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宋朝的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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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宋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宋朝的立法成就 一、宋朝法治的特色 1、在军事方面,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 2、崇文抑武,重视选拔官吏 3、大度兼容,强调慎法 4、重视经济立法、通商惠工,宋朝的法律形式,宋代的法律体系比较特殊,律(指宋刑统)、敕、令、格、式、例等。 宋刑统是中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大变革。自战国时期李悝制定法经、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历代法典皆称为律。唐末大中刑律统类的编纂,改变了传统的法典模式,除了保持“用律为主”的特色外,“至于朝廷之禁令,州县之常科,各以类分,悉令编附。” 简而言之,所谓的刑统,就是把本朝的刑法内容,包括律、令、格、式、敕等悉合一处,加以编纂,勒成一

2、部刑书,即为刑统。,二、立法概况,1、宋刑统的制定和颁行 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八月颁行天下,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其一,将502条文分成213门,删去了每篇篇名沿革史; 其二,在相关的律文之后附有相关的敕令格式177条,每条冠以“准”字,作为法典的补充; 其三,在名例律新增加了“一部律内余条准此”门类,如凡言祀者,祭享同; 其四,增加了32条起请条,以“臣等参详”起句。 其五,名例律第六“杂条门”以小字“议”的形式,对疏议的内容进行了补充。,2、宋代的编敕,敕是皇帝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命令,称为“散敕”或“宣敕”。散敕积累到一定数量,经过立法程序,删修

3、成编敕。宋代有专门的编敕机构,如宋仁宗时,设立了“详定编敕所”,南宋时,又称“重修敕令所“、“编修敕令所”等。 宋史刑法志记载:“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其法律地位最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南宋时期朱熹说:“今世断狱只用敕,敕中无,方用律。” 敕是皇帝颁布诏令的一种形式,可以随时补充、修改甚至废弃律。宋朝编敕活动十分频繁,几乎每位皇帝都编有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太祖时期有建隆编敕4卷106条;真宗时期的咸平编敕多达12卷18555条之多。,3、编例,宋代把对审判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编辑成集的活动叫作编例。开始于北宋中期,盛行于南宋。 北宋时期的编敕有熙

4、宁法寺断例、元符刑名断例等。南宋时期,先后有绍兴刑名疑难断例、开禧刑名断例等。编例成为南宋的判例法,并有取代敕的迹象。 宋代还有一种与判例性质类似的法律形式,叫“批状指挥”,它是尚书省、枢密院等中央官署就具体公事发给下级官署的指令。,宋代的断例有特旨断例和一般的刑名断例的区别。“刑名断例”通常依据宋刑统十二篇的形式编纂,如绍兴编修刑名疑难断例二十二卷,其中名例、卫禁共二卷,职制、户婚、厩库、擅兴共一卷,贼盗三卷,斗讼七卷,诈伪一卷,杂例一卷,捕亡三卷,断狱二卷,目录一卷,修书指挥一卷。,4、条法事类,条法事类是以“事类”为标准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每项事类中同时收入相关的敕令格式和申明等。“申明

5、”是法律解释。条法事类产生于南宋孝宗淳熙年间,当时编纂了淳熙敕令格式,因分散于不同的篇章,因此孝宗下令采用条法事类的形式,于淳熙8年颁布了淳熙条法事类。宁宗时期有庆元条法事类80卷和理宗时期的淳佑条法事类430卷。,5、令、格、式,令是关于国家制度的法律规定。现存保存想对完整的是宋代的天圣令。宁波天一阁本天圣七年(1029年)始修成天圣令,这是第一部真正的宋代令。此时距宋开国已有六十八年历史。天圣令修定后,又过了近六十年,宋修订了第二部令元丰令。从宋初至神宗修撰元丰令,宋代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天圣令的修撰,刚好居这段历史之中端。天圣令在北宋法制编撰史上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格是宋代另一种重

