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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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目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工作原则1.4概念、分类与分级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 应急指挥处理体系2.2 成员部门职责2.3日常管理机构职责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与确认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与终止4.1应急响应启动4.2应急响应措施4.3应急响应终止5 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5.1组织保障5.2技术保障5.3后勤保障6 预案管理与更新7 附则7.1

2、预案制定7.2预案解释部门7.3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马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规、规章,制

3、定本预案。1.3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要开展有效的监测,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4、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做出反应,迅速采取措施。(4)密切配合,科学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科学防治。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1.4概念、分类与分级1.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

5、响公众健康的事件。1.4.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的趋势。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周边以及与我国通

6、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在一个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设区的市。霍乱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并有扩散趋势。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7、,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对多个设区的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行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

8、一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及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市区首次发生。一周内在一个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发现脊髓灰质炎病毒变异株病例或发生聚集脊髓灰质炎临床符合病例。学校、幼儿园、旅游景区、涉外饭店、重

9、要厂矿等重点场所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或中毒事件或其他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腺鼠疫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霍乱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乙类、丙类法定传染病局部爆发,报告时无危重病人和死亡病例。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应急指挥处理体系马山县突发共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为处置马山县突发公共卫生

10、事件的领导机构,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卫生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县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评估,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乡(镇)人民政府、苏博工业园区要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

11、、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执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演练。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并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2.2成员部门职责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

12、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对受害者的救治措施,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县突发共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卫生防病和医学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县委办(县外事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

13、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县政府办:履行综合协调、调度指挥、督查等职能。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协助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科学知识宣传,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居民自我防范能力,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营造有利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舆论氛围。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负责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公共安全体系及应急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协调有关信息资源共享应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

14、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向,必要时启动价格应急预案。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做好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供应工作。负责组织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生产,配合发改部门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通讯联络畅通。县教育局:负责加强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落实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及自我防护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卫

15、生健康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对需要采取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不予配合的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对群众的安抚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实施社会救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负责赈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发放及管理工作。督促殡仪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运送和火化工作。县司法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法治宣传工作。县

16、财政局:负责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所需的经费,核拨应由县人民政府承担的应急费用,并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有关待遇政策落实工作。县医疗保障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负责做好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病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工作,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县生态环境局:协同县卫健局做好全县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生活垃圾的污染治理,配合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指导

17、组织全县环卫系统强化环卫设施及装备的消毒预防工作。县交通运输局: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做好疫区的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机关:负责监督执纪问责,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等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与卫生健康部门互通人畜共患疾病疫情信息。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

18、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协助配合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检测、处置等应急防控工作。县爱卫办: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动员开展清洁卫生、除四害和消毒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质量监督、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其它危害或可能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产品交易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械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19、、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责令整改,消除隐患。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督促旅行社做好旅游团的卫生防病管理,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及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旅游服务行业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县红十字会:负责开展全民应急卫生救护普及培训;组织群众开展救护和救助,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县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的气象资料和信息,做好有关气象预测和报告。必要时,在突

20、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在乡镇或全县进行自动气象站加密观测,提供实时监测和预测预报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武警马山县中队:负责协助公安局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完成各项相关工作。乡镇政府在县人民政府或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2.3日常管理机构职责2.3.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发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时,履行相应职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21、处理相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拟定预防与应急准备的年度工作计划;建立技术人员、应急物资、技术储备信息库并进行动态管理;负责收集、整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并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南宁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订、修改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单项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对各地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2.3.2 县应急机构与职责: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参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

22、管理工作。2.3.3专家咨询委员会与职责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县、乡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

2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2.4.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危险因素和健康监测。2.4.3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主要协助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全县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全县各单位、各乡镇卫生监督工作进行

24、业务指导。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是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影响因素等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监测与预警系统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组成。各级监测与预警机构接受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 (3)各相关部门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对交通、建筑工地、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各监测点的监测。

25、(4)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监测点及监测网络组建的技术方案和相关日常监测工作,制定监测计划,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诊断致病或中毒原因,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监测点的类别、数目、监测内容由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 (5)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

26、警。县人民政府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及时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或解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四级预警制度。属于一般预警级别(级)的,启动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属于较重预警级别(级)的,启动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属于严重(级)的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I级)的,分别启动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国家对发布预警信息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发布。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3.3.1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

27、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3.3.2报告时限和程序根据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

28、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与确认3.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等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3.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到现场调查核实,进行科学分析和初步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方案,未被自治区级突发事件专家委员会确认为突发事件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由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4 突

29、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与终止4.1应急响应启动在发出特别严重(I级)预警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启动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在发出严重(级)预警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决定启动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备案;在发出较重(级)预警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我健康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决定启动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同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在发出一般(级)预警时,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30、需要,决定启动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4.2应急响应措施4.2.1各级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需要,采取以下应急措施。(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启用政府储备金,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理工作。(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逐级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域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报请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

31、及核和辐射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职业危害因素以及辐射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疫区封锁的解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4)紧急强制控制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存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定机关决定并宣布。(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

32、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6)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4.2.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和伤病员救治。(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流行强度及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或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3)根据需要组织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应急控制措施。(4)组织对出入疫点、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33、。(5)根据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6)通报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通报。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通报,同时向毗邻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7)组织制订应急工作方案: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组织专业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8)督导检查: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县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9)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

34、伤病员救治情况、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4.2.3医疗机构(1)开展伤病员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采集生物样本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3)做好医院病区管理、消毒、隔离、安全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4)及时、如实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伤病员,不得拒绝接诊。(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的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对重大中毒或者灾害事故致病(伤)人员,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护。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及时

35、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与报告工作。(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按照拟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技术调查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3)采集相关样本开展实验室检测,查找病因,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4)对医疗机构以外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进行卫生处理或者对疫点进行消毒处理。(5)对医疗机构以外死亡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6)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

36、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7)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8)根据事件性质对公众开展卫生防病知识与应急技能的教育,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提供预防医学咨询服务,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9)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4.2.5卫生监督机构(1)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3)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

37、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4.2.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4.2.7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它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

38、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5)开展相关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4.3应急响应终止4.3.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4.3.2应急响应结束程序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分指挥部批准

39、后终止,同时,向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级应急响应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级应急响应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5 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5.1组织保障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

40、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5.2技术保障5.2.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突发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评估委员会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检验、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综合评估突发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实施预案的建议。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5.2.2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一支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分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常备的机动队伍

41、。随时能够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2)协助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4)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5.2.3医疗救治网络。加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以紧急救援中心、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传染病病区)为主体的医疗救治体系,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急救

42、机构(包括院前急救机构和院内急救机构)、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或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后备医院组成全县医疗救治网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5.3后勤保障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科学制定储备计划。各种药品、疫苗、试剂、防护用品等要及时更新;各种器械、设备要经常调试,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及时有效。5.3.1物资储备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5.3.2经费保障县人民政府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设施项目建设,按规

43、定落实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5.3.3通信与交通保障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5.3.4宣传教育宣传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生产资料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6 预案管理与更新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更新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7 附则(1)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本预案的修订与解释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马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马政办发2015106号)同时废止。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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