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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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2-02-17浏览次数:49(1995年1月14日国家测绘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日以国家测绘局第1号令发布;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日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发布;2004年2月5日国家测绘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同年2月16日以国测法字20044号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三

2、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

3、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

4、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5、;(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八)单位住所证明;(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

6、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测绘

7、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第十五条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二)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四)有

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第十八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9、(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序作出审查决定的;(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测绘资质证书:(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五) 测绘单位在年内未承担测绘项目的;(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第二十四条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二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年八月八日发布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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