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合同-电气-电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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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苏丹富拉 3135MW 电力项目 输变电线路部分导、地线采购合同 2 需方: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供方: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二二 一一 年六月年六月 北京北京 3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合同标的.6 第二章 合同价格.7 第三章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8 第四章 履约保函.9 第五章 进度计划.10 第六章 交货 .10 第七章 包装与运输 .12 第八章 技术服务、培训与联络 .13 第九章 质量保证与质量检验.14 第十章 保证 .19 第十一章 违约与违约罚款.20 第十二章 保险.21 第十三章 商品检验 .21 第十四章 备品备件 .22 第十五章 合同的变更、修改、暂停(中止)和

2、终止.22 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 .23 第十七章 知识产权及其它法律事宜 .24 第十八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24 第二十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 .24 附件一:技术协议及其附件(供货范围、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监造、验收) 附件二:分项价格表 附件三:分包与外购 附件四:进转口材料及配套件清单 附件五:设备交货进度表 附件六:大部件表 附件七:包装储运规定 4 附件八:技术服务承诺 附件九:安全协议 附件十: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十一:技术资料、图纸格式 合同签订时间: 2010 年 6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北京 合同双方: 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需方)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

3、称供方) 需供双方就苏丹富拉 3135MW 电力项目中的输变电线路部分导、地线供货达成协议, 并同意签订本合同。 总 则 定义 在此确定本合同条款和合同附件中所用名词的含义如下: 1)“主合同”是指 XXX 苏丹共和国国家电力公司(NEC)(以下简称“业主”)和中国 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CMEC)XXX,于 2008X 年 12X 月 24X 日在苏丹喀土 穆 XXX 签署的富拉 3135MW 电力项目交钥匙工程合同(一般条款、特殊条款、 协议书及其附件)。 2)“工程师”是指由业主为履行主合同以书面形式委派德国拉麦尔国际工程顾问股份 有限公司 XXX 作为本工程监理工程师,简称 LIXX。

4、 3)“本合同”是指本合同条款和合同附件的所有文件,优先次序为本合同条款、合同 附件。 5 4)“需方”是指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简称 CMECXXX。 5)“供方”是指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XXX。 6)“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 法人的继任方。 7)“需方代表”是指由需方委派的,代表需方全面负责联络、监督合同技术及合同执 行过程中的设计、制造供货进度的审查、产品质量见证、设备验收及设备监造和 工程建设监理的人员。 8)“供方现场代表”是指供方派驻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代表。 9)“工程设计单位”是指中南电力设计院、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或

5、新 疆电力设计院 XXX。受需方委托,根据双方所签订的设计合同负责本工程的设计。 10)“电站”是指苏丹富拉 3135MW 电力项目交钥匙工程建设的电站。 11)“施工承包商”是指本电站的施工单位,该施工承包商将根据与需方所签施工工程 合同并在供方的技术监督和指导下负责本电站的工地土建施工,合同设备组装、 安装和调试的承包商。 12)“资料”是指供方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文件、图纸、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所供设备的设计、检验、试验、 安装、调试、性能考核试验、验收、出口苏丹报 批和技术指导及服务的文件,供电站正确运行、维护和维修的所有相关文件 (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标准、技术数据、手册或指

6、南),3)为保证工程进 度及质量管理和主合同业主检查所需的进度计划、月进度报告、工厂试验大纲、 设备材料出运单据(包括装箱单、箱件清单)等。 13)“服务”的含义是指由供方应该提供的,为保障供货设备正常运行、维护和维修的 与设计、接口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试验、培训、设备验收直 至最终完工证书签发等相关的技术指导、服务和技术澄清。 14)“合同设备”是指供方交付的满足合同要求的机器、装置、材料、备件和所有物品。 15)“现场”是指业主用以建造苏丹富拉 3135MW 电力项目的所有土地、场所以及相 关的临时性办公室和设施。 16)“机组”是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

