乙方的装修期(无论乙方是否已享有)。在这种情况下,视为乙方自始不享有装修期,乙方须全额向甲方补交装修期的保底租金。除此之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届时三(3)个月保底租金及三(3)个月物业服务费之和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照实赔偿。乙方同意上述违约金及甲方损失可从保证金中直接抵扣,而不需经乙方的同意。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甲方有权直接在乙方预先支付的任何费用或留存于甲方的其它款项中抵扣,或可直接向乙

33、方追偿。收回该商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乙方不到场的情况下进入、占有该商铺并处理、移除乙方在该商铺内的任何财物;m) 法律规定的其它可行的措施。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乙方违约而发生的实际损失、装修期的租金、该商铺恢复原状的成本、代为乙方履行义务的成本、该商铺空置期间的租金及物业服务费的损失、甲方预期利益的减少,以及甲方因采取行动减少损失或向乙方追偿而发生的成本、费用、调查费、顾问费、需向第三方支付的服务费、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的赔偿金、诉讼/仲裁费、公证费、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费用及律师费等。甲方采取以上一项或多项措施,不影响或减免乙方继续履行其于本合同下义务(特别是 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它

34、费用)的责任。11.2 下列任一或多项情形发生的,视为甲方违约:1) 该商铺损毁、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商铺的;2) 甲方未按时交付该商铺,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九十(90)日内仍未交付的。出现上述甲方违约情形的,在不影响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其它权利的前提下,乙方有权选择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a) 提前解除本合同,交回该商铺,要求甲方返还乙方已缴付的保证金(在根据本合同做出适当扣除后的余额),并支付相当于届时三(3)个月保底租金及三(3)个月物业服务费之和的违约金;b) 法律规定的其他可行的措施。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212.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不得

35、单方解除本合同。12.2 租赁期限届满前,如双方协商续租,则最迟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90日前按照甲方新的租赁政策及租金标准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逾期未能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的,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12.3 若出现下列情形,甲方有权在事先通知乙方后立即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1) 该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2) 该商铺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3) 该商铺全部或其主要部分因不可抗力受到破坏、损毁,致使其不适宜使用或占有,该商铺在该等破坏、损毁发生后的三(3)个月内尚未得到重修或重建的。乙方可在该商铺遭受该等破坏、损毁的次日起停止或按

36、该商铺受破坏损毁的程度相应减少支付租金,直到该商铺完成重修或重建;4)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地方性法规、政策等规定的变化、调整导致该商铺不适用本合同约定之用途的;5) 合同期内,甲方需要对商场或其任何部分拆除或重建时影响到该商铺经营的第十三条 商铺的交还1313.1 乙方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日向甲方交还该商铺。乙方应将其添置的可移动物品在租赁期届满日前或解除日前搬离该商铺,并将其添置的及商铺不可分离的装修、设备、设施以及增建或改建物品(下称“不可移动的物品)拆除,以使该商铺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未拆除的,甲方有权自行拆除,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拆除费用,

37、该费用可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经甲方同意保留商铺现状的,乙方添置的不可移动的物品归甲方所有,甲方对此不予以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13.2 如乙方未依上述约定交还该商铺满7日的,甲方有权开启该商铺的门锁并更换门锁,将可移动物品搬出该商铺,并将该商铺腾空收回,甲方对因此而引起的乙方财产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可移动物品,甲方在搬出该商铺后有权按照商铺日保底租金的两倍向乙方收取仓储费用。该等物品被搬出后,视为乙方放弃该等物品的所有权,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等物品。甲方将该商铺恢复原状的费用及甲方在上述过程中发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如有)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于乙方在该商铺内添置的不可移动物品的保留,适用本合同第

38、13.1款的约定。13.3 若乙方为开展及经营其业务以该商铺的地址取得了相关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址为该商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则乙方须于合同期届满或提前解除之前办理该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注销或变更登记等手续。13.4 乙方在撤离该商铺前应当结清所有对甲方的应付款项或费用,否则,甲方有权依法阻止乙方撤离其财产;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13.5 乙方向甲方交还该商铺时,双方应当签署该商铺交还确认书。在双方签署了该确认书之后,或虽未签署该确认书,但乙方已经实际撤离该商铺之后,乙方在该商铺内遗留的任何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乙方

