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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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浮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实施“三旧”改造,提升“三旧”改造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广东省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3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

2、2018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1813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由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在确定的改造范围内,对旧厂房、旧村庄、旧城镇中的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及成片连片开发等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旧”改造活动。 第三条 实施“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明晰产权,保障权益,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节约集约,提高效率,尊重历史,客观公

3、正”的原则,采用多种“三旧”改造方式,合理协调公民、企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的利益关系,既促进经济发展,又确保社会稳定。第四条 “三旧”改造项目按其现状用途、实施方式和改造模式作如下分类:(一)根据现状用途的不同,“三旧”改造项目分为旧城镇改造、旧厂房改造和旧村庄(居)改造三类。(二)根据实施方式的不同,“三旧”改造项目可分为政府组织实施类和自行改造类。1、政府组织实施类:由政府进行拆迁补偿后收回储备公开出让,或者政府通过公开方式确定项目主体,由其落实拆迁补偿后实施;2、自行改造类:包括由权利主体自行实施、市场主体单独实施、合作实施。(三)根据改造模式的不同,“三旧”改造项目可分为拆除

4、重建类、综合整治类、功能改变类、生态修复类、局部加建类及历史文化保护类。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发改、住建、信访、投资促进、公安、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司法、财政、人社、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审计、国资、市场监督管理、法制、税务、金融工作局等单位的负责人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第六条 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成员单位的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相应成立“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5、第七条 市和各县(市、区) “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三旧”改造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 以下统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旧”改造工作统筹和协调工作。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是市“三旧”改造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市“三旧”改造相关配套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审议并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三旧”改造工作;负责统筹市人民政府主导的“三旧”改造项目的工作实施;负责全市“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审核、土地报批、改造方案的审查报批等工作;负责研究编制城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城区的“三旧”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由云城区认定。第九条 市政府其他相关职能

6、部门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为“三旧”改造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配合各级“三旧”改造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三旧”改造相关工作,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维护“三旧”改造活动的正常秩序。第三章 “三旧”改造范围第十一条 (一)“三旧”改造范围包括:1、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2、城乡规划确定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3、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4、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5、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6、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等。(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

7、“三旧”改造范围: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2、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3、土地权属、房屋产权有争议的;4、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5、已认定为闲置土地且未处置的;6、其他不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情形。【说明】1、由于标图入库在编制规划与计划之前,故将原办法第四章节 “三旧”改造范围与第三章节规划与计划管理进行位置调换。2、将原办法第十三、十四条整合为第十八条,并对不列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第5小点进行修改完善。【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1899号)第一条第一

8、款第3小点明确:已认定为闲置土地尚未处置的,不得申请纳入数据库;已认定为闲置土地但已处置完毕且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申请纳入数据库。第十五条 调整完善“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第十二条 标图建库(一)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的地块应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并符合以下入库标准要求:1、在旧村庄和旧城镇改造中,宗地数量多且面积小的,可以将相邻多个宗地作为整体入库;2、对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地块,应按照历史用地协议约定的用地范围、规划功能单元、道路、河流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合理确定入库地块范围;3、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使用,地块上盖物基底面积占入库单元地块面积比例达30%以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第二次

9、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认定为建设用地,但布局散乱、利用不充分、用途不合理,规划确定改造的低效存量建设用地,可按规定纳入“三旧”改造范围;4、上盖物基底面积占入库地块面积比例不足30%的,经原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可按照2009年12月31日前上盖物占地面积和30%比例反算确定可纳入标图建库的用地面积;5、上盖物占地比例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供应法律文书等载明的规划条件,可不受比例限制(规划条件或建筑密度须明确规定上盖物占地比例下限),且不属于经认定的闲置土地及空地,可不受上盖物基底面积占入库单元地块面积30%比例的限制;6、属于生态修复类改造项目,规划用途为

10、非建设用地的地块,如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属于生态修复类型的证明材料,可按规定纳入标图建库范围;7、“二调”土地利用现状图中认定为非建设用地,但实地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建设使用且符合上盖物占地比例要求的,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按规定纳入标图建库范围。8、符合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地块,可单独申请或与主体地块一并申请纳入标图建库范围;该“三地”与主体地块一并申请纳入标图建库范围的,主体地块需符合有关入库要求。【说明】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1899号),对原办法十五条内容进行补充完善。【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

