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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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工伤保险现在学习的是第1页,共27页第一节 工伤保险的基本理论和原则一、工伤保险基本概念1、工伤:致伤、致残两个方面致伤:是指职工或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遭遇不测事故,致使身体器官或正常生活功能受到损伤,并因此而造成暂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后果。致残:是指职工在工作环境中遭遇意外伤害,虽经治疗、保养仍不能完全康复,致使身体或智力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表现为永久性地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后果。职业性残疾:是指职工在生产或工作环境中,由于工业毒物不良气候条件、生物因素以及一般卫生条件的恶劣等职业性原因引起的疾病。现在学习的是第2页,共27页工伤保险:国家和社会用立法强制实施的为在生产、工作

2、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的制度。工伤保险的突出特征:1)由国家立法形式颁布,强制实施。2)就工伤保险方案本身和常规做法而言,劳动者不需要缴纳保险费,而由雇主缴纳全部保险费。3)政府行为的特征,反映出国家对生产、工作中负伤、致残、死亡者本人或其供养亲属的关怀责任,其出发点是运用社会及其组织功能妥善保护为社会、为集体工作而负伤、致残、死亡人员的利益,并用相应的制度给予较其他社会保障项目从优的待遇。现在学习的是第3页,共27页二、工伤保险基本理论和原则1、有过失补偿理论 “有过失学说”要求,对工伤事故承担责任完全依赖于手上的雇员能否在法庭上

3、证明雇主是否有过失。2、雇主责任补偿理论 “雇主责任法”较普通法削弱了或取消了对雇主有利的辩护词,受伤害的工人可以有更多的机会获得赔偿;但其缺点是承担风险的能力有限。3、无过失补偿理论 通过“工人赔偿法”实现的;要求工人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职业病伤害,雇主不分责任一律进行补偿。4、工伤预防与工伤补偿5、工伤补偿与职业康复现在学习的是第4页,共27页第二节 工伤保险的待遇 工业伤残的分类: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暂时伤残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永久伤残。1)暂时伤残: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暂时伤残,实行伤残津贴制度,给予因伤致残津贴,经过医疗痊愈复工之后,除继续享有伤残津贴外,有权再次领取工资,但不能再

4、按致残前的标准享受,而是按较低的标准领取。因为:残疾者享有定期伤残津贴、劳动能力已丧失一部分。伤残津贴=人均投保费/伤残风险率 人均投保费=伤残津贴X伤残风险率 或人均投保费=人均行政管理费+(伤残津贴X伤残风险率)现在学习的是第5页,共27页 2)永久性伤残:按伤残抚恤金享受。抚恤金可一次性发予,但绝大多数情况是定期给付。定期给付多用报酬比例制。永久性残疾抚恤金的多寡,主要取决于工伤受害者本人的工资额和残障程度。可采用双重标准支付抚恤金,即一方面定期支付残疾抚恤金,另一方面按残疾者原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付定期残障补助。现在学习的是第6页,共27页 3)遗属待遇:死亡保险待遇包括两类,一种是工业伤

5、害造成的死亡因工死亡而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另一种是非因工死亡而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因工死亡待遇主要是给予遗属的抚恤金,包括死亡丧葬费,所以,死亡社会保险也常叫遗属社会保险。因工死亡,丧葬费一般为死者生前一个月的工资额。遗属抚恤金有两种发付办法:一是一次性发予,二是逐年给付。遗属享受死亡保险待遇的期限:(1)供养的配偶,可享受到死亡之日(2)若配偶再婚,立即中止享受权(3)子女享受到成年或正规学校毕业,走上工作岗位,有了工作报酬之日。现在学习的是第7页,共27页第三节 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与待遇 一、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 1、建国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工人阶级争取社会保险立法和在工伤保险

6、历史实践中的探索 2、建国后至1978年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前我国工伤保险的立法及实践活动:1951年2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包括工伤、死亡遗属社会保险在内的全国性统一法规。现在学习的是第8页,共27页 3、我国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划定范围(1)我国工伤保险的原则 1)无责任补偿原则2)优待的原则3)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的原则4)职业性疾病一律按工伤对待的原则现在学习的是第9页,共27页(2)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对工伤范围的划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

7、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现在学习的是第10页,共27页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8、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现在学习的是第11页,共27页3)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对职业性疾病范围的划定(一)尘肺。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

9、放射复合伤,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三)职业中毒。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等。(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六)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七)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九)职业性

10、肿瘤。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砷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工人肺癌,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十)其他职业病。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现在学习的是第12页,共27页 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包括:1)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场矿及其附属单位2)铁路、邮电、航运各单位及其附属单位3)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4)国营建筑公司 现在学习的是第13页,共27页 我国工伤保险的保障内容:工资收入保障、医疗保障、退休护理费保障、供养直系亲属的定

11、期抚恤保障。1)职工因工负伤可免费医治,医治期间工资照发。需转院治疗,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往返路费均由公费负担,住院膳费可免2/3。2)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退休。对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人员除退休金从优外,还可以发给一定标准的护理费3)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需安装辅助性假肢,费用完全由公费负担4)因工死亡,按月发给一定标准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5)195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提高了因工负伤待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提高到按本人标准工资加90%发给;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加80%发给。现在学习的是第14页,共2

12、7页 4、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医疗待遇、医疗期间生活待遇、伤残待遇、职业康复待遇、死亡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P106)2)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P106)3)伤残待遇(P107)4)职业康复待遇(P108)5)因工死亡待遇(P108)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待遇(P109)目前,现行的待遇标准和规定基本上是五六十年代的状况,死亡待遇和残疾待遇偏低。现在学习的是第15页,共27页第四节 外国工伤保险制度 一、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 工业化初期,工人因工伤能得到一点赔偿,但必须在法庭上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的伤害是直接由于他人的过失造成的。19世纪末,意外事故无论是由于雇主的疏忽还

