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气体制备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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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工业气体制备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邮编:100176。2020年11月目 次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 2 -3 规划- 3 -3.1 一般规定- 3 -3.2 厂址选择- 3 -3.3 总平面布置- 4 -4 设计- 8 -4.1 一般规定- 8 -4.2 工艺设备- 9 -4.3 工艺布置- 11 -4.4 供暖通风- 13 -4.5 仪表电气- 14 -4.6 建筑与结构- 16 -4.7 管道及附件- 17 -4.8 消防设施- 21 -5 施工安装- 22 -5.1 一般规定- 22 -5.2 设备-

2、 23 -5.3 管道及附件- 23 -6 竣工验收- 24 -6.1 一般规定- 24 -6.2 试运行- 24 -6.3 验收- 25 -7 运行维护及拆除- 26 -7.1 一般规定- 26 -7.2 设备及管道- 26 -7.3 安全- 30 -7.4 维修- 32 -7.5 拆除- 33 -起草说明-34- 27 -1 总则1.0.1 为在工业气体制备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的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钢铁、有色、化工、石化、轻工、电子、医药、煤炭、煤化工、纺织、建材等行业常用工业气体的制备。1.0.

3、3 新建和改建的工业气体制备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及报废拆除,必须遵守本规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1.0.4 工业气体制备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2 基本规定2.0.1 本规范纳入以下12种气体的制备:空气、氧气(O2)、氮气(N2)、氩气(Ar)、氖气(Ne)、氦气(He)、氪气(Kr)、氙气(Xe)、氢气(H2)、乙炔(C2H2)、二氧化碳(CO2)、一氧化碳(CO)。2.0.2 工业气体制备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应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生产、保障供应、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2.0.3 工业气

4、体制备的建设应按国家法规进行环境评价和安全评价,环保设施和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0.4 工业气体制备的规划和建设应与用气项目的规划和建设相适应和协调。2.0.5 工业气体的供应应稳定、可靠,应根据供需平衡和使用制度设置气体(液体)存储设施。2.0.6 工业气体制备的建设和运行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业气体的生产运行必须按气体的特性有针对性地制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0.7 工业气体制备的运行维护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和操作制度,以及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操作维护规程。2.0.8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业气体制备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5、规定。2.0.9 涉及氨制冷的工业气体制备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氨制冷的安全规程、规范。3 规划3.1 一般规定3.1.1 工业气体制备的总体规划应从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等多方面,并结合当地经济与自然条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 3.1.2 工业气体制备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分期建设时,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3.1.3 对于产生有害气体、高温和高噪声的工业气体制备,应从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措施、厂址条件综合考虑进行规划。3.1.4 工业气体制备的规划还应遵

6、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相关规范的规定。3.2 厂址选择3.2.1 工业气体制备选址应依据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等规程、规范和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对环境、卫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现状以及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3.2.2 工业气体制备选址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业布局与当地城乡整体规划,择优选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好且安全可靠的厂址。3.2.3 厂址选择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3.2.4 事故状态泄漏或散发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工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饮用水源地、国家重要设施和主要交通地段。3.3 总平面布

7、置3.3.1 工业气体制备站区内生产不同种类工业气体时,应根据生产工艺、生产类别、相互关系、危险因素等分区集中布置。3.3.2 氧气(液氧)储罐、可燃气体储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表3.3.2 氧气(液氧)储罐、可燃气体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储罐型式氧气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湿(干)式固定容积氧气(液氧)储罐0.5D1.0D1.0D可燃气体储罐湿(干)式1.0D0.5 D0.5 D固定容积1.0D0.5 D2/3D注:1 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2 1m3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气态氧。3 氧气(液氧)与氮气、氩气等惰性气体(液体)储罐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维修要求,且不小于2m。4 氮

8、气、氩气等惰性气体(液体)储罐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维修要求。3.3.3 氧气(液氧)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3的规定。表3.3.3 氧气(液氧)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称氧气(液氧)储罐(总容积V,m3)可燃气体储罐(总容积V,m3)V10001000 V50000V50000V10001000 V1000010000 V5000050000 V100000100000V300000甲、乙、丙类液体储罐2025302025303540注:1 固定容积的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

