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職業工會章程-(範本草案)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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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桃園縣職業工會章程參考範本使用說明1.本參考範本內容參酌採用新版(99年6月)工會法內容,並考量目前職業工會運作現況擬定,各職業工會引用時得斟酌自己單位情況,在不違背現有相關法律之原則下,增加其他必要之文字或內容。2.工會章程係工會內部組織運作的最高指導原則,故在內容上不宜過於繁細,以免造成制度僵化運作過程失去活力彈性,但也不宜太過簡略,造成工會日後運作過程有失依據而孳生困擾。3.有關會員代表、理事、監事等之任期,基於工作會務運作之延續性及穩定性,建議各職業工會將任期採四年一任,但各單位工會如有其他特殊因素考量,任期亦可維持三年一任。4.為使當屆次之工會理監事與上級工會組織彼此業務建言往來直接

2、互動,及考量出席上級會議時之差旅權益,避免非當屆次之理監事當選上級工會代表,減少會務決策參與之脫節落差,有關工會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大會之代表,建議按照工會所參加之上級工會代表之出席比例名額,由當屆之理事會負責推選為宜。5.由於工會法已明令,工會應設置理事長制,考量工會組織編制合法性及工會法人代表人地位,並考量日後與政府機關、勞保局、健保局等業務機關行政文書往來等因素之法定代表人,建議各工會仍宜採取設置理事長制為宜。6.有關理事、監事之員額編制,各工會得視自己單位之會員人數、職業特性及考量會務運作需要,依下列之員額原則訂定:工會會員人 數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監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合計總數50

3、0人以下者5人1人001人06人7人1人001人08人9人1人2人如不設副理事長者,2人3人1人12人若會員人數超過500人者,每逾500人得增置理事二人,理事名額最多不得超過27人。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工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資料整理提供:桃園縣總工會 總幹事 黃英華相關內容如有疑問請連絡:03-335-9909、0932-099971桃園縣職業工會章程 (草案範本)年月日第屆第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桃園縣政府年月日府勞資字第號函准予核備第一章 總 則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桃園縣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

4、地位,改善勞工生活,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識技能提升,及加強同業勞工互助合作為宗旨。第 四 條 本會以桃園縣政府之行政轄區為組織區域。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市(鄉、鎮)路段號第二章 任 務範本內容中,凡有記號處,請自行依實際情況補填入。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1.團體協約締結、修改或廢止。2.勞資爭議之處理。3.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4.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5.勞工教育之舉辦。6.會員就業之協助。7.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8.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9.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10.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11.其他合於第三條宗

5、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第三章 會 員第 七 條 凡年滿16歲,在桃園縣從事、等相關工作或服務之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自營作業者,均得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第 八 條 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准予入會。第 九 條 為維持工會團結互助之功能,本會會員除喪失會員資格、離職、轉業,或遭欠費除名等情事外,不得自行宣告退會。第 十 條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罷免、被選舉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命令及決議,及按期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或其他不法情事,致有妨害本會名譽、信用、形象,經由監事會檢舉或查處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經由

6、理事會議決,予以警告、罰鍰或逕予停權及除名等處分。但有關停權、除名之處分,需列入年工作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說明。第四章 組 織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人數如超過100人以上時,得劃分單位小組,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會員代表。會員代表之任期,每一任四年,自當選後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算。前項劃分單位小組,選舉會員代表之選舉辦法另訂之。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第十五條 本會組織設理事9人,監事3人,候補理事4人,候補監事1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時,就所屬會員年滿20歲以上者,依有關法令規定選舉之。(工會組織

7、如僅設理事7人或5人者,監事則應為1人)前項理事、監事應選舉名額超過1人以上時,應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就理事中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2人,理事長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不能視事時,得指定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工會組織如僅設理事7人或5人者,則刪除副理事長2人及刪除理事長不能視事時,得指定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第十七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一人,並視業務繁簡,得設置幹事及助理幹事若干人,協處日常會務。理事會並分設組織訓練、福利服務、總務會計等各組,每組設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理事中互推兼任之,分別掌理各該組事務。各組職掌如下:總務組:負責掌理本會一切文

8、件收發、印信、財務會計、出納、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決算編製、一般行政庶務、人事及其他不屬於他組之相關事項。組訓組:負責掌理本會組織訓練及有關各種會員教育訓練計畫擬訂、執行,及本業會員工作知識、技能交流提升或證照輔導、同業工作來源開拓、各種定期會議及相關各種會議之催開、對內勞工刊物出版等相關事項。福利組:負責掌理本會會員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業務,以及會員從業糾紛調處、苦情申訴協助、陳情文書代筆、勞工相關法令諮詢、工作或生活疑難解答、會員急難救助、法律訴訟輔導、會員文康育樂活動計畫擬訂執行、設置工會書報刊物及其他勞工福利或服務等相關事項。前項設置秘書、幹事或助理幹事,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

