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海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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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和浩特海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的征收”服务事项办事指南(000429001000)一、事项名称: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的征收二、事项类型:行政征收三、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第五十三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第五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

2、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第六十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第六十二条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第六十三条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第六十五条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

3、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条 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第三条 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十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海关应当在货物实际进境,并且完成海关现场接单审核工作

4、之后及时填发税款缴款书。需要通过对货物进行查验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的,应当在查验核实之后填发或者更改税款缴款书。纳税义务人收到税款缴款书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第二十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滞纳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缴款书的格式与税款缴款书相同。缴款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

5、后的情况计算缴款期限。第二十二条 银行收讫税款日为纳税义务人缴清税款之日。纳税义务人向银行缴纳税款后,应当及时将盖有证明银行已收讫税款的业务印章的税款缴款书送交填发海关验核,海关据此办理核注手续。第二十三条 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前不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向填发海关提出补发税款缴款书的书面申请。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且重新予以补发。海关补发的税款缴款书内容应当与原税款缴款书完全一致。第五十七条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第五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

6、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且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退税申请书;(二)可以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第五十九条 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退税申请书;(二)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第六十一条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并提交退税申请书。第六十二条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且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

7、、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退税申请书;(二)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三)已经退款或者赔款的证明文件。第六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退税申请书;(二)已经赔偿

8、货款的证明文件。第六十四条 海关收到纳税义务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并且以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作为受理之日;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义务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且以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海关受理退税申请之日。纳税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或者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或者出口货物品质不良、规格不符或者残损、短少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第六十五条 海

9、关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当填发收入退还书,并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当同时退还多征税款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的,应退利息按照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率计算。计算应退利息的期限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止。(二)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退还税款、利息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以及有关规章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第六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

10、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第六十七条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海关除依法追征税款外,还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且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前款所称“应缴纳税款之日”是指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

11、日;该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应当以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作为应缴纳税款之日。第六十八条 海关补征或者追征税款,应当制发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关办理补缴税款的手续。纳税义务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办理补税手续的,海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填发税款缴款书。(四)海关总署2015年第24号公告除另有规定外,在通关无纸化模式下,参与税费电子支付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应在海关审结报关单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向商业银行发送扣款指令。未在规定期限内发送扣款指令的,将直接转为柜台支付,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规定,自海关填

12、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海关征收滞纳金。(五)海关总署2017年第44号公告进出口企业、单位选择以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扣款成功后,海关通关业务系统自动发送扣款通知,税款扣缴成功且报关单符合放行条件的,系统自动放行。(六)海关总署2018年第74号公告一、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通过财关库银横向联网实现海关税费信息在海关、国库、商业银行等部门之间电子流转、税款电子入库。企业可登录“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海关税费。该系统目前可支付的税费种类有:进出口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缓税利息、滞纳金

13、等。二、商业银行、进出口企业自愿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并应遵守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附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通过海关总署技术联调测试和业务功能测试的商业银行,可以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一)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批准设立,并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的规定,没有出现挪用、滞压海关税款等情事;(三)同意使用电子签名技术,并承认税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四)与海关、企业签订电子支付三方合作协议;(五)符合海关网络连接、数据

14、传输、信息安全等相关技术要求,以及有关系统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规范;(六)符合海关总署其他相关规定。四、符合以下条件的进出口企业,可以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一)中国电子口岸的入网用户,取得企业法人卡及操作员卡,具备联网办理业务条件;(二)与海关和商业银行签订电子支付三方合作协议;(三)符合海关总署其他相关规定。五、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的商业银行应保守进出口企业的商业秘密。附件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第一条 为确保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的顺利运行,规范海关、中国电子口岸、商业银行和企业的操作,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符合相关条件且通过海关总署技术联

15、调测试和业务功能测试的商业银行可以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第三条 符合相关条件且通过“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与海关和商业银行完成电子签约的企业,可以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第四条 直属海关关税、财务部门依其职责指导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新一代电子支付业务。直属海关财务部门负责在海关业务系统中维护当地国库代理行及账户等信息,确保海关业务系统中的电子信息与实际账号信息保持一致。第五条 进出口报关单电子审结后,海关业务系统自动向电子口岸发送税(费)信息,电子口岸将签约企业的税(费)信息发送至“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企业可登录“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查

16、询税(费)信息,并发送税(费)扣税指令。企业发送扣税指令后,该份税单在“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中被标记为支付处理中。第六条 海关业务系统收到电子口岸转发的企业税(费)扣税指令后,对该份税单自动置“新一代电子支付”标志和开征标志,并通过国库TIPS 系统将扣税指令发送至银行。第七条 银行根据TIPS 系统转发的扣税指令进行扣税操作,并通过TIPS 系统向海关业务系统发送扣税结果报文。扣税成功的,海关业务系统根据TIPS转发的扣税成功报文自动核注税(费),核注人为“888888”,核注日期为银行实际扣款日期,并将税费核注信息通过电子口岸发送至“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扣税失败的