6、要的法律形式。如庆元条法事类引给赐格“诸军请官马而无鞍辔,每副钱一贯三百文。” 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第二节:宋朝的刑事法律,一、宋代重典惩治盗贼的法律 宋代对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处罚减轻,唯独对于盗贼犯罪处罚很重。 其一,对于盗贼犯罪比唐律明显加重。唐律:诸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 宋刑统规定:“擒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并集众决杀。” 关于盗窃罪,唐律:窃盗得财一尺杖六十,五匹徒一年,五十匹加役流。宋刑统规定:“捉获窃盗,赃满三匹以上,并集众决杀。”,宋代颁布惩治盗匪的法律,(一)、窝藏重法 嘉祐六年(1061),宋仁宗始命开封府诸县,贼盗囊槖

7、之家立重法,将该地区划为重法地,凡在重法地犯盗贼重罪或窝藏盗贼者,一律严惩。嘉祐七年,正式颁布了窝藏重法,加重了对窝藏盗贼的惩罚力度。 (二)重法 宋英宗即位之后,在惩治盗贼犯罪方面,继承了仁宗时期窝藏重法的内容,并有所发展。针对那些“凶恶之人结集,强劫人户财物,杀害捕盗官吏”的严重形势,制定了重法,即在重法地内犯抢劫盗窃等犯罪,给予严惩,宋史刑法志对重法地作了介绍:“凡重法地,嘉祐中始于开封府诸县,后稍及诸州。以开封府东明、考城、长垣县,京西滑州,淮南宿州,河北澶州,京东应天府、濮、齐、徐、济、单、兖、郓、沂州、淮阳军,亦立重法,著为令。至元丰时,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郡县浸益

8、广矣。元丰敕,重法地分,劫盗五人以上,凶恶者,方论以重法。” 对于在重法地犯罪之人,宋代法律处罚极重,如“获强劫罪死者,以分所当得家产给告人,本房骨肉送千里外州军编管。”为了保证重法的实施,还加强了各级官吏的法律责任,把捕获“强劫贼盗”作为官吏升迁贬黜的重要标准。,(三)、盗贼重法 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制定了盗贼重法,吸收了宋英宗时重法的内容,扩大了重法的适用范围,规定:“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有些地区虽非重法之地,但只要是贼盗犯罪的窝主或窝藏犯,也以重法论处。如有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间,或群行州县之内,劫掠江海船筏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论” 此后

9、,哲宗、徽宗统治时期,均沿袭了盗贼重法,严惩盗贼犯罪。,二 、宋代新创的刑罚制度,1、折杖法的创立:是把五刑中的笞、杖、徒、流折抵为杖刑的一种办法。 、流刑,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二千五百里,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 、徒刑,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徒二年,脊杖十七;徒一年半,脊杖十五;徒一年,脊杖十三,放。 杖一百,决臀杖二十;杖九十,决臀杖十八;杖八十,决臀杖十五;杖七十,臀杖十五放;杖六十,臀杖十三。、笞五十,臀杖十下;笞四十、三十,臀杖八下;笞二十、一十,臀杖七下。,折杖法是一种体现轻刑思想的新刑制,该刑种

10、的实施使得“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但其只适用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对于反逆、强盗等重大犯罪则不适用。尤其是从北宋中期以后,刑罚有不断加重的倾向。,2、刺配刑的出现。,刺配刑始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936943),是一种非常残酷的刑罚制度,明代邱浚指出:“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杖其背,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指犯而兼受三刑也。” 北宋初年,刺配刑只是临时使用,并不是法定的刑罚。宋真宗时期,刺配刑被引入编敕,使之成为法定的刑种。在宋真宗大中祥符的编敕中,涉及刺配的内容有四十六条,仁宗庆历年间的编敕涉及到的刺配刑增加到一百七十条。南宋时,刺配人犯已多达十余万人之众。刺配

