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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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局部修订条文(2019年版)说明:1.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2.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中的其他条文一并实施。1 总 则1.0.3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规 模托儿所(班)幼儿园(班)小型1314 中型4759 8大型81010 912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名 称班 别人数(人)托儿所乳儿班(612月)10人以

2、下15托儿班托小、中班(1224月)15人以下20托大班(2436月)212520人以下幼儿园小班(34岁)2025中班(45岁)2630大班(56岁)31352 术 语2.0.5 幼儿生活用房 living room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2.0.6 幼儿生活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2.0.9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 乳儿室 suckling room (此条删除) 供乳儿班婴儿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间。2

3、.0.11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乳儿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2.0.12 配奶室 mix-the-milk room(此条删除)供配制乳儿用乳汁的空间。 2.0.13 晨检室(厅) morning inspection room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3 基地和总平面3.1 基 地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3.2 总 平 面3.2.2 三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 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此条删除)1A 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

4、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5 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2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2 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2A 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m2;2B 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4

5、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地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宜设洗手池、洗脚池;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3.2.8A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4 建 筑 设 计4.1 一般规定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

6、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4.1.3A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4.1.3B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计算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4.1.7 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宜设门斗。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距离

7、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4 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2m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 1.3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

8、距离不应大于0.11 0.09m。 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漏空,踏步面应做明显警示标识;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 0.09m。4.1.17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表4.1.17 室内最小净高(m)房间名称净高 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2.8幼儿园活动室、寝室、乳儿室3.0多功能活动室3.9注

9、:改、扩建的托儿所睡眠区和活动区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6m。4.1.17A 厨房、卫生间、试验室、医务室等使用水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生活用房的上方。4.1.17B 城市居住区按规划要求应按需配套设置托儿所。当托儿所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联合建设。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4.2.1 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2周岁3周岁的幼儿,乳儿班宜接纳2周岁以下的幼儿。生活用房应由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组成,各班应为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宜设公共活动空间。4.2.2 托儿大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宜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 4.2.3 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储藏

10、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表4.2.3乳儿班每班房间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2)各区名称最小使用面积乳儿室睡眠区50 30 喂奶室活动区 15 配乳室配餐区8 6 卫生间清洁区10 6 储藏室区8 4 4.2.3A 托小班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A的规定。表4.2.3A 托小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2)各区名称最小使用面积睡眠区35活动区35配餐区6清洁区6卫生间8储藏区4注: 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 m2。4.2.3B 乳儿班和托小班宜设喂奶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 应临近婴幼儿生活空间;2 应设置开向疏散走道的门;3 应设尿布台、洗手池,宜设成人厕所。4.2.3C 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并应互相通视。4.2.3D 乳儿班和托小班活动区地面应做暖性、软质面层;距地1.2m的墙面应做软质面层。4.2.4 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当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应设单独独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宜分开。 4.2.5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此条删除)1 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应靠近对外出入口;2 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当使用有污

12、染性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4.2.5A 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 睡眠区应布置供每个婴幼儿使用的床位,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四周不宜贴靠外墙。2 配餐区应临近对外出入口,并设有调理台、洗涤池、洗手池、储藏柜等,应设加热设施,宜设通风或排烟设施。3 清洁区应设淋浴、尿布台、洗涤池、洗手池、污水池、成人厕位等设施。4 成人厕位应与幼儿卫生间隔离。4.2.5B 托小班卫生间内应设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为0.25m以下。每班至少设2个大便器、2个小便器,便器之间应设隔断;每班至少设3个适合幼儿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为0.40.45m,宽度宜为0.350.

13、4m。4.2.6 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洗涤池2个、污水池1个、保育人员厕位1个。(此条删除)4.2.6A 托儿所生活用房除应符合以上条款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3.4条、第4.3.6条、第4.3.7条、第4.3.8条、第4.3.14条、第4.3.15条、第4.3.16条的规定。4.3 幼儿园生活用房4.3.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空间和多功能活动室组成。公共活动空间可根据需要设置。4.3.3 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20 105m2。 表4.3.3 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

14、m2)房 间 名 称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活 动 室70寝 室60卫生间厕 所12盥洗室8衣帽储藏间94.3.5 活动室宜设置的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且不应影响幼儿生活用房的日照。4.3.13 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器之间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0.80m(宽深),沟槽式的宽度宜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4.3.17 应设多功能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幼儿生活单元,其使用面积宜每人0.65m2,且不应小于90m2。单