9、)的乘积计算。2 1m3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气态氧。3.3.4 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总容积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立式、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3.3.5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5-1 的规定。表3.3.5-1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类别固定顶储罐卧式储罐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甲、乙类液体储罐单罐容积V(m3)V10000.75D0.5D0.4D0.8V10000.6D丙类液体储罐不

10、限0.4D不限不限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2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 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子O.6D 。2 组内储罐的单罐容积和总容积不应大于表3.3.5-2 的规定。表3.3.5-2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类别单罐最大容积(m3)一组罐最大容积(m3)甲、乙类可燃液体2001000丙类可燃液体50030003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两排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4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按表3.3.5-1的规定确定,且立

11、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3.3.6 容积不大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3.3.7 深冷空分装置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吸风口应与散发碳氢化合物(尤其是乙炔)、二氧化碳、氧化亚氮等有害气体发生源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位于乙炔站和电石渣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2 吸风口处空气中的有害杂质含量应进行实际检测。当吸风口空气中有害杂质含量超过表3.3.7-1规定的空气质量设计基础条件时,应采取针对性的分子筛吸附措施或其它有效措施。表3.3.7-1 深冷空分装置吸风口处空气质量设计基础条件序号检测项目名称含量1机械

12、杂质 mg/m3302乙炔 C2H2含量(体积分数) 10-60.53甲烷 CH4含量(体积分数) 10-654总烃 CnHm含量(体积分数) 10-685二氧化碳 CO2含量(体积分数) 10-64006氧化亚氮N2O含量(体积分数) 10-60.357*乙烷 C2H6含量(体积分数) 10-60.18*乙烯 C2H4含量(体积分数) 10-60.19*丙烷 C3H8含量(体积分数) 10-60.05注:序号7、8、9三项检测项目适用于氧气产量10000 N m3/h的深冷空分装置。3.3.8 氧气站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氧气(液氧)储罐、惰性气体(液体)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按工艺布置要求

13、确定。3.3.9 容积不大于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3.3.10 乙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乙炔站严禁布置在易被水淹没的地点。2 乙炔站应布置在深冷空分装置吸风口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且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3 乙炔站与氧气站吸风口的间距,应满足表3.3.7-2的规定。3.3.11 乙炔站内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总容积不超过5m3的固定容积式储罐,或总容积不超过20m3的湿式储罐的外壁,与制气站房或充装站房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5m。2 电石库与制气站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应小于6m。3 独立乙炔瓶库防火间距,当实瓶储

14、量小于等于1500瓶时,按储量小于等于10t确定;实瓶储量大于1500瓶时,按储量大于10t确定。3.3.12 电石库与冷却塔的水平间距应符合表3.3.12的规定。表3.3.12 电石库与冷却塔的最小水平间距(m)设施名称自然通风冷却塔机械通风冷却塔电石库当在冷却塔全年盛行风向上风侧时3050当在冷却塔全年盛行风向下风侧时601003.3.13 工业气体制备站区与石油化工企业内各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石油化工防火相关规范的规定。4 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工程设计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设计所依据的勘察资料、数据应完整、真实可靠。4.1.2 工业气体的制备均应采用成熟的工艺,并保障制备工

15、艺的实用、先进和可靠。工艺及辅助设施(含设备、装置)应有配套完善的安全、消防、环保设施。4.1.3 储罐、危险性区域应设置安全标志和标识。在重大危险源区域明显位置应悬挂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4.1.4 工业气体制备站区内各类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4.1.4的规定。表4.1.4 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名称火灾危险性类别最低耐火等级制氢间、氢气纯化间、氢气压缩机间、氢气充装间、氢气汇流排间、氢气瓶库甲类二级乙炔制气站房、充装间、汇流排间、瓶库甲类二级电石渣处理站房、电石库、电石破碎间、电石渣坑甲类二级丙酮库甲类二级一氧化碳净化间、充装间、汇流排间、瓶库乙类二级涉及氨制冷

