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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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华市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业用 地管理,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平稳运 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 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工业用地提质 增效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那么】开展促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工作, 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规划先行,市场配置、因地制宜,总量 平衡、高效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那么。第四条【政府职能】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工业用地提质增效

2、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 用地利用的管理,将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开展规划。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工业用 地开发利用水平,本辖区内总工业用地和企业总体情况对工 业用地开展综合效益评估,并将工业用地利用效益年度目标 执行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金东区人民政府以及金华经济 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在 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履行本条例确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职 责。第五条【部门职能】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项 目平台规划、产业布局,拟订工业产业相关政策和工业产业 地方性控制性指标,工业工程准入管理,牵

3、头经济指标验收 和低效工业用地调查、认定和处置等工作;开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以高新技 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为重点的工业产业开展规划和政 策等工作;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产业政策、工程前期洽谈时 工业用地开发建设要求的告知,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有关工业 工程建设、实施、验收等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工业用地控制线划定,出让和收 回、开竣工验收、二级市场管理等工作;科技、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应急 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协同做好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管理工作。第六条【全生命周期】本市建立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

4、效益,开展亩均税收土地使用 权期限内的首次达产验收和周期达产验收。第二章规划和管理第七条【产业平台】鼓励各类产业平台建设,引导各类 开发区工业园区集聚,培育优势产业集群。产业平台建设应 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国民经济和开展规划、产业开展规 划相结合,遵循产业集聚、布局集中、资源节约原那么。第八条【工业用地控制线】本市建立工业用地总量控制 制度。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 工业用地控制线内严格限制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因城市 市建设需要减少工业面积的,应当按照“占一补一”原那么补 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工业用地。第九条【工程准入联审】严格工业工程准入。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公布产

5、业开展方向,拟入行业类 型。招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招商政策。工业用地出让和转让应当实行工业工程准入管理。第十条【弹性年期出让】建立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 度。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 限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开展周期、投资建设期、生 产运营期及工业产业开展趋势,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 展规划,综合确定工业用地使用年期。第十一条【双合同管理】工业用地实行双合同管理制度。 工业用地受让人应当分别与地方政府方签订工业工程投资 建设合同,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工业用地的,先签订投资建设合 同,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的,先签订投资建设合同, 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存量工业用地进行提质增效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签订 投资建设合同。第十二条【投资建设合同】投资建设合同应当约定以下 内容:(一)各项指标;(二)准入行业;(三)履约保证金;(四)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可以采取保函形式。投资建设合同可以约定以下内容:(一)抵押;(二)转让;(三)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变化;(四)租赁;(五)科研经费、研发机构建设;(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投资建设合同作为不动产登记备案材料存档。第十三条【履约监管】建立工业用地履约监管机制。开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 生

7、态环境、科技等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指标的验收标准。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双合同违约责任追究机制。第十四条【工业用地转让】以买卖、交换、赠与以及出 资、司法处置、资产处置、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等方式转移工 业用地使用权的,投资建设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原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未签订投 资建设合同的,受让人应当签订投资建设合同。司法处置应当将投资建设合同一并公告。未按投资建设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 转让。第十五条【小微企业园管理】市、县(市)人民政府应 当规范小微企业园区建设规划、建设标准、运营和服务、小 微企

8、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提升小微企业园开展质量和水平。第十六条【信用管理】建立工业用地工程全过程信用档 案制度,将工业用地使用权人相关违规违约以及落实承诺行 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管理,失信信息归集至省建设用地动态 检测监管系统,对严重失信的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实施联合惩 戒。第十七条【动态管理评价】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开展工业用地批准和供应后的利用情况动态监测与监管,实 施按亩均效益等控制性指标综合评价管理模式。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实施用地、用电、 用能、用水、信贷资金等资源要素差异化配置依据。第三章处置和提升第十八条【低效工业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按年 度开展工业用地调查和评价工

9、作。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开展改革、生态环境、 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工 业用地调查和认定工作。第十九条【结果运用】低效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 不动产抵押登记、股权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土地 使用权续期、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政策性贷款等,不予办理 或者批准。第二十条【连片治理】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开 展工业区块连片治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城市建设,编制连片治理规划和实施方案。第二十一条【政府引导提质增效】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 当开展企业帮扶引导工作。创造企业转型升级条件,引导产 业工程进区入园

10、集聚开展,推动产业融合创新,提升产业平 台能级,提高对企业服务质量等工作促进工业用地提质增 效。第二十二条【自主提质增效】鼓励企业通过编制再开发 方案,合理利用边角地、提高容积率、联合开发等方式促进 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利用边角地的,再开发方案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 供地。鼓励企业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第二十三条【主动退出】鼓励工业用地使用权人主动退 出土地。工业用地使用权人申请退出土地的,应当给予合理 补偿。第二十四条【收回管理】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工业用地收回管理,建立工业用地收回价格管理机制。工业用地收回的,应当综合考虑工业用地公益属性,在 投资建设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11、合同中约定解除 情形和收回价格。本条例实施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投资建 设合同未约定合同解除情形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收回。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转致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 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责任】工 业用地使用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 相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一)在主管机关依法调查时不配合相关调查工作、虚 假陈述、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实施其他对抗调查工作行为的;(二)在自主提升、土地置换、协商收回等工业用地再 利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后不及时交还 土地或者拒不交还土

12、地的;(四)实施其他阻碍工业用地调查、认定、处置以及再 利用的行为。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市、县(市)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工业用地管理 职责,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第二十八条【尽职免责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工业用地管理、处置和 再利用进行探索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以免除相关责任:(一)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确定的改革方向;(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三)符合程序规范要求;(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第五章附那么第二十九条【参照执行】物流仓储用地、集体工业用地 提质增效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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