7、套完整的设备。 6 17)合同文件中的“批准”、“认可”、“指示”等诸如此类的字词应意指为书面的批准、认 可和指示。 18)“质保期”是指业主分别对每个机组从签发临时验收证书(PAC)之日起到签发最 终验收证书(FAC)之日止的时间。本合同产品质保期为业主颁发临时验收证书 后 24 个月。 19)“临时验收证书(PAC)”是指机组可靠性试运行圆满完成并经业主临时验收后签 发的有关证书。本合同的临时验收证书(PAC)是指按主合同规定,业主要求输 变电线路产品的货到现场时间。 20)“最终验收证书(FAC)”是指根据主合同的规定,在质保期结束后由业主签发的 输变电线路部分的最终验收证书。 21)“

8、最后一批交货”是指本合同供货范围项下所有的设备、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技 术文件及资料等均已交付。 22)“天”是指连续的日历天数,24 小时为一天。 23)“月”是指连续的日历月。 24)“周”:7 天为一周。 25)“监造”和“检验”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或业主派出代表对供方提供 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 和检验并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在实施监造和检验时,提到需 方的同时应包括业主,反之亦然。 26)“性能保证值”是指按附件一技术协议所规定的性能试验方法和程序,本合同 设备所应达到的性能保证参数。 27)“一联会“是指供

9、需双方及设计院参加的第一次设计联络会。 28)“设备缺陷”是指一切运行或备用机组存在直接影响安全和经济的异常现象(还未 构成事故)。 本合同中其他词语定义与主合同规定相同,如在本合同和主合同中都未规定,参照 有关规定和通常惯例确定。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将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如果在文件中出现含糊或歧义时,需方 将向供方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并以需方的澄清和指示为准。当各文件之间内容 发生矛盾,以生成时间较后者为准。 7 本合同签定时,供方被认为已对“本合同是依存于主合同而存在,涉及设备供货和 服务出口的合同”这样一个事实有了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并对因此而产生的有别于 国内供货和服务的,应属于本合同的

10、责任和义务有了了解和认可,并承诺将认真履 行该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所列的各项事务: 1、按需方和业主要求完成: (1)月进度报告; (2)标题栏; (3)文件编号; (4)设备识别码; 2、按需方和业主要求提交供设计、制造、检验、验收等全过程的各种文件(中英 文)。并参加由需方组织的业主确认审查会。费用自理。 本合同签订时,供方被认为已对合同签订时合同文件清单中所列的合同文件以及构 成本合同的价格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条件、资料、信息有了充分的了解和认可, 并已认真考虑了所有影响履行本合同义务和责任的全部风险,任何误解资料或信息 的正确性、完整性均由供方自行负责,供方应负责履行其分供货商

11、的一切责任和义 务。 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本合同中的任何权益、利益、责任或义务进行 分割、分包给第三方。对于需方认可的供方分供货商,供方仍应对该分供货商的过 失、疏忽或其它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供方不得将其合同项下全部 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其关联机构)。 供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需方的名义/身份与业主及业主代表联系、沟通。 但是,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任意扩大、放弃需方根据主合同所应享有 的权利及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如由于供方的过错而导致需方的利益受到损坏,则供 方应赔偿需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本合同生效后,供方须将本合同设备中关键、重要的零

12、部件或外购件(外协件)供 货商的名单及需方要求的其有关资料提交需方确认。经需方确认的分供货方名单, 非经需方重新确认同意,供方不得自行更换和更改。需方的这些行为并不减轻供方 在此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中所需进转口材料及配套件按进转口材料、配套件清单(本合同附件七)执行, 未经需方同意不得更改。 8 本合同中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同意、批准或决定,均指书面的通知。若通知要求 答复的,任何一方应及时予以答复,不得拖延或延误。除非该书面通知或其他文件 中有特殊约定,双方在此同意应在收到对方文件 3 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在规 定时间内未予答复,视同对上述书面文件的认可。 语言文字 本合同为中文,

13、但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文件、资料和需向业主澄清的函电等均 须为中、英文对照。当文件的英文描述与中文描述矛盾时,以英文为主。 标准和单位 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工作所需要的标准,应按技术协议(附件一)中有关规定执行。 如在执行合同过程中,采用与规定标准相当的其它标准时,应附有具体说明及相关 标准的原文和英文翻译,并经需方代表批准。执行合同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及单 位制,一律优先选择国际单位制。主合同中关于输变电线路部分的相关技术条件是 本合同的依据。当本合同的规定与主合同的规定不一致时,双方协商解决。 第一章 合同标的 本合同项下的合同设备将用于苏丹富拉 3135MW 电力项目。 1.1供货范围