17、,海关业务系统根据TIPS转发的扣税失败报文自动取消该份税单的支付方式标志和开征标志,并通过电子口岸向“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发送取消支付报文。“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将该份税(费)单的支付状态调整为支付失败状态,企业可重新支付。第八条 采用新一代电子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的税单,海关业务系统不允许进行人工核注、反核注操作。第九条 扣税成功且符合放行条件的,现场海关即可办理放行手续。第十条 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69号公告等文件开展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的海关,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一份报关单对应的税单通过新一代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费)的,只有该份报关单的所有税单核注后,

18、海关业务系统才允许对该报关单进行重审。重审后,税费数据发生变化的,系统将生成退补税税单数据。第十二条 新一代电子支付税(费)单未核注的,业务系统不允许撤销报关单。第十三条 一份报关单生成多份税单的,企业可全部选择新一代电子支付方式,也可选择新一代电子支付与柜台支付的组合支付方式。第十四条 直属海关应设立相应的岗位,对新一代电子支付业务的参与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况。第十五条 银行应及时处理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的各项电子指令。第十六条 遇异常情况,企业可通过网络或热线电话向海关、银行、中国电子口岸和“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提出协查要求,接到协查要求的部门应在保证企业正常通关的

19、原则下及时解决。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七)海关总署2018年第122号公告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支持的税费种类扩大到船舶吨税、税款类保证金、滞报金。(八)海关总署2018年第169号公告1.进出口企业、单位,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下载并打印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2.进出口企业、单位在使用中遇有问题,可通过12360海关热线反馈。四、实施机构:各隶属海关负责税款征收的部门;五、法定办结时限:(一)缴纳:无(二)补征、追征:无(三)退还:30个自然日(四)税单补签发:无

20、六、承诺办结时限:(一)缴纳:无(二)补征、追征:无(三)退还:30个自然日(四)税单补签发:无七、结果名称:(一)缴纳: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二)补征、追征: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三)退还:收入退还书。(四)税单补签发: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八、结果样本:(一)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二)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三)收入退还书九、收费标准:无十、收费依据:无十一、申请条件(一)缴纳:1.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3.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二)补

21、征、追征: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2.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3.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三)退还:1.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2.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四)税单补签发: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前不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十二、申请材料:材料名称材料填写样本材料类型来源渠道材料份数材料必要性税单补签发申请无原件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必要转账退税申请书见附件1原件申请人自备纸质或电子1份必要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无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必要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无

22、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必要已经赔款或退款的证明文件无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必要现金退税申请见附件2原件申请人自备纸质或电子1份必要(一)退还:1.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且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退税税申请书原件1份;2)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原件1份。2.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退税税申请书原件1份;2)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23、复印件1份。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并提交退税申请书原件1份。4.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退税申请书原件1份;2)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复印件1份;3)退款或者赔款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5.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

24、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退税申请书原件1份;2)已经赔偿货款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二)税单补签发:书面申请(无统一格式)。十三、办理流程:(一)缴纳:网上办理(电子支付)1.系统登录。通过互联网访问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http:/)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在页面右上角点击“登录”字样,或点击门户网站“标准版应用”页签,进入统一登录界面,选择“卡介质” ,使用IC卡或IKey进行登录。2.签约管理。使用法人卡介质登录系

25、统后,在“单一窗口”标准版系统中,选择进入税费支付。(1)签约关区。点击签约管理项下的三方协议信息界面中“协议签署”白色按钮,将光标置于关区名称框内,使用空格键调出下拉菜单,或直接输入关区中文名称、关区代码(数字),录入完毕后,关区代码灰色字段将自动进行返填。(2)签约银行,。签约关区操作完成后,点击“下一步”按钮,分别填写一下信息:1)“开户行名称”字段内,不允许随意录入。可以模糊搜索或直接使用空格键调出下拉菜单,选择开户行后,开户行行号自动返填。 2)“开户银行清算行名称”字段,不允许随意录入。使用空格键调出下拉菜单,选择开户行对应的清算行,清算行行号自动返填。 3)“开户账号”字段内,填

