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维权的成功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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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假维权的成功案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 14 种商品为伪劣商品:5.掺假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8.为有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的10.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编号、有效时期的11.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而未标明的13.剧毒、易燃等危险品而没有标明的14.为标注商品的有关知识和使用说明假315,对消费者是节日,对一些企业是难关。非法网站打着“消费维权”旗号,向企业兜售消费者投诉,每条近千元;泛滥背后折射维权渠道不畅一些非法网站看到消费者期待维权、 企业害怕被曝光这一特殊市场, 翻手套取消费者投

2、诉信息,覆手转向企业收费删帖,将“315”变成“发财节” 。记者调查,仅北京非法“315”网站就有数百家,这些网站泛滥、暴利的背后折射正规维权渠道的不畅。在这个“315”背后的江湖中,消费者从头到尾都是被利用的。私家侦探调查 隔热防爆膜生意好做,一些“水货”也开始在东门市场上出现,像、雷朋这些知名品牌都出现了假冒品。这些品牌,正品的贴膜整车安装都要1500 元以上,但有些汽车美容店却能以 1000 元左右“接单” ,提供无隔热与防爆性能的假防爆膜, 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今年, 因为一些假冒伪劣产品在贴膜市场出现, 我公司开始介入防爆膜市场的打假工作。经了解,在市区、香密湖、 龙华等地,有多家销

3、售假货防爆膜的店铺被我公司与工商部门查处,从查获的假货防爆膜数量来看, 小则几卷,多则十几卷。 按防爆膜在本地的销量来衡量,数量已属偏多。在上海的专业施工中心的负责人说: “像我们店内备存的防爆膜,最多也是卷,假货居然有十几卷之多,足见其造假的猖狂程度。 ”私家侦探调查透露, 假货防爆膜所谋取的暴利十分惊人, “卖一辆汽车也没有其赚的钱多” 。以为例,做一辆五座的轿车,假货成本价约元,对车主开价约 1500 元,而真货至少要 2000 元至 3000 元不等,有些还要更贵。 这样算下来,用假货贴一辆车, 纯利至少在 1000 以上。如此高额的利润促使不法分子猖狂造假。当一个市场假货横行时, 就

4、会使这个市场可信度降低, 严重影响市场的良性发展。 雷朋防爆膜的负责人说: “我们有的市场被假货抢去,最令人忧心的是,假货损害了正品货的形象,一些不明真相的车主,当车辆贴上假货后,发现毫无效果或效果不明显,就认为是这个品牌的防爆防晒效果不好,坏口碑流传四方,造成极坏的影响。 ”因此;我公司利用在上海多年的经验 成功找出他的仓库和来源地为商家挽回了声誉和损失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剧,企业对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日益重视。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所以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赖于企业自身的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私人侦探公司,说什么是商

5、业秘密?我们可以获得的直接答案来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该条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企业的技术或经营信息,通常包括企业的技术图纸、技术资料、研发信息、报价单、客户名录等等。 可以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性, 这一特性似乎是无需解释的,但是, 往往企业职工随意丢弃的一张废纸就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宝贝, 所以对企业的信息的价值评判非常重要, 企业不仅应当从自身的角度进行判别, 还应当站在竞争对手的角度进行判别。 需要着重强调的是企业对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6、 这是判断企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根本特性。 “不设防的秘密就不是秘密” ,可以认为,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和价值性是通过企业是否采取保护措施表达出来的。企业需要提高自身保护意识, 并且加强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企业和企业内的职工首先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的认识, 在企业和职工的主观上对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要有认同。在法律理论中,商业秘密概念是“主观秘密”和“客观秘密”的统一。如果企业自身在主观上就不认为某些信息是商业秘密, 则不可能强调客观上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比方,企580diaocha业如果将本应当向某些特定客户提供的优惠价格, 通过广告的形式公布出去, 这一报价就谈不上商业秘密,因为企

