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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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编者提按 : 不久以前 ,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 司法解释中 , 明确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 , 从而引起 我国民法学界关 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否可以确立为一个制度的讨论 。 因为这种制度应否确立 , 直接关系到民事责任的传统目的 , 即救济补偿的取向是否要做修正 。 所以 , 这是一个沙及制度 目的和价值取向的重要问题 。 王利明此文对这种 美国固有的制度从历史生成 、 制度构造 、 特征 意义及操作方法诸方面作了细致深入的探究分析 , 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该制度对我国法律制度 的 启发意义 。 所述道理观点如何 , 足可见仁者智者之功 。 惩罚性损害赔偿(pn U itiv

2、 e da n l昭娜 )也称惩戒性的赔偿( exe哪l呵 山m 昭韶)或报复性的 赔偿( 石ndici tv e 如 I哪e S ) , 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 偿 。 柞为一种集补偿 、 惩罚 、 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制度 , 惩罚性赔偿主要在美国法 中采 用 , 为美国所固有 。 2自上个世纪特别是二战以来 , 该制度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等领域得到 了广泛的运用 。 按照菲力普(h iP i i lo p ) 的观点 ,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改变了美国侵权法 。 3 但同时也引起了很多的争议 。 一 、 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和特点 惩罚性的赔偿( pn Uitiv e d

3、即哪) , 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 , 而且 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 4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 给予请 求者的仅仅用于惩罚和威慑的金钱 ” ( , 5 池有学者认为 , 应当区分加重赔偿与惩罚性赔 偿 ,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惩罚与威慑 , 如果被告人行为恶劣 , 造成精神损害 , 就适用加重 赔偿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 如果没有精神损害 , 而被告人的行为需予以制裁 , 就适用惩罚 门 头 No t e , 公即妙叮刀助叫卿认血肠脚o fo T肉 , 7 0 HV a r . L . 妇比v . 51 7 , 5 17(19 57) , 朋d 场明目e

4、 v . M田叮 , 9 5 D lg . 氏p . 76 8 (K . B . 1763) . 2 Ma 刀证v . U币回3址翻 , 1 12 S . Q . 7l l , 715(l卯2) . 3皿皿油yJ . 外山i钾 , 7触乃口山如刀山朋考曰以玛 加俪 : AS话山动协 血 尸h去妇几o f 肠州户乃胡翻肠拍时 , 198 4U . m . L 几 v . 153 . 4参见牛津法律大辞典 , 光明日报出版社 , 1卯8年版 。 5)肠 F . h 而玩竹 , r J . , 阮吨f o r阮叙y ,们阻A L, Nov . 1983 , a t 4 8 . 5民 , Mic l坦

5、dL . Ru目目 , 月如夕血C加朋曰O阅d 石 .弘 过 脚山 凡叨破砂o fPk u山公吧公”吧” . T改m 】五wR冶v i ew , l卯7 . 1 比较法研究 2( X )3年第5期 性赔偿 ;如果被告的行为既造成精神损害 , 又需要予以制裁 , 就要 同时适用加重赔偿和惩 罚性赔偿 。 6 从根本上说 , 惩罚性赔偿是为了弥补补偿性损害赔偿适用的不足问题所产生的 , 两者 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 。 一方面 , 惩罚性赔偿是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前提的 , 只有符合补 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 。 另一方面 ,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定与补偿性 赔偿也有一定的关系 。 美国法

6、院常常表示 , 任何惩罚性赔偿均应限制 , 使其与填补赔偿额 具有某种合理的关联性 。 7 这就是所谓的比例性原则(h e t a tR i。 u l R e ) 。 与补偿性赔偿相比较 , 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如下特点 : (一旧的和功能的多样性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 学者有各种不同的看法 。 例如 , 欧文列举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为四项 , 即惩罚 、 遏制(d e e ) 、 使私人协助执法(la w e n f o代em ent ) 、 补偿 。 “ 喳普曼等人 则认为 ,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有三种 , 即补偿 、 报应(咖b u i to n )和遏制 。 9实质上 , 惩罚性 赔偿的

7、功能主要是补偿和惩罚 。 通过补偿和惩罚的结合 , 而产生 了遏制等其他功能 。 在 许多案件 中 , 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能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和制裁不法行为人 的情况下所适用 的 。 应该看到 , 现代侵权法中侵权责任的惩戒功能有逐渐衰弱的趋势 。 这主要是因为侵 权责任最注重对受害人的补救 , 而不在于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制裁 。 如果不法行为人因 具有足够的财产而对赔偿数额并不在意 , 则无法预防损害再次发生 。 所以 , 一些美国学者 如海尔顿等认为 , 惩罚性赔偿就是采用利益消除的方式 , 来遏制不法行为 。 通过判定惩罚 性赔偿 , 使行为人考量成本效益 , 从利益机制上 ,