26、写企业在对应商业银行开设的对公账号。 4)“缴款单位名称”字段,系统自动返填当前登录卡介质内的企业名称,可手工进行修改。 上述内容选择或填写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蓝色按钮。(3)完成。系统展示甲、乙、丙三方的信息,核对无误后,阅读协议内容,勾选“我同意协议条款”,点击“完成”按钮,系统将弹出提示框确认“是否立即发送协议签署”,确保法人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点击“是”,发送协议。如点击“否”,系统自动保存当前已录入的数据,同时在三方协议列表中显示一条“未签约”状态的记录。(4)三方协议信息查看签约管理项下的三方协议信息界面中,系统自动获取三方协议签约的数据,并展示在结果列表中,点击相

27、应的状态条,系统弹出相应的对话框展示详细记录。3.税费支付。使用操作员卡介质登录系统后,在“单一窗口”标准版系统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中,选择进入税费支付。在税费单查询/支付界面中,根据企业业务权限授权不同,操作员可以进行通过点击“申请支付”“确认支付”、“直接支付”或“重新支付”进行税款支付操作。(1)申请支付。确保 IC 卡或 Ikey 正确连接在电脑中,在税费单查询/支付(未支付)中勾选记录,点击“申请支付”白色按钮,系统弹出支付对话框,对以下内容进行填写:1)选择税单抬头单位类型。将光标置于“税单抬头单位”一栏内,点击空格键,系统弹出下拉菜单选择后续要打印的单位类型(下拉

28、菜单内的单位类型,为报关单/税单内的对应单位),包括“收发货人单位、消费使用单位”两种。 选择完毕后,下方列表中,根据报关单/税单内的信息,生成版式文件或核对单打印的单位代码、名称等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蓝色按钮,进入选择协议书号界面。 2)选择支付协议书号。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勾选本次支付使用的协议号,点击“完成”按钮,系统弹出确认提示“是否确认申请支付”,确保 IC 卡或 Ikey 正确连接在电脑中,点 击“是”,完成申请支付的操作。点击“否”,当前支付提示框自动关闭,返回选择协议号的界面。3)确认支付。申请支付后,税单的状态为“待确认支付”。如需继续支付税单,需进行确认支付操作。

29、确保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在税费单查询/支付(支付处理中)勾选状态为“待确认支付”的记录,点击“确认支付”白色按钮,系统弹出对话框展示本次要缴纳的税费总额,并确认是否立即支付。确保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点击“是”,系统弹出提示“确认支付完成”,完成确认支付的操作。点击“否”,当前支付提示框自动关闭,返回查询列表界面。上述确认支付完成的税费单,状态变为“支付处理中”,无需再进行后续操作,等待海关、国库与银行审批通过后扣款即可。(2)直接支付。确保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在税费单查询/支付(未支付)中勾选未支付的记录,点击“直接支付”白色按钮,系统弹出支付录入框,

30、将光标置于“税单抬头单位”一栏内,点击空格键,系统弹出下拉菜单,其他操作与申请支付步骤相同,参考上文。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勾选本次支付使用的协议号,点击“完成”按钮,系统弹出确认提示“是否立即支付”。确保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点击“是”,完成直接支付的操作。点击“否”,当前支付提示框自动关闭,返回选择协议号的界面。直接支付后,该税单的状态为“支付处理中”,可到【支付处理中】页签里查找并跟踪状态,无需再进行后续操作,等待海关、国库与银行审批通过后扣款即可。(3)重新支付。支付失败的税费单,可在此进行重新支付。确保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在税费单查询/支付(支付处理中)勾选一条

31、“支付失败”状态的记录,点击界面中的“重新支付”白色按钮,系统弹出录入框,对以下内容进行填写:1)选择税单抬头单位将光标置于“税单抬头单位”一栏内,点击空格键,系统弹出下拉菜单,选择后续要打印的单位类型(下拉菜单内的单位类型,为报关单/税单内的对应单位),包括“收发货人单位、消费使用单位”两种。选择完毕后,下方列表中,根据报关单/税单内的信息,生成版式文件或核对单打印的缴款单位代码、名称等信息。确认信息无误,点击“下一步”蓝色按钮,进入选择协议书号界面。2)选择支付协议书号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搜索并选择本次支付的协议号,点击“完成”按钮,系统弹出确认提示“是否立即支付”。确保IC卡或Ikey正确

32、连接在电脑中,点击“是”,完成本次支付操作。点击“否”,当前支付提示框自动关闭,返回选择协议号的界面。重新支付与直接支付效力相同,支付后,该税单状态为 “支付处理中”,可到【支付处理中】页签里查找并跟踪状态,无需再进行后续操作,等待海关、国库与银行审批通过后扣款即可。3)在税费单查询/支付界面中,包括“未支付、支付处理中、支付完成”三个页签,可切换并进行查看核对单打印、税单详细信息、税单货物信息(支付处理中、支付完成页签下)、税种税目信息(支付处理中、支付完成页签下)的操作。4.版式文件(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进出口企业、单位,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