15、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蓬,严寒地区应做封闭连廊。4.4 服务管理用房4.4.1 服务管理用房应宜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所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应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 服务管理用房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2)房间名称规 模小型中型大型晨检室(厅)101015保健观察室121215教师值班室101010警卫室101010储藏室151824园长室、所长室 151518财务室151518教师办公室181824会议室242430教具制作室181824注: 1晨检室(厅)

16、可设置在门厅内;2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置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3 房间可以合用,合用的房间面积可适当减少。 4.4.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检、展示等功能空间。应设置晨检室和收发室,宜设置展示区、婴幼儿和成年人使用的洗手池、婴幼儿车存储等空间,宜设卫生间。4.5 供应用房4.5.1 供应用房应宜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活动生活用房应有一定距离。4.5.2A 厨房使用面积宜0.4m2/每人,且不应小于12m2。5 室 内 环 境5.1 采 光5.1.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各类房间厨

17、房等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采光系数最低值及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采光系数最低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采光等级房间场所名称 采光系数最低值(%)窗地面积比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2.0 3.01:5.0 1/5多功能活动室 3.0 1/5办公室、保健观察室2.0 3.01:5.0 1/5办公室、辅助用房2.01:5.0睡眠区、活动区 3.0 1/5卫生间 1.0 1/10楼梯间、走廊 1.0 1/10 5.2 隔声、噪声控制5.2.1 托儿所、幼儿园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2.1的规定。表5.2.1 室内允许噪声级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A声级,d

18、B)活动室、寝室、乳儿室生活单元、保健观察室45多功能活动室、办公室、保健观察室50 5.2.2 托儿所、幼儿园主要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空气声隔声标准房间名称空气声隔声标准(计权隔声量)(dB)楼板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dB)活动室、寝室、乳儿室、生活单元、办公室、保健观察室与相邻房间之间 5065多功能活动室与相邻房间之间45756 建 筑 设 备6.1 给水排水6.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上应设置水表。水表宜设置在室内便于抄表位置;在夏热冬冷地区及严寒地区,当水表设置于室外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冻胀破坏措施。供水总进口管道上可设置紫外

19、线消毒设备。 6.1.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给水用水点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要求。当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 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3A 消防水池、各种供水机房、各种换热机房及变配电房间等不得与婴幼儿生活单元贴邻设置。6.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也可采用分散制备热水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当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应采用混合水箱单管供应定温热水系统。当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等制备热水时,热水温度低于60的系统应设置辅助加热设施。6.1.12A 托儿所、幼儿园

20、不应设置中水系统。6.1.12B 托儿所、幼儿园不应设置管道直饮水系统。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6.2.2 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地面表面温度不应超过28。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宜采用3545,不应大于60;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且不宜小于5。6.2.7供暖系统应设置热计量装置,并应实现分室控温在末端供暖设施设置恒温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6.2.9 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宜符合表6.2.9的规定。表6.2.9 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房间名称室内设计温度()活动室、寝室、喂奶室、保健观察室配奶室、晨检室(厅)、办公室20乳儿室睡眠区、活动区、喂奶室24盥洗室、厕

21、所22门厅、走廊、楼梯间、厨房 16洗衣房 18淋浴室、更衣室256.2.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表6.2.11-1、表6.2.11-2规定:1 应优先采用有组织自然通风设施;2 当采用换气次数确定室内通风量时,房间的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6.2.11-1的规定;3 采用机械通风或空调房间,人员所需新风量应不小于表6.2.11-2的规定。表6.2.11-1 房间的换气次数房间名称换气次数(次/h)活动室、寝室、睡眠区、活动区、喂奶室35寝室3厕所卫生间10 多功能活动室35表6.2.11-2 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房间名称新风量(m3/h人)活动室、寝室、活动区、睡眠区20 30寝室

22、20保健观察室38多功能活动室20 306.2.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公共厨房、公共淋浴室、无外窗卫生间等,宜应设置有带防止回流构造措施的排气通风竖井,并应安装机械排风装置。 6.2.13 对于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当夏季依靠开窗不能实现基本热舒适要求,且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不设置空调设施时,每间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宜安装具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 6.2.14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大于和等于25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6.2.14的规定; 表6.2.14空调

23、房间室内设计参数参数冬季夏季温度()活动室、寝室、喂奶室保健观察室、配奶室晨检室(厅)、办公室2025乳儿室 睡眠区、活动区、喂奶室2425风速(v)(m/s)0.10v0.200.15v0.30相对湿度(%)306040606.2.16 防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当需要设置送风口、排风口时,风口底边距地面应大于1.5m。(此条删除)6.3 建筑电气6.3.1 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幼儿用房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也可采用防频闪性能好的其他节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荧光灯灯具;保健观察室、办公室等可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或

