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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八八章章 强强制制措措施施 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一)(一) 第一种类型第一种类型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功能定位:逮捕的替代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什么叫唯一 扶养人?) 刑事诉讼法学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的。 上述条件与取保候审的条件有无区别? (二)
2、第二种类型(二)第二种类型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 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 (三)第三种类型(三)第三种类型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义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义 务务。 刑事诉讼法学 二、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二、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处理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 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
3、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学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 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 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 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 与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有什么异同点? 刑事诉讼法学 三、监视居住的决定和三、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执行 (一)决定机关(一)决定机关 (二)执行机关(二)执行机关 (三)执行地点(三)执行地点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 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 在
4、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 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学 (四)执行方式(四)执行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执行机关对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 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 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 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刑事诉讼法学 四、特定案件的指定居所监视四、特定案件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居住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对于涉嫌危害国 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 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 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 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一)适用的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法学 (二
5、)适用的前提条件 “有碍侦查”: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 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 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 、妨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 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三)适用的程序 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法学 (四)指定的居所的条件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保证安全。 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 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六机关规定15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刑事诉讼法学 五、监视居住的五、监视居住的期间期间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 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 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 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 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