8、 对其行为进行遏制 。 这就形成了一种最 优化的遏制方式(o n t io 耐 det e俄n c e ) 。 (o 二)注重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一般损害赔偿中 ,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一般不会影响其赔偿的实际数额 ,但这 明显不足 以对侵权人的行为形成遏制作用 。 为了发挥侵权行为法的惩戒和预防作用 , 有必要针对 被告恶劣的主观状态来对其施加惩罚性赔偿 。 美国惩罚性赔偿的运用通常都注重行为人 的主观恶意 。 如果原告证明被告在实施侵权行为时 , 具有恶意( n la l ic e ) 、 实际的明显 的事 实上的恶意(a c u ta l , e x P e s r s o r m a l i

9、c e 一 i n 一 f a ct ) 、 恶劣的动机(b ad o n I i tv e ) , 或被告完全不顾 及原告的财产或人身安全 , 那么就可以考虑适用惩罚性赔偿 。 ”美国有 1 4个州甚至明 确规定 , 被告必须具有恶意才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 。 加州要求更为严格 , 规定只在不法行 为人有胁迫 、 欺诈等行为和具有恶意的情况下 , 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 幻 一些美国学者通过经济分析的方法 , 表明对行为人主观状态的惩罚也能预防损害发 6王利明主编 : 民法典 侵权责任法研究 , 人民法院出版社 以刃3年版 , 第2 7 5 页 。 7 头 e . 9 . Na b 佣阳 v

10、. 协罗ie wv a s(1乞 x . 1 98 5; ) p司山犯r y . Td estev en sl l朋da , n c I . , 19 3 伽 . A pP . 3 d ss o , 2 38佃 . 孙 - to . 肠3(198 7) . 8 头 Da vid G . 伽 e n , 尸盯山沁及叨如g臼认 尸城以血么,压劝以众了位啥以如n , 7 4 M ICHIGAN LAWRE V I EW12 57 , 12 87(19 76) . 9 B n Je C 份呷 n助 朋d珑ch肥1e Tbil(坎k , 尸以边众思刀山刀叱黔 : 及沈毕,侧犯认肠叭六o fAR郎a t必

11、彻山 , 4 0 a la b a n犯 俪 比vie w , 7 4 1 (1989) 。 o r 触i e K h tN . Hylto n . 尸盯山沈及柳锣洛山“h e t云刀叨矛几必丹份叮 o f 月叽创沼油 , 8 7 9刃架脚ow n la wja l , 4 2 l ( 1卯8) 。 11参见谢哲胜 : 财产法专题研究(二 ) , 元照出版公司 19望,年版 。 1幻陈聪富 : “ 美国法上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 载 (台湾)法学论丛第3 1卷第 5期 , 第2 7 页 。 2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王利明 生 。 如库克 (Co o ke r )通过建立经济模型的方式分析

12、后发现 , 对于过失侵权的受害人最好 进行补偿性赔偿 , 而惩罚性赔偿应 当仅适用于故意侵权行为 。 这主要是因为对故意侵权 行为人的责任适用补偿性赔偿会使加害人侵权行为的成本减少 。 因此 , 库克建议惩罚性 损害赔偿应成为一种对加害人的额外成本 , 以阻止加害人的行为 。 3 (三)具有补充补偿性损害赔偿适用不足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要高于甚至大大高于补偿性损害赔偿 。 在许多情况下 , 惩罚性赔 偿是在实际损害不能准确确定 、 补偿性赔偿难以补偿受 害人损失的情况下适用的 。 在某些情况下 , 如果加害人从不法行为中获得了极大的利益 , 也应 当支付惩罚性赔 偿 。 正如 ow en

13、所指出的 , 惩罚性赔偿运用的原因之一是因为被告从不法行为中获得了 利益 。 4悠罚性赔偿的运用也可以形成有效的利益机制 , 来刺激受害人主张权利 , 并制止 欺诈 、 生产不合格产品等不法行为 。 这需要通过惩罚性赔偿来鼓励受害人提起诉讼 。 5 在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时 , 法官和陪审团还要考虑加害人所获得的利益 、 过错程度 、 经济 能力等因素 。 如果有足够的经济能力 , 则可能负担更重的赔偿责任 。 由此可见 , 惩罚性赔 偿与补偿性赔偿的范围是不同的 。 【四)赔偿数额的法定性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大多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 , 或者 由法律法规对惩 罚性赔偿的 最高数额作出限制 ,