16、、液氨储配的建构筑物乙类二级制氧间、氧压机间、氪氙制备厂房乙类二级液氧输配间乙类二级氧气调节阀组的阀门室乙类二级氧气充瓶间、氧气汇流排间乙类二级空压机厂房、空气增压机厂房丁类二级氮气压缩机间、氮气充瓶间、氮气汇流排间、氮气调压间、液氮输配间戍类三级氩气压缩机间、氩气充瓶间、氩气汇流排间、液氩输配间戍类四级二氧化碳压缩机间戍类四级注:1 液氧(液氮、液氩)输配包括:液体泵、汽化器等。2充瓶间包括充装、气瓶修理、抽真空和空、实瓶等房间。3 氖、氦生产厂房的生产类别、最低耐火等级与氮气(液氮)相同,氪、氙输配厂房的生产类别、最低耐火等级与氩气(液氩)相同。4.2 工艺设备4.2.1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

17、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4.2.2 氧气压缩机吸入口应设置可定期清洗的氧气过滤器,并设置氮气或无油干燥空气试运转管路。透平氧压机应设置自动氮气快速灭火措施。4.2.3 透平氧压机和用于输配的的多级离心液氧泵,应设防护墙(罩)与周围隔离。4.2.4 压缩机组的联轴器和皮带传动部分必须装设安全防护设施。4.2.5 室内制氢设备及其管道内的冷凝水,应经各自的专用疏水装置或排水水封排至室外的废液收集坑。水封上的排放管,应通过放空管道分别接至室外安全处。4.2.6 氨分解制氢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 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2 低温液氨储罐应设温度指示仪;3 液氨储罐进出口管线应设置双

18、切断阀,其中出口管线的一只切断阀应为紧急切断阀;4 液氨储罐上部应设置水喷淋系统; 5 室外液氨储罐应通风良好,并有防晒措施。4.2.7 接至用氢设备的支管应设切断阀,氢气作保护气和接至用氢的明火设备时,每台(组)用氢设备的支管上应设阻火器。4.2.8 禁止将系统内可燃、助燃、有毒、有腐蚀性及有窒息性等有害气体排放在建筑物内部。4.2.9 可燃气体系统(含设备、装置)均应设有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置换的吹扫系统。4.2.10 深冷空分装置应采取措施,防止乙炔及其他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在液氧、液空中积聚、浓缩、堵塞引起燃爆。降膜式主冷应采取更严格的防爆措施。4.2.11 液氧输送设备的液体接口下方和

19、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不应铺设沥青路面,液氧装卸车辆下方的不燃材料地面不应小于车辆的全长。4.2.12 深冷液体加压气化输送及充瓶系统应设置系统报警及连锁停泵装置,气化器的出口温度低于-10或超压时系统报警,低于-30联锁停泵。4.2.13 乙炔储罐应布置在室外。当总容积不超过5m3的固定容积式储罐或总容积不超过20m3的湿式储罐,可布置在室内单独的房间内。4.2.14 乙炔供气系统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安全装置: 1 多台乙炔发生器的汇气总管与每台乙炔发生器之间,必须设置安全水封;2 接至厂区或用户的乙炔输气总管上,必须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3 电石入水式低压乙炔发生器,应有防真空

20、措施;4 高压干燥装置出口管路处,应设置阻火器;5 乙炔压缩机前应设置安全水封;6 高压乙炔放回低压储罐或低压设备的管路上,应设置阻火器;7 乙炔汇流排通向用户的输气总管上,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4.2.15 乙炔压缩机与乙炔充装台之间,必须设置干燥装置。4.2.16 乙炔充装台上应设置水喷淋冷却装置,且能直接喷到充气汇流排上所有钢瓶。4.2.17 电石库、中间电石库,严禁敷设蒸汽、凝结水和给水、排水等管道。4.2.18 乙炔制气站房内的中间电石库的电石储量,不应超过三天的设计消耗量,且不应超过5吨。4.2.19 气瓶充装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有超压泄放用安全阀;2 应设有分组切

