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1-9.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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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案,四川大学法学院,刘海蓉,002.,第一编 第一章 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性质,了解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003.,第一节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本节知识点:111 诉讼112 刑事诉讼及其特征113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内容114 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004.,案例:王李两家因争用水源而引发纠纷案 王李两家分属两村,均毗邻一地下水源。由于所处地区气候干旱,水源短缺,两家常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今年夏季旱情严重,王家兄弟以其所承包土地多于李家为由企图独占水源,并在一次与李家父子的争吵中出手打人,导致李家老父腿部骨折和腰部

2、挫伤,老二受轻伤,还肆意毁坏了李村分配给李家承包用的集体所有的拖拉机和一些农具。,005.,事后王家为息事宁人,试图付一笔赔偿金给李家,但仍霸占水源。李家大哥看到父亲卧床难起,十分气愤,叫嚷要以牙还牙,“出了这口窝囊气”,夺回水源,“让王家知道我们李家不是好惹的”。老二则主张“打官司”,向法院“讨个公道”。而李村的村干部为避免事态扩大争斗不止,劝李家道既然王家已作出较充分的赔偿,就不要再另起争端,由村干部出面协调重新拿回用水权,而且只要不到法院去告发,法院是不会理的,这样对大家平安相处也有好处。,006.,问题:如何看待各人的主张?这一纠纷应通过何种途径处理?,007.,一、诉讼 1 、诉与讼

3、的含义: “诉,告也”,“讼,争也”。 许慎:说文解字 诉告诉、控告。(行为 形式) 讼争论、争辩。(现象 内容),008.,向谁诉无阶级社会:群居之长、氏族首领 阶级社会:国家的司法官 2、诉讼的构成要件 听诉方(审理) 控方(原告) 承控方(被告),009.,3、诉讼的含义 (1)诉讼的一般定义:讼争的一方或双方将致讼的原因、内容、主张及理由告知、倾诉于听讼之人,以求讼的息解的活动。 (2)阶级社会中的诉讼:国家司法机关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解决讼争的活动。 (3)我国的诉讼: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0010.,4、诉讼的分类 按照国

4、家的历史类型: 奴隶制国家诉讼、封建制国家诉讼、 资本主义国家诉讼、社会主义国家诉讼 按照诉讼程序的特征: 控告式诉讼、纠问式诉讼、混合式诉讼 近现代西方: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 按照诉讼的任务不同: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0011.,二、刑事诉讼及其特征 1、概念 刑事诉讼: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中国的刑事诉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第二章 刑法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掌握刑法的概念、特点、体 系以及刑法解释,了解刑法的制定

5、根据以及种类。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本质和任务 一、刑法的概念 二、刑法的阶级性质和法律性质,0012.,2、特点 (1)刑事诉讼是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中心内容: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2)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进行。 (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0013.,三、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内容 1、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在我国,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

6、的活动的法律规范。,0014.,具体内容: (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及其权利义务。 (2)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权利义务 (3)刑事诉讼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4)刑事诉讼中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规则和制度 (5)刑事诉讼的程序,0015.,2、性质 阶级属性:社会主义类型的法 法律性质: 程序法国家行使刑罚权的程序 公 法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0016.,3、渊源 (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 (3)有关法律 (4)有关的法律解释 (5)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6)有关国际条约,0017.,四、 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

7、法 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二)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共性:同是程序法,有许多共同的原则、 制度和程序 如:公共审判、两审终审、审判监督程序等,0018.,区别:(1)解决的实体内容不同 (2)诉讼主体不同 (3)诉讼原则不同 (4)证据制度不同 (5)强制措施不同 (6)诉讼程序不同 (三)刑事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0019.,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本节知识点: 121 刑事诉讼法学与刑事诉讼法 1. 22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1. 23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0020.,一、刑事诉讼法学与刑事诉讼法 联系: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法学的 主要研究对象

8、区别: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学科 刑事诉讼法是一种法律规范,0021.,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1、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包括刑事诉讼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2、刑事诉讼理论:刑事诉讼法哲学、刑事诉讼法原理 3、刑事诉讼实务,0022.,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理论联系实际与实证分析方法 (二)利益价值分析方法(三)比较研究方法 (四)数学方法(五)系统方法,0023.,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任务和作用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1、刑事诉讼法制定目的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指刑事诉讼所要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基于对刑事诉讼及其对象固有

9、性质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0024.,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 社会主义社会秩序,0025.,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直接任务: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正确处理案件,0026.,2、重要任务: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3、根本任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0027.,三、刑事诉讼法的作用 工