14、1.1.1设备供货范围为苏丹 AL-FULA 3X135MW 电力项目 220KV 输电线路部分,钢芯 铝绞线 ACSR-240/40 2440.371KM,钢绞线 203.365KM, 详见附件一。 1.1.2技术和资料要求,详见附件一。 1.1.3技术服务:按需方要求派遣技术人员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工厂测试和检验、设 备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质保期内设备运行、维护和维 修指导等。 1.1.4随机备品备件、消耗品(如润滑油/润滑脂、化学药品等)、安装、调试、维护所 9 需试验设备及专用工具、进口设备、线路安装期间的备品备件清单。1.1.5 按照 技术服务的要求,派遣人员提

15、供相关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设计和接口 设计,工厂测试和检验,设备现场安装、调试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质保期内 设备维护和维修指导等。 1.2 供方交付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按照成熟可靠的先进技术制造;设备的技术性能符 合国家标准及本项目所特别要求的技术标准。 1.3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供方应及时答复需方提出的与执行合同相关的技术问题并提 供有关资料。 1.4 供方有义务按照合同和需方要求,安排和协助需方技术人员和业主人员在供方制 造厂和分包商处完成设备监造、试验和工厂检验等工作。需方的上述行为并不免 除供方应履行的设备监造、试验和工厂检验等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1.5 设备的总体要求、技术规

16、范和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一的要求。 1.6 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将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 如果在下述文件之间出现含糊或歧义时,需方将向供方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 以需方的澄清或指示为准。附件如下: 附件一:技术协议及其附件(供货范围、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监造、验收) 附件二:分项价格表 附件三:分包与外购(外协)清单 附件四:进转口清单 附件五:交货进度表 附件六:大部件表 附件七:包装储运规定 附件八:现场服务承诺 附件九:安全协议 附件十: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十一:技术资料、图纸格式 10 第二章 合同价格 2.1 合同价格: 2.1.1上述合同价格包

17、括设备(材料)、随机备品备件(包括消耗品,如润滑油/润滑脂、 化学药品等)、安装、调试、维护所需试验设备及专用工具、设备(材料)包装 费,提供技术图纸和资料费,设备的商检费,本合同应该缴纳的国内税费,设备、备 品备件技术图纸和资料的国内运输费和保险费,以及技术服务、派遣技术人员赴 现场(如果需要)服务费、人身保险,质保期间的服务、维护和维修费等,供方 为完成本合同义务和责任所需的所有费用。 2.1.2上述合同价已包括需进、转口的材料配套件价格及相关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运 输、仓储及通关费用等。 2.1.3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除根据本合同第十五章明确规定的情形,可对本合同价 格进行调整外,供方

18、无权向需方要求本合同价外的任何额外款项。合同价格的变 动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 2.2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格。本合同项下设备的出口退税款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2.2.1出口退税所得归需方所有。因供方的原因导致应退税款无法实现时,需方有权从 给供方的应付款项中扣减一定付款以做为未实现退税及其他相关损失的补偿。 2.2.2如果供方下属或分供货商未能按要求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需方有权要求 供方终止分供货商的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 2.2.3如果供方未能按要求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需方有权将部分的合同转交其 他方,供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条件提出异议。对需方另行选择的其他方,供方

19、应 予以支持和配合。除合同金额将相应的减少外,需方重新选择其他方履行合同义 务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因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11 2.2.4如果业主要求减少主合同规定的部分设备和/或材料,则本合同中设备材料做相应 减少,合同金额将相应的减少,减少的合同金额双方视实际情况协商。 2.2.5供方应保证工程项目质保期结束前所有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满足工程项目运行 要求。质保期间为完成维护和维修工作而使用备品备件,则供方应该在质保期结 束前补足备品备件的数量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在工程最终移交前,备品备件数 量符合主合同的规定。 第三章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3.1 12 第四章 履约保函 4.1