24、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或采用LED等其他节能光源。睡眠区、活动区、喂奶室应采用漫光型灯具,光源应采用防频闪性能好的节能光源。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6.3.4 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表6.3.4 房间照明标准值房间或场所参考平面及其高度照度标准值(lx)UGRRa活动室地面3001990 80图书室0.5m水平面30019美工室0.5m水平面50019多功能活动室地面30019寝室、睡眠区、活动区0.5m水平面10019办公室、会议室0.75m水平面30019厨 房台面200门厅、走道地面150喂奶室0.5m水平面150196.3.5 托儿所、幼

25、儿园的房间内应设置插座,且位置和数量根据需要确定。活动室插座不应少于四组,寝室、图书室、美工室插座不应少于二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m。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应分开设置,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6.3.7 托儿所、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园园区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厨房等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2 幼儿园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3 厨房、重要机房宜财务室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厨房、配电间等处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3A 园区大门、厨房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6.3.

26、8 大、中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并宜设置广播系统、,并宜设置有线电视系统。、教学多媒体设施。小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宜设置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

27、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引用标准名录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5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7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8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10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11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标准JGJ6412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

28、GJ100 13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2019年版)条 文 说 明1 总 则1.0.3 据调查,目前托儿所、幼儿园规模有扩大的趋势,有些托儿所、幼儿园班数多达(2030)班,规模过大,对于托儿所、幼儿园的管理、安全、服务质量不利。因此,建议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不要过大。根据调查结果,本条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范及班人数做了规定。规范中提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规模和每班人数对托儿所、幼儿园管理是合适的。本条增加了托儿所的规模和各班婴幼儿的年龄、人数,是根据国家卫健委的建议而确定的。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涉及多方面、多专业,对于各专业

29、已有标准规定内容,除必要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在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主要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统一标准GB503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等。2 术 语2.0.5 幼儿生活用房包括婴幼儿班活动单元、多功能活动室和为婴幼儿特殊活动的公共活动室等供幼儿使用的一切用房其他

30、空间。2.0.6 幼儿生活单元是婴幼儿生活用房中供一个班级婴幼儿园活动生活的空间,。托儿所包括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生活单元。幼儿园生活单元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 3基地和总平面3.1基 地3.1.3 托儿所、幼儿园园址选择在居住区内或附近,便于家长接送,其服务半径不宜过大。调研中发现有的居住区规模很大,但没有设置托儿所、幼儿园,有的即使设置了托儿所、幼儿园,其服务半径过大,家长接送,会耽误很长时间。幼儿步行时间不宜过长,因此规定了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本次修订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规定,服务半径为300m,更方便婴幼儿接送。3.2 总 平 面 3.2

3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是供1周岁6周岁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机构。幼儿大部分时间在这里进行各种活动。由于幼儿身体尚未发育成熟,身体抵抗力弱,对外界环境适应能力差,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确保幼儿安全、卫生、适用。托儿所、幼儿园在建筑布局、房间设置、室内外环境等方面有许多要求,要求建筑封闭,周围设围墙。为了在建筑设计中满足这些要求,要求建筑封闭,周围设围墙。为了在建筑设计中满足这些要求,独立设置建筑基地,使建筑不受外界影响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它建筑合建,势必对幼儿的生活环境造成干扰,难以保证幼儿的安全、卫生和适用的要求。幼儿是家庭的希望、国家的未来。社会各界、每个家庭都

32、非常重视幼儿的健康成长,尤其关注幼儿生活环境的安全、卫生、适用问题。这些方面规范中有许多规定,这些规定是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最低标准。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标准要求也应提高,不能以挤占托儿所、幼儿园建设用地,影响幼儿安全、卫生、适用为代价来发展城市建设。何况托儿所、幼儿园在居住区中占用的土地是很少的。居住区规划按规定留有幼儿园建设用地,可以独立建设满足规范要求的幼儿园。由于建设用地紧张,一些托儿所、幼儿园与其他建筑合建。本条对与既有建筑物合建的托儿所、幼儿园作了规定,一是规模限定在两个班及以下;二是幼儿生活用房限定设在建筑首层;三是应设独立的出入口,并对出入口做出规定。

