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学术自由的制度根基 制度是根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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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大学学术自由的制度根基 制度是根基在现代社会,学术自由不仅仅是一种学术价值观,更是现代高校的基本组织制度。但学术自由的实现离不开相应的制度保障,它有其制度根基。理论经纬学术自由/学术自治/教授治校/法律法规学术自由是现代高校最悠久的学术传统之一。作为一种学术价值观,它既是高校学者长期孜孜以求的学术志向,又因其巨大的学术影响力而成为现代高校组织管理的基本指导思想。在某种意义上,学术自由已经成为与现代高校共生共荣的基本组织制度。学术自由的实现须要坚实的制度根基,否则真正的学术自由就不行能实现。一、现代高校学术自由的内涵及其制度价值学术自由(AcademicFreedom)是根源于“思想自由”的一

2、种特别形式的自由。现代意义上的学术自由观念产生于19世纪的德国。深受启蒙运动和理性主义影响的柏林高校,在其初创时期即把“敬重自由的科学探讨”和“教学和学习自由”作为现代高校的基本原则,它给予高校老师以充分的思索、探讨、发表和传授学术的自由权利。“自由”是与“限制”联系在一起的,虽然学术自由的“享有者”是毫无疑义的,但对于其“限制者”,学者却有不同的理解。国际高等教化百科全书认为,学术自由是老师在其学科领域内的自由。它保证高等学校的老师和探讨者不受政治的、基督教会的或其他行政当局的组织、戒律或指令从事其工作,不考虑他们的个人哲学观点、行为习惯或生活方式。它是授给这些个人的一种自由,以保证他们有机

3、会为了发展学问从而有益于整个社会的目的来检验和质疑各种公认的见解。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8卷)把学术自由说明为:老师和学生不受法律、学校各种规定的限制和公众的不合理干扰而进行讲课、学习、探讨学问以及探讨的自由。而蒙罗(G.R.Morrow)在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中认为学术自由是指“高校(或其他高等学府)老师有发表、探讨学术看法而免于被除识的自由”1。明显,学术自由是相对于两重限制而言的:其一是社会(高校外部)的限制,高校老师的学术活动会受到社会政治的、宗教的和经济势力等的干扰和干预;其二是高校组织本身对学术活动的限制。高校老师的学术活动会受到高校管理者的粗暴干涉,持不同学术观点的老师有可能受到

4、打击甚至解雇。尽管如此,有一点是公认的,即学术自由作为一种工作条件,既是高校老师传播与追求真理所必需的,也是高校组织为了自身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社会组织(包括政治、经济组织)的切身利益所必需给与高校老师的权利。高校老师之所以必需享有学术自由权利与高校的组织特性及其社会价值亲密相关。布鲁贝克教授认为,学术自由的合理性至少基于三个支点:相识的、政治的、道德的,也许最主要的是相识方面的2。高校老师从事的主要是高深学问的探讨,追求真理是其重要目标。而对真理的追求是一个永无止境的须要不断创新的过程。为了保证其客观性,学者的活动必需只听从真理的标准。自由的气氛是学术探讨最有效的环境,自由是追求真理的必需条件

5、。同时,假如“社会依靠高校作为获得新学问的主要机构,并作为了解世界和利用它的资源改进人类生活条件的手段”,那么社会理应赐予高校学术自由的权利。正如蒙罗(G.R.Morrow)所言,假如一个社会信任其旺盛与进步依靠学问的创新发展,而不给予高校以学术自由的权利则是显著的冲突。学术自由的存在,不是为了高校老师的利益而为了他服务的社会的福祉,最终是为了人类的福祉3。可以想见,缺少学术自由,高校必定无法形成“高校教员所发表之思想,不但不受任何宗教活动之拘束,亦不受任何闻名学者之牵制。苟其确有所见,而言之成理,则虽在一校之中,两相反对之学说,不妨同时并行,而一任学生之比较而选择”的学术局面,和一切学术思想

6、“自由审问、自由批判、自由探讨”的学术氛围。高校学术空气的压抑与沉闷只能窒息学术的生命力。高校老师既无追求真理的条件,也无学术创新的动力,自然无法做出创建性的成果;既无法把真知灼见传授给学生,也无法与学生进行自由自在的心灵碰撞与沟通,自然无法培育出创建性人才。不能“生产”有价值的和有生命力的产品的高校,也自然没有鲜活的生命力,高校根本无从发展,更谈不上促进社会进步。因此,可以说,学术自由作为一种悠久的学术观念,已经具有了深厚的制度底蕴,成为现代高校及学者维护自身权利、保障学术发展的有力武器。二、现代高校学术自由的制度根基学术自由是高校老师从事学术活动的一种必备权利,给予高校老师以学术自由既是学