14、以防止法官陪审团任意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 。 这与可由当事人 事先约定赔偿数额和范围的补偿性赔偿不同 , 因为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对过错行为的制裁 , 此种责任是对国家的责任 。 在某些情况下 , 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因超过实际损害的数 额而具有某些惩罚性 , 但这只是对惩罚性违约金的规定 , 而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 。 二 、 惩罚性赔偿的历史发展 大多数学者认为 , 英美法 中的惩罚性赔偿最初源于 176 3 年英国法官 l 。记 Ca l nde n 在 u H ck l。, . Mo n e y 一案中的判决 。 6厚期英国普通法对于非具体损害 , 例如精神痛苦与情绪 受挫 , 无法以金钱

15、计算 , 认为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 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即在于补其不足 。 ” 1 7至1 8世纪 , 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 、 诱奸 、 恶意攻击 、 诬告 、 不法侵占住宅 、 占 有私人文件 、 非法拘禁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 。 1 8世纪曾有一个关 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著名案件 。 在该案中 , 原告是一个医生 , 与被告发生纠纷 , 双方准备 以枪战解决争议 , 后被告提议以饮酒和解 。 被告在原告的酒中加人某种药物 , 使原告感到 非常痛苦 ,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 。 可见当时惩罚性损害赔偿在很大程度上 具有弥补受害人精神痛苦的作用 。 至1 9世纪

16、中叶 , 惩罚性赔偿已被法院普遍采纳 。 “当 (13参见王成 : 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X ( 刀年版 , 第 l兜页 。 一4同注8 , 12 57 , 13为 (】叨6) . 巧压v记L 】h川, A声、 “ 记 贴己人笋如名尸山山 提 及翻 泛唱份 , 8 7 G E O . L . J . 3 59(1期) . 1 6wd 日 . K . B . 2 0 5 , 9 5 D lg . Rep . 76 8 ( C . P . 17 6 3 ) . 在美国则是在1 78 4年的反朋y v . NO I五s 一案中最早确认了这 一制度 。 晓朋y v . N州

17、s , 1S . c . L . 3 , Ia B 币( l78 4 ) . 17同注12 。 15同注8 , 1257(19 76) . 比较法研究 以刃 3年第5期 时的法官认为这一制度的主要功能是惩罚被告 , 并对原告作出补偿 。 2 0世纪以来 , 由于大公司和大企业的蓬勃兴起 , 其制造的各种不合格商品也对消费 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 尽管消费者可以通过一般损害赔偿而获得补救 , 但由于大公司财 大气粗 , 补偿性的赔偿可能难以对其制造和销售不合格甚至危险商品的行为起到遏制作 用 , 这就需要通过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办法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 于是惩罚性损害赔 偿逐渐适用于产品责任

18、, 同时赔偿的数额也在不断提高 。 例如 , 19 65年至198 4 年 , 在美国 旧金山的各法院 ,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增加了 30 0% 。 9有学者认为 , 在过去2 0 年 , 美 国惩罚性赔偿的最大变化就是数额的增加 。 197 6 年最高惩罚性赔偿金仅为2 5万美元 , 但 在 19 81年的一个案件中陪审员确认的赔偿金竟高达1 2 亿 , 上诉审确认为 35 0 万 。 加况其 是在 19 93 年的 T Xor P记u c tio n c o r p . v . 妞 ia n c e R糊u代e sC呷一案中 , 最高法院大大提高 了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 本案中的上诉人为

19、 TXO石油及天然气生产公司 , 被上诉人为专门 出租石油及天然气权利之公司 。 上诉人购买被上诉人某地的租赁权 , 以探勘石油 , 但被上 诉人享有该石油及天然气的权利 。 其后上诉人公司声称其拥有该地的权利让渡书 , 并起 诉主张该地所有权已移转于第三人 , 且认为被上诉人的租赁权不得对抗上诉人 。 被上诉 人乃反诉上诉人希望将该地所有权变更为自己所有 , 而避免支付 50 0 万元到83 0 万元的 权利金 。 法院判决上诉人的权利让渡书无效 , 陪审团判决上诉人应赔偿 1 . 9万元的补偿 性损害赔偿及 1以l 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 最高法院认为此项惩罚性赔偿金是合理的 , 因 为上

20、诉人的诈欺行为若成功 , 将可获得 50 0 万至 8X ( ) 万元的不当利益 , 因此高于实际损害 52 6 倍的惩罚性 赔偿并 不违 反正当法律程序所保护 的权利 。 目前在美国 , 除四个州 (枷i i s a a n 、 Ma s s a c he 8 Us t t 、 N eb璐ka 、 Wa s hi ng to n )未采纳惩罚性赔偿以外 , 各州都已经采纳了 这一制度 , 惩罚性赔偿已经成为美国法中一项非常牢固的制度 。 2 1 按照拉施泰德等人的研究 , 在上个世纪o o年代末惩罚性赔偿极少适用于产品责任 , 自7 0年代后增长很快 , 但在s o年代 中期以后又逐渐下减