33、由于建筑物底层有其他部分的出入口,托儿所、幼儿园不设独立出入口,可能会与其他出入的人员交叉干扰,不利于幼儿出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幼儿出入也不方便,因此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独立出入口,确保幼儿使用安全。另外,规定在室外设置独立活动场地,并与其他场地进行分隔,可以避免与其他场地互相干扰,影响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托儿所合建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居住区中按规划要求将托儿所与其他建筑合建在一栋建筑中;二是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托儿所与既有建筑合建,目前这种情况大量存在,建筑比较复杂,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因此对合建的托儿所的安全问题做了相应规定,以确保婴幼儿的安全。托儿所与既有建筑合建,建设成本高,必须达到一定量

34、的规模才能保持正常运营,此次修订提高了独立设置托儿所、幼儿园的班数。根据市场需求,本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作了调整,一是规定独立设置的托儿所、幼儿园由原来三个班改为四个班;二是对合建的班数由二个班改为三个班。还对合建的建筑类型规定做了适当调整,增加了可与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为解决当前托儿所缺少的情况,合建的托儿所比较多。由于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独立建造托儿所很困难,考虑到实际情况,为满足市场需求,这次规范修订放宽了合建的建筑类型。目前有些托儿所、幼儿园与商业、娱乐等建筑合建,这些建筑容易发生火灾,与这些建筑合建,对幼儿安全造成很大隐患。因此规定托儿所、幼儿园仅能与居住、养老、

35、教育、办公建筑合建,这些建筑相对管理规范,发生火灾的几率比较小。为保证婴幼儿的安全,规定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因为婴幼儿身体情况与成人不同,体质弱,行走能力差,如果与其他建筑共用疏散楼梯,一是幼儿用的楼梯与成人的楼梯踏步高度、宽度不同,成人使用的楼梯不适宜儿童使用;二是在紧急情况下,幼儿与成人共用一个楼梯疏散对幼儿的身体会造成伤害。因此,对合建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疏散及出口作了规定。3.2.3 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需要有足够的活动面积,满足幼儿室外活动的需要。一些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过小,不能满足需要,规范对班活动场地、全园共用活动场地

36、面积均做出了具体规定,并对活动场地的设置、安全方面等提出了要求。调研发现,有些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布置在建筑周围阴影之内,基本没有阳光照射,儿童在室外活动得不到阳光,对儿童的身体健康不利。本次调整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分别进行了规定。由于托儿所的幼儿比幼儿园的年龄小,其活动能力和范围也要小一些。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保持不变,将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面积适当减少,目前在城市人口密集地区,与其他建筑合建的托儿所、幼儿园比较多,这种情况室外活动面积很小,按规定设置室外活动场地面积难以保证。因此,对室外活动场地面积的要求做了调整。3.2.8 在调研中发现,有些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生活用房日

37、照标准不能满足3h的规定,这对幼儿的身体是不利的。本条为强制性条文。2016版规范中对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日照标准规定不够具体,这次修编分别对托儿所和幼儿园需要日照3h的房间做了具体规定,这些房间是婴幼儿经常生活的场所,婴幼儿的生活和发育需要一定时间的阳光,阳光可以杀灭一些细菌,幼儿的生活用房在阳光的照射下也有利于室内环境的清洁卫生,因此规定婴幼儿活动用房满窗日照标准不小于3h,确保幼儿身体健康。原条文中,婴幼儿“生活用房”包括卫生间、储藏间和公共活动用房,这些房间日照标准不需要3h。本次修订明确了需要日照3h的具体房间,并分别说明托儿所和幼儿园需要日照要求的房间。对于其他婴幼儿不经常生活的房

38、间不作具体规定,建筑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布置。4 建 筑 设 计4.1 一 般 规 定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是指供幼儿生活使用的房间,包括幼儿生活单元、幼儿公共活动室、多功能厅等。为保证幼儿的身体健康,规范对房间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室内环境方面有明确的规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此条前半句没有变化,与原条文一致。后半句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3.1A条文,关于地上房间建筑层数的设置可不列为强制性条文。本次修订关于房间设置的楼层,除地下室、半地下室外,均列为非强制性条文,在规范第4.1.3A条、第4.1.3B条、第4.1.3C条中表述。建筑物的地下室

39、或半地下室的日照、采光、通风、防潮、排水等条件较差,不能满足规范建筑环境的规定要求,对幼儿身体健康十分不利,故规定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如果建筑设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安全等防护措施,可以布置非幼儿生活用房,如设备用房、库房、工作人员厨房、餐厅等房间。幼儿的体力、活动能力比较差,上下楼梯动作缓慢,不适宜多楼层上下,另外幼儿行动速度较慢,对环境适应能力差,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难以迅速疏散,尤其在楼梯间疏散更困难。为保护幼儿身体健康和紧急疏散时的安全,规定幼儿生活用房所在的层数不应布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托儿所主要是婴幼儿使用,婴幼儿活动能力较

