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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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1 食品添加剂明胶 1.1 适用范围适用于食品添加剂 明胶产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食品添加剂 明胶。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 1.2 产品种类 产品种类见表23-1。 表23-1 产品种类a 名称产品品种名称食品添加剂 明胶骨A型A级食用明胶骨A型B级食用明胶骨A型C级食用明胶皮A型A级食用明胶皮A型B级食用明胶皮A型C级食用明胶骨B型A级食用明胶骨B型B级食用明胶骨B型C级食用明胶皮B型A级食用明胶皮B型B级食用明胶皮B型C级食用明胶注:a. 仅限于执行GB 6783-1994 标

2、准的产品的分类。 1.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食品添加剂 明胶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食品添加剂 明胶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3-2。 表23-2 食品添加剂 明胶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 万元1000500且1000 500 1.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6783-1994 食品添加剂 明胶 GB 67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明胶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

3、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1.5 抽样 1.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1.5.2 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 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或在使用食品添加剂 明胶的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库抽取同一批次明胶产品。原则上应在产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产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当所抽样品规格小于等于5kg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

4、机抽取3个或3个以上独立包装。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1.5kg。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5kg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3个独立包装,按照表23-3的要求进行分取,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1.5kg。 所抽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使用食品添加剂 明胶的食品生产企业抽样时,抽取样品量应满足检验和复检需要。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5kg时,对所抽取样品外包装正、背面进行拍照或录像,同时索取大包装产品的外包装,单独签封。索不到外包装的由被抽样单位出具样品信息证明材料。在使用食品添加剂 明胶的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库抽取

5、明胶时还需复印该企业与明胶生产企业/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或由企业开具供应商证明文件,用于样品确认。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检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1.5.3 样品处置 样品处置要求见表23-3。 表23-3 样品处置要求序号项 目要求1包 装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kg小包装产品为原包装.大包装产品 净含量5kg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取出大于500g的样品,将大于1500g的样品混匀,平均分成3份,盛装于由受检单位提供的用于销

6、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由企业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区进行分取操作,抽样人员若进入其包装车间,应按照企业的要求进入),并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分装”。 2封 样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3运送方法运输中注意样品要小心轻放,置于常温阴凉干燥处保存。若产品明示需特殊条件储运,应按照产品明示要求执行。4接收样品查验方法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检查样品封样状态是否完好,包装有无破裂,并做好记录。 1.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7、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种类,例如:骨A型A级,并在备注中注明“产品种类由企业确认提供”,执行GB6783-2013 产品,无需标注产品种类。产品标准年代号与企业确认好后,备注中注明“产品执行标准年代号由被抽样单位确认提供”。在明胶生产企业抽样时应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食品添加剂 明胶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1.6 检验要求 1.6.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23-4 。 表23-4 食品添加剂 明胶检验项目a,b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凝冻强度(6.67%)GB 6783GB 67832二氧化硫GB 6783GB

8、67833铬(Cr)GB 6783GB 6783GB/T 5009.123原子吸收石墨炉法4 总砷(As)GB 6783GB 6783GB/T 5009.115铅(Pb)GB 6783GB 5009.12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6过氧化物GB 6783GB 6783注:a执行GB 6783-1994标准的产品检测1-4项目,其中4为砷。执行GB6783-2013 标准的产品检测1-6项目。1.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1.7 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9、:1.7.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1.7.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检验报告,仅提供检验数据,不作判定。 2 复配食品添加剂 2.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 2.2 产品种类 复配食品添加剂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 2.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复配食品添加剂

10、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年销 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3-5。 表23-5 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1000500且1000 500 2.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55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

11、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11-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 478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计数GB 4789.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阪崎肠杆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75 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GB/T 5009.76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GB/T 5009.182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GB/T 21912 食品中二氧化钛的测定

12、GB/T 20188 小麦粉中溴酸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GB/T 22325 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3374 食品中铝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GB/T 18415 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方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2.5 抽样 2.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2.5.2 抽样方法及数量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 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或在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库抽取同一批次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原则上应在产品

13、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产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当所抽样品规格小于等于5kg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 3个或3个以上独立包装。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1.5kg。 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5kg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3个独立包装,按照表23-6的要求进行分取,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1.5kg。 所抽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在流通领域、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抽样时,抽取样品量应满足检验和复检需要。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5kg时,对所抽取

14、样品外包装正、背面进行拍照或录像,同时索取大包装产品的外包装,单独签封。索不到外包装的由被抽样单位出具样品信息证明材料。在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企业原辅料库抽取复配食品添加剂时还需复印该企业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或由企业开具供应商证明文件,用于样品确认。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检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2.5.3 样品处置 样品处置要求见表23-6。 表23-6 样品处置要求 序号项 目要求1包

15、装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kg 小包装产品为原包装。大包装产品 净含量5kg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取出大于500g的样品,将大于1500g的样品混匀,平均分成3份,盛装于由受检单位提供的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由企业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区进行分取操作,抽样人员若进入其包装车间,应按照企业的要求进入),并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分装”。2封 样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3运送方法运输中注意样品要小心轻放,置于常温阴凉干燥处保存。若产品明示需特殊条件储运,应按照