21、。 刀其原因可能在于上世纪 s o 年代中期美国掀起的一场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批评运动 。 许多学者认为 , 惩罚性赔偿在 产品责任中的广泛运用妨碍了经济的自由 , 对美国经济和科技的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 美国司法部在 19 95年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表明 , 在7 5个县的 762月义)个案件中 , 当事人 并没有收到数百万的赔偿 , 原告胜诉的案件仅一半(超过 5 万 ) , 并且只是在 6%的案件中 原告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是成功的 , 这些案件 中也只有o r %的赔偿金给了原告 。 但是 学者们的调查结果却并不一致 。 如 Da niel s和Ma r ti n 认为 , 在s o年代

22、初由陪审员裁决的 2 5 , 能7个民事案件中仅 4 . 9% 适用了惩罚性赔偿 ;2 3 坡b e l认为惩罚性赔偿在美国的适用 并不是很普遍 , 大量的案件并没有采用惩罚性赔偿 。 2 4 也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适用范 19同上 。 2 0 C m山a w v . f bd rMoo t r 0 . , 11 9 臼 . Ap p . d 37 5 7 , 17 4 臼 . 均七 . 3 4 8 (19 8 1) . 2 一 Md叨f v . Ui园State s , 112 S . Q . 7 l l ,7 15(l卯2) . 2 2陇ch此1 R us.目 被告对于上述可 能性的知悉程

23、度 ;被告因不法行为获得的利益;被告不法行为持续期 间 , 是否故意隐匿其 不法行为 ;被告被发现不法行为后之态度与行为;被告之财务状况; 被告因该不法行为所 受其他损害赔偿与惩罚的整体吓阻效果 , 包括被告在类似案件对他人负担之填补性赔偿 、 惩罚性赔偿 , 及可能面 临的刑事处罚 。 刀牲美国联 邦最高法院19 91年 审理的一个案件 中 , 最高法院认为 , 惩罚性赔偿的判决 , 应当考虑下列 因素 : 1 . 惩罚性赔偿金与被告行为 可能引起的损害或实际发生的损害之 间是否合理相关 ; 2 . 被告行为之非难程度 、 持续期 间;被告是否知悉或者隐藏不法行为以及过去相同行为是否存在及其

24、频率 ; 3 . 被告不法 行为的获利可能性 、 应否去除该项利益以及是否应使被告承担损害 ;4 . 被告之财务状况 ; 5 . 所有诉讼成本 ;6 . 若被告因该不法行为受有刑事处罚时 , 应减轻赔偿 ;7 . 若被告因该不 法行为受有其他民事赔偿责任 , 惩罚性赔偿金应减低 。 2 8涵此可见 , 美国法上的惩罚性赔 偿的适用标准也在不断完善 。 在美国 , 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违约还是侵权案件?对此 , 看法也不一样 。 根据美国 学者巧山i声的调查 ,“ 自从在 凡既t v . Hollek n朋叩 52y K . 275 , 13B . Mo n . 219 (l劝2)一 案中对产品

25、责任实行惩罚性赔偿以来 , 在过去O 2 年大量的惩罚性赔偿主要发生在产品责 任案件中 。” 润 美国司法部的研究表明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合 同案件 。 其在合同领域 中的适用是侵权案件的3倍 。 在惩罚性赔偿的2 6 . 8 亿美元中 , 与侵权有关的雇佣案件占 5 0 % 。 犯在 s o年代几乎 1乃 的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是商业合同 。 伽美国s o 年代以 后 , 大部分惩罚性赔偿都针对合同责任 , 尤其针对保险契约之保险人恶意地拒绝支付保险 费 ;雇佣合同中的雇用人恶意解雇; 原告与被告之间具有某种从属关系 , 而被告滥用其对 原告的支配和影响力(如雇主利用其支配地位而侵害其雇员的

26、权利) , 等等 。 无论如何 , 惩 罚性赔偿的运用对美国法律的影响是重大的 。 它尤为明显地改变了美国侵权法 。 川 需要指出的是 , 美国许多法案 , 如著名的谢尔曼法案和克莱顿法案等都有关于惩 罚性赔偿的规定 。 美国保护消费者方面的立法如联邦消费者信用保护法 、 职业安全与健 2 5 头 l b用姗A . Ea t即 其二 , 描述某一必然造成他人损害的行 为 , 通常侵权法中仅在前一种意义上使用该词 。 侧 被告具有恶意 , 首先是指其具有故意 , 同时也表明被告在动机上是恶劣的 。 所谓动机恶劣表明被告的动机和 目的在道德上具有 应受谴责性 , 在具有恶意的情况下 , 被告应承担