21、断阀;3 应设有压力显示、报警仪表;4 应设有吹扫放空阀。4.2.20 可燃、助燃气体气瓶充装系统应采用防错装接头充装夹具。4.2.21 可燃、助燃气体的充装站应有识别待装气瓶剩余气体及其杂质的检测仪器。4.2.22 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设计隔声、消声、吸声、隔振等噪声控制设施。4.3工艺布置4.3.1 有爆炸危险的房间不应与无爆炸危险房间直接相通。必须相通时,应以走廊相连或设置双门斗,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4.3.2 采用加氢去除微量氧的气体净化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加氢催化反应装置应布置在靠外墙的单独房间内,并不得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2 氢气实瓶应存放在靠外墙的单独房间

22、内,不得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3 氢气瓶的储放量不得超过60瓶。4.3.3 供气的氢气汇流排间或乙炔汇流排间,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气厂房毗连,但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及洞的防火墙。防火墙上不应穿过任何管线。4.3.4 充装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充装站的充装间应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2 充装间与瓶库的钢瓶应分实瓶区、空瓶区布置;3 可燃气体充装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应分别设置,充装间可通过门洞与空瓶间或实瓶间相通,各自应设独立的出入口;4 当可燃气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时,空瓶、实瓶和汇流排可布置在同一房间内,但实瓶、空瓶应分开存放;5 应有防止钢瓶倾倒的措施;6 氧

23、气、氢气充装台应设置防护墙,防护墙外设紧急切断阀。4.3.5 乙炔瓶库可以与氧气瓶库、可燃物品仓库布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4.3.6 固定式乙炔发生器及其辅助设备或乙炔充装压缩机及其辅助设备,应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4.3.7 乙炔实瓶储量不超过500瓶时,充装站房和制气站房可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防火墙隔开。充装站房的空瓶间和实瓶间的总面积,不应超过200m2。充装站房的乙炔实瓶储量超过500瓶时,充装站房和制气站房应为两座独立的建筑物。充装站房中实瓶的最大储量,不应超过1000瓶,并且空瓶间和实瓶间的总面积,不应超过400m2。4.3.8 独立的乙炔瓶库的空

24、瓶、实瓶储量不应超过3000瓶,且其中应以防火墙分隔,每个隔间的气瓶储量不应超过1000瓶。4.3.9 氧气汇流排间可与同一使用目的的可燃气体供气装置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相互隔开。4.3.10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 类厂房专用的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可一面贴邻,但应以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4.4 供暖通风4.4.1 甲类、乙类厂房和仓库严禁采用明火、燃气红外线辐射和电热散热器供暖。4.4.2 甲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内应选用易于清除灰尘的散热器。电石库、中间电石库

25、不应采暖。4.4.3 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助燃、有毒及有窒息性气体房间应设置良好的通风设施,有毒气体的房间正常生产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7次;可燃、助燃及有窒息性气体房间正常生产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通风换气装置应与气体浓度检测装置联锁。4.4.4 对排出含有大量有毒气体的空气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使其符合安全卫生的有关标准。4.4.5 生产、使用和储存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的房间,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建筑物顶部设气窗或在最高处设排气孔。4.5 仪表电气4.5.1 可燃、助燃、有毒及有窒息性气体的生产、储存、充装设施,应设置相应的气体浓度监

26、测报警装置。4.5.2 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以及进入厂房必经通道的出入口处进行报警。4.5.3 工艺设备与其在线分析仪表间的防火间距不限,但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风。4.5.4 可燃、助燃、有毒及有窒息性气体(含液体)的在线分析仪器不得安装在控制室或化验室内,用于控制室或化验室内有害气体检测的在线分析仪器除外。4.5.5 对水电解制氢装置,应设置氧中氢含量和氢中氧含量在线分析仪;当回收氧气时,应设置氧中氢超浓度报警装置和氧中氢手工分析装置。4.5.6 对建、构筑物的爆炸危险等级的划分,以及在爆炸危险区域