20、 履约保函 4.1.1 作为供方忠实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供方应在本合同签字盖章后 10 日内将无条件的、 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递交给需方,开立保函的费用由供方承担。保 函应由需方认可的国内一流银行出具,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10%并按照第十九 章规定的保函格式开立。 上述履约保函有效期应该在质保期结束、业主颁发线路部分最终验收证书 FAC 后 30 天。当保函需要延期时,供方应根据需方要求无条件自费延展上述保函的有效 期。若供方未能根据需方要求在保函到期前 15 天延长保函的期限,则需方有权兑 现保函并改保函为现金存款,一直到业主签发最终验收证书 FAC 后双方结算完毕。 4.1.2

21、供方无权向需方索取上述兑现保函后现金存款的利息。 4.1.3 上述保函为供方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如供方出现任何违约行为,需方有权没收 保函,以此作为对需方进行赔偿或补偿之用。供方同意在出现下列情况时,或需 方认为供方有其他违约行为时,需方有权根据履约保函规定兑现索赔金额: (1)供方未能按照要求延长履约保函的有效期;此时需方有权索赔履约担保的全 部金额; (2)供方没有按需方要求的时间和数额支付违约金、赔偿金,需方有权索赔部分 或全部履约担保金额; (3)供方未能在收到需方要求纠正违约通知后的 14 天内纠正错误;此时需方有 权索赔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 (4)需方按照合同规定有权终止合同的情况

22、,不管是否已经发出这类通知;此时 需方有权索赔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 4.1.4 如供方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出履约保函,则构成违约,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承 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 10%计算。同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立即履行 其义务,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4.1.5 本章规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受第二十章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限制。 13 第五章 进度计划 51供方应根据需方工程总进度计划要求,编制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交付、 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等方面的进度计划;同时根据合同要求编制设计与技术服务, 以及质量方面资料的提交计划。提交格式详见本合同第九章的要求。 52供方在合同

23、生效后一周内内,向需方提供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进度计划。 53进度报告的要求: 供方在合同生效后,每月 25 日前应向需方提供月进度报告,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如下几方面: 14 上月已完成的工作情况,包括形象进度和完成率等; 下月计划完成的工作,包括计划的交货、试验/检验情况等; 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详细设备清单,按设备名称列表描述每一项的计划开始时间、计划完成时 间、完成率、实际完成时间等。 更新的设备制造计划表。 更新的文件资料提交、确认统计表。 第六章 交货 6.1交货:本合同供方交货内容包括:合同设备的交付和中间技术资料及出厂交货文 件、技术文件/资料的提交。 6.2设备交货责任 6.2

24、.1 交货日期 本合同项下合同设备的交货时间应满足需方主合同工程进度要求。 具体交货时间见附件五,具体交货日期以需方集港通知为准。 6.2.2 交货地点:上海港或天津港指定仓库车板交货。 6.2.3 交货方式:需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前通知供方货物集港时间及其它相关要求,供 方应该按照需方的要求执行。 6.2.4 设备包装箱外唛头号、收货单位标识以及有关运输单据等的制作应根据附件七 包装储运规定,箱件号由需方提供。 具备交货条件前 30 天,供方应书面通知需方作好接货准备。需方有权根据进度计 15 划调整设备的交货日期,供方应按需方要求交付。 供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及时交运设备,交付装运单证、填报批

25、次发运表,并承担设 备、材料交付前的一切责任和风险。供方与需方国内的设备交接,在交货地点车面 为界。实际交货日期以承运人出具的收货单上的收货日期戳记为准。此日期为本合 同第十一章“违约与违约罚款”计算迟交合同设备违约金的依据。 6.3 技术文件、资料交付责任 文件、图纸、资料等的包装、制作和提交时间等详见第九章的要求。 6.3.1技术文件、资料的种类及份数 按附件一技术协议书中技术文件和图纸的清单,供方提供需方要求及设计院进 行设计所需图纸、资料。 6.3.1.1合同生效后 30 天内按需方要求,供方应交给需方有关中英文版文件,如出口包装 设计方案图及说明等。 6.3.1.2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日

