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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质量技术监视局标准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志丹县质量技术监视局标准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为加强我局标准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质监,根据江苏省标准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标准性文件是指局制定或以法律、法规受权单位名义制定的,涉及非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方法、规那么、施行细那么、通告等文件的总称。第二条 标准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为2年。制定部门应当在标准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
2、6个月内进展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未进展评估并重新公布的标准性文件,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第三条 标准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原那么上每2年清理一次。第四条 标准性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制定部门应当及时进展清理,并视实际情况做出修改、废止的决定:一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标准性文件替代、修改、废止了局部或者全部内容的;二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标准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三因管理方式或者调整对象变化等情况而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开展要求的;四因任务完成等原因此自然失效的;五经评估存在其他需要修改、废止的情形的。标准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第五条 清理部门对负责清理的标准性文件提出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建议的,应将有关情况通报制定部门,并提出修改、废止建议。经清理部门和制定部门会商一致的标准性文件处理意见应及时报送局长办公会,按照标准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决定相关文件修改或者废止。 第六条 标准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及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标准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标准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根据。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