10、具主义论:实现实体法。 代表人物:英边沁 程序本体主义论:程序本身的独立价值。 代表人物:美罗尔斯,0028.,1、刑事诉讼法对刑法实施的保证作用 (1)确定了实施刑法的专门机关及其分工,提供了组织保障。 (2)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制度和规则,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 (3)规定了运用证据的一系列科学规则,保障查明案件事实。 (4)规定了前后衔接的阶段和具体程序,及时处理案件。 (5)规定了一定的制度、程序保障实体法的高效实施,如期限制度、简易程序、调解制度。,0029.,2、刑事诉讼法本身具有的作用 (1)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本身就体现出一个国家民主、法治、人权的现状

11、和程度,是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正的重要标志。 (2)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的不足,并创制刑法。 (3)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况下限制了实体法的实施。,0030.,森林射击案,在某山区中,猎人甲与猎人乙几乎同时射击巡山员丙,但甲、乙事先互不知道对方开枪之事。其中一弹射入丙的心脏,另一弹打中丙的头部,事后鉴定,两弹分别足以使丙致命,但却无法分辨何弹先中,何弹后中。问法院能否据以判处甲、乙杀人既遂罪名?,0031.,刑法角度:关键在于甲、乙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客观归责。 诉讼法处理的根本难题:何从得知? (真相不得而知时如何收场?) 有疑唯利被告原则 疑罪从轻原则,0032.,第

12、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以及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掌握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教学内容:,0033.,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一、外国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制度 1、弹劾式诉讼制度(accusatory procedure):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0034.,主要特征: (1)国家没有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对犯罪的控诉由公民个人承担。 (2)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3)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

13、仲裁地位。,0035.,2、神示证据制度:法官根据神的启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是非曲直,确定诉讼争议。 证明方式:诅誓、水审、火审、决斗、 卜筮、十字形证明,0036.,二、外国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1、纠问式诉讼制度(inquisitoryprocedure):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0037.,主要特点:(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2)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成为刑讯逼供的对象。(3)实行书面审理,不允许当事人在法庭上辩论,审讯不公开进行。 林钰雄:诉讼史之于人类的不名誉,不亚于犯罪史!,0038

14、.,2、法定证据制度: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运用规则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证据的形式,而不是证据的内容。,0039.,主要特点: (1)关于证据的分类 证据完全的证据 不完全的证据 (2)关于收集和判断某些具体证据 被告人口供“证据之王”(3)关于运用证据认定某些特定案件 (4)关于运用证据的总的定案标准,0040.,三、外国近现代辩论式诉讼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 1、主要变革: (1)起诉与审判职能分开,实行不告不理。 (2)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3)控、辩、审三角鼎立,构建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0041

15、.,2、三大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模式的特征: 法官推进诉讼进程; 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 采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 控方不能撤回。,0042.,(2)当事人主义诉讼的特征: 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 案件事实的发现委诸于控、辩方的举证和辩论,实行交叉询问制度; 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方变更、追加、撤回诉讼,允许实行辩诉交易; 采起诉认否程序,如果自愿作出有罪的供述,则无须进行举证和辩论 实行陪审团制度,0043.,(3)混合式诉讼的特征: 保留了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的权力,注重发挥法官的能动性; 大力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因素,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注重控辩双方平等对抗。,0044

16、.,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英美法系对刑事案件的认定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0045.,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概述 1、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1)虞舜时代,刑事诉讼制度开始建立。 (2)周代出现诉讼法规,实现两造审理、五听制度 (3)郑国子产编纂“铸刑书” (4)魏国李悝编纂法经 (5)秦律中详细记载了有关的诉讼程序、制度 (6)隋唐以后有较完备的诉讼程序规范,0046.,2、主要特征 (1)以儒家思想为刑事诉讼法制的思想基础。 (2)君主掌

17、握最高司法权。 (3)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4)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不分。 (5)裁判与追诉职能不分,诉讼采取“纠问”形式 (6)广泛采用刑讯逼供手段。 (7)建立多种监督程序,做到“明德慎刑”,0047.,二、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1、清末的刑事诉讼改制活动 1906年,沈家本主持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典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暂缓施行),标志着我国第一次冲破“诸法合体”的格局,开始制定单独的诉讼法。 2、北洋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3、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0048.,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产生与发展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刑事

18、诉讼法的产生2、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刑事诉讼法的确立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1996年3月修正案通过,1997年1月1日起施行。,0049.,修改的主要内容: (1)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完善了不起诉制度,并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2)确立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增强了立案监督程序和执行监督程序,加强了对刑事诉讼法的法律监督机制。,0050.,(3)改善了辩护制度。将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并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4)改革了庭审方式,增