27、内的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电力专业相关规范的规定。4.5.7 携带式照明灯具的工作电压不应超过36V。在金属容器内、金属平台上和潮湿处的灯具工作电压不应超过12V。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灯具。 4.5.8 可燃、助燃气体区域内,电缆接头及电缆沟内的非阻燃电缆应涂阻火涂料。电缆沟不准与其他管沟相通,并应保持通风良好。4.5.9 可燃、助燃气体(含液体)的各类设备应有防静电接地装置。爆炸危险区域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物体应采取防静电措施。4.5.10 工业气体建、构筑物以及室外装置、设备,应按照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防雷设计,属于爆炸危险区域的应不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用于氧气生产、储配的,按

28、第三类防雷建筑物。4.5.11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和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风管等应接到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上。4.5.12 各类建、构筑物的防雷最大冲击接地电阻值与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值见表4.5.12。表4.5.12 各类设施防雷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 单位为欧姆设 施 名 称防雷接地最大冲击电阻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室外空分装置、制氧间、压氧间、氧气充装站房、氧气储罐30-制氢间、氢瓶库、氢气充装站房、压氢间10-空分装置内、外积聚液空、液氧的各类设备-10氧压机、氧充瓶台、架空氧气管道-10室内氢生产、储配系统-10室外氢生产、储配系统、架空管道1010注:1 室外空

29、分装置防雷接地和冷箱内主要设备防静电接地应分别设置。2 其它可燃气体设施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的要求按表中氢气的要求。4.5.13 架空电力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危险区域和助燃气体区域;架空线路与爆炸性危险设备、助燃气体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4.5.14 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所、控制室的墙洞处应使用不可燃材料填实、密封。4.6 建筑与结构4.6.1 甲、乙类房间应设有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4.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4.6.3 有爆炸危险房间与无爆炸危险房间之间,应采用

30、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隔开。当设置双门斗相通时,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4.6.4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4.6.5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4.6.6 装置内的控制室、机柜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贴邻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爆隔墙与厂房分隔。2 面向装置内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4.6.7 散发较空气轻

31、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顶棚内表面应平整,无死角。4.6.8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封闭厂房,或底部封闭的半敞开式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厂房内不应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地沟应填砂充实并加密封盖板,或采用强制通风措施。4.6.9 氧气设施的乙类房间相互之间,以及氧气设施的乙类房间与其他毗连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4.6.10 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采用不燃烧体。4.6.11 电石库、中间电石库的通风帽,应设有防止雨、雪侵入和防止凝结水滴落的措施。

32、4.7管道及附件4.7.1 可燃、有毒介质的管道不应穿越不使用该介质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贮罐区。4.7.2 氧气及有窒息性气体管道不应穿过不使用该气体的房间,若必须穿过时,应采取防止气体泄漏的措施,但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控制室。4.7.3 有爆炸危险房间与无爆炸危险房间之间,因生产需要必须穿过管线时,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填塞空隙。4.7.4 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与套管的空隙用阻燃材料封堵。4.7.5 可燃、助燃气体设备、管道、阀门上的法兰连接和螺纹连接处,当电阻值超过0.03欧姆时,应设跨接导线。4.7.6 架空金属管道

33、在进出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建筑物100 m内的管道,应每隔25m接地一次。埋地金属管道,在进出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处也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4.7.7 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 4.7.8 可燃气体管道应设置分析取样口、吹扫口、放空管,其位置应能满足管道内气体取样、吹扫、置换、放空的要求。4.7.9 可燃、助燃、有窒息性气体的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安全处,放空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放空管口距地面不得低于4.5m;放空管口应有防雨雪侵入和杂物堵塞的措施。2 助燃、有窒息性气体的放空管口应高出l0