27、惩罚性赔偿 , 如在 E llrih gtv . Go r v e s 一案 , 被告攻击原告并过失限制原告自由 , 法院认为被告轻率地不顾原告权利和感情的行为可 推论出被告具有恶劣心态 , 而判其给付惩罚性赔偿金 。 在 o l s o n v . iRi d d e 一案中 , 原告除 了租金外 , 并就被告破坏承租房屋 , 请求填补和惩罚性赔偿 。 法院认为恶劣心态不以明示 证明为限 , 也可从有意识地漠视他人权益推论出 。 美国有1 4个州明确规定 , 被告只有具 有恶意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 单纯的过失行为 , 不得判定惩罚性赔偿 。 3 . 毫不关心和不尊重他人的权利 美国有2 3

28、个州规定 , 被告不必基于恶意 , 但须被 告有意漠不关心 、 鲁莽而轻率地不尊重他人权利 。 侧 有时法官也使用 “ 轻率地或有意识 地不顾他人权利(iwl愉l , wantoll , e c r k le s s o r 初h t C o s c n io u s i d se r ga nl) ” 的表述 。 美国国会 一952 年制定的产品责任法肠 e 乃州u ct 咖liy t A et , ( 19 52) s e c . 13( a ) ( l)规定 , 如果有明 确的令人信服的(c le a r a nd 。o n v i n i cg n ) 的证据证明损害是由于毫不顾及(,

29、 kle ssid sr egard ) 可能因产品缺陷而造成损害的 , 应负惩罚性赔偿责任 。 行为人具有此种心态表明行为人 对那些可能因产品遭受损害的人的安全具有一种漠不关心 、 置之不理的状态 。 也有一些 州的法院认为 ,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注意义务 , 即推定其轻率地不顾或漠视他人的 46 4 7 4 8 4 9 w e ndy s Ken n闭y , 瓜 Q陌垃困俪侧自了o f乃 u山妩 及训叩巴注 以叮山 亡阴以 双次川 八和超细扣如如 几 , 1 7J . I l、记 . 另一种观点认为 , 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目的是为了惩罚严重过错 行为 , 不是为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

30、因此 ,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与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之间 , 不应也无须保持所谓的适当比例关系 。 从美国的判例来看 , 法院基本上还是采纳了第一种观点 。 尽管法院已经注意到了惩 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金额之间的比例 , 但某些州认为仍有必要对此作出限制 。 因此 , 一 些州的立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金额之间的比例关系 。 如科罗拉多州规定惩 罚性赔偿不得超过补偿性赔偿的金额 ; 康乃狄克州规定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诉讼 中不得超 过 2倍填补性赔偿金额;印第安那州规定 , 不得超过补偿性赔偿额的 3倍或5万美元 。 2 . 对惩 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作出限制 为防止法官和陪审团滥用裁量权 , 美

31、国许多州已开始通过立法来限制惩罚性赔偿的 最高数额 。 主要的立法例有如下几种 : 一是以补偿性的赔偿金为基数 , 规定不得超过补偿 性赔偿金的若干倍 。 如佛罗里达州规定 , 原告如提出明确的证据以证明惩罚性赔偿金额 不会过高 , 则最高金额可以达到填补性赔偿金额的三倍 。 二是直接规定具体的最高数额 。 如维吉尼亚州规定 , 惩罚性赔偿金不得超过3 5万美元 。 三是既规定不得超过惩罚性赔偿 金的最高数额 , 也规定以补偿性的赔偿金为基数不得超过补偿性赔偿金的若干倍 。 例如 , 德州规定不得超过 2倍财产上的损害额或2 5 万美元 , 加上低于 7 5万美元的非财产上的 损害赔偿 。 刘

32、 3 . 对原告获得惩罚性赔偿的限制 惩罚性赔偿表现出了很强的补偿作用 。 然而 , 批评者认为完全将惩罚性赔偿交给原 告 , 使原告获得其不应获得的金钱是不公正的 , 因此应将全部或部分赔偿额交给政府 。 许 多州采纳了此种观点 。 如尤他州规定 , 惩罚性赔偿超过 2万美元的 , 其中的5 0 %归州政 5 6 1、J均 , 只盯山止优公叨如君“ : Aa州摘能环叭衣六 夕访山以&A奴翻坛泌 , 认 血 C” 祀 棺面 比。尸盯谊诚 D阴呷巴 ,4 (D西山咒e R - hn I stiu te t M朋娜叩hl%9) . 5 7同注1 1 , 第抖 一 2 5页 。 10 . 美国惩罚性