11、刑的出现,开启了宋代复活肉刑的先例。,3、凌迟刑和“决重杖一顿处死”,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为残酷的生命刑。根据文献记载,该刑罚起源于五代,法定于辽朝,盛行于两宋。凌迟刑的执行方法令人惨不忍睹,据读律佩觽说:“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完肤,然后为之割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北宋真宗以前,未曾使用过凌迟刑。宋仁宗天圣六年(1018),荆湖地区有杀活人祭鬼的恶俗,对首犯使用凌迟刑,凌迟刑开始合法化。南宋断过大辟人数式中,把死刑分为凌迟刑、处斩、绞刑三等,凌迟刑为法定的第一等死罪。 4、编管和安置 把犯罪之人编入外州户籍,限制其人身自由。,水浒传第八回关于刺配

12、刑的记载,滕知府审判林冲:“不合腰悬利刃,误入节堂”,脊杖二十,刺配远恶军州。 “就此日,府尹回来升厅,叫林冲除了长枷,断了二十脊杖,唤个文笔匠刺了面颊,量地方远近,该配沧州牢城。”,第三节:宋代的民商法律,一、民事法律 户籍、身份和民事能力 (一)、宋代的所有权立法 两宋时期,由于采取了“赋役不均,田制不立”的政策,土地私有制得到了迅速发展, 以至于在宋仁宗时,颁布了限田的法令,规定私人自“公卿以下,毋过三十顷。”,两宋时期,还出现了家族共有的土地财产权,这些共有土地包括墓田、义庄等形式。家族内的墓田,其使用和处分必须由家族内的共有人众议决定,禁止私自处分。义庄又称为族产,是宗族的共同财产,

13、出现于北宋,财产主要来源于宗族中富有者的捐献或族人共同出资购置。族产的收益主要用于祭祀祖先、赡济族众、资助族中子弟学习等。一些大的宗族对于族产的使用、收益、处分等还制定了义庄规矩等办法。,关于阑遗物的规定。,法典规定拾得人必须送交官府,由官府出榜召所有权人认领,期满无人识认者,归国家所有。南宋时期,对拾得物的规定又作了进一步完善,“诸得阑遗物者,送所在官司封记籍定,牓谕召人识认,有人认者,先责隐细状,验同,取保给付。满百日无人认者,没官。”,两宋时期著作权保护的法规,两宋时期,印刷业发达,一些作者或私人印刷机构创造了一种“书牌”,相当于现代的“版权页”,一般附于著作的末尾,内容包括出版者的姓名

14、、刻书人、出版时间等,并标有“已申上司,不许复版”等字样。南宋咸淳二年(1266),福建和浙江转运司为太学博士祝穆刻印方舆胜览等著作发布了榜文,榜文称作者“一生灯窗辛勤所就,非其它剽窃编类者比”,禁止翻刊,如有擅自盗刻,允许作者到官府“陈告,追人,毁版”。,(二)、宋代的契约,1、买卖契约 宋代不动产买卖契约成立需要具备如下几个要件: 其一,先问房亲。宋刑统户婚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 其二,输钱印契。宋太祖开宝二年,“令民典卖田宅,输钱印契,税契制限二月”。契税,即交易税。 其三,过割赋税。契约上写明租税、役钱的数额。

15、其四,原主离业。“凡典卖田宅,听其离业,毋就租以充客户”。,2、宋代的典当契约,宋代典当契约是一种有赎回条件的特殊契约。其债务人称业主,债权人称钱主或典主。宋代的典当契约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其一,契约为凭。典当契约必须采用加画骑缝记号的副本书面契约形式。“应典卖倚当庄宅田主,并立合同契四本,一付钱主,一付业主,一纳商税院,一留本县。” 其二,典权归家长。 其三,典卖程序适用买卖程序。价金交付的期限120天。 其四,严禁一物两典,宋刑统规定:“有将物业重叠倚当者,本主、牙人、邻人并契上署名人,各计所欺入己钱数,并准盗论;不分受钱者,减三等”。 其五,规定了回赎的年限为三十年。,(三)、宋代的家庭

