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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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湖南工业大学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湖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维护学校学术声誉,服务学校发展战略。第二章 组成规则

2、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不同职能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可根据学院建制,设置学院学术委员会,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按学科领域设置跨学院的学部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以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以下专门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可调整或增设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立办公

3、室,负责处理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与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科学研究委员会办公室和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处,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挂靠人事处。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挂靠发展规划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由秘书处负责统一管理。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

4、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章程;(二)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责任心强;(三)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已取得公认的学术成果,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采取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委员产生应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37人的奇数。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等情况,合理确定各学院的委员名额,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

5、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委员产生具体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聘任。第十条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由校长聘任。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校长办公会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主任会议,商议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

6、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秘书长列席相关会议。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一般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同一委员最多兼任两个专门委员会委员。每个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2 名。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5-9人的奇数。委员人选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推荐候选人,经学院全体教师大会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会议选举产生,

7、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2 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保持一致。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健康、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8、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十七条 对因免职、辞职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导致的委员空缺,按相应的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校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五)学校章程、本章程或专门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

9、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四)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五)学校章程、本章程或专门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1、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

10、核办法;5、学历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招生标准与办法;6、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7、学术评价与争议处理规则以及学术道德规范;8、各专门委员会及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或工作规程。(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1、学校各级各类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的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和奖励;2、学校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4、自主设立各类学术和科研基金、教学和科研项目以及教学和科研奖项等。(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1、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

11、、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或提出处理意见。(五)对其它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或校外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工作组,就有关学术事务独立开展调查、研究、评议等工作,为校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对学科

12、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位评定、师资队伍建设、学术道德等专项学术事务进行处理,履行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各专门委员会具体职责由各自章程予以规定。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本单位学术相关事务,并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授权的其他学术工作。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学院学术委员会具体职责由各自章程予以规定。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

13、项。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一)按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回避的委员;(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一般事项须经到会委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

14、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校学术委员会在审议或者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事先批准并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一年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校学术委员会。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或者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由主持人决定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

15、询问。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相应异议期。对于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于异议期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秘书处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后召开全体会议予以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决定为终局结论。第三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学校应当做出说明。第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参照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第三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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