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财政部-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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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目录 厂网一体化PPP项目合同标准条款7第1条 定义和解释7第2条 声明与保证13第3条 项目合作范围和合作期限13第4条 项目融资与财务管理15第5条 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8第6条 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承担21第7条 土地使用权及项目设施的权属22第8条 项目建设23第9条 项目的运营维护35第10条 股权变更限制39第11条 项目绩效评价与中期评估39第12条 定价与调价机制43第13条 计费与支付机制45第14条 项目的移交49第15条 履约担保和保障56第16条 公众监督58第17条

2、 政府方介入权58第18条 保险61第19条 再融资63第20条 不可抗力63第21条 政府行为65第22条 法律变更65第23条 补偿与违约赔偿67第24条 合同终止与补偿70第25条 合同变更和转让74第26条 争议解决75第27条 其他约定77存量厂网一体化PPP项目合同特殊条款81第1条 定义和解释81第3条 项目合作范围和合作期限82第7条 土地使用权及项目设施的权属84第9条 项目的运营维护84第13条 计费与支付机制87第15条 履约担保和保障88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1、 污水处理厂网

3、一体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且本项目的 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于 年 月 日由 人民政府批复同意,项目已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管理。2、根据本项目实施方案, 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作为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的具体实施。甲方已通过【公开招标;其他采购方式: 】选定 为本项目的中选社会资本,并已于 年 月 日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3、 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已于 年 月 日经 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签署。甲、乙双方遵循平等、合作

4、、守信的原则,就本项目实施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适用法律规定,共同达成协议如下: 厂网一体化PPP项目合同标准条款第1条 定义和解释1.1定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应具有本款所指的含义:1.1.1本合同,指由甲方与乙方就本项目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签署的本合同之补充协议和附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2本项目,指 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1.1.3项目设施,指与本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相关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污水处理厂、管网、泵站在内的全部构筑物、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财产。1.1.4甲方,指本项目中经 人民政

5、府授权确定的项目实施机构。1.1.5乙方,指政府方就本项目通过法定采购程序选定的中选社会资本,如中选社会资本为多个成员组成的联合体的,指联合体全体成员。1.1.6政府方,指 人民政府或其依法授权的实施机构,可指其中之一,也可统指政府和实施机构。1.1.7项目公司,指乙方为实施本项目而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及采购文件要求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1.1.8采购文件,指 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采购文件。1.1.9响应文件,指乙方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并对采购文件予以实质性响应的文件。1.1.10经营权,详见本合同第3.2款的约定。1.1.11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

6、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1.1.12服务费,指污水处理服务费、管网服务费的统称。其中:污水处理服务费,指乙方为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协议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并提供本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而获得的服务收入。该服务费的实际支付数额与出水水质及污水处理厂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管网服务费,指乙方为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协议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管网,并提供管网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该服务费的实际支付数额与管网绩效评价结果挂钩。1.1.13履约担保,指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履约担保系【建设履约保证金/

7、保函;运维履约保证金/保函;移交履约保证金/保函】的统称。其中:建设履约担保,指乙方按照第15.1款的约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措施;运维履约担保,指乙方按照第15.2款的约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措施;移交履约担保,指乙方按照第15.3款的约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担保措施。1.1.14建设期,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项目开始运营日前一日止的期间。1.1.15开工日,指开工令载明的日期或甲、乙双方书面认可的其他日期。1.1.16运营期,指开始运营日起至移交日止的期间。1.1.17开始运营日,指按照本合同第

8、9.1.2款约定由甲方书面认可的日期或视为甲方认可的其他日期。1.1.18移交日,指本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移交项目设施的日期。1.1.19接收人,指在项目移交日负责接收乙方无偿、完整地移交资产和相关权益的政府方指定主体。1.1.20适用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除外)所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规章、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等。1.1.21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

9、变化(如导致项目发生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甚至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1.22政府行为,指甲方及其任何上级政府部门(【 】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1.1.23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批准、免除或相同及类似的文件。1.1.24融资方,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融资资金的提供人。1.1.25融资文件,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运营相关的长期、短期融资或再融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其他文件等,但本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除外。1.1

10、.26融资交割,指项目融资所需的有关资信、协议、担保或承诺等文件已签署并提交政府方,且融资文件要求获得首笔资金的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豁免。1.1.27再融资,指运营期内为维持项目正常运作和保障现金流,在初始融资完成后对融资条件和工具进行调整的融资活动。1.1.28 项目资产,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1)污水处理厂、管网、泵站在内的全部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2)主辅设备、备品、备件、工具等动产;(3)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的知识产权;(4)合同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5)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1.1.29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