7、术发展之必需,更是社会进步的保证。不论是社会(包括政治组织和宗教机构等),还是高校组织本身,都有维护和促进高校学术自由之义务和责任。但由于传统的偏见和狭隘的私欲作祟,更重要的是学术自由缺乏坚实的制度保障,从历史上看,对学术自由的侵害并不是个别的、偶然的现象。德国的洪堡最早提出学术自由的原则,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洪堡创立的高校中,教授并没有享有言论与个人自由,19世纪的高校事实上并不享有这种学术自由”(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8卷第727页)。德国社会学家韦伯(MaxWeber)也觉得德国高校的学术自由不足。他指出国家教化当局对于教授的聘用有过多的干预4。在最标榜民主自由的美国,从建立第一所“英

8、式”学院起先,高校老师为争取学术自由从未停息反对校政当局和社会势力粗暴干涉的斗争。在其次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冷战初期,不管是美国高校教授协会这一学术组织还是关于学术自由的普遍原则,都没能爱护教授免于效忠宣誓和阻挡麦卡锡主义把不少教授指控为共产党人5。在前苏联,则曾经有过李森科对孟德尔遗传学派的迫害。不难发觉,对高校学术自由的限制与侵害,不仅来自高校内部,更来自外部社会的政治经济力气。在当代社会,学术自由观念之所以能被社会广为接受并成为与现代高校共生的基本组织制度,当然与高校学术发展在社会文明进步中作用的提高,以及社会的日益民主化有着干脆的关联,但高校内部和社会为保障高校学术自由而建立的相关制度

9、,即学术自由的制度化,才是最关键的。缺乏制度根基,学术自由只能是一种遥远的可望而不行及的志向。(一)学术自由的制度根基之一:学术自治高校学术自治指的是作为学术组织的高校的自治。作为现代高校最悠久、最核心的学术价值观,学术自治源于中世纪学者行会自己管理自己的惯例。爱德华希尔斯(EdwardShils)指出,所谓高校自治,是指高校作为一个法人团体(Corporatecbody),享有不受国家、教会及任何其他官方或非官方法人团体和任何个人,如统治者、政治家、政府官员、教派官员、宣扬人员或企业主干预的自由。它是高校成员的自由,这些成员以代表的资格而非作为个人来确定高校自身的管理,它涉及的是在学校内部所

10、必需的自我管理学者群体的权利6。一般认为,它包括下述几个方面的内容:(1)关于教员的人事举荐及任免权;(2)对高校校长、系主任等行政管理人员的选举权;(3)高校课程编制权;(4)学位资格的审查、认可及授予权;(5)规则、章程等校内各项制度的制定权;(6)选考新生权;(7)高校设施管理权;(8)高校财政自主权等7。高校组织之所以必需拥有自治权利,主要基于高校学术活动的内在逻辑。高等教化的相识论哲学为其供应了充分的理由。“既然高深学问须要超出一般的、困难的甚至是神奇的学问,那么自然只有学者能够深刻的理解它的困难性。因而,在学问问题上,应当让专家单独解决这一领域中的问题。他们应当是一个自治团体”8。

11、学术自治制度给予了作为法人团体的高校以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高校组织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而它成了高校组织有效抵挡外部社会力气的影响与干预的“自然屏障”,以及维护内部学术活动自由的有力武器。高校学术自治的最终目标即是为促进学问的发展,并为学问的自由发展创建条件。“在一个高校中,学问就是它本身的目的,而不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一个高校将不再对它的本质忠诚,假如它变成教会、国家或任何局部利益的工具。高校是为自由探讨的精神所塑造。”9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英国的纽曼认为高校乃是“一切学问和科学、事实和原理、探究和发觉、试验和思索的高级爱护力气,它描绘出理智的疆域,并表明在那里对任何一边既不

12、侵扰也不屈服。”从这个角度看,学术自治即高校老师的工作环境的条件性自由。条件性自由是为高校自由服务的,是学术自由得到实现的必要条件,“自治是学术自由的组织保证。”10离开了学术自治制度的支撑,丢失了栖身之所的学术自由,只能是一种虚无缥缈的“精神饰品”。欧洲高校强大的学者团体自治传统(美国学者罗伯特伯达尔将高校自治分为实质性自治与程序性自治,据此,即使是集权的法国现代高校亦具有程序性的自治权利)是欧洲传统高校学者享有比美国传统高校学者更多学术自由的重要缘由。(二)学术自由的制度根基之二:教授治校高校学术自治虽为高校学术自由供应了组织保障,但具有学术自治权利的高校并不能使老师自动享有学术自由,这是

13、因为社会和政府爱护和敬重高校自治,确定可以为高校老师创建比较自由的空间,避开学术自由受到过多的外部限制与侵害。但前文已经指出,学术自由同样可能受到高校组织内部的限制与侵害,她须要得到高校内部包括外行的董事会和不断扩张的行政系统,甚至少数学术寡头等的理解和敬重。美国斯坦福高校校长卡斯帕在北京高校百年校庆发表演讲时指出:“学术自由也意味着摆脱高校要求一律的压力。洪堡甚至强调,学问自由不但可能受到政府的威逼,而且可能受到来自学问机构本身的威逼。这些机构在它们起先之时即实行了某个特定的观点,然后就急于压制别的观点的兴起。”高校内部的学术自由不仅表现为老师(包括学生)有权选择、传播、运用和探讨学问,也表