19、加了合议庭的职责。该法取消了开庭前的实体审查,改革了法庭调查程序,实行控辩制衡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方式。,0051.,(5)废除了重罪从快的特别程序,增设了轻罪从快的简易程序。 (6)取消了收容审查,完善了强制措施制度。 (7)明确了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加强了对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害人的法律保护。该法调整了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管辖范围,同时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增设了被害人将公诉案件转为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此外,还增设了诉讼代理人制度。,0052.,第三章 刑事诉讼理论基本范畴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刑事诉讼的价值、目的、结构、职能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了解刑事诉讼的法律关

20、系。 教学内容:,0053.,第一节 刑事诉讼价值 一、概念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诉讼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也是刑事诉讼程序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伦理目标。 注意:刑事诉讼价值是一种过程价值,即用来评价和判断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是否具有道德的标准。,0054.,三不:刑事诉讼法禁止不择手段、不问是非及不计代价的真实发现!,0055.,二、内容 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外在价值、内在价值、经济效益价值。 (一)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 1、含义: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诉讼程序在形成某一好的裁判结果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的价值标准。,0056.,2、如何理解 外在价值作为一种手

21、段和工具的价值。 即是说,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它是实现结果的一种手段或工具。 结论: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的实现取决于程序所产生的结果符合外在的实体价值标准。即是说,这种价值不取决于程序本身,而取决于结果。,0057.,3、实现的方式 刑事诉讼程序以其独立的方式确保刑事实体价值目标的实现,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通过合法、正当的程序所作出的裁判结果具备合法性、权威性。 (2)确保法院的实体裁判结果具备客观的事实基础。,0058.,(3)确保刑事实体法从抽象走向现实,使实体法所包含的各项价值目标得到实现。 (4)确保实体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得到适当的选择。 (5)公正、合理的刑事诉讼程序较

22、之不公正、不合理的程序而言,具有更高的产生好的裁判结果的能力。,0059.,(二)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 1、含义: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是否具有善的品质的道德标准。 “善”一种高尚的、至少是另人满意的品质的存在。,0060.,2、如何理解 内在价值作为目的的价值。 即是说,刑事诉讼程序无论是否具有产生好结果的能力,只要它本身具备一些独立的价值标准,我们就认为它具有一种内在的价值。 结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能否满足程序正义的要求,要看它是否使那些受程序结果不利影响的人受到了应得的待遇。,0061.,3、程序公正的标准 (1)中立性:对裁判主体的要求,裁决主体在对立和冲突的诉讼各方之间

23、采取不偏向任何一方立场的态度和行为。 静态中立(着重于裁决者)裁决主体由与诉讼当事人相分离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 动态中立(着重于裁决行为)裁决主体在诉讼进程中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严格中立,不得偏向当事人任何一方。,0062.,(2)平等性:双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诉讼权利相等或对应。 (3)充分性:各方当事人在裁判者面前应有充分的机会、充足的手段陈述自己有关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主张,以维护其实体利益。,0063.,(三)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 1、含义: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作应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 2、标准:一是使投入的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节约;二是使产出的成果达到最大化。 3、优点: (1

24、)国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迅速有效地进行刑事诉讼活动。 (2)及时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减少讼累。,0064.,关于教材上的观点: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活动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它包括正义、秩序 、效益。 这种客体观点着眼于认识论上的主、客体关系,强调在满足主体需要方面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没有从伦理学上的角度来分析价值,实际上是一种单一的工具性价值。,0065.,第二节 刑事诉讼目的 一、概念: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建立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预期的理想结果。 刑事诉讼目的的形成是国家立法机关根据社会上的优势评价理念对各项刑事诉讼价值进行选择的

25、结果。这种结果要在国家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得以实现。,0066.,二、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价值的关系 刑事诉讼目的一般被确立或体现在法典之中,成为指导刑事诉讼活动的直接根据;而刑事诉讼价值则是从理论上探讨对刑事诉讼进行评价的伦理标准,居于更高的层次上,可成为刑事诉讼目的赖以形成的根据,亦即刑事诉讼价值理论对于刑事诉讼目的的设计,具有指导意义。,0067.,三、刑事诉讼目的的内容 根本目的:维护国家的宪法体制和秩序。 (法律的一般目的) 惩罚犯罪 直接目的 保障人权 根本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0068.,第三节 刑事诉讼结构 一、刑事诉讼结构的基本含义: 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