11、情形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本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3)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1.1.30争议解决程序,指本合同第26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1.1.31政府部门,指:(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

12、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2)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1.1.32终止意向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24.6.1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1.1.33终止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24.6.2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1.1.34生效日,指本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1.1.35运营日,指自开始运营日起算,每日从北京时间 9: 00 时开始至次日北京时间9: 00 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 1.1.36运营月,指自开始运营日起算,运营期内任一个月的公历月份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第一个运营日北京时间 9: 00

13、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合作期的最后一日北京时间 9: 00 结束。1.1.37运营年,指自开始运营日起算,运营期内任一连续十二个月的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在第一个运营日北京时间 9:00 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合作期的最后一日北京时间 9: 00 结束。1.2解释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参考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在本合同中:1.2.1协议或文件,指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1.2.2“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1.2.3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1.2.4一方、双方、各方,指本合

14、同中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主体或该方的受让人;1.2.5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1.2.6“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均不含本数;1.2.7日、月、季、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年;1.2.8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1.2.9在本合同订立及履约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按照第1.2.10款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2.10本合同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理解,属于本项目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约定合同文件的地位和优先顺序如下:(1)合作协议;(2)本合同及

15、附件(含运营维护服务协议);(3)谈判备忘录;(4)响应文件;(5)采购文件;(6)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第2条 声明与保证2.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2.1.1甲方已获得签订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及批准,有权签署本合同;2.1.2如果甲方的承诺被证明在作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乙方有权根据第24.2.1款的约定终止本合同。2.2乙方的声明与保证2.2.1乙方是依法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2.2.2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项目的现状和风险;2.2.3如果乙方的承

16、诺被证明在作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24.1.1款的约定终止本合同。第3条 项目合作范围和合作期限3.1项目合作范围自生效日起,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本项目合作范围内的新建项目设施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工作。具体项目设施如下:3.1.1本项目新建污水处理厂: 3.1.2本项目新建管网设施: 3.2项目经营权甲方已获得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的方式,将本项目的经营权授予乙方,即由乙方负责新建污水处理厂及新建管网项目设施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并享有获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和管网服务费及相关收入的权利。3.3其他经营性业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

17、意,乙方不得开展其他经营性业务,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提取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如未来乙方根据适用法律、甲方要求拟利用本项目设施开展本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经营性业务的,必须事先报经甲方书面同意。未来收益分享等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届时协商确定,且乙方必须保证此等经营性业务不得影响本项目的实施,也不得有任何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提取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3.4项目合作期限及期满处理3.4.1合作期限的确定本项目合作期限共 年,自合作协议生效日起至 年 月 日_时止,包括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建设期共 年,自 年 月_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运营期共 年,自 年 月 日 时

18、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合作期限的其他约定: 3.4.2合作期满的处理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时,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所有项目设施及相关权利。甲方有权依照届时适用法律规定选择社会资本,如乙方在上述合作期限内履约记录良好,则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权。乙方应保证在合作期满时清偿其所有债务,解除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在合作期满后不论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其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3.5 经营权的排他性及其处分限制3.5.1甲方承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及合作范围内,【甲方授予乙方对项目设施的经营权系独家的、排他的权利;甲方授予乙方对合作区域的经营权系独家的、排

19、他的权利】。除非依照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的,甲方承诺不擅自收回经营权、不减少经营权的内容、不再将经营权授予任何第三方。3.5.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第4条 项目融资与财务管理4.1项目投融资结构4.1.1本项目总投资为 元;4.1.2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为 元;4.1.3本项目总投资和项目资本金之间的差额由乙方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予以解决,以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4.2融资责任4.2.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双方确定的融资计划和方案要求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日内完成融资交割,并负责项目资金的及时筹措;甲方应为乙方开展

20、项目融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依法提供与项目融资有关的批复、证明、说明及相关文件等。4.2.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双方确定的融资计划和方案要求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融资交割或实现项目资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的,应当按照本合同和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承担相应责任。4.3融资担保4.3.1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在其按约定享有所有权的项目设施、项目收益权或其他权益上设置抵押、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相关融资文件应及时提交甲方备案。4.3.2如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合作期限内设置项目设施抵押或项目收益权等权利质押的,乙方应在移交日前解除全部项目设施的抵押和项目收益权等权利的质押或等担保措施。4.