39、放弃了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予以处置,且无需赔偿乙方。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1414.1 本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共同签署,对“任何模棱两可的条文都应作出不利于起草方的一般解释规则”不适用于解释本合同或解释本合同的任何附件或补充协议。14.2 乙方对商场经营政策及经营方式已有全面了解,对其经营风险已有充分的认识。因此,乙方享受经营成果并同时承担经营风险。14.3 双方基于本合同形成租赁合同关系,不产生任何代理、联营或合伙等其他关系,甲方对乙方实际经营状况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1515.1 若有下列情形发生,则一方无需对延迟或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承担责任:1) 该延迟或未履行是由不

40、可抗力事件引起;2) 其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延迟或未履行的影响;及3) 声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已迅速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不可抗力事件预计持续的时间及该一方不能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可能程度,并且根据中国适用法律,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证明存在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据和相关证书。15.2 “不可抗力事件”对一方而言,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或因其他原因而在该一方控制能力之外的客观情况,包括雷电、台风、暴风雨、水灾、火灾、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传染病、战争和内乱、政府限制、政府管制、政府控制、延迟发放许可、中国法律变更。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适用中华

41、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该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七条 通知161717.1 对于任何通知或联络,如直接交付,则在接收一方或其被授权人签收时视为收讫;如用传真,在发出后视为收讫;如用特快专递方式,以通知交予特快专递公司后第7日视为收讫,以交寄记录作为发送凭证;以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寄信回执作为发送凭证。通知送达对方之日依据发送凭证记载时间确定。17.2 对于发送给乙方的任何通知或联络,甲方可以向本合同第24.1款所述的地址发送。在乙方接受该店铺后,该店铺是乙方的有效通知地址。甲方有权选择将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张贴于该店铺的门窗或墙面上,

42、该等通知一经张贴即视为已经向乙方送达通知,乙方于通知张贴当日知悉通知内容。17.3 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的,视为未变更。第十八条 其他1818.1 本合同签署前形成的,未包含在本合同中的任何由甲方、乙方或任何代表甲方或乙方的人所作出的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说明、承诺或协议,和任何以前的协议、承诺、协商或陈述均被本合同所替代。18.2 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18.3 本合同的附件或附页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及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或附页内容存在不一致或冲突的情况,以附件或附页约定为准。第一部分 商业条

43、款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三部分附件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附件二:商铺交接确认书附件三:交付标准(如有)附件四:装修设计文件要求(如有)附件五:消防安全责任书附件六:租赁更替协议附件七、乙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附件八、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部分商业条款第二十条 出租商铺状况192020.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商铺系位于【】号楼【 】层【 】号商铺(合同中简称“该商铺”),该商铺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20.2 甲乙双方同意,该商铺建筑面积【 】平方米

44、,其中用于计算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计租面积为【 】平方米。20.3 乙方承诺租赁该商铺作为经营【】品牌之用途,经营项目为【】,并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商铺的上述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商号名称、商品/服务品牌及经营项目)。20.4 本商场的开业日期暂定为【】年【】月【】日。20.5 双方暂定该商铺的交付日为【 】年【 】月【 】日,甲方可提前交付该商铺,甲方通知的交付日为该商铺的交付日期。第二十一条 租赁期限2121.1该商铺的租赁期限为【】年,自该商铺的交付日起算,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十二条 计租日2222.1 本合同所述计租日为【】年

45、【】月【】日开始计租。第二十三条 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2323.1 租金:租金的计算方法分为保底租金及营业租金两种,以两者之中较高者为当月适用租金。23.1.1 保底租金:自交付日起算的第一年内,每月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自交付日起算的第二年内,每月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自交付日起算的第三年内,每月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23.1.2 营业租金自交付日起算的第一年内,该商铺当月的月营业额的【】%;自交付日起算的第二年内,该商铺当月的月营业额的【】%;自交付日起算的第三年内,该商铺当月的月营业额的【】%。23.2 物业服务费:该商铺物业服务费采用“先

46、付后用”的方式以【 】个月为一个支付期。自交付日起算的第一年内,每月物业服务费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自交付日起算的第二年内,每月物业服务费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自交付日起算的第三年内,每月物业服务费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23.3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相当于【】个月保底租金之和。23.4 物业服务费保证金:物业服务费保证金相当于【 】个月物业服务费之和。23.5 质量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元);23.6 能源费用: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缴纳的各项能源费用均为甲方代相关公用事业部门收取;23.7 特别约定:1、 乙方所招聘的员工的服务礼仪、体验课程等行政管理统一由甲方负责管理和培训;2、 甲方提供统一收银机及体验服装给到乙方,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2424.1 甲乙双方之间发出的任何通知或联络应以书面形式按照下述地址或传真号码发出:甲方:【 】收 件 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乙方:【 】收 件 人:【 】地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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