16、和继承,宋代禁止收养异姓养子,“养异姓男者,徒一年。”但“小儿三岁以下,本生父母遗弃,若不听收养,即性命将绝,故虽异姓,听收养,即从其姓。” 宋代允许收养同宗晚辈子侄为养子。,敦煌资料收录了宋 乾德二(960)年史氾三立嗣文书,乾德二年甲子岁九月廿七日弟史氾三前因不备,今无亲生之子,请屈叔侄亲枝姊妹团坐商量,欲议养兄史粉塠亲男愿寿,便作氾三腹生亲子。自今以后,其叔氾三切不得二意三心,好须勾当,收新妇荣聘。所有资地水活什物等,便共氾三子、媳、并及阿荣、准亭、愿寿各取一分,不令偏并。,第22回关于出籍的记述,“宋太公三年前出了宋江的籍,告了执凭文帖。见有抄白在此。”抄白,官厅文书的副本。 “原来故

17、宋时为官容易,做吏最难。为甚的为官容易?皆因只是那时朝廷奸臣当道,谗佞专权,非亲不用,非财不取。为甚的为吏难?那时做时押司的,但犯罪责,轻则刺配远恶军州,重则抄扎家产,结果了残生性命。又恐连累父母,教爹娘告了忤逆,出了籍册,各户另居,官给执凭公文存照,不相来往,却做家私在屋里”。,宋代的财产继承,宋代实行诸子均分的原则。但对绝户的财产处分比较特殊,宋代户绝财产的继承顺序是:在室女、近亲、官府。 宋朝的命继子也可继承部分财产。 宋仁宗天圣四年(1026),颁布了户绝条贯,允许财产所有人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遗产,“若亡人遗嘱,证验分明,依遗嘱施行。”遗嘱继承的前提是既无男性子嗣,又无女性继承人。

18、遗嘱的制定须经族人见证、官府印押,否则无效。,北宋初年,又规定归宗女和在室女拥有同样的继承权,“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得夫家财产入己,还归父母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女例。” 宋哲宗元符元年(1098),对出嫁女的财产继承又作了重新规定:“户绝财产尽均给在室女及归宗女,千贯以上者,内以一分给出嫁诸女。止有归宗女者,三分中给二分。” 南宋时期,归宗女的财产继承权有所下降,“户绝财产尽给在室诸女,而归宗女减半”,为在室女份额的一半。,(四)、宋代婚姻法的变化,1、宋代法律对夫权的限制 中国古代妻子背叛丈夫离家出走,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但若丈夫背妻擅自离家,长期不归,唐以前的法律属于空

19、白。到了宋代,律文对此作了补充规定,即丈夫失踪六年,妻子可以改嫁,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二“大中祥符七年(1014)春正月壬辰”条记载:“时,京城民既浃旬,持其赀产亡去。而律有夫亡六年改嫁之制,其妻迫于饥寒,诣登闻上诉。”南宋时期,又缩短为三年,“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 此外,宋代法律还规定,若丈夫“令妻及子孙妇若女使为娼,并媒合与人奸者,虽未成,并离之,女使放从便”。,宋代的离婚文书,水浒传第8回 当时叫酒保寻个写文书的来,买了一张纸来,那人写,林冲说:“东京八十万禁军教头林冲,为因身犯重罪,断配沧州,去后存亡不保。有妻张氏年少,情愿立此休书,任从改嫁,永无争执,委是自行情愿,即非相逼,

