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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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地纠纷处理办法林地纠纷处理办法如下:1、申请乡镇范围内发生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山林纠纷 由乡镇人民政府调处,本镇内发生的单位之间的山林纠纷由镇 人民政府立案并调查取证和调解,需要县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 定的,由乡镇出具调查报告并提出行政处理意见送县林业局初 审,初审后县调处办审查,后由县政府下文。人民政府林权争 议调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0日内,被申向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或者有关材料的,权争议调处机构根据有关材料认定争议事实。不影响人民政府林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

2、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政府林权 争议调处机构对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进行实地调查取证 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协助。 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对林权争议 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制作林 权争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调 解机构印章,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林权争议发生后,由主张方提出申请,集体山林、责任山 林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自留山由个人申请, 凭 林权争议调 解处理申请书到村民委员会调解处理,村民委员会调解处理

3、 不成的,提供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当事人应主动、 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 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当事人应按下列规定申请调处:(1)发生在本乡(镇)境内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所在乡(镇) 人民政府调处申请;注意:这里的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 ,即:村、村民小组、 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2)发生在本县辖区域内跨乡(镇)的,当事人可向所在 地的县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当事人申请调处林权争议, 均应向林权争议调处机构书面 递交 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

4、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 本。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收到林权争议申请书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决定不予受理, 并书面告知 申请人。山林纠纷调处申请,并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2)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3)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 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并附地形示意图;(4)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5)证据的名称、来由、数虽,证人的姓名、地址;2、登记3、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县(乡镇)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

5、本之日起20日内,向人民政府 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或者有关材料的, 不影响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 机构根据有关材料认定争议事实。4、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 主要依据。当事人未持有林权证或者林权证确定权属有错误的,下列 材料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证据:(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或者发证时的档案清册。(二)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森林、 林木和林地的土地清册。(三)20世纪60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 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时(即“四固定”时期),人民政府确 定的林地纠纷和经

6、营范围的材料、文件。(四)20世纪80年代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的稳定山 权林权、 划定自留山、 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即林业“三定” 时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社员自留山证、社员责任山 证及林业生产责任书等有关确定林地纠纷和经营范围的材料、 文件。(五)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协议及附图。(六)人民政府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权争议裁决、处理决定。同一人民政府对该林权争议有数次裁决、处理决定的, 以最后一次裁决、处理决定为依据;同一林权争议上一级人民 政府有裁决、处理决定的,以该裁决、处理决定为依据。(七)人民法院对同一林权争议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 定、判决。同时,下列材料可

7、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一)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 其他凭证;(二)能够准确反映森林、 林木和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 凭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可以作为森林、林 木和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林权证确定的权属有错误, 原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所发的林权证:(一)发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 灭有关证据的;(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证时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土地改革前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 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证据或者参考依据。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凭

8、证记载的四至界限(即山林座落位 置东至、南至、西至、北至)清楚而面积与实地不相符的,应 当以四至界限为准;四至界限不清楚,而该权属凭证记载的面 积清楚的,以面积为准;权属凭证记载的面积、四至方位不清 乂无附图的,根据权属参考凭证也不能确定具体位置的,应当 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例确定其权属。当事人对同一林权均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 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各方均分原则,结合自然地形 等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 者反驳申请请求,可以提出反请求。对同一林权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调处

9、,或者由林权争议调处机构通知参 加调处。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对争议的森林、 林木和林地进 行实地调查取证时,(一)、应当到权属争议现场勘验,并邀 请当地基层组织代表(如村干、小组长)参加,通知当事人及 有关人员到场,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明 材料。勘验的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绘制权属争议区域 图,由勘验人、当事人和基层组织代表签名或者盖章。、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调查的情况应当制作调查笔 录,由调查人和补调查单位、个人签名或盖章。(二)5、案情讨论6、调解。(1)、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根据自

10、愿和合法 的原则, 对林权争议进行调解。 调解是必经程序。 调解应当制 作调解笔录,这是关系程序是否合法的重大问题。调解的过程 要在决定书中予以说明,写明“经召集双方调解无效”字样。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制作林权 争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政府林权 争议调解机构印章,当事人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在调解书上签字,特别授权委托书应当附卷。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及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林权争议调解书(协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争议的主要事实; 协议内容,并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界线划定地形图。 双方当事

11、人的签名和盖章、 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主持调 解的政府印章。(3)、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事后反悔 的,政府根据该调解书作出的处理决定, 法院一般应予以维持 当然,该调解书被政府或者法院认定无效或者予以撤销的除 外。调解书从本质上来讲是民事合同(协议),其效力问题应 当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定。但是,由于林地纠 纷纠纷案件的特殊性一一政府对林地纠纷纠纷案件拥有处理 权,因此,政府必然拥有对调解书效力的认定权,这与一般的 民事合同纠纷专属法院管辖有所区别。(4)、同一纠纷有多份调解书(协议)或处理决定、判决 的,视为“合法的权属变更”,以最后一份为准。7、行政处理(1)人民政府

12、林权争议调处机构调解林权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2)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 职务; 林地纠纷争议的由来及事由; 人民政府认定的事实及其依据; 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 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行 政规章; 处理决定的内容, 并附森林、 林木和林地权属界线划定 地形图; 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印章和日期。(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调解协议或者人民政 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涉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 范围变更的,应当依法报有关行政机关批准。 未经批准的调

13、解 协议和处理决定无效。(三)、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效的林权争议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复议(五)同一人民政府对同一林地纠纷争议作出过数次处理决定的,以最后一次处理决定为准。8、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直接送达。由于送达具有相应的法律后果,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因此,一 般情况下,只要可能,就要把行政复议文 书直接交到本人手中。依法律规定,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应当 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 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

14、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 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法 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 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 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 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达人、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 为送达。3、委托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

15、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 的政府机关转交。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狱或者 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 通过其所在劳 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 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下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以上送达方式,行政处理文件的送达均可参照执行。9、附图10、结案归档林地纠纷争议经人民政府调解或裁决的,只要当事单位在法定 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争议即告解决,填好山林纠纷结案登记 表,并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权益救济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政府及时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当 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 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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