16、产品明示要求执行.4接收样品查验方法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检查样品封样状态是否完好,包装有无破裂,并做好记录。 2.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抽样时应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分装样品需在抽样单上备注产品配料表。 2.6 检验要求 2.6.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23-7。 表23-7复配食品添加剂检验项目a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重金属(以Pb计)cGB 25591GB 255912铅(pb)cGB 2668

17、7GB 5009.12GB/T 5009.753砷(以As计)GB 25591GB 26687GB 25591GB/T 5009.11GB/T 5009.76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4致病性微生物dGB 26687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T 4789.11GB 4789.38GB 4789.405溴酸钾b卫生部2005年第9号公告GB/T 201886过氧化苯甲酰b卫生部等7部门2011年第4号公告GB/T 22325GB/T 184157二氧化钛b/GB/T 219128曲酸b/指定检验方法9顺丁烯二酸b/指定检验方法10噻二唑b/指定检验

18、方法11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b/GB 25591(附录D)GB 5009.182GB/T 23374注:a. 序号1-6为抽检项目,7-11为监测项目。 b. 序号5-11项目仅限以下两种复配食品添加剂检测:1.标签上标示使用范围为小麦粉及其制品、杂粮粉和焙烤食品的并且配料中含有L-半胱氨酸盐酸盐、抗坏血酸(又名维生素C)、偶氮甲酰胺、碳酸镁、碳酸钙中一种或一种以上食品添加剂的复配食品添加剂;2.标签上标示产品标准代号为GB25591的复合膨松剂)。c. 执行标准为GB 25591的产品只检序号1项目不检序号2项目,执行GB26687的产品只检序号2项目不检序号1项目。d.序号4的具体检验项

19、目根据复配食品添加剂中单一品种原料和辅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确定相应的致病性微生物检验项目。检测方法的选用:应选用产品依据法律法规中对应的检测方法。 2.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2.7 判定原则 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2.7.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2.7.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监测项目出具监

20、测检验报告,仅提供检验数据,不作判定。 3 食用香料香精 3.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食用香料香精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食品用香精、咸味香精和其他香精。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 3.2 产品种类 产品种类见表23-8。 表23-8 产品种类名称产品品种名称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精(GB 30616)液体香精乳化香精浆(膏)状香精粉末香精拌和型胶囊型咸味香精咸味食品香精(QB/T 2640)液体香精油溶性水溶性浆(膏体)状香精粉末香精拌和型微胶囊型其他香精食用香精(QB/T 1505)液体香精油溶性水溶性浆(膏)状香精粉末香

21、精拌和型微胶囊型乳化香精(GB 10355)/ 3.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食用香料香精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3-9。 表23-9 食用香料香精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 万元1000500且1000 500 3.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QB/T 1505 食用香精 QB/T 2640 咸味食品香精 GB 10355 食品添加剂 乳化香精 GB

22、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74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 GB/T 5009.76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 GB/T 5009.191 食品中氯丙醇含量的测定 GB/T 21911 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SN/T 3147 出口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5 抽样 3.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23、预包装产品。 3.5.2 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 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或在使用香精的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库抽取同一批次香精产品。原则上应在产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产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当所抽样品规格小于等于5kg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3个或3个以上独立包装。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1.5kg。 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5kg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3个独立包装,按照表23-13的要求进行

24、分取,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1.5kg。 所抽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使用香精的食品生产企业抽样时,抽取样品量应满足检验和复检需要。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5kg时,对所抽取样品外包装正、背面进行拍照或录像,同时索取大包装产品的外包装,单独签封。索不到外包装由被抽样单位出具样品信息证明材料。在使用香精的食品企业原辅料库抽取香精时还需复印该企业与香精生产企业/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或由企业开具供应商证明文件,用于样品确认。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

25、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检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3.5.3 样品处置 样品处置要求见表23-10。 表23-10 样品处置要求序号项 目要求1包 装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kg)小包装产品为原包装。大包装产品 (净含量5kg)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取出大于500g的样品,将大于1500g的样品混匀,平均分成3份,盛装于由受检单位提供的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由企业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区进行分取操作,抽样人员若进入其包装车间,应按照企业的要求进入),并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分装”。2封 样抽样完成后由

26、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3运送方法运输中注意样品要小心轻放,置于常温阴凉干燥处保存。若产品明示需特殊条件储运,应按照产品明示要求执行.4接收样品查验方法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检查样品封样状态是否完好,包装有无破裂,并做好记录。 3.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种类,例如:液体香精/油溶性,并在备注中注明“产品种类由企业确认提供”。在食用香精香料生产企业抽样时应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香精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