20、恐后无凭,立此文约为照。年月日” 林冲当下看人写了,借过笔来,去年月日下押个花字,打个手模。,二、宋代的商事立法,1、商业立法 政府采购的 “书市买牌”制度:官府把所需要的物品、价格书写在牌子上,公布于市,愿意成交的商人到市买处交易。 规范了交易活动的中介人牙人制度。 严格按照法律对商人征税。,2、宋代的专卖法,宋代的专卖法十分严格,法律规定私自煎盐三斤,酿酒三斗,造酒曲十五斤,处以极刑。 盐法:宋代的盐法主要有两种:一为官鬻,二为工商。官鬻的办法是“官般法”,工商的办法是采用“折中法”。 酒法:宋代酒的专卖制度主要是采取官卖法、买扑法(包税制)、隔槽法。 茶法:引交法,是一种赋予茶商以茶叶专

21、卖商的地位。交引是一种茶叶提货单。,2、宋代的货币立法,宋代禁止私自铸造钱币,宋刑统”私铸钱”条规定:“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并株连亲属及邻里。 宋仁宗天圣元年,在益州设立交子务,将交子的印制、发行由官府控制。南宋高宗时期,还印制了关子和会子。 两宋时期,为了保障货币流通,政府制定了伪造交子法和“定伪造会子法”。,3、宋代的市舶条法,元丰三年(1080年)的广州市舶条,简称为元丰法。元丰法的主要内容: 其一,关于商舶的管理。 出海的商船必须从官方制定的港口(广州、明州、杭州)起航和返航;商船出海前,必须向所在官府登记,再由市舶司发给公据;商船出海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规定了商船返航的期限。 其二

22、,对于进口货物的管理。 对于进入港口的商船实行抽分,征收十分之一的实物税;官府低价舶买外商的货物。,第四节:宋代的行政立法,一、行政体制 1、中央的二府三司 宋初虽然保留了唐代三省的形式,但为了消弱相权,“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不预朝政。”中书门下长官“中书门下平章事”行宰相事,负责国家的行政事务,一般有二、三人,无定员。另设“参知政事”为副宰相,使之互相牵制。 为便于皇帝控制军权,宋朝设枢密院为中央军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军队的管理事务,枢密使、副使、知枢密院事为其长官。枢密院的职责是“掌军国机务、兵防、边备、戎马之政令,出纳密命,以佐邦治。 中央设立三司,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负责全国的财

23、政,被称为“计相”,以分宰相之财权。三司的地位虽低于二府,但由于宋代对财政极度倚重,故三司使长官备受重视。宋神宗元丰改制后,三司的权力并入户部。,2、地方行政机构,宋太祖即位后,逐步收回了地方藩镇节度使的军权、行政权和财权,重新规划了地方行政体制。宋代的地方分为路、州(府、军、监)、县三级行政机构。路相当于唐代的道,路设有四种官职:经略安抚使(又称帅司),掌管一路的军政;转运使(又称为漕司),掌一路或数路的财赋;提点刑狱使(又称宪司),掌司法事务;提举常平使(又称仓司),掌赈灾、盐铁专卖等事务。以上四官由中央委派,互不统率,互相监督,直接对皇帝负责。 府、州、军、监为同级行政机关,以知府、知州

24、、知军、知监为其最高长官,由皇帝任命的文官担任。另外,各州还设立了“事得专达”中央的通判,以分知州之权。通判带有监察官的性质,既非知州副职,又非属官,故有“州监”之称。随着中央集权的逐步稳固,通判逐渐演变成知州的副长官。 县以知县为最高长官,由中央任命的文官担任,负责本地的户口、赋税、赈灾、诉讼等方面的事务。,二、官吏选任和考课制度,1、官吏的选拔 科举考试一经录取则授予官职。 创立了殿试、锁院、糊名、誊录、回避制度。 2、考课制度 磨勘制:凡由朝廷指定官署考核官员功过,称为磨勘。凭资历升官。 历纸制:各部院长官平时记录所属政绩的优劣的考状,称为历纸。,宋太宗端拱三年,审官院“掌审京朝官”,负