33、事平台(http:/)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下载并打印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版式文件打印提供支付完成状态税单的版式文件(海关专用缴款书)查询、预览、下载与打印等功能。确保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点击左侧菜单栏【版式文件打印】。可通过输入报关单号、关区、税单支付时间,点击界面“查询”白色按钮,进行查询。版式文件生成状态一栏内: “可打印”代表海关系统已生成了版式文件 PDF,可打印电子税单的海关专用缴款书。 “未生成”代表海关系统暂未生成版式文件 PDF。在版式文件打印界面中列表中勾选一条,点击“打印”白色按钮,系统显示版式文件的预览。点击界面右上角打印机图标,根

34、据当前浏览器的设置或打印机实际情况,进行打印即可。窗口办理(柜台支付)1.填发税单。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企业到窗口领取并签收。2.缴款。纳税义务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后,应当及时将盖有证明银行已收讫税款的业务印章的税款缴款书送交填发海关验核。 (二)补征、追征:纳税义务人收到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后采用以下两种方式缴纳:网上办理(电子支付)1.系统登录。通过互联网访问“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http:/),在页面右上角点击“登录”字样,或点击门户网站“标准版应用”页签,进入统一登录界面,选择“卡介质” ,使用IC卡或IKey进行

35、登录。2.签约管理。使用法人卡介质登录系统后,在“单一窗口”标准版系统中,选择进入税费支付。(1)签约关区。点击签约管理项下的三方协议信息界面中“协议签署”白色按钮,将光标置于关区名称框内,使用空格键调出下拉菜单,或直接输入关区中文名称、关区代码(数字),录入完毕后,关区代码灰色字段将自动进行返填。(2)签约银行。签约关区操作完成后,点击“下一步”按钮,分别填写一下信息:1)“开户行名称”字段内,不允许随意录入。可以模糊搜索或直接使用空格键调出下拉菜单,选择开户行后,开户行行号自动返填。 2)“开户银行清算行名称”字段,不允许随意录入。使用空格键调出下拉菜单,选择开户行对应的清算行,清算行行号

36、自动返填。 3)“开户账号”字段内,填写企业在对应商业银行开设的对公账号。 4)“缴款单位名称”字段,系统自动返填当前登录卡介质内的企业名称,可手工进行修改。 上述内容选择或填写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蓝色按钮。(3)完成。系统展示甲、乙、丙三方的信息,核对无误后,阅读协议内容,勾选“我同意协议条款”,点击“完成”按钮,系统将弹出提示框确认“是否立即发送协议签署”,确保法人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点击“是”,发送协议。如点击“否”,系统自动保存当前已录入的数据,同时在三方协议列表中显示一条“未签约”状态的记录。(4)三方协议信息查看签约管理项下的三方协议信息界面中,系统自动获取三方协议

37、签约的数据,并展示在结果列表中,点击相应的状态条,系统弹出相应的对话框展示详细记录。3.税费支付。使用操作员卡介质登录系统后,在“单一窗口”标准版系统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中,选择进入税费支付。在税费单查询/支付界面中,根据企业业务权限授权不同,操作员可以进行通过点击“申请支付”“确认支付”、“直接支付”或“重新支付”进行税款支付操作。(1)申请支付。确保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在税费单查询/支付(未支付)中勾选记录,点击“申请支付”白色按钮,系统弹出支付对话框,对以下内容进行填写:1)选择税单抬头单位类型。将光标置于“税单抬头单位”一栏内,点击空格键,系统弹出下拉菜单

38、选择后续要打印的单位类型(下拉菜单内的单位类型,为报关单/税单内的对应单位),包括“收发货人单位、消费使用单位”两种。 选择完毕后,下方列表中,根据报关单/税单内的信息,生成版式文件或核对单打印的单位代码、名称等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蓝色按钮,进入选择协议书号界面。 2)选择支付协议书号。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勾选本次支付使用的协议号,点击“完成”按钮,系统弹出确认提示“是否确认申请支付”,确保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点击“是”,完成申请支付的操作。点击“否”,当前支付提示框自动关闭,返回选择协议号的界面。3)确认支付。申请支付后,税单的状态为“待确认支付”。如需继续支付税单,