33、赔偿制度研究 王利明 府财政部门 。 s s拂罗里达州规定 , 惩罚性赔偿的 6 5 %归原告 , 3 5%归州政府 。 佐治亚州规 定惩罚性赔偿的7 5 %归州政府 , 其余给原告 。 伊利诺伊州规定法官有权决定惩罚性赔偿 的数额 , 但全部要上交给州政府 。 但如果将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都归州政府 , 也有两个间题 需要解决 : 一是惩罚性赔偿的补偿性功能不能充分体现 。 同时也可能不利于鼓励受害人 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要求 。 二是可能会改变州政府的预算 。 州政府因收人增加 , 将会增加 对司法的补贴 , 无形 中形成对法官和陪审员在作出惩罚性赔偿判决方面的刺激 。 由于判 罚过多或者数额过大

34、 , 也可能会造成对惩罚性赔偿的滥用 。 对此 , 许多学者深感忧虑 。 5 9 六 、 惩罚性赔偿制度合理性的争议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问题 , 在美国的学者之间甚至法官之间历来争论激烈 。 上 个世纪八十年代 中期以后 , 美国掀起了一场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批评运动 , 并引发了一轮 对惩罚性赔偿合理性的讨论 。 下面介绍一些美国关于惩罚性赔偿合理性的争论内容 。 (一 )惩罚性赔偿对社会 的作用 从性质上看 , 一般损害赔偿只具有补偿性 , 实际上是以同等数额的财产购回给他人造 成的损害 。 但是 , 在贫富差距悬殊的情况下 , 这种赔偿可能对富人的不法行为不能形成有 效的遏制 , 个别

35、富人甚至毫不考虑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后果而给他人施加损害 。 在这个意 义上说 , 一般的损害赔偿可能给有钱人提供了一种致他人损害的权利 。 按照法律经济分 析学家的观点 , 由于作出赔偿相应获得一种损害的权利 , 因此只有造成损害所承担的费用 超过了损害行为为其带来的利益 , 才能够起到对损害发生的防止作用 , 对那些富有的人来 说更是如此 。 所以 , 许多学者主张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 , 通过发挥其制裁和遏制功能来维 护社会秩序 。 但反对者认为 , 被告无论财力多寡 , 其不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都是一样 的 。 刑法的处罚都不考虑被告的财力 , 民事赔偿更不应当根据被告 的贫富差距而施加不

36、 同的责任 。 这种根据财力作出处罚的方法 , 也很难体现其遏制作用 。 例如 , 由于无论公司 大小都不愿意从事高成本的行为 , 因此无论是对大公司还是对小公司施加惩罚性赔偿 , 所 起的遏制作用都是相同的 。 网 (二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遏制功能 惩罚性赔偿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功能表现在直接针对主观恶性大的加害人实施惩 罚 , 从而起到遏制不法行为的作用 。 通过惩罚性赔偿 , 才能恢复和维护秩序 。 6 1 惩罚性赔 偿事实上起到了鼓励个人诉讼的作用 ,从而 使个人基于利益主动维护法律程序 、 使法律得 到有效的实施 。 有一些学者认为 , 如果说补偿性赔偿有利于原告 ,则惩罚性赔偿有

37、利于社 会 。 6 2 U妞山O月eA川1 . 78 一 18一l(3) (l卯2) . P印目 C . Fei川犯飞 , 名以沙以石 双朋记 入戏山如几 o f 乃胡血滋吏加扭招娜 通以湘曰认只”“园吞护幻 加勿愁 , 4 2 油s eW . R咫 . L e R v . 339 , 355 (l男2) . 同注12 , 第41页 。 S 吧 StePhen. D i e te s nea l f o r 黝呼口刊m 花苗 buti朋 欣 , 林釉刀 , 肠吨月袱叮 叼沥 几材 肠翻 , 7 3 佃 . L . Rev . 5 55 , 6团 ( l 9 8 5 ) (吐服口吨 v idjl

38、 l扭 蒯 , i - ) . l 声、. .J e e 、. . 产 00 OJ O - 5 1、J6矛O 尹胜. 洲. . . r 广. 6 2朋 el M司】 oy L . Re v . 2 7解 a及吨 s I庆抓目l: A,I A 咭功邢曰. 血h e t l版灿岁 o f 尸山山诚刀助如召巴认肠油呷勺 ,男 肠lu m , 274 ( ) (l 奥科) . 比较法研究 人刃 3年第5期 但反对者认为 , 民事责任不应当具有遏制的功能 , 贯彻遏制功能实际上使得赔偿完全 出于社会需要 , 而不是从损害出发来考虑责任 , 这会使责任具有不确定性 。 按照桑斯登等 人的看法 , 既然存在