25、责在朝官员的考核;地方官员的考核,则由考课院负责。考察地方官员的标准是“四善四最”,四善即德义、清慎、公平、恪勤。四最是“断狱平允、赋入不扰,均役屏盗、劝课农桑,振恤饥穷、导修水利,户籍增衍、整治簿书。” 为了保障考课制度的顺利实施,法典专设了考课令的篇目。宋神宗熙宁元年,颁布了守令四善四最课法。 庆元条法事类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诸考知州县令课绩不实者,优劣等徒二年,上等减二等,中下者又减一等。有所请求而不实,及官司各以违制论。”,宋代职官的差遣制度,宋代官制实行官、职、差遣制度。据宋史职官志记载:“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

26、外之事。”差遣制的主要特点是使官职名称与实际职务相分离。官只表示官阶俸禄品级,并不执掌实权;职是加官虚衔,属名誉称号;只有差遣才负有实任。差遣制原来是一种临时性的任官方式,到后来成为为正式的任官方式,以至于“仆射、尚书、丞、郎、员外,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八九。”,第五节:宋代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体系 宋代中央常设的司法机关仍以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北宋前期,还创立了审刑院。 大理寺是中央的审判机构。宋神宗元丰改制前不设专职长官,而以朝官兼任,判寺事一人为首,权少卿一人为副。下设兼正、兼丞,谓之“详断官”,后来改称“法直官”或“检法官”。大理寺分为左断刑、右治狱两个系统,左断刑分管“天下奏

27、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的案件;右治狱分管京师百官案件及皇帝特旨交办的案件。 刑部是中央六部之一,是司法、行政权兼具的部门。负责全国死刑已决的案件,以及官员犯罪除免、经赦叙用、定夺昭雪的案件。 御史台是宋代中央的监察机构,其司法权主要体现在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和监督,受理官员行贿受贿、贪赃枉法的案件等。,北宋初期的审刑院,审刑院,又称“宫中审刑院”,是北宋初年的审判复核机关。淳化二年(991),为了防止大理寺、刑部胥吏舞弊,于禁中设审刑院,以朝官一人知院事,另设详议官六人,“凡狱具上,先经大理,断谳既定,报审刑,然后知院与详议官定成文草,奏记上中书,中书以奏天子论决。”审刑院的权力凌驾

28、于大理寺和刑部之上,是北宋初期为了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产物。元丰改革官制以后,撤销了审刑院,将其职权归还刑部和大理寺。,地方司法机构,1、开封府、临安府 开封府、临安府是两宋时期都城所在地,也是一个特殊的司法行政机构。开封府以尹、牧为长官,尹以亲王担任,但不常设,以权知开封府一人为主管,下设左右厅、府院、左右军巡院等机构。其职责是“中都之狱讼皆受而听焉,小事则裁决,大事则禀奏。若承旨已断者,刑部、御史台无辄纠察。” 2、提点刑狱司 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在州县之上增设了提点刑狱司,作为路一级的司法机构。提点刑狱司简称“提刑司”、“宪司”等,主管官为提点刑狱公事,职责是“掌察所部之狱讼而平

29、其曲直,所至审问囚徒,详核案牍,凡禁系淹延而不决,盗窃逋窜而不获,皆劾以闻,及举刺官吏之事。” 3、州、县 州、县是宋代地方基层的审判机构。州以知州为长官,通判为辅职,属官有判官、推官、录事、司法参军、司户参军等属职。,专门受理诣阙投诉的中央机构,1、登闻鼓院,宋初称为鼓司,真宗景德四年(1007),改鼓司为登闻鼓院,判院二员,以带职朝官主管院事。凡涉及公私利济、朝政阙失、理雪冤狱等事均可经登闻鼓院进状上闻。 2、登闻检院,宋初设立匦院,接受文状。后改为登闻院,景德四年(1007)又改为登闻检院,判院官一人,以带职郎官以上至两省充。凡有关军国机密、朝政得失、公私利害等事,皆许接受转进。“未经鼓