7、业主观上就不认同这是秘密, 否则不可能广而告之。 在主观认同的基础上,企业必须加强有关保密措施。通常的保密措施包括:企业内的隔离措施诸如:设立保密库、建立电子监控装置、限制参观者或客户与核心样品或生产工具接触等 ;缩小职工的业务知识面 即将职工所掌握的信息控制在必须的范围之内, 尽可能减少职工了解其他业务信息的时机 ; 文件的保管和销毁; 严格控制对外发放资料的程序。 总之, 对于企业而言,必须注意时刻提醒自己的职工和相关访客: “这是商业秘密,请勿打探或泄露! ”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的保密制度, 并且告知所有职工。 企业内部的所有保密措施不仅可强化企业内部人员对于商业秘密的主观认同, 更进一步

8、在客观上表达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这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基础依据。私人侦探公司,说在另一方面,任何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交易合同或协议,均应当设置“保密条款” 。所谓“保密条款” ,即指通过合同的形式,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这种保密义务通常是双方对等的。 如果合同的对方泄露了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所掌握的我方的商业秘密,则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常见的需要设立保密条款的合同包括: 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加工合同等。标准的保密条款或者可以是独立的保密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 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2 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职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3 受

9、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 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4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 文件、 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5 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6 不相关的职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7 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8 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9 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私人侦探公司,说值得注意的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点在于企业的内部。企业职工,尤其是掌握企业大量信息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势必是其他企业争相“挖掘”的人才。因企业职工辞职或解聘而发生的商业秘密的

10、外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 因此, 企业在制定保密制度并对职工进行宣传以外, 要求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签署保密条款或协议, 也是企业应当采取的主要的保密措施。 职工劳动合同中附带的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加强了职工的保密意识和义务, 可以有效地防止职工主动地将商业秘密泄露给其他对手。 与职工签订的保密条款和保密协议应当是具体的, 必须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以及要求职工履行的保密手续, 并且对职工的某些可能泄密的行为应当通过条款或协议进行限制。例如,一家企业的销售主管,利用业余时间参与了一次有偿的研讨会, 在会上该销售主管以个人身份向与会者介绍了本行业内的销售经验和技术。 由于企业与该销售主管所签订的

11、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需要注意的保密措施,企业在追究该销售主管责任时,就显得非常被动。国外的经验和司法判例说明, 职工的跳槽行为是企业商业秘密外泄的最主要的原因。 根据调查,在华跨国企业认为中国人力资源的匮乏是影响他们投资的首要因素, 在目前,这一问题通常是通过从其竞争对手 “挖人”来解决的。人才的频繁流动在国内的企业界也屡见不鲜。 由于普遍的规律是职位越高的人才流动率越高, 所以人才流动引发的商业秘密流失也非常严重。虽然,企业通常在与职工签订合同时,要求签订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但是,这仅仅要求了职工在企业内就业时的保密义务, 对于职工跳槽后的约束是不够的。 在英、 美等国,

12、有一个概念被称为“花园假期Gardening Leaving ” ,即指企业在职工跳槽或解聘后,给予职工一定金额的补偿, 并要求职工在约定的期限内, 不得就职于企业认为不合适的其他公司或其他岗位,类似企业给予的带薪休假。在法律上,我们称这样的规定为“竞业禁止”条款。1996 年,劳动部发出了关于企业职工流动假设干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第二条规定:580diaocha“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 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 ,调整其工作岗位, 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

13、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 ,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 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这一规定在法律上确认了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的合法性,从而被大多数企业所运用。“竞业禁止”条款的运用, 应当注意针对性,通常只用于可以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职工,例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保安人员等。 保安人员事实上比任何其他职工更有时机接触到商业秘密,但是往往被企业所无视。 对所有职工要求“竞业禁止”是不切实际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在“竞业禁止”条款的内容安排上,一般需要限制职工的以下行为:1 自行设立与企业竞争的公司;2 就职于企业的竞争对手;3 在竞争企业中兼职;在我们处理和接受的众多的商业调查案例中,其中不乏有多例的商标侵权的案例,这些案例往往表现的比较明显, 但是在目前中国的经济在与国际接轨一些商业活动中, 有某些人或某些厂家,明明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是违法的, 但是依然我行我素,不顾他人的利益受到伤害,依然在自己的商品上打上别人的商标, 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欺骗和蒙蔽广阔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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