39、需进行确认支付操作。确保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在税费单查询/支付(支付处理中)勾选状态为“待确认支付”的记录,点击“确认支付”白色按钮,系统弹出对话框展示本次要缴纳的税费总额,并确认是否立即支付。确保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点击“是”,系统弹出提示“确认支付完成”,完成确认支付的操作。点击“否”,当前支付提示框自动关闭,返回查询列表界面。上述确认支付完成的税费单,状态变为“支付处理中”,无需再进行后续操作,等待海关、国库与银行审批通过后扣款即可。(2)直接支付。确保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在税费单查询/支付(未支付)中勾选未支付的记录,点击“直接支付”白色按钮,

40、系统弹出支付录入框,将光标置于“税单抬头单位”一栏内,点击空格键,系统弹出下拉菜单,其他操作与申请支付步骤相同,参考上文。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勾选本次支付使用的协议号,点击“完成”按钮,系统弹出确认提示“是否立即支付”。确保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点 击“是”,完成直接支付的操作。点击“否”,当前支付提示框自动关闭,返回选择协议号的界面。直接支付后,该税单的状态为“支付处理中”,可到【支付处理中】页签里查找并跟踪状态,无需再进行后续操作,等待海关、国库与银行审批通过后扣款即可。(3)重新支付。支付失败的税费单,可在此进行重新支付。确保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在税费单查询/支付

41、(支付处理中)勾选一条“支付失败”状态的记录,点击界面中的“重新支付”白色按钮,系统弹出录入框,对以下内容进行填写:1)选择税单抬头单位将光标置于“税单抬头单位”一栏内,点击空格键,系统弹出下拉菜单,选择后续要打印的单位类型(下拉菜单内的单位类型,为报关单/税单内的对应单位),包括“收发货人单位、消费使用单位”两种。选择完毕后,下方列表中,根据报关单/税单内的信息,生成版式文件或核对单打印的缴款单位代码、名称等信息。确认信息无误,点击“下一步”蓝色按钮,进入选择协议书号界面。2)选择支付协议书号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搜索并选择本次支付的协议号,点击“完成”按钮,系统弹出确认提示“是否立即支付”。确

42、保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点击“是”,完成本次支付操作。点击“否”,当前支付提示框自动关闭,返回选择协议号的界面。重新支付与直接支付效力相同,支付后,该税单状态为“支付处理中”,可到【支付处理中】页签里查找并跟踪状态,无需再进行后续操作,等待海关、国库与银行审批通过后扣款即可。3)在税费单查询/支付界面中,包括“未支付、支付处理中、支付完成”三个页签,可切换进行查看并进行核对单打印、税单详细信息、税单货物信息(支付处理中、支付完成页签下)、税种税目信息(支付处理中、支付完成页签下)的查看操作。4.版式文件(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进出口企业、单位,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

43、“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下载并打印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版式文件打印提供支付完成状态税单的版式文件(海关专用缴款书)查询、预览、下载与打印等功能。确保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点击左侧菜单栏【版式文件打印】。可通过输入报关单号、关区、税单支付时间,点击界面“查询”白色按钮,进行查询。版式文件生成状态一栏内: “可打印”代表海关系统已生成了版式文件 PDF,可打印电子税单的海关专用缴款书。 “未生成”代表海关系统暂未生成版式文件 PDF。在版式文件打印 界面中列表中勾选一条,点击“打印”白色按钮,系统显示版式文件的预览

44、。点击界面右上角打印机图标,根据当前浏览器的设置或打印机实际情况,进行打印即可。窗口办理(柜台支付)1.填发税单。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企业到窗口领取并签收。2.缴款核注。纳税义务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后,应当及时将盖有证明银行已收讫税款的业务印章的税款缴款书送交填发海关验核。(三)退还:1.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确保 IC 卡或 Ikey 正确连接在电脑中,通过“非政策性退税申请”模块向海关提交非政策性退税电子申请,内容包括申请退税海关、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编号、已缴纳税款金额、申请退税理由、申

45、请退还金额(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其他税、利息)、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增值税是否抵扣、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申请人签字、申请人联系地址、申请人联系电话。根据申请理由上传附件如下:1)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无。2)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电子件、无统一版格式)。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无。4)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且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的: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已经退款或者赔款的证明文件(电子件,无统一

46、版格式)。5)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已经赔偿货款的证明文件(电子件、无统一版格式)。2.审核。海关在HP2015系统上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告知企业并打印收入退还书;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企业其理由;需补充填写信息的退回企业补充;上述审核结果均通过网上传输。 3. 查询。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通过互联网访问“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确保 IC 卡或 Ikey 正确连接在电脑中,通过“非政策性退税申请”模块查询办理进度及结果。(四)税单补签发:1.网上办理(电子支付)。进出口企业、单位,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下载并打印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2.窗口办理(柜台支付):1)申请。纳税义务人向填发海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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