11、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1899号)第一条第二款第3小点明确:符合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及 超标“三地”要求的,该“三地”可不受上盖物基底面积占入库 单元地块面积30%比例的限制,可单独申请或与主体地块一 并申请纳入标图建库范围(此前已批准但未纳入标图建库范 围的“三地”及超标“三地”须于2018年12月底之前纳入标图 建库范围);该“三地”与主体地块一并申请纳入标图建库范围 的,主体地块需符合有关入库要求。(二)实行标图建库定期调整及备案制度,标图建库标准由市“三旧”改造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每季度末进行调整一次;市按年度(

12、每年12月底前)将调整完善后的“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一次性报送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备案。(三)符合标图建库条件,改造条件成熟、改造需求迫切的地块,特别是贫困村改造用地,可由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将土地征收报批材料(需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纳入标图建库申请材料连同相关起草说明(包括项目性质、改造条件及同步办理土地征收和标图建库手续必要性等),上报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审查,经其同意纳入标图建库范围的,可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说明】本条是关于土地征收和标图建库手续同步办理的规定。【依据】1、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

13、183号)第三条,同步办理土地征收和标图建库手续。“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征收审批权限已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使。符合标图建库条件,改造条件成熟、改造需求迫切的地块,特别是贫困村改造用地,可由县级“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将土地征收报批材料(需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纳入标图建库申请材料连同相关说明(包括项目性质、改造条件及同步办理土地征收和标图建库手续必要性等),上报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审查,经其同意纳入标图建库范围的,方可按程序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第四章 规划与计划管理第十三条 实施“三旧”改造项目应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三

14、旧”改造单元规划和“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其中“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主要适用于拆除重建类项目。第十四条 “三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或修编“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编制或修编“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保障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并依法报批后实施。第十五条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一)“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内容包括“三旧”改造重点区域和范围、目标、功能定位、划定成片连片改造区域,改造后土地用途安排、保障措施等。“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应注重各类规划的对应

15、衔接,充分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生态建设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促进城市功能完善和产业转型升级。(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编制或修编完成后,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的,由市“三旧”行政主管部门将规划成果抄送省“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备案。【依据】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附件1广东省“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要点第一条第(三)项:“三旧”改造规划规划期一般为5年,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六条 年度实施计划(一)“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依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编制,内容

16、包括“三旧”改造年度目标、项目安排、改造方式、完善用地手续计划、投资预算,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衔接。(二)编制完成的“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是项目认定和实施的依据。【依据】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第一条:开展“三旧”改造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有条件的镇(街、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委员会

17、)经上一级政府同意也可组织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七条 “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一)“三旧”改造项目在纳入经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后,申报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资质的机构,结合摸底调查成果,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二)“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的编制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等为依据。(三)“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的编制应以改造单元为基本单位,一个改造单元内可以包括一种或多种改造类型,也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改造项目。改造单元的划定应当符合“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附件云浮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相应要求,并符合以下标

18、准:1、改造单元应是一个完整的功能单元,需与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街坊相一致。如需进一步细分的,须以城市道路为边界并做出说明;2、改造单元范围的用地面积原则上应不小于1公顷,可结合综合整治、局部改扩建、历史建筑修缮进行整体实施;3、优先在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改造区域内划定改造单元;4、改造单元范围内应包含完整的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公益性用地且不小于3000m2;5、基于鼓励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公共设施等其他原因,确需划定改造单元的情况。【依据】1、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规函2011304号)第二条第二款:为确保城乡更新(“三旧”改造)内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项

19、目与经营性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实现公共利益和市场利益的平衡,可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综合考虑道路、河流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合理划定更新单元(可包括一个或多个改造项目,一般面积不小于1公顷)。2、更新单元具体的划定标准主要参考深圳市、佛山市、珠海市“三旧”改造单元划定标准以及中山市改造单元划定标准。(四)“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的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1.改造单元内改造项目的具体范围、改造目标、改造模式、开发时序和规划控制指标;2.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产业方向及布局;3.基于交通承载力、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承载力、人居环境承载力