26、,供方应负责将设备型号、数量、净重、毛重以及每件货物 的外型尺寸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通知需方。供方并在其后 30 日内再次确认,同 时将装箱单 1 份、箱件清单 1 份以及重大件设备(如有)的包装运输图发传真或 电子版给需方。 6.3.1.3在设备(材料)出厂前 7 日内,供方应以快递方式向需方邮寄下列资料(均须供 方确认并签字盖章),其中装箱单、箱件清单还应向需方提交用电子邮件格式发 送一份: 装箱单 5 份 箱件清单 5 份 出口商品检验放行单,正本、副本各 1 份 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如有),正本、副本各 1 份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如有)1 份 产品质量合格证 4 份 工厂

27、试验证明(如有)4 份 6.3.1.4供方提供给需方的技术资料、图纸及其它为满足工程设计、监造、施工、调试、 试验、检验、培训和运行维修的文件,每套合同设备 15 套。供方应按技术协议 16 中所列的技术资料清单和符合附件规定的交付进度提交。供方应对所提供文件的 完整性、正确性以及中英文版本的一致性负责。当这些文件的中英文版本不一致 时,以英文版为主。 6.3.2文件制作要求及样式 所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包括图纸应清晰、明了,保证复制、印刷质量,不允许手 写,封面、装订要美观。具体制作要求及样式,详见本合同第九章的要求。 设备、技术文件、资料包括图纸应严格按技术协议书的要求进行编号;技术文件、

28、 资料要求采用国际页面尺寸 A4 号白纸,其编制方法遵循技术协议书中的要求; 图纸及相关资料应中英文对照,中文在上英文在下,对图纸以个的所有文件资料应 分别提供中英文本。(编码系统于合同生效后 1 个月内由需方提供) 6.3.3供方提交每批技术文件、资料时,均应附上技术文件、资料提交清单一式两份。 需方收到并清点核对后 7 日内,将技术文件、资料签收回执连同提交清单一起, 一式两份寄还供方。技术文件、资料签收回执是需方按期付款的依据之一。对不 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资料、文件,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 7 日内 补交。 6.3.4技术文件、资料交邮后 24 小时内,供方应以传真通知需方有

29、关交邮日期、邮单号 及文件、资料的详细清单、份数、合同号、该交邮日(以邮戳为准)作为技术文 件资料实际交付日期,并将作为按合同第十一章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 约金计算的依据。在供方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不完整、不准确或由于字迹不清、 严重受损等原因被拒收或要求补充、更换,补充、更换的符合合同要求的技术文 件、资料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 5 日内提交(以邮戳为准),逾期将按合同第十一 章支付违约金。 6.3.5设备货箱内的技术文件及资料须用密封的资料袋包装,以防止水、油渍、污染等 损坏,并在包装箱内单独钉制装上述文件。文件或资料单独装箱,随设备一起运 往现场,但资料箱外的商品标志和运输标志须和设

30、备包装箱相同。 6.3.6供方须对装箱资料、图纸的种类、份数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装箱的有关费用, 承担因装箱资料方面的问题造成需补救的额外费用的赔偿责任。 6.4除上述技术资料外,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7 日内向需方提供执行本合同的项目经 理、技术负责人和供方主管本项目的领导的人员名单(包括资历)、联系方法。 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员有变动,供方应事先通知需方。若上述人员在合同执 17 行过程中有不尽职的行为发生,需方有权要求更换,供方应予以充分执行。 6.5备品备件清单等技术资料为可交付物之一,为供方真实履约和交货的一部分。供 方未按需方要求提交上述清单时,需方有权缓付交货款,直至供方交付合格

31、资料 为止。 第七章 包装与运输 本合同生效后 15 日内,供方需按附件七“包装储运规定”的要求,编制并向需 方提交主要(重大)设备的包装设计方案,以达到设备防腐蚀(包括盐腐蚀)防雨、 防震、防晒、防摔等要求。保证出口产品在长途海陆运输和多次起吊装卸中不致损 坏。设备包装设计方案经供方责任部门签字盖章后,提交需方专业工程师审查备案。 在设备发运前需方专业工程师有权对供方的出口产品包装设计和实物包装质量进行 检查,发现与包装设计方案不符时,需方有权拒收货物。需方对产品包装设计和实 物包装质量的检查,并不免除供方的任何责任;若因设备包装质量(包括装运单证、 技术文件等相关资料)导致交付延误而影响按