26、中的地位及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 纵向结构: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形式。 横向结构:三方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等主要诉讼阶段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形式。,0069.,二、现代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结构 1、大陆法系国家的审问式模式 又称为职权主义,是在对纠问式进行根本改革并在吸收弹劾式程序若干要素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结构模式。,0070.,侦查阶段的特征:控、辩双方不平等,侦查是国家追诉机关的单方面行为,犯罪嫌疑人负有接受追诉官员侦查和讯问的义务。 审判阶段的特征:法官主导和控制着证据的提出、调查和采纳程序,可依职权讯问被告人、证人,并可采取有利于查明事实 真相的一切措施。,00

27、71.,2、英美法系国家的对抗式模式 又称当事人主义 侦查阶段特征:控、辩双方作为平等对抗的诉讼主体,均有权独立地调查和收集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不自证其罪的特权。 审判阶段特征:是一种由控、辩双方主导进行、法官作为仲裁者确保双方遵守法律规则的竞赛和争斗。控、辩双方通过自行提证和交叉询问控制和主导着证据的提出和事实的调查程序。,0072.,三、我国刑事诉讼结构 相关研究: 正三角形结构:又称等腰三角形结构,双方平等对立,法官作为第三方居于其中,公正裁判。 倒三角形结构:控诉、裁判职能居于倒三角形的两个顶端,被告人居于倒三角形的底端,处于被追诉、被审判的地位。 线形结构:一方是作为整体的国

28、家专门机关,另一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活动由国家专门机关积极推动进行。,0073.,第四节 刑事诉讼职能 一、概念:刑事诉讼职能是指各个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承担的特定职责和发挥的独特作用。 二、“三职能说” 控诉,是诉讼的源头。 辩护,是针对着控诉而发生的。 审判,以国家的名义对发生争议的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0074.,三、“七职能说” 1、侦查职能 2、控诉职能 3、辩护职能 4、审判职能 5、执行职能 6、协助执行职能 7、监督职能,0075.,第五节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概念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并由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即,诉讼主体通过实施具

29、体的诉讼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内容 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0076.,1、主体: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2、客体:刑事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刑事案件。 注意:绝不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作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3、内容:参与到该项法律关系中的各个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0077.,第四章 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一、专门机关 (一)公安机关 1.性质:行政机关 2.职权:,0078.,(1)立案侦查权 注意:公安派出所不是一级公安机关,没有独立的办案资格,无权适用刑事强制措施。

30、 (2)撤销案件权:撤销案件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 (3)对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权;但没有直接起诉权。 (4)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权。(针对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决定),0079.,(5)对生效裁判的执行权 依法对被判处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执行;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罪犯进行考察。(刑法76) 对没收财产的判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参与执行。,0080.,关于执行: 监狱“两个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 法院“两个半”罚款、没收财产、死刑立即执行 剩下的是公安,0081.,(二)人民检察院 1.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职权:

31、(1)法律监督权 (2)公诉权 (3)对自己立案管辖的案件有侦查权 (4)批准或决定逮捕权,0082.,(三)人民法院 1.性质:审判机关 注意: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 2.职权,0083.,(1)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开庭。 (2)对被告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 (3)采取勘验、检查、扣押等手段以调查核实证据。 (4)指挥法庭审理活动,制止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 (5)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6)依法收缴赃款、赃物,为保全附带民事诉讼,必要时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0084.,(7)对生效裁判进行再审。 (8)执行死刑(需要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或裁定。对于没收财产,必要时可会同公

32、安机关执行。 (9)依法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0085.,3.审判组织 (1)独任庭 (2)合议庭,0086.,二、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判断:凡是参加诉讼活动的人都可以称之为诉讼参与人。,0087.,(一)当事人 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0088.,被害人 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0089.,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33、: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控告权:针对公安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申请回避权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权 参加庭审权 申诉权,0090.,1.被害人 (1)条件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直接受到侵害,0091.,(2)称谓 在公诉案件中称为被害人;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称为原告人; 在自诉案件中称为自诉人。 (3)权利 注意:没有起诉、撤回起诉、变更起诉、与被告人进行和解的权利,也没有上诉权。,0092.,2.自诉人的权利 (1)起诉权 (2)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权 (3)撤诉权 (4)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5)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权 (6)上诉权,0093.,3.犯罪

34、嫌疑人、被告人 (1)权利 注意:辩护权 反诉权 (2)义务,0094.,(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 (1)范围: 父母 养父母 监护人 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0095.,(2)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来自法律的规定。 被代理人有什么权利,法定代理人就自动取得什么权利。 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告人行使最后陈述权。,0096.,2.诉讼代理人 (1)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 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0097.,(2)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不是依据法律的规定。