34、m范围内的平台3.5m 以上;3 可燃气体连续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 以上,间歇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l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 以上。4 可燃、助燃气体放空管应设静电接地。5 可燃气体放空管应有防雷保护措施。6 氢气放空管应设阻火器,阻火器应设在管口处。4.7.10 可燃气体管道和支架上不应敷设动力电缆、电线,但供可燃气体管道或同一管廊内其它管道使用的电缆除外。4.7.11 架空敷设的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支架上,管道靠近热源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管壁温度不应超过70。4.7.12 室内可燃气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中或直接埋地;室外地沟或

35、明沟敷设时,不应与其他管道共沟敷设,并严禁与其它地沟相通。4.7.13 氧气管道不应与其它可燃气体管道、油质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电缆线同沟敷设;并严禁氧气管道地沟与该类管线地沟相通。当氧气管道与同一使用目的的可燃气体管道同沟敷设时,沟内应填满砂子。4.7.14 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地下敷设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严禁通过烟道、通风地沟,严禁通过建筑物、构筑物和露天堆场的下面。2 当必须从铁路或不便开挖的道路下面敷设时,应加设套管。3 应避免穿过热力沟、排水沟,当必须穿过时应设套管。4 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时,沟上应设防止可燃物料、火花和雨水侵入的不燃烧体盖板; 5 直接埋地或不通行地沟敷设的管

36、道上不应装设阀门或法兰连接点。当必须设阀门时,应设独立阀门井。4.7.15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可靠切断阀门,在阀门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 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4.7.16 乙炔管道阀门和附件的公称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作压力为0.02MPa及以下的低压乙炔管道,应不低于0.6MPa;2 工作压力为0.02MPa以上至0.15MPa的中压乙炔管道,管内径不大于50mm时,应采用1.6MPa,管内径为6580mm时,应采用2.5MPa;3 工作压力为0.15MPa以上至2.5MPa的高压乙炔管道,应不小于25MPa。4.7.17 管道内径大于5

37、0mm的中压乙炔管道上,不应有盲板或死端头,并不应选用闸阀。4.7.18 管道中氧气的最高允许流速,根据管道材质、工作压力,不应超过表4.7.18的规定。表4.7.18 管道中氧气最高允许流速 v碳钢管道工作压力 P( MPa)P 0.10.1P1.01.0P 3.0P3.0最高允许流速v根据管系允许压力降确定20 m/s15 m/s不允许奥氏体不锈钢管道工作压力 P( MPa)P 0.10.1P1.01.0P 10.010.0P15.015.0P20.0最高允许流速 v根据管系允许压力降确定30m/sV 25m/s,且满足撞击场合:Pv 45 MPam/s非撞击场合:Pv 80 MPam/s

38、撞击场合:v 4.5m/s非撞击场合:v 8.0m/s4.5m/s 注1 最高允许流速是指管系最低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时,最小流动横断面的实际流速。2 撞击场合和非撞击场合:使流体流动方向突然改变或产生旋涡的位置,从而引起流体中颗粒对管壁的撞击,这样的位置称做撞击场合;否则称为非撞击场合。3 铜及铜合金(含铝铜合金除外)、镍及镍铜合金,在小于20.0MPa条件下,流速在压力降允许时没有限制。4.7.19 氧气调节阀前应设置可定期清洗的过滤器。在氧气站、氧气供气站区域内满足以下条件时,氧气调压阀前可不设置过滤器:1 调节阀组内的最高流速满足本规范4.7.18条对撞击场合的流速规定;2 调节阀组

39、及上游的管道无碳钢材质;3 用氮气试运行。4.7.20 氧气过滤器壳体、内件、滤网的选材应满足最不利条件下的安全要求。4.7.21 工作压力大于0.1MPa的氧气管道,严禁采用闸阀。4.7.22 氧气管道的弯头严禁采用折皱弯头;当采用冷弯或热弯弯制碳钢弯头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公称直径的5倍。4.8消防设施4.8.1 工业气体站内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和操作条件相适应的消防设施。4.8.2 工业气体站灭火、火灾报警、防排烟设施以及灭火器材的设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4.8.3 工业气体站内应设置消防车通道。工艺装置内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道路应相互贯通。确有困难时,应沿