21、4融资及担保的限制4.4.1除因本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所需之目的外,乙方不得以本项目进行融资。4.4.2除为本项目融资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项目设施或项目收益权进行抵押或质押、出售、转让、出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交由第三人使用或设定权利负担。4.4.3项目融资文件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后 日内将为本项目融资签署的所有融资文件报经甲方备案。为保障本项目顺利实施,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中包含融资方承诺的下列条款:(1)只要本合同(含附件)有效,融资方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影响、干扰、损害或终止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以其他方式对本合同造成不利影响;(2) 如融资文件中包含了融资方介入权的约定,即当乙方

22、违反融资文件或乙方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融资方利益时,融资方可以行使其作为债权人的权利,要求乙方改善管理、增加投入,或请求甲方认可的合格机构接管本项目,但融资方行使上述介入权时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a融资方通过书面方式将乙方在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事件通知甲方;b给予乙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 日内纠正此类违约的权利;c在上述纠正期间不行使融资方对违约事件的任何权利或补救;d纠正期满时,乙方违约事件持续的,融资方行使权利应以不妨害和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项目的正常运营为前提。如在纠正期内,触发融资方直接介入的重大风险解除或者乙方提供融资方能接受的补充担保措施后,融资方应停止介入。(3)其

23、他约定: 4.5项目资金使用管理4.5.1双方在此确认,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为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乙方应按规定及时开设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在不影响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专用账户中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4.5.2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的款项支付,须按相关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对支付情况,甲方有权核实。对不按时支付又无正当理由的,经甲方书面告知后仍不支付影响项目进度的,甲方有权从其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应金额并代乙方支付,不足部分将从应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中扣除。4.5.3乙方应独立进行建设期和运营期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经济活动。第

24、5条 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5.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1甲方在合作期内的权利:(1)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履约行为进行全程监管,如发现与本合同约定存在不相符合的情形,有权责成乙方限期整改,并根据合同约定扣除或提取相应金额的履约担保,追究乙方违约责任。(2)在建设期内有权对乙方的建设管理情况及在运营期内有权对乙方的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甲方或政府方指定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有权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绩效评价及中期评估,并有权将评价结果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出水的调度、使用以及经过处理后污泥或污泥产品

25、的处置权应归属于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或委托第三方调度、使用出水以及处置经处理后的污泥或污泥产品。(5)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1.2甲方在合作期内的义务:(1)甲方负责按照本合同第6条约定完成前期工作,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方式向乙方移交项目前期工作文件。(2)协助乙方及时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准文件。(3)协调合作范围内的排水户将符合纳管标准的污水纳入乙方的污水收集管网,禁止不应纳入污水收集管网的排水户纳管;对排水户污水排放的达标情况进行严格执法,如因该等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向第三方进行追偿。(4)确保本项目的服务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按照本合同约定

26、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5)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2.1乙方在合作期内的权利:(1)依约享有项目经营权,并获取相应服务费及相关收入的权利。(2)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的权利。(3)如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履约不能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经甲方确认确属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采取必要措施的,则甲方应根据上述原因造成的实际影响对乙方责任予以相应豁免,并对绩效评价指标的达成率进行相应调整。(4)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2.2乙方在合作期内的义务:(1)承担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融资、

27、建设及运营等责任和风险。(2)在合作范围内,按照经批准的相关规划以及合同约定负责实施本项目,确保项目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3)乙方应本着普遍和无歧视的原则,接受合作范围内依法应纳管的污水。如乙方发现排水户排放的污水不符合纳管标准,且经乙方合理判断纳管可能导致对本项目所涉污水收集管网或污水处理厂造成重大损害的,则乙方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当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乙方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4)在运营期内严格按

28、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约定对本项目进行运营维护,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项目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污水处理厂运行质量及管网设施的运营维护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5)接受并有义务配合甲方在合作期内进行的监督管理。(6)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7)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自费取得和保持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所要求的所有批准,并应督促项目建设承包商、运营维护商取得并保持所需的一切此类批准。(8)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本合同项下的保险单以及其他由乙方签订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协议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9)乙方拟利用本项目达标出水开展中水回用等经营性业务的或者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等处置行为的,必须报经甲方事先

29、书面同意。(10)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6条 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承担6.1 项目前期工作6.1.1甲方负责开展的前期工作包括: 6.1.2 前期工作的交接和相关责任约定: 6.2 前期工作费用的承担本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指政府方为开展本项目的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双方同意,本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1)前期工作费用由政府方自行承担,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相应工作内容。(2)前期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日内按甲方要求支付,且该等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但乙方承担前期工作费用的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元,超过部分由甲方承担。(3)其他方式: 第7条 土地使用权及项目设施的权