40、差,在发生紧急情况时,需要大人帮助疏散,因此规定托儿所部分应设在一层,是为保护幼儿的安全,在紧急情况下,使婴儿能迅速、安全地疏散。4.1.3A 新增条文。幼儿园的幼儿体力、活动能力比较差,上下楼梯动作缓慢,不适宜多楼层上下,另外幼儿行动速度较慢,对环境适应能力差,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难以迅速疏散,尤其在楼梯间疏散更困难。为保护幼儿身体健康和紧急疏散时的安全,因此对幼儿园幼儿生活用房所在的层数作了规定。4.1.3B 新增条文。托儿所的婴幼儿年龄在3岁以下,其身体能力较弱,智力较低,方向感较差,行走比较困难。据观察,这个年龄的婴幼儿上下楼梯不能自理,需要保育员带领下才能完成。如果发生紧急情况,

41、婴幼儿不能使用楼梯进行疏散。为保证婴幼儿的安全,规定托儿所生活用方应布置在首层。考虑到实际情况,尤其是合建的托儿所一层用地十分紧张,因此对托大班生活用房布置的楼层进行了调整,并对人数和安全疏散作了规定。4.1.5 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的窗与成人建筑的窗最大的区别在于窗台的高度不一样,因为幼儿的身材较矮,为了保证幼儿的视线不被遮挡,避免产生封闭感,并体现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空间的正常尺度,所以活动室,公共活动室的窗台距地不宜大于0.60m。由于窗台低,防止儿童爬上窗台,发生从窗坠落的事故,因此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寝室窗的形式不同于活动室,一般需要高于活动室的窗台,达到0.90m。如果幼儿的床紧靠窗户

42、,为了防止幼儿在床上爬高,窗的下部需做固定扇,否则需要加护栏。活动室的窗宜设下亮子,活动室窗的形式不同于成人建筑窗的形式,后者窗亮子在上,窗扇在下,而前者正好相反。其次,后者的窗亮子是作为通风功能,而前者窗亮子为了幼儿安全,不可以开启,即使为了通风需要开启,应做上旋开启,设推拉窗,必须设置防护措施。1.80m以下严禁设开启窗扇,是为了防止幼儿通过时碰伤头部。窗外侧无外廊时应设栏杆,栏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的有关规定。当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时,其栏杆的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4.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应

43、保障幼儿的安全,幼儿身体的各部分的发育尚未成熟,动作还不十分协调,防护意识差;同时好奇心强烈,容易忽视对周围的注意,很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门是幼儿经常接触的部件,因此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中,应注意门的安全问题。为了方便儿童自己开启或关闭房间门,应在距地0.6m处加设幼儿专用的拉手,门拉手可以将幼儿和教师使用的要求作整体考虑,结合门的造型,通常设垂直拉手,门扇内外皆装置。活动室、寝室的门应设观察窗,在兼顾幼儿和教师视线范围的情况下做透明玻璃,以便幼儿和教师进出活动室能观察门内外的情况,防止发生碰撞。 本条增加了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2m以下部分应设防夹手设施。设计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门与门框

44、连接处采取设置柔性覆盖物等措施,防止幼儿手脚伸入夹伤。4.1.9 外廊、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等部位是交通和疏散通行的地方,也是幼儿经常活动的场所,在这些临空部位活动易发生高空坠落危险事故。幼儿活泼、好动,且安全意识差,易出现嬉闹、拥挤行为,因此这些部位必须设防止栏杆,防止高空坠落,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由于幼儿好动,在应急疏散时,易发生集中拥挤、推搡栏杆行为,因此栏杆使用的材料应坚固、耐久,并能承受规范规定的水平推力,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栏杆的净高1.10m为地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当栏杆距地0.60m以下有可踏面时,扶手的高度应从可踏面顶面起计算。 为防止幼儿攀爬,造成高空坠落事故,栏杆应采用防攀爬的构造,栏杆不应有任何可踏面,例如,不应采用任何横向杆件和装饰物,女儿墙不应做防水小沿砖等构造。做垂直杆件时,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以防止幼儿头部带身体穿过而发生坠落事故。近年来,时有发生儿童坠落事故。其中栏杆间距过宽是原因之一,因此必须严格规范规定,做垂直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在原条文基础上仅对防护栏杆的高度和栏杆净间距进行了调整。将原规定的高度1.10m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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