40、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2 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4.8.4 乙炔充装间内应设置供灭火用的紧急喷淋装置。4.8.5 工业气体制备的甲、乙类可燃液体储罐应设防火堤。全防罐可不设防火提。5 施工安装5.1 一般规定5.1.1 工程施工前,应结合地区条件和工程特点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5.1.2 在设备安装前应进行基础检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基础,不得进行设备安装。在大型和重要设备施工安装过程中,应对设备基础进行沉降观测,形成沉降记录。5.1.3 施工安装前,涉及到施工环境保护、受

41、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施工动火作业、季节性施工等项目时,必须编制安全保证措施。5.1.4 工程所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按相关标准进行工地进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及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应出具书面文件。5.1.5 工程施工中所用的各种计量和检测器具、仪器、仪表和设备应经检定/校准,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其精度等级应满足被检测项目的精度要求。5.1.6 施工安装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检验并做出记录,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安装。5.1.7 从事施焊的焊工应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的范围内施焊。5.1.8 焊接前,应掌握待焊材料

42、的焊接性能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5.2 设备5.2.1 设备安装、现场组焊必须按设计图纸、规范和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5.2.2 与氧气(液氧)接触的设备,深冷空分的膨胀机(含增压机),以及冷箱内的设备(含管路、阀门、仪表)必须进行脱脂。5.2.3 输送可燃、有毒气体或设计文件规定不允许有微量泄漏的装置及设备,必须进行泄漏性试验。5.2.4 可燃、有毒气体储罐新安装(出厂已超过一年时间)或大修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泄漏性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5.3 管道及附件 5.3.1 管道焊接时,严禁用管路作为焊接地线。5.3.2 焊接碳素钢和不锈钢氧气管道时,应采用氩弧焊打底。5.3.3 与氧气(液氧)

43、接触的管道系统必须进行脱脂。5.3.4 管道系统安装完毕,检查和检验合格后,应按照设计文件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和泄漏性试验。5.3.5 管道系统强度试验及吹扫应设置禁区,试压时应缓慢逐级升压,升压过程中应设专人监视压力表和开闭气源阀门,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泄压,严禁带压补漏与紧固螺栓。管道系统泄压、吹扫排气应朝向无人区,严禁对着设备、人员、道路和出入口。6 竣工验收6.1一般规定6.1.1 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6.1.2 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6.1.3 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检验项目(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顺序依次进行。6.1.4

44、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项目,应重新进行验收。通过返修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判定为验收通过。6.2 试运行6.2.1 装置及设备试运行前,应编写试运行方案,经审定后执行。6.2.2 装置、设备及管路等均应全部施工完毕,施工记录和资料应齐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试运行。6.2.3 试运行需要的能源、介质、材料、工机具、检测仪器等,均应符合要求,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设计技术文件的规定。6.2.4 设备及管道的试运行,应在其润滑、液压、气(汽)动、加热、冷却和电气等系统单独模拟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6.2.5 在试运行中需要调试的装置,应在试运行中完成调试

45、,其功能应符合设计技术文件的规定。6.2.6 试运行时,高温或低温管道的连接螺柱,应进行热态或冷态紧固,螺柱紧固应有安全措施。6.2.7 氧气压缩机试运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用氮气或无油干燥空气进行吹扫,严禁用氧气直接试运行;2 试运行合格后,应对压缩机进行开盖检查,壳体内部部件应清洁干净;3 开盖检查合格后,应再用氮气或无油干燥空气进行试运行,确认运行正常后,应再用氧气进行试运行。6.2.8 可燃气体制备系统试运行时,应先用氮气置换系统内的空气,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试运行。6.2.9 氧气管系中如有过滤器,则在送氧前,应确认氧气过滤器内清洁无杂物。6.3 验收6.3.1 工程施工完毕,经试运行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6.3.2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7 运行维护及拆除7.1一般规定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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