30、属7.1场地范围甲方应依法提供本项目建设工程场地红线图,并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测量数据为准。7.2土地使用的权利本项目红线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以【划拨;出让;其他: 】方式供应,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合理使用。7.3土地使用的限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用地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且不得对该等土地使用权以出租、出让、转让、抵押、质押或其他方式设定权利负担。7.4土壤污染责任承担土地交付前,甲方应按照环保标准和规范要求完成土壤环境的调查评估并出具相应证明文件,乙方有权对相应土地进行察看和检查。如确存在污染并需要治理修复的,由甲方负责组织实施修复并达到环保要

31、求。土地交付后,乙方应按照环保标准和规范要求负责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土壤污染责任。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土壤污染责任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第26条约定执行。7.5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在下列情形下,经合理通知乙方后有权出入项目场地:7.5.1有权为了解建设进度、运营维护情况或检查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目的行使此项出入权;7.5.2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出入的权利。7.6 新建项目设施的权属在合作期内,项目设施所有权归【政府方指定的机构 ;乙方】所有。第8条 项目建设8.1项目设计8.1.1设计的范围纳入本项目合作范围的项目设计,包括:【初步设计;施工

32、图设计】。8.1.2设计单位的选定本项目的设计单位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选定:(1)由甲方依法选定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单位。(2)由乙方依法选定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单位。(3)由 依法选定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单位。8.1.3项目设计要求本项目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和标准:(1)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出说明;(2)项目所在地区和行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3)相关适用法律的规定;(4)双方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和规范: 8.1.4设计的审查及设计责任(1)甲方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有权审查设计文件,并提出审查意见。(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乙方组织编制的设计文件,甲方或政府

33、有关部门的审查不免除乙方应对本项目设计中出现的任何缺陷负全部责任,甲方未对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或其任何改动提出异议不应视为甲方放弃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甲方不因进行审查而对本项目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导致建设或运营成本增加的,则该等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得因此而调整本项目服务费。(3)其他约定: 8.2项目监理若按规定需要委托项目监理单位的,双方约定如下: 8.3项目施工和设备采购 8.3.1项目承包商的选择乙方应依法选择以下承包商:工程总承包商;施工总承包商;设备和材料供应商;其他承包商: 其中,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工程建设;设备采购

34、;服务】外包的内容,如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中选社会资本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提供服务】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8.3.2工程建设费用的计价规则双方就本项目所涉工程建设费用的计价规则,约定如下: 8.3.3项目设施的技术更新、改造或重置费用(1)根据适用法律规定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如由甲方负责项目设施技术更新、改造或重置的,乙方配合甲方完成相关工作;如由乙方负责项目设施技术更新、改造或重置的,乙方应于更新、改造或重置开始前 日内提交更新、改造或重置计划,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执行。(2)双方对于项目设施的技术更新、改造或重置费用的计算方式,具体约定如下: 8.3.4项目建设内容及

35、要求(1)项目建设内容由乙方负责建设的项目设施,具体如下: (2)乙方应根据下列规定实施工程建设:a适用法律;b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c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d本合同下对项目建设的其他所有要求。8.3.5建设期限(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计划安排施工,并按甲方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详细的说明已完成的和进行中的工程建设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2)工程进度如果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下列情形受阻,建设期可相应顺延:a.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b.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c. 法律变更或其他政府部门原因导致的延误;d. 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36、(3)当本合同第8.3.5款第(2)项所述的事件发生后,乙方要求延长建设期的,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如乙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乙方已放弃延长建设期的要求。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a. 事件的种类;b. 预计延误的日期;c. 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d. 乙方要求延长的天数。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报告后 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同意延期的,则应回复包括批准的延期期限;不同意延期的,则应说明理由。如甲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乙方的延期要求。8.4甲方要求的变更 8.4.1甲方的变更通知在开工日后,甲方认为需要对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纸进行变更的,应书面通知乙方。

37、8.4.2乙方对变更的回复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变更通知后 日内,须就变更向甲方作出书面答复。如乙方逾期回复的,视为乙方已接受甲方提出的相应变更。8.4.3甲方的答复在收到乙方对变更的回复后 日内,甲方须:(1)以书面方式确认乙方变更回复中所包含的事项,在此情况下,第8.4.5款将适用;或者(2)以书面形式表明不同意乙方对变更的回复,并列明不同意的具体事由,在此情况下,该变更将依照本合同第26.1款约定提交项目协调委员会解决。8.4.4甲方对变更通知的确认在项目协调委员会对变更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后的 日内,甲方须依据裁决内容以书面方式:(1)要求乙方执行变更;或(2)撤回变更通知。8.4.5变更的实施在变更被确认之后:(1)本合同被视为在当日做出了修改,双方须遵守各自在修改后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2)乙方须按甲方变更通知所要求的方式或前述争议解决结果,实施该项变更;(3)甲方要求的变更引起成本增加的,则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承担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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