39、着刑法上的制裁和行政法上的罚款 , 就不应当采用惩罚性赔偿 。 遏制 功能主要依靠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来完成 , 不能通过惩罚性赔偿来替代刑事和行政责 任 。 。 (三)惩罚性赔偿是否符合正当程序的问题 美国许多学者认为 , 惩罚性赔偿是违反正当程序的 。 其理由在于 : 第一 , 根据美国宪 法第1 4修正案的规定 , 剥夺被告的财产应当符合正当的法律程序 , 但由于惩罚性赔偿的 金额多寡完全由陪审团决定 , 缺乏明确的标准又使被告难以预见 , 因此它是违反正当程序 的 。 第二 , 刑事责任具有制裁和遏制的功能 , 而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 , 惩罚性赔偿则混淆 了这两种界限 , 发挥了刑事至少

40、是准刑事的功能 。 同时由于其只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 因此 缺乏一套严格的刑 事程序对被告予以保护 。 可以说 , 惩罚性赔偿的应用规避了刑事程 序 。 6 4 第三 , 在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性赔偿后 , 还要支付惩罚性赔偿 , 这种对被告的重复制 裁方式 , 严重违反了美国法的正义原则 。 但是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来看 , 并不认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违反正当程序 。 例如 , 在 B出永es r Uf e& Ca s ua ly t o C . v . Ce r h n s a w一案中 , 上诉人保险公司主张 , 一审法院判 决上诉人在 2万美元的填补性损害赔偿之外 , 加上 16 0 万

41、美元惩罚性赔偿金 , 应 构成违 宪 。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法官认为并不构成违宪 。 在 198 8 年的 B ig n 一 e F币 , n I - du stir e so fVe n n ollt , c n I . v , e Kl c o i D s卿能1, c n I 一案中 , 上诉人主张 , 在 5万美元的补偿性损 害赔偿之外 , 加上 以刃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显然过高 , 已违反宪法的正当程序的规定 。 但 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法官认为 , 上诉人援引宪法第1 4修正案关于正当程序的规定是不恰当 的 , 因此其请求不能支持 。 在X T Or P 记u ctio n o C甲

42、. v . Ai i l a c n e Re s o s 一案中 , 惩罚性赔偿 数额超出实际损失的 52 6 倍 , 联邦最高法院也不认为违反正当程序 。 (四)惩罚性赔偿对经济的影响 赞成采用惩罚性赔偿的学者认为 , 惩罚性赔偿将会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 在产 品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 , 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的质量 , 防止危险产品投人市场损害消费 者的安全 。 在现代社会 , 发生侵权时 , 若损害赔偿额太小 , 大公司往往极易将之计人公司 成本 , 或由责任保险金来支付 , 侵权行为也必无法制止 。 只有加大处罚力度 , 在一般损害 赔偿之外 , 还施以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 才能

43、遏制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 。 此种情形在美国 侵权法中被称为 “ 深口袋 ” (d e ep o c pk e t )理论 。 砧汝口在 凡记Ro n t 一案 中 , 福特公司知道 iP no t 的排气缸是危险的而未改造 , 法庭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 , 以促使其主动纠正和消 除危险 。 肠也为如果没有惩罚性赔偿 , 福特公司可能不会主动地改进排气缸的设计 , 则未 来发生更多和更大的事故时 , 其作出的赔偿不仅更大 , 且对消费者的危害也更大 。 据有的 学者调查 , 自此案后 , 针对福特产品的责任诉讼极大减少 。 可见 ,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应用 6 3 S犯O姗R . 51川s e t

44、i n , D曰 lid K公i n en田 ,田ld Da vid 段I习a d e , 击 哪嘿 乃口山沁及训哗卿功众人从劝郎o n Q罗谊 . .忿翻二 - 咖 认肠叨 , 10 7 h e t y幽 嘛 j 目 ,20 7 1 , 2仪抖(1卯8 ) . (6 4 Pme S S r , 肠由 , sh t d e . 198 4 , P . l l . 6 5 Vin c e n tR . J o腼即n , 触山纪“吧几心 , Ceo rli n eA .翅Iellc pn受石 , l卯5 , p . 15 . (6 6&访均h awv . 凡司MOto r0 . , 1 19 a