20、、经济平衡等综合测算基础上的容积率论证方案;4.改造单元所在街坊范围内公益性设施整体统筹方案、建设容量总体平衡方案;5.城市设计指引。【依据】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第二条:编制“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明确改造目标、模式、功能定位、用地规模等内容;并借鉴深圳、佛山等关于深圳。(五)“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不涉及控规调整的,由区级“三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控规调整的,由区级“三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三旧”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三旧”行政主管部门将“三旧”改造单元规划草案及审查意见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根

21、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区域,编制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后,可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确需调整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审批改造单元规划的,可覆盖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单元规划是出具规划许可、实施相关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依据】1、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规函2011304号)第四条第(一)项:对经批准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可视为已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修改程序;对不涉及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如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的控制详细规划,其调整审批权限可下放至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2、,并报市政府备案。2、关于以“三旧”改造为战略抓手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完善改造单元规划管理制度。鼓励以改造单元为基本单位推进“三旧”改造,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改造单元面积下限,确保改造单元具备一定规模,成熟一片、改造一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区域,可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市场主体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后,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确需调整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审批改造单元规划来覆盖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八条 公益性用地移交(一)旧厂房、旧城镇改造涉及将工业用地等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

23、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自行改造项目(以下称“工改商”项目)均需移交公益性用地,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中给予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储备的,必须由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出让方案,报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由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的,经有批准权的“三旧”改造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照协议方式补缴地价款,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说明】1、将原办法第六章第二十六条关于公益性用地条款调整到此章,同时删除条款中关于工改商项目的地价计收与收储补偿的规定内容。【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

24、字20183号)第十五条明确:在旧城镇、旧厂房改造中,将工业用地等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自行改造项目均需移交公益性用地,需移交公益性用地的改造项目类型、具体比例由“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牵头研究确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二)原权利人应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按照城乡规划或单元规划的要求,将该改造单元用地总面积15%的土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并负责对移交范围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拆除。移交的公益性用地应为国有建设用地,移交人不需为移交的公益性用地补缴土地出

25、让金。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公益性用地的,不予办理供地手续。(三)对改造地块所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单元规划未提出预留公益性用地要求,或改造面积较小,无法提供有效的公益性用地等情形的,可按公益性用地用途评估后,补缴与应移交用地等价的土地价款,或通过无偿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益性项目建筑面积,根据其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折抵应移交的用地面积。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一)项目实施方案应依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编制,主要包括改造地块基本情况、规划情况、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协议补偿方案、拆迁安置方案、土地拟改造情况、分期建设方案、公益性设施及用地建设和移交

26、方案、实施主体形成方案、完善历史用地方案等编制等要点内容。具体编制要求详见附件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核(审批)指引。【依据】1、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第(七)条:依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改造主体负责编制项目改造方案,确定改造规模、开发强度、利用方向、资金平衡、需办理的用地手续等内容,报有批准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2、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三旧”用地报批材料清单及范本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1826号)附件六“三旧”改造方案模板,改造方案应包括: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规划情况、土地利用

27、现状情况、协议补偿情况、土地拟改造情况、其他相关情况。(二)项目实施方案由改造主体负责编制,经“三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是指导项目实施和办理完善土地征收手续、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依据。【依据】1、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第(七)条:依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改造主体负责编制项目改造方案,确定改造规模、开发强度、利用方向、资金平衡、需办理的用地手续等内容,报有批准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五章 分类推进“三旧”改造第二十条 旧城镇

28、改造可分为以下三种方式:(一)政府主导,政府进行拆迁补偿后收回储备公开出让,或者通过公开方式选定项目实施主体。(二)权利人自行改造,“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单一权利人对其用地自行实施改造。(三)市场主体实施改造,全部权利人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单一市场主体后由其实施改造。【说明】本条款为对原办法中的第十七、十八、十九条内容并结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第六条的内容进行整合优化。【依据】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

29、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一条: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第十二条: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的,市场主体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可以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进行集中改造。2、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第六条:对于成片连片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联营、收购归宗等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可由

