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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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和及时控制检疫性和重大危险性 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保 障全市林业生产、生态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 例、XX 省植物检疫条例、XX 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 和林木种苗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 生物。林业有害生物分为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危险性林业 有害生物、一般性林业

2、有害生物。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在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 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业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和省林业厅发布的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危险 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以外,有重大危害, 又难于防治的林业有害生物。除此之外为一般性林业有害生9物。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指对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除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指导思想。坚持“谁经营,谁防治” 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一)市林业行

3、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工作。各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林业有害生 物防治工作。市、县两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具体组织 开展本辖区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植物及其制品的检疫 检验和检疫执法等工作。(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由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 林木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铁路、公路行道树以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林木,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城市的街道、公园和广场等公共绿地,由城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小区的绿化由所在单位和小区负责组织进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乡镇人

4、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和个体所有森林、林木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二章灾害分级和监测报告第四条根据XX 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XX 市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等级划分为特大灾害、重大灾害、较大灾 害、一般性灾害。(一)特大灾害: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以及 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二)重大灾害:从国内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严重威 胁林业生产的;发生 XX 省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三)较大灾害:发生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面积在 1000 公顷以上的。(四)一般性灾害:发生一般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第五条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当经过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鉴定

5、,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划定为疫区;补充林业检疫有害生物由省林业厅确认。第六条危险性和一般性林业有害生物的认定,由市、县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省级林业主 管部门鉴定。第七条各区市县林业局主管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其 所属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为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第八条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和 XX 省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认真落实月报告制度和不定期紧急报告制度。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要 及时向当地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报告。森林病虫防治检疫 机构要及时调查、取样,

6、并派专人管护发生现场,适时监控。第三章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第十条 XX 市成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成员由市林业、应急、农业、财政、工 商、卫生、公安、民政、交通、商务、供销、邮政、广安火 车站、移动、电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 林业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第十一条各区市县要成立相应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 急指挥部,并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本辖区内的应急防治 预案,报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指挥部备案。第十二条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一)市林业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方案的制定, 实施防治的协调、组织和技术指导,防治效果调查、认定,收集、通报

7、、上报灾情和防治报告及信息。(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林业部门的植物 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保障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防止检疫性或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蔓延和传播。(三)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局、广安火车 站等负责管理其所属部门在承运或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含包装材料)时,仔细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对不符合 要求的,不予受理;对来自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区的上述 物品情况及时通报市林业局,按规定处理。(四)市卫生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过程中发生中毒 事件的救治工作。(五)市民政局、市应急办等部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 治应急行动的灾民生活和综合协调工作。(六)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落

8、实救灾经费。第四章应急措施第十三条发生重、特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市林业有害 生物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委办报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决定启动市级应急 预案。同时报告省政府和省林业厅。第十四条发生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受灾区市县启动 区市县级应急预案,市级预案视具体情况启动。如果需要启 动,由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报告,由 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市政府应 急办。第十五条发生一般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受灾区市县视 情启动区市县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灾情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专业人员 到达现场,分析发生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组

9、织制 定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并报送指挥部审定。第十七条发生重、特大灾害的区市县、乡镇和森林公园、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国有森林单位要立即组建防治队伍, 按照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指挥部确定的防治方案,在区市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的指导下分期分区域实行防治。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发生重、特大森林病虫危害,实行统防统治。涉及区市县辖区内的,由区市县按市上制订的方案组织实施;跨区市县的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按防治方案由各区市县分头实施;跨省、市州的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由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组织实施。第十九条凡在辖区内发生林业检疫性或补充检疫性有 害生物时,由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

10、时查清情况,报告省林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第二十条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划定为疫区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含包装材料),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开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承运和收寄,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对来自林业检疫性或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区的上 述物品必须事前征得林业部门的同意。对疫情和疫区,县级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要加强检疫检查,防止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同时按照应急指挥部制定的防治方案,采取统防统治, 实施生物、化学和物理方法防治。第二十一条在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市、县两级林业主管 部门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实行 24

11、 小时值班制度。第二十二条对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防治的,由当地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通 知书要求限期除治有害生物。第二十三条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成效进行 综合分析,出具监测报告。认定成效不明显,还可能继续造 成严重危害的,要制定进一步防治措施,继续进行下阶段防 治。认定已得到有效控制且不能造成严重危害的,由决定启 动应急预案的指挥部终止执行应急预案。第五章信息发布第二十四条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由国务院林业主 管部门发布;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由省林业厅发布。第二十五条发生危险性和一般性林业有害生

12、物,经市林 业主管部门认定,报请市政府统一向外公布。第二十六条其它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发布林业有害生物 危害和疫情信息。第六章防治经费和物资第二十七条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经费,由各防治单位承担。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第二十八条市、县、乡镇和防治单位,按要求配备防治 设备,专项用于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各级森林病虫防治检 疫机构要加强技术服务与指导,确保机器、设备、仪器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九条重、特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所调用的物资、 设备等要专项用于应急防治,不得截留、调换和挪用。第七章附 则第三十条本预案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美国白蛾、 红脂大小蠹、椰心叶甲、松突圆蚧、杨干象、苹果蠹蛾、双钩异翅长蠹、蔗扁蛾、枣大球蚧、红棕象甲、青杨脊虎天牛、刺桐姬小蜂、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松疱锈病、落叶松枯梢病、冠瘿病、草坪草褐斑病、松材线虫病和薇甘菊。第三十一条 XX 省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毛竹枯梢病、油橄榄孔雀斑病、桉树焦枯病、杨干透翅蛾和加拿 大一枝黄花。第三十二条本预案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印发的XX 市森林病虫害防治预案(广安府办发XX55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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