45、l C . App . 3d757 , 7 75 一7 6, 17 4Ca l . Rpt r . 3 4 8 , 3印 一61 (1981) . 12 .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王利 明 有利于提高产品的安全性 , 增强产品的竞争性 。 同时由于对外国公司的判罚也很重 , 其也 不会损害美国的利益 , 例如 , 日本本田汽车公司生产 的超小型汽车因乘客座位部分设计不 良 , 曾被判 50 0 万美元 的赔偿金 。 e 7 j 尤其应当看到 , 在普通法 的历史上 , 惩罚性赔偿可以 针对欺诈等行为 , 而惩罚欺诈和不当阐述 , 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 , 保护交易的安全 。 然而 , 反对适

46、用惩罚性赔偿的学者认为 , 惩罚性赔偿对经济的发展是弊大于利的 , 甚 至会造成重大损害 。 表现在 : 第一 , 惩罚性赔偿的运用将会给许多企业强加过重的经济负 担 , 甚至可能导致这些企业破产 , 这对经济的发展没有好处 。 过高的赔偿数额无疑是判处 公司死刑 , 对小公司尤其如此 。 还有一些人认为公司会将惩罚转嫁给消费者 。 砚第二 , 惩 罚性损害赔偿的遏制作用过大 , 也会妨碍人们的行为 自由 , 表现在产品责任领域 , 必然会 使生产商不敢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 , 从而影响产业的发展 。 正如 Ow en 指出的 , 惩罚性赔 偿赔偿极易被滥用 , 对制造者滥用制裁 , 将危害新产

47、品的研究和开发 。 侧 第三 , 惩罚性赔 偿也不能真正解决产品的安全问题 。 另外 , 许多产品的缺陷是公司事先不知道的 , 只有在 公司事先知道未来损害的情况下 , 惩 一 罚性赔偿对其才是有效的 。 L 止明比较分析不同的 州 , 发现没有采用惩罚性赔偿的州并没有明显的安全问题 。 (五 )对受害人的保护 问题 受害人获得的惩罚性赔偿 , 是否属于不当收入甚至是飞来的横财呢?赞成者认为 , 一 方面 , 受害人遭受的损失难以用金钱评价 。 从某种意义上说 , 惩罚性赔偿使受害人完全得 到了其应该获得的赔偿 。 另一方面 , 惩罚性赔偿也有助于补偿原告的律师费等费用 。 还 应看到 , 惩

48、罚性赔偿可以形成一种利益刺激机制 , 有利于鼓励受害人提起诉讼 。 波斯纳认 为 , 如果在轻微的刑事案件中 , 由于补偿性赔偿的数额较小或者难以证明 , 检察官可能不 积极办案 , 在此情况下 , 若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 , 被害人可能会采用私力救济的方法来惩 罚加害人 。 而如果有惩罚性赔偿制度 , 则受害人可以以 民事诉讼的方式使加害人承担惩 罚性赔偿 , 这既避免了私力救济的发生 , 也有助于社会的安宁 。 侧 但反对者认为 , 实行惩罚性赔偿给被告强加了过重的经济负担 , 原告得到了意外的财 产 , 实行此种赔偿极大地鼓励了个人诉讼 , 甚至可能导致滥讼行为 , 对社会并无益处 。 惩

49、 罚性赔偿是民事案件的补偿和刑事案件的制裁和遏制之间的灰色地带 。 咖它在性质上 是惩罚而不是赔偿 , 是在民事诉讼中引进了一种准刑事的制裁 。 这对被告来说是不公平 的 。 刀 反对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学者还提出了如下批评意见 : 第一 , 陪审团和法官享有过 大的裁量权 。 由于惩罚性赔偿在适用中缺乏明确的标准 , 在许多案件中 , 陪审团不是根据 被告的过错以及其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来决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和赔偿多少 , 而是以 67 68 陈聪富 :“ 美国惩罚性赔偿金的发展趋势 ”, 台大法学论丛第2 7卷第一期 , 第1 3页 。 口云山妇i&儿瓦he r , 尸盯山如曰。山刀电卿 服及 把叮 仇 产 、 d “匀 住泌以勿 乙贴曰 , 6 5 11班叫 . L . 二 . 1 , 4 7 (19 8 2) . h t e to f 山既da n料罗5 . 同注8 。 头 凡 cha n dA . R翻叮 , 哪咖o f俪 228(1男8) . NewY6k r : 儿碑 n l如wa ndBu sin溯 . . 同注 53 0 PaOIM . Syke s , NOIe , 赫面肠堵 a 几烟io t 八 肠硬六脱?5呼劝即嗯认川及自尸盯山如刀助的君 甲 血诚网 . 讥丑肠W , . 肠咫 , 7 5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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