13、是由于受害人同事的粗心大意,甚至根本就不存在什么过失,雇主也应该进行赔偿。19世纪末,西欧国家制定的工伤保险立法是雇主责任法现在学习的是第16页,共27页 二、工伤保险事故范围 1、身体呈疾病状态者;2、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收入者;3、由于永久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完全失去或部分失去工资收入者;4、由于供养者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三、工伤保险的受保人 四、工伤保险的待遇支付(医疗待遇、现金补偿)从现金补偿待遇来看,包括三方面:1、暂时伤残补助 2、永久伤残补助 3、死亡遗属抚恤金现在学习的是第17页,共27页五、工伤保险基金筹集1、保险费的负担方式(四种类型)负担方式雇主雇主、地方政

14、府雇主、雇员雇主、地方政府和雇员国家数5524526代表性国家瑞典、加拿大、印尼日本、美国伊朗印度、英国现在学习的是第18页,共27页 2、基金来源中承担保险费各方所占比例 3、保险费各方承担比例 4、基金筹集方式 (1)当年平衡式 (2)阶段平衡式 (3)总体平衡式 5、保险费的征收:按工资总额来确定 6、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单独确定法集体确定法 统一确定法现在学习的是第19页,共27页 六、工伤保险的管理 首先,建立工伤保险法。其次,建立完整的原始档案记录系统。第三,建立仲裁和诉讼机构。第四,建立工伤保险促进安全的机制。事故预防工作的职能范围:1)调查事故原因及情况 2)教育、指导、培训工

15、作 3)财政支持 4)惩罚事故预防的途径:1)保险费完全由雇主负担 2)使用差别费率,风险大的行业,收取费率也高 3)将企业的费率与一段时间安全事故率挂钩,根据事 故率上升或下降及时调整保险费。第五,建立工伤保险的科研机构。现在学习的是第20页,共27页案例分析 一 刘山1995年9月被新型液化石油气公司招为合同制工人,双方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保障乙方(刘山)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1996年12月2日,刘山在灌 装液化气钢瓶时发生火灾被烧成重伤。在治疗期间,公司提出与刘山签订治疗费用包干的协 议,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付给刘山治疗费5000元,刘山同意并在协议上签了字。后来,因治 疗

16、过程中皮肤感染,费用加大,刘山出院时,住院治疗费达8500元,本人难以承担,要求公司予以报销。公司以事先与刘山达成协议为由推卸责任,不再报销治疗费用。该公司的这种 做法符合政策规定吗?现在学习的是第21页,共27页解析:企业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该公司与刘山签订的工伤医疗费用包干协议违反法规规定。国家对劳动者因工负伤医 疗待遇有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7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 费全额报销。本案中该公司所签订的一次性支付治疗费5000元协议,不符合国家规定,是一

17、种逃避责任的行为。第二,该公事与刘山签订的治疗费包干协议是无效的。一是此协议与原劳动合同条款相抵触,原合同约定保障刘山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而协议条款却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约定费用一次性支付方式;二是违反国家法规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医疗费全额报销,而协议中一次性支付5000,显然不符合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有关规定,此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双方签字同意,也不具有约束力。第三,该公司应认真履行与刘山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刘山因工负伤的全部治疗 费用。现在学习的是第22页,共27页案例分析 二 刘文奎系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1998年9月9日公司指派其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 务,10日上午

18、9时到汽车制造厂看样车,途中因急于赶路而违章穿行,被夏利出租汽车撞断 双腿。此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认定刘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刘向单位提出工伤 保险待遇申请,单位以刘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为由,不同意认定工伤。刘又向当地劳动 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确认其事实,刘是在去外地出差、联系业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为工伤。现在学习的是第23页,共27页【评析】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的意见是符合政策规定的。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 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

19、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不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本案例中刘 文奎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 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 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现在学习的是第24页,共27页案例分析 三【案例描述】职工史某原系湖北圣龙厢式汽车改装总厂(以下简称圣龙总厂)的一名汽车驾驶员。2004年2月,圣龙总厂与枣阳市化工设备制造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洽谈了一笔加工油罐车业务。之后,圣龙总厂安排史某负责将待加工车开到安装公司改装地

20、点,再把加工好的车开回。2月24日,史某将加工好的第一辆油罐车往回开,途中被交警拦扣。厂领导得知此情况后,让史某先回总厂拿点石棉板配件再去安装公司。史某将石棉板拿到安装公司后,因第二辆油罐车还未加工好,又时至夜晚,史某、厂领导等人受安装公司领导邀请,到附近一家餐馆就餐。晚8时10分,几人就餐完毕刚走了约30米,史某突发高血压,引发脑梗塞。3月5日,史某因抢救无效死亡。3月15日,圣龙总厂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史某为因工死亡。3月22日,市劳动保障局经审查,签署了史某非因工死亡的意见,不予工伤认定。请问,职工厂外加班死亡属工伤吗?现在学习的是第25页,共27页【案例评析】(1)职工厂外

21、加班死亡应当认定为因工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结合以上规定,史某在厂外加班,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延伸,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发生突发疾病,应当认定为工伤。且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对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况有明确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史某不属此情形,因此,史某的死亡应认定为因工死亡。现在学习的是第26页,共27页感谢大家观看感谢大家观看现在学习的是第27页,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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