27、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含有来自海产品成分的食品用香精应在备注中注明本产品含有海产品成分。3.6 检验要求 3.6.1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见表23-11 。 表23-11 食用香料香精检验项目a,b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重金属(以Pb计)含量GB 10355QB/T 2640QB/T 1505GB 30616GB/T 5009.74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2砷(以As计)含量/无机砷含量GB 10355QB/T 2640QB/T 1505GB 30616GB/T 5009.11GB/T 5009.763菌落总数GB 10355QB/T 26

28、40QB/T 1505GB 30616GB 4789.24大肠菌群GB 10355QB/T 2640QB/T 1505GB 30616GB/T 4789.3-2003/GB 4789.3-20105邻苯二甲酸酯类总量(17种)/参照GB/T 21911SN/T 314763-氯-1,2-丙二醇/GB/T 5009.191注:a. 序号1-4为抽检项目,5、6为地方和本级监测项目(其中6仅限执行GB 30616和QB/T 2640标准的产品)。 b2014年11月1日之前生产的产品的检验,依据产品所执行标准检验并判定。2014年11月1日(含)之后生产的产品检验,依据GB 30616-2014检

29、验并判定。 检测方法的选用:应选用产品依据法律法规中对应的检测方法。 3.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3.7 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3.7.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3.7.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检验报告,仅提供检验数据,不作判定。 4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4.1 适用范围 适用于

30、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产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 4.2 产品种类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是指以山梨酸和碳酸钾(或氢氧化钾)用水为溶剂反应制得的食品添加剂。 4.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3-12。 表23-12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1000500且1000500 4.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

31、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5 抽样 4.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4.5.2 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 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或在使用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的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库抽取同一批次山梨酸钾产品。原则上应在产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

32、月的产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当所抽样品规格小于等于5kg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3个或3个以上独立包装。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1.5kg。 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5kg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3个独立包装,按照表23-13的要求进行分取,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1.5kg。 所抽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使用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的食品生产企业抽样时,抽取样品量应满足检验和复检需要。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5kg时,对所抽取样品外包装正、背面进行拍照或录像,同时索取

33、大包装产品的外包装,单独签封。索不到外包装的由被抽样单位出具样品信息证明材料。在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的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库抽取明胶时还需复印该企业与山梨酸生产企业/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或由企业开具供应商证明文件,用于样品确认。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检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4.5.3 样品处置 样品处置要求见表23-13。 表23-13 样品处置要求序号项 目要求1包 装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kg 小包装产品为原包装。大

34、包装产品 净含量5kg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取出大于500g的样品,将大于1500g的样品混匀,平均分成3份,盛装于由受检单位提供的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由企业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区进行分取操作,抽样人员若进入其包装车间,应按照企业的要求进入),并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分装”。2封 样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3运送方法运输中注意样品要小心轻放,置于常温阴凉干燥处保存。若产品明示需特殊条件储运,应按照产品明示要求执行。4接收样品查验方法检验机构接收

35、样品时,检查样品封样状态是否完好,包装有无破裂,并做好记录。 4.5.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在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生产企业抽样时应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4.6 检验要求 4.6.1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见表23-14。 表23-14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检验项目a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山梨酸钾(以C6H7KO2计)(以干基计)GB 13736GB 13736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2游离碱试验GB 13736GB

36、 137363氯化物(以Cl计)GB 13736GB 137364硫酸盐(以SO4计)GB 13736GB 137365醛(以HCHO计)GB 13736GB 137366重金属(以Pb计)GB 13736GB 137367砷(以As计)GB 13736GB 137368铅(Pb)GB 13736GB 137369苯甲酸/GB/T 5009.29注:a.序号1-8为抽检项目,9为地方和本级监测项目。 4.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4.7 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

37、如下方式作出判定:4.7.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4.7.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检验报告,仅提供检验数据,不作判定。 5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 5.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 5.2 产品种类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

38、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是指以L-苯丙氨酸、L-天冬氨酸等反应制得的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5.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3-15 。 表23-15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1000500且1000500 5.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

39、则。 GB 22367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5 抽样 5.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5.5.2 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 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或在使用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

40、巴甜)的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库抽取同一批次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产品。原则上应在产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产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当所抽样品规格小于等于5kg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3个或3个以上独立包装。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1.5kg。 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5kg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3个独立包装,按照表23-16的要求进行分取,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1.5kg。 所抽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使用食品

41、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的食品生产企业抽样时,抽取样品量应满足检验和复检需要。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5kg时,对所抽取样品外包装正、背面进行拍照或录像,同时索取大包装产品的外包装,单独签封。索不到外包装的由被抽样单位出具样品信息证明材料。在使用食品添加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的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库抽取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时还需复印该企业与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生产企业/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或由企业开具供应商证明文件,用于样品确认。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检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5.5.3 样品处置 样品处置要求见表23-16。 表23-16 样品处置要求序号项 目要求1包 装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kg 小包装产品为原包装。大包装产品 净含量5kg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取出大于500g的样品,将大于1500g的样品混匀,平均分成3份,盛装于由受检单位提供的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由企业在包装车间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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