30、该主体申请实施改造。第二十一条 旧城镇改造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申报主体;(二)由申报主体开展居民意愿征询,达到2/3同意,申报主体按相关要求申报并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三)政府按程序分别进行审批并公示;(四)申报主体按相关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其中应包含补偿方案形成表决稿,经同意改造户数达到2/3及以上,按相关程序进行报批;(五)申报主体与改造户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达100%,则按相关程序进行实施主体资格确认,与镇政府(街道办)签订监管协议;(六)实施主体申办协议出让供地手续;(七)实施主体按实施方案和建设程序实施。经改造范围内90%以上住户(或土地权属人)表决同意,在确定开发建设条

31、件的前提下,也可由政府通过招拍挂等方式选定市场改造主体,将拆迁和改造交由市场改造主体实施,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改造主体出资,完成征收补偿后,政府与市场改造主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二条 旧村庄改造可分为以下三种方式:(一)征收储备。由政府负责对土地开展征收、拆迁、平整及村民住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复建安置补偿等相关工作,经整理的土地纳入储备后实施公开出让或用于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政府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出让土地,由中标人或竞得人实施拆迁工作。(二)自主改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全资子公司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落

32、实拆迁补偿安置后自行实施。(三)合作改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选取并表决确定合作主体,签订项目合作改造协议形成单一主体后由其实施。或村集体公开选取并表决确定市场改造主体,与市场改造主体共同成立合作公司(或合资公司)实施。自行改造或者合作改造的,可以直接出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市场主体成立的合作公司、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合作主体约定作为开发建设单位的一方;仍保留集体用地性质的,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说明】本条款为对原办法中的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内容并结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

33、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第十二条的内容进行整合优化。【依据】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第十四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依照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为国有,由市、县(区)、镇人民政府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分别组织实施。其中,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

34、0978号)第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旧村庄改造,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除属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征收外,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用地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可参照旧城镇改造的相关政策办理,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第十二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三旧”改造政策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后,采用自行改造、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或由政府组织实施改造等多种方式实施改造。其中,自行改造或者合作改造的,可以直接出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农村集体

35、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市场主体成立的合作公司、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合作主体约定作为开发建设单位的一方;由政府组织改造的,在办理报批手续前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并明确具体补偿安置途径;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政府可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出让土地,由中标人或竞得人实施拆迁工作。第二十三条 旧村庄改造项目在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后,由改造主体委托有测绘资质的机构开展基础数据调查工作,调查项目范围内土地、房屋、人口、经济、产业、文化遗存、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等现状基础数据,并经“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审核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作为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及项目实施方案的依据。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云浮市

36、“三旧”改造基础数据调查规范操作指引。【说明】本条是关于基础数据调查的规定。【依据】1、广州市“三旧”改造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十六条:市“三旧”改造部门应当建立常态的基础数据调查制度,组织指导各区政府开展“三旧”改造片区的土地、房屋、人口、规划、文化遗存等现状基础数据的调查工作,建立“三旧”改造数据库。2、广州市“三旧”改造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办法(穗更新规字20163号)第十九条: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是以共享数据、普查数据、片区策划基础数据为基础,调查项目范围内土地、房屋、人口、经济、产业、文化遗存、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等现状基础数据,满足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3、广州市“三旧

37、”改造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办法(穗更新规字20163号)第二十九条:市“三旧”改造基础数据库的数据是编制和审核片区策划和实施项目方案的依据。第二十四条 旧村庄改造项目应按照以下规定征求改造区域内村民的意见:(一)申请改造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改造意向书(含改造方式及模式)征求村民意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到会全体成员的2/3以上表决同意后,可申请改造;(二)引入合作企业阶段,合作企业应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到会全体成员的2/3以上表决同意确定;(三)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阶段,依据经批准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

38、案(含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到会全体成员的80%以上(含80%)同意后,经“三旧”改造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四)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确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村集体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于住宅房屋可分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每一期应达到90%以上(含90%)权属人签约后方可启动房屋拆除工作。【说明】本条是关于旧村庄改造征求村民意见的规定。为充分保障村民的物权及对改造的知情权、参与权,相关方案应当得到村内绝大多数人支持,同意比例不宜设置过低;同时要避免设置过高的比例后,个别对改造持不同意见者影响改造项目的开展。本条将同意比例设定为2/3、8