30、院者,检院不得接受。” 3、理检院,初设于宋太宗淳化二年(992),以两省官员判院事,至道三年(997)废,仁宗天圣七年(1029)复置,以御史中丞为理检使。凡“登闻院、鼓司进状人,有称冤滥沉屈者,即引送理检院审问。” 4、若上述三院仍不予接受,则可拦御驾告诉,由军头引见司转奏。宋初设军头司和引见司,后合并为一司,称军头引见司,设勾当官五人,以内侍省都知、押班及閤门通事舍人以上充。,二、宋代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1、大案奏裁制 宋太祖建隆三年规定:“郡国断大辟,录案朱书格律断词,收禁日月、典官姓名,以闻取旨。”县令只能判决杖以下的案件。 水浒传第27回记述了宋代地方司法机关审理武松案件的经过。,

31、宋代的阿云之狱,沈家本寄簃文存卷,美国学者蓝德彰(John D.Langlois)在宋元法学中的“活法”、台湾徐道邻中国法制史论集、香港的苏基朗神宗朝阿云案辨正等都有所论。 阿云在服丧期间,与一个叫韦阿大的男人订了婚。她因阿大丑陋,不满此桩婚姻。一天,当韦在田舍睡觉时,阿云偷偷地跑去用刀砍韦,韦被砍成重伤。后被官府带去受审,在审讯前坦白了犯罪。登州知府许遵负责审理,后王安石、司马光等都参与了讨论。焦点有二:、是否符合预谋杀人而自首的情节?、是否适用妻杀夫的条文。,2、务限法,宋刑统卷12“婚田入务”条,规定,每年农历二月初一至九月三十日为务限期,州县不得受理民间田宅、婚姻、债务等民事方面的案件

32、,已受理的案件需要在三月三十日前审理完毕。 是中国古代重农思想对审判制度产生影响的体现。 关于民事诉讼的时效,因战乱出走而返回原籍认领田宅,超过十五年不予受理。田宅纠纷,证人死亡,契书毁坏,超过二十年不予受理。,3、鞫谳分司制,鞫是指审理,谳指判决,鞫谳分司就是将审理和判决分离,由不同的官员分别执掌。宋朝中央和地方各州都实行鞫谳分司制度,大理寺、刑部由详断官负责审讯,详议官负责检用法律,最后由主管官员决断。各州设立司理院,由司理参军负责调查和审讯,司法参军依据事实检用法条,最后由知州、知府亲自决断。该项制度分工明确,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员徇私舞弊的情况。但有些行政区划较小的州往往难以认真执行。,4

33、、 翻异别推制,起源于唐末五代,是指犯人在复审时推翻原来的口供,案件必须重新审理。宋朝的翻异别推制度,分为原审机关内的“移司别勘”和上级机关指定的“差官别推”两种形式。宋朝中央和地方司法机构都设有两个以上的审判部门,如刑部左、右厅,大理寺左、右推。案犯不服审判,便交另一司法部门重审。 为了防止囚犯随意翻供,宋刑统规定,翻异别推以三次为限,妄行翻异者,别推时加重处罚。 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而采取的复审制度。,5、司法勘验技术的发展,为了适应司法勘验技术的需要,宋代的法医学领域有了长足发展,出现了一大批介绍法医勘验理论和实践技术的著作,如和氏父子疑狱集,郑克折狱龟鉴,桂万荣棠阴比事等,其中学术成就最高的是宋慈的洗冤集录。南宋理宗淳祐七年(1247),湖南提点刑狱官宋慈总结了历代法医检验技术,结合自己的法医实践经验,编撰了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成为司法官员检验活动的指南。该书共五卷,包括条令、检覆总说、验尸、自缢、杀伤、服毒等五十三项内容,对后世的司法勘验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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