32、期装运,延误工程进度,供方将按第 十一章承担违约金和赔偿金。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包装,应采用钢木盘包装方式,钢木盘圆侧面除用实木板保 护外,还需加包铁皮。每层导线之间加隔层纸,具体操作及图片详见附件七“包装 储运规定”。 18 第八章 技术服务、培训与联络 供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有关的设计、设备制造、检验、发运、安装、调试、 现场试验、性能试验、质保期消缺等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 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8.1技术服务范围 供方代表需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及质保期机组运行全过程中发现 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供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等负全部

33、责任。凡与本合同设 备相连接的其他设备装置,供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 同以外的任何费用。 本合同设备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 调试、试运行、可靠性运行、性能试验和维修。供方有义务按附件一技术协议 4.1 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若需方按供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 的指导、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供方承担责任。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一技术协议的要求进行。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合同设备达到技术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并获得业 主签发的性能验收证书后,需方应在 20 天内签署由供方会签的合同设备

34、性能验收 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已列入未完项目清单的工作或设备 有微小缺陷,供方应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或完工,而不得影响机组的调试 和试运行,任何未完工作或消缺工作均应在机组完成性能试验前完成。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 修理或调换,在供方提出请求时,需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 方应负担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如果供方委托需方的其他分包商进行加工和/ 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供方设计图纸错误或供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 返工,将由供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8.2为使合同设备能

35、正常安装和运行,供方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 与工程进度一致。 19 8.3 设计联络会 为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划分各方接口,供方组织相关的设计联络会并形成纪要, 设计联络会上形成的经双方签字的会议纪要是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国内设计联络会次数不少于 3 次,具体的时间和地点另行商定。供方还应组织、完 成技术协议中规定的其它各项协调工作。 供方现场服务人员应参加需方组织的现场协调会。 8.4 供方应对一切与本合同项下的设计、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等负全部责任。凡与 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供方有提供接口设计及供货和技术配合的义 务,不得因此而增加本合同总价格或以任何形式增加需

36、方的支出。 第九章 质量保证与质量检验 9.1质量保证与质量检验的依据和要求 9.1.1供方应按 GB/T19001-2000 idt ISO 9001:2000 的要求,结合供方质量管理体系和 需方的质量要求,编制并提交本合同执行的质量计划,质量计划应提出具体有效质 量措施,并在合同执行中贯彻落实。需方和业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权检查供方 质量计划的执行情况 9.1.2供方应根据合同附件一技术协议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编制并提交合同设备 20 (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的质量见证与检验计划,并按照该计划对合同设备进行 相关的检验和试验,确保供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技术协议规定的要求。供方 对合同设备进行的

37、检验和试验,除应满足本合同文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主合同 相关条款的要求。 9.1.3供方应在合同生效一周日内,向需方提交: 执行本合同质量计划、质量见证与检验计划及设备制造检验记录样表; 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制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的标准目录,有关标准应符 合技术协议的规定; 9.1.4 供方应在检验与试验前 15 日日内,向需方提交相关的质量检验和试验程序:包括 检验和试验项目,检验和试验所采购的标准,检验和试验要求,相关设备的清单, 检验和试验过程的说明,检验和试验的周期,检验和试验中将提供的检测设备和 试验设备的有效性证明。 检验/试验设备检定/校准的有效期为 6 个月,承担设备检定/

38、校准的必须是得到批准 的部门或试验室。 9.1.5 供方应将需方的质量要求传达到设备的分供货方,并要求设备分供货方按照相同 的标准与要求执行。 9.1.6监造的范围及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详见附件一技术协议中规定。 9.2设备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检验和试验 9.2.1工厂检验 供方应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规范和标准,对其生产的设备进行检验试验,并出具相 应的检验报告。工厂检验试验要求,详见技术协议及本章 9.6 节。 需方有权对供方生产制造设备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所有合同设备的检验和试验 结果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设备技术性能规定和要求。供方生产的合同设备的质量与 本合同要求不一致之处,供方应以书面形式向需