39、0%和90%,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同时结合旧城镇改造意愿表决比例及其他城市做法,本办法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实施阶段比例设置分别设置为80%和90%。【依据】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第七条:旧村庄改造应当通过公平协商、公开听证或者投票表决等民主决策方式,决定改造方式、拆迁补偿标准等重大事项,充分征询并依法取得多数土地权利人的同意意见;涉及合作改造的,应当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开选择合作主体。2、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

40、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第二十五条 旧村庄改造涉及村民住宅复建总量确定的,按照“栋”或者“户”两种方式进行核定。在满足一户一宅前提下,以“栋”方式核定,住宅复建总量按照每栋村民住宅建筑面积280平方米乘以改造范围内合法的村民住宅总栋数,或以合法村民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的3.5倍,并以不超过总量10的比例上浮后核定;以“户”方式核定的,住宅复建总量按照每户280平方

41、米乘以改造范围内的总户数进行核定,“户”的核定标准按照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款所称“合法”指有房屋产权证、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2009年12月31日前的有关批准使用房屋宅基地的证明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村民建房登记管理的证明、确认属于一户一宅的建设证明等。【说明】本条是关于旧村庄改造确定住宅复建量的规定。【依据】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8日起施行。根据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

42、根据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办法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2、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十三条:住宅复建总量按照“栋”或者“户”两种方式进行核定。以“栋”方式核定的,住宅复建总量按照每栋村民住宅280平方米乘以改造范围内合法的村民住宅总栋数或以合法村民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的3.5倍,并以不超过总量10的比例上浮后核定;以“户”方式核定的,住宅复建总量按

43、照每户280平方米乘以改造范围内的总户数进行核定。第二十六条 旧村改造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复建总量确定的,按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建筑面积11核定复建量。对2009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违法建筑,按照实际建筑面积21比例核定复建量;对2009年12月31日之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不予核定。本款所称“合法”是指有房屋产权证或合法报建手续。【说明】本条是关于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复建量的规定。对于2009年12月31日前的违法集体物业,按2:1核算复建量,主要基于经济收益不减少的大原则,尽量维持村集体在改造后能取得与改造前相当的收入。2009年12月31日后的违法集体物业,按规定不得纳入“三旧”改造政策适用

44、范围,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的要求,予以没收或拆除,因此不予核定复建量。【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四条: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2、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复建总量按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建筑面积11核定复建量。对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设的违法建筑,按照现有建筑面积 21比例核定复建量;对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不予核定。第二十七条 旧厂房改造的实施方式分为政府组织实施、自行改造、选定市场改造主体改造三类。

45、政府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政府通过征收、征用、收购、收回等方式,获得旧厂房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后实施改造。自行改造主要包括:项目单一权利主体(含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实施;多个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其中一个权利主体后由其实施。选定市场改造主体包括:权利主体通过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联营、收购归宗等方式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非原权利主体的单一市场改造主体后由其实施;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开选取的市场改造主体并签订改造协议后由其实施。【说明】本条是关于旧厂房实施方式的规定。【依据】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

46、96号)第四条:对于独立分散、未纳入成片改造范围的“三旧”用地,原土地权利人可以优先申请自行改造或者合作改造,当地政府应当提供便利,不得设立不合理限制条件。对纳入成片改造范围的“三旧”用地,原土地权利人可以优先收购归宗后实施改造;原土地权利人无法实行收购归宗的,当地政府可以统一收购储备和组织改造,并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确定项目改造主体。2、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第六条:对于成片连片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联营、收购归宗等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

47、可由该主体申请实施改造。第二十八条 对可能产生土壤污染的工业企业遗留场地实施改造时,出让前应当开展必要的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确保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后续开发利用要求。【说明】本条是关于开展土壤环境调查的规定。【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第十二条: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第六章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地价计收与收储补偿第二十九条“三旧”改造涉及收回或者收购土地的,可以货币方式向原使用权人补偿或支付收购款,也可以置换方式为原使用权人重新安排用地。置换的土地其使用权价额折抵不足的,可以货币补齐。 “三旧”改造涉及符合“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的,可以用货币方式补偿原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异地或原地置换。 第三十条 市城区“三旧”改造涉及补交地价款的,按下列标准补交:(1) 调整用途补缴地价。调整用途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的50%乘以建筑面积。新、旧用途楼面地价均为估价期日的正常市场价格。其中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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