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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电工程项目质量事故管理办法1.1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统称为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1.2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1.2.1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报告项目公司、监理单位;1.2.2 项目公司负责向省公司、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事故,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由省公司报集团公司。较大及以上事
2、故,在事故发生后l天内报告事故概况,15天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1个月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事故处理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一般质量事故可在定期的工程质量报告或在年终工程质量总结中说明。3.43 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项目公司应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3.44 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四不放过”,
3、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项目公司、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测,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1.5 事故处理方案1.5.1 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1.5.2 较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必要时可委托设计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查,项目公司批准后实施。1.5.3 重大及特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项目公司委托设计单位提出,项目公司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由上级部门组织审批后
4、实施。1.6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项目公司应组织有关单位(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对处理情况进行检测、检查,并做出结论。1.7 事故责任1.7.1 质量事故责任的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将在集团公司系统内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1.7.2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规责任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1.7.3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有下列行为,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1.8.1 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1.8.2 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1.8.3 发现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1.8.4 对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1.8.5 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1.8.6 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1.9 工程质量管理长期处于混乱和失控状态,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工程频繁发生质量事故的,除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应负直接责任外,项目公司应负管理责任,项目所在的省公司应负监督管理责任。1.10 质量事故中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