14、现为高校里学术思想、学术观点的多元化。现代高校发展的历史表明,高校内部学术自由的实现程度与作为学者团体的老师群体在高校内部管理活动拥有的权利大小休戚相关。“教授治校”制度是高校内部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正是“教授治校”制度把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一对“孪生”(twin)概念并共同构成现代高校的基本组织制度。“教授治校”是来源于中世纪巴黎高校的一种高校内部管理传统。中世纪巴黎高校基于“学者社团”性质,形成了“教授治校”制度:高校内部事务由学者们共同负责管理,学者们既是管理决策的主体,同时担当决策的执行与监督任务。“教授治校”制度因其适应高校内部学术活动的内在逻辑,因而有利于弘扬学术

15、精神,调动广阔教授追求真理,发展学术的主动性、主动性和创建性,保证学术决策的科学性,从而促进高校学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在现代社会,虽然“教授治校”制度的内涵早已发生改变,不再是中世纪高校的“正教授独掌治校大权”,但以教授为主体的学术人员群体作为“高校学术管理决策的主体”这一原则是一贯的、不变的。现代高校的“教授治校”制度,不仅表现为以教授为主体的学术人员组成的学校各层次的教授会或学术委员会拥有高校学术领域,诸如课程设置、教学安排、招生政策、学位标准、学术人员聘任与晋级等的学术评价以及事关学术发展的激励政策等的决策权,而且表现在以教授为主体的高级学术人员作为高校最高权力机构高校校务会(如德国、英国

16、)或高校理事会(如法国)的主体之一,参加事关高校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制订,如高校财务政策、高校发展战略、高校学术领导人选举等,发挥高校内部管理的主体作用;同时,由教授为主体组成的各种临时的特地委员会,作为高校内部特地事务决策的询问机构,干脆以决策建议等影响高校发展。即使在以“校外人士管理体制”为特色的美国高校,尤其是闻名的探讨型高校,“以校长为首的学术行政人员基本上是受董事会的托付,执行教授会制订的学术方针和规划”11的。“教授治校”制度的确立,既是高校老师学术地位提高的结果,也进一步巩固了他们在高校发展中的核心地位,明确了学术权力的突出作用。它成为阻挡高校行政权力强势扩张的制度堡垒,有利于防

17、止行政权力的泛化和学术权力的行政化与官僚化,从而保持高校“学人社会”“学问性社会”的学术本色。明显,这才是高校学术自由赖以生根发芽并强壮成长的肥沃土壤。欧洲传统高校内部始终存在着强大的“学者团体”,始终保持着“教授治校”传统,因而不仅学术自由得以在欧洲高校产生,欧洲传统高校的老师也享有更多的学术自由权利。相反美国高校内部的学术自由是高校教授在争取学术管理权力并逐步实现“教授治校”的进程中实现的。二者的同步共进促进了美国现代高校的学术旺盛。(三)学术自由的制度根基之三:国家的教化法规与民主法制制度高校作为一个社会组织,终归无法脱离社会孤立存在,高校的生存与发展依靠于社会的资源支持。在强大的社会政

18、治、经济、宗教干预力气面前,单凭高校的学术自治与“教授治校”传统是很难保证学术自由的,因此,学术自由的许久实现必需由社会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国家政府,用具有普遍社会约束力的法律法规保证其强制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国家政府本身)都必需遵守和维护。在现代社会,国家爱护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的教化法规是学术自由得以实现的最根本保障。西方各国为了保障高校老师的学术自由权利,在依法给予高校自治权力的同时,对高校解雇老师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如日本教化公务员特例法规定:“为了保障教学、学术自由,校长、老师和部局长,不经高校自治机构审查同意,不得违反本人意愿调动工作、降职或撤职。”英国1988年教化改革法重申要

19、保证避开无足够理由而解雇学术人员。美国高校教授协会是保障高校老师学术自由权利的教授组织。该协会1970年规定:“正式聘用的全日制教授在退休年龄之前,其聘任期要得到爱护,除非学校财务危机或教授不能胜任或道德败坏,不得解雇。”12美国高校教授协会关于学术自由的规定,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对全社会都具有法律性质的约束力。同时,高校学术自由作为思想自由的一种特别形式,与整个社会的民主自由环境休戚相关。正如学者金耀基所言:“学术自由是与社会的一般自由不能截然分开的,当一个社会失去了自由时,学术自由是毫无保障的。只有在一个民主法制社会,学术自由才有发展的机会。”在中世纪高校中,虽然有高度的自治权,但当时的学者并无探讨学术的自由可言。因为在当时由罗马教会的最高权力所担保并巩固的“教会一元化的真理体系”之下,人类的理性只能在教会有权者所设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任何对正统教义的怀疑和挑战,都被视为异端而加以镇压13。一个民主法制制度健全的社会,才可能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社会学术环境,高校学术自由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现代社会一般都以宪法的形式确立公民的言论及出版等方面的自由权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爱护,为美国高校防止政府侵扰学术自由供应了法律支持。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对格雷斯俄德诉康涅狄格一案的判决书中所说:“言论和出版自由权所包含的,不仅是发言(u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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