9、過後聘任之。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但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專任會務人員,得按月支薪。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之。但理事長連選得以連任一次為限。如理事、監事因故中途出缺時,得由各該候補人依次遞補之,並以補足原任期為限。第二十條 本會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大會之代表,按照本會所參加之上級工會代表之出席比例名額,由當屆之理事會負責推選之。第廿一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必要時並得酌情聘任會務顧問若干人,惟顧問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五章 職 權凡會員人數超過100人已採會員代表制者,請將範本內容凡有(代表)二字之( )予以刪除。第廿二條 本會會員(

10、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分別如下:(如未設置監事會或副理事長之單位,請刪除監事會、監事會召集人、副理事長等字)1.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1)工會章程之通過或修改。(2)財產之處分。(3)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4)理事、監事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時之罷免解任。(5)審核年度工作計劃或方針。(6)審核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決算。(7)聽取並審查理事會、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8)有關工會基金之設立、運用、管理及處分。(9)參加總工會及聯合會組織之決定。(10)其他與會員權利或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

11、上同意,不得議決。2.理事會職權:(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2)決定每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之日期、地點。(3)召開理事會議並執行決議案。(4)籌集經費、審議編訂年度預決算、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5)會員違反章程規定之停權及除名處分之議決。(6)接納或研議會員合理之建議。(7)推選本會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大會之代表。(8)代表本會與所屬行職業之工業或商業團體,協商團體協約內容。3.理事長職權:(1)執行理事會決議,並主持日常會務。(2)召開會員(代表)大會。(3)召開及出席理事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4)籌集經費、編訂年度預算、決算、工作計畫及年度工作報告。(5)接納或研議會員合理之相

12、關建議。(6)對外代表本會。(7)依據理事會決議,代表本會與所屬之工業或商業團體簽訂團體協約。(8)協助調處本會所屬之行職業會員間之糾紛或勞資爭議。4.副理事長職權:(未設副理事長之單位,本項刪除)(1)輔佐及協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決議。(2)受理事長之命,代理行使理事長職權。(3)協助調和化解理事會或會員間之組織認知歧見與紛爭。5.監事會職權:(未設監事會單位,本項改為監事職權,並刪除第(6)款)(1)監督理事會年度工作計劃之執行。(2)綜理本會日常會務進行之監察事項。(3)審查本會經費收支月報表及原始憑證、帳簿等。(4)綜理工會日常有關監察事務,並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5)列

13、席理事會議,聽取工作報告等。(6)召開及出席監事會議。(未設監事會單位,刪除第(6)款)6.監事召集人職權:(未設監事會之單位,本項刪除)(1)執行監事會之決議。(2)擔任監事會議召集人,並擔任會議主席。(3)綜理本會日常監察事務。(4)列席理事會聽取工作報告等。第六章 會 議第廿三條 本會會議分下列三種:1.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2.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但如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3.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但如有監事二分之一

14、以上之請求或常務監事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監事會議。(未設監事會之單位,本項刪除,第23條 本會會議改為下列二種)第廿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第廿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應出席人員均應親自出席與會。如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事先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受託人僅能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受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其委託方式、條件、委託數額計算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依照政府機關之法令規定辦理之。第廿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會議規範、各種組織規程、實施辦法,得經由理

15、事會依實際需要另訂之。第七章 經 費第廿七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一、入會費。二、經常會費。三、基金及其孳息。四、舉辦事業之利益。五、委託收入。六、捐款。七、政府補助。八、其他收入。第廿七條 本會會員之入會費新台幣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第廿八條 本會會員之經常會費,每月新台幣元計收。第廿九條 本會經常會費收取方式,以理事長批示核定准予加入工會為會員之當月份起,以每個月直接繳納至本會,或由會員直接匯繳至本會於金融事業機構設立之帳戶內。經常會費如有積欠未繳納者,經催繳仍拒不繳納者,得經理事會議決予以停權或除名處分。第三十條 本會財產狀況,每年應於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一次。經如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或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第卅一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並應與年度工作計畫書訂定之期間相同。(或載明依照工會成立之日起,以一年為期)第卅二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第八章 附 則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第卅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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