39、方做出详细说明,需方有权提出自 己的意见,并要求供方整改以满足合同要求,否则需方有权拒收或罚款接收。 对于不能依据本合同规定的规范和标准进行检验与试验的,供方应以书面形式向需 方做出详细说明,待需方明确答复后方可进行检验与试验。 需方有权查看供方检验与试验纪录表,对有疑问的检验与试验结果需方有权提出重 新进行试验或试验。 21 供方应能就其任何检验与试验(如需要)向需方提供一份检验报告。 9.2.2需方代表和业主代表的设备制造质量检验 供方应接受需方和业主委派的设备制造监理人员驻厂监造。供方要为需方监造人员 提供设备制造、检查进度计划,并提供相应的检查、测量设备使用便利。 需方监造人员在其驻厂

40、监造期间的食宿由需方自理,供方提供食宿及办公便利。 9.2.2.1设备检验和试验应在供方或其分供货商的生产工厂进行。合同设备在装运前的检 验和在现场进行的检验都应按照技术协议的规定进行检验。 9.2.2.2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的 7 日内向需方提供合同设备在生产地点监造的时间表(中、 英文对照版)8 份。需方有权派代表去供方和/或供方的分供货商的生产工厂见证 (质量保证计划 W 点、H 点)合同设备的监造、检验过程并有权确定合同设备的 监造、检验结果。如果发现合同设备质量或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需方有权提出 自己的意见。供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合同设备的质量。 9.2.2.3需方收到供方的监造、检

41、验通知后的 15 日之内通知供方前去参加合同设备监造、 检验的人员名单和职务。供方应按需方代表的要求免费提供监造和检验合同设备 所需的技术文件、测试设施、工具和仪表等。 9.2.2.4供方应接受和安排需方及业主代表的车间见证检验,并负责提供工作、生活的便 利以使其履行职责。 9.2.2.5完成工厂检验后,供方应根据需方的要求向需方提供经证实的监造、检验报告、 试验结果等,具体资料要求见本章 9.6 节。 9.2.2.6需方及业主代表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随时派驻厂代表,了解设备制造、检 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供方还必须接受、安排业主工程师来车间见证检 验。检查代表到供方及其分供货商的车

42、间场所,可以接近供方的制造加工设备, 对合同设备的制造、车间组装以及工厂试验进行设备制造监理和见证。供方及其 分供货商应向设备监造人员无偿提供所有合理的设施和工作环境。 9.2.2.7供方需提前 45 天将见证项目的计划执行日期书面通知需方,提前 21 天再次确认 需方或业主见证检验的日期和地点,并提前 10 天向需方确认业主来华的通知。对 于需方或业主的见证、检查,供方厂应统一布署,密切配合做好需方或业主的验 收工作,提供一切所需的条件和方便使其履行其职责。 9.2.2.8需方及业主代表或设备监造人员,在完成设备检验与试验后,应在质量见证意见 书和“设备制造检验记录表”上签字认可。但需方及业

43、主代表或设备监造人员的质 22 量检验不代替供方自身的质量检验,概不免除供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也不 能代替合同设备到达现场后需方对合同设备进行必要的检验。 9.2.2.9 若需方或业主书面告知供方不派代表赴制造厂参加见证时,供方可在需方或业主代 表缺席的情况下自行进行检验与试验并出具结果证明,检验及试验结果有效,但 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供方应在需方代表在查阅文件中提出异议供方又不能给出有依据的解释时,重新 试验。如供方未及时通知需方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需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 9.2.2.10 需方或业主代表在监造或见证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

44、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 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需方或业主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签字,供方须 尽快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需方是否要求或是否知晓,供方 均有责任及时地向需方报告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质量缺陷或问题,不 得隐瞒,该缺陷或问题的处理方法需得到需方的批准,但需方对该处理的批准并 不解除或减轻供方对该设备的责任。 9.2.2.11 无论何时,供方准备进行检验与试验,均应事先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需方,包括 地点和时间。 9.2.2.12 如有必要需方可要求供方进行合同中并未规定的检验或试验,并不就此调整合同 价格。 9.2.2.13 需方有权拒绝接受未通过任何检验和试验、或不符合技术规格的任何合同设备或 部件。供方应对那些被拒绝的合同设备或部件提供免费纠正或更换或做必要调整 以满足技术规格,并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通知需方,免费为这些合同设备进行重 新检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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