35、 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0098.,3.辩护人 (1)范围 (2)权利,0099.,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1.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及具体分工: (1)公安机关:普通刑事案件 (2)国家安全机关: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00100.,(4)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5)军队内部的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6)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所在海关业务管辖区内的走私犯罪案件,00101.,2.检察机关的职权 (1)侦查权 (2)检察 (3)批捕 (4)提起公诉,00102.,3.人民法院的职权

36、注意:不能行使侦查权。 4.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应由三机关分别行使,不能相互代替和混淆。 5.除法律规定外,以上权力任何其他机关、社会团体都不能行使。,00103.,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独立的主体:法院、检察院,而不是法官、检察官。 2、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依法。 3、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涉。 三个方面(1)行政机关(2)社会团体(3)公民个人,00104.,4、各自独立行使职权。 案例: 某年3月13日,某市发生一起杀人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被告人胡某还犯有盗窃罪,遂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胡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 问:法院的做

37、法是否正确?为什么?,00105.,5、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发布指令。,00106.,例: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A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 B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C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监督。 D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00107.,四、依靠群众 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六、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八、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

38、实行法律监督 九、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00108.,十、审判公开 1、含义 审判公开指的是审理公开,评议不公开。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仍然应当公开宣判。 2、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而不是案件本身需要保密。,00109.,(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注意: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主要是指案件的主要情节涉及男女两性关系。如强奸罪。 例:甲与乙通奸,后二人合谋将乙的丈夫杀害。 问:这个案件应不应当公开审理?,00110.,(3)被告人为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4)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必须由当事人

39、提出申请,并有证据证明确实涉及商业秘密。 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被告人为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00111.,4、程序要求 (1)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案件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 (2)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00112.,5、年龄的计算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的年龄。 6、公开向不公开的转化 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00113.,十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事辩护的

40、理论基础: 无罪推定原则、程序主体性理论、对立统一规律。,00114.,十二、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1、只有人民法院享有最终的定罪权。 2、法院的定罪权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只能以判决的形式行使。 (2)必须按照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制作判决书。,00115.,十三、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十四、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00116.,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1、。,00117.,(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 1、不立案或不予受理 2、撤销案件 3、不起诉 注意: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00118.,4、终止审理 5、宣告无罪 十五、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外国人的范围 (1)具有外国国籍的人。 (2)国籍不明的人。 (3)无国籍人。,00119.,2、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外交途径包括: (1)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派遣国将其召回。 (2)立即限期出境。 (3)驱逐出境。,00120.,3、享有外交

42、特权和豁免权人的范围 (1)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 (2)政府首脑。 (3)外交部长。 (4)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5)按照中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代表。,00121.,(6)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以及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驻中国代表机构的人员。 (7)途径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8)持中国外交签证或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9)经我国政府同意给予特权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00122.,第六章 管辖 刑事诉讼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43、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立案管辖 管辖 普通法院管辖 审判管辖 专门法院管辖,00123.,一、立案管辖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注意: 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是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 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等商业贿赂犯罪是公安机关管辖。,00124.,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注意:下列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有渎职性质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

44、资产罪,00125.,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非法拘禁案 非法搜查案 刑讯逼供案 暴力取证案 报复陷害案 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 破坏选举案,00126.,下列犯罪虽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但由公安机关管辖: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00127.,4.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5.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而不能再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6.上

45、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00128.,(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0012

46、9.,(四)交叉管辖 1.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 2.公、检与法院 3.法院与公、检,00130.,二、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00131.,(一)级别管辖 1.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00132.,2.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将应当由本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3.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

47、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00133.,4.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5.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00134.,(二)地域管辖 确定原则: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00135.,(三)指定管辖 (四)专门管

48、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2.与军队有关但不属于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3.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00136.,(五)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1.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 2.在中国领域外的我国运输工具上犯罪的管辖 3.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案件的管辖 4.正在服刑罪犯的犯罪案件的管辖,00137.,第七章 回避 自然正义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回避:法律所规定的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等人员,为了避免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发生,不得参加该案件的审判、检察、侦查等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00138.,一、回避的种类 1.自行

49、回避 2.申请回避 3.决定回避(刑事诉讼法解释26条),00139.,二、回避的适用对象 1.审判人员(包括审委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独任审判员刑诉法解释23条) 2.检察人员 3.侦查人员 4.书记员 5.翻译人员 6.鉴定人,00140.,三、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扩展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另外,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的也在回避之列。,00141.,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4.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00142.,6.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解释31) 7.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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