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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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II关键词II引言1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历史沿革梳理1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4(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现状4(-)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的缺乏51、缺乏多形式的约定财产制类型52、缺乏约定财产协议的变更和撤销程序53、缺乏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6三、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建议7(一)增设夫妻约定财产制类型7(二)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变更撤销程序7(三)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公示制度8结语10参考文献11一起共同生活,甚至生儿育女,一旦有债权人讨债或法院执行,他们以约定实行分别财 产制为由,逃避债务,类似这种利用“假离婚、真逃债”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多见。如 刘某

2、是一个经营烟酒的个体户,2001年10月向朋友李某借款30000元。因逾期未还, 李某向其讨要不还遂向法院起诉,刘某夫妻拿出夫妻双方在2001年5月签订的夫妻财 产约定协议,写明刘某夫妻的烟酒商店归刘某之妻所有,而刘某又无任何财产可清偿。 对本案中,刘某夫妇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的财产约定,作为交易债 权人的李某很难知道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否有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 债权人李某知道,或者推定其应该知道,就势必会损害债权人李某的利益,使其合法债 权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不利于保护交易平安。三、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建议(一)增设夫妻约定财产制类型对夫妻约定财产的财产制

3、类型,各国立法普遍是准许约定人采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 产制中的一种,有许多国家立法还准许财产约定人采用法定财产制或约定一种基本的财 产制之外,就个别的财产所有关系进行约定。笔者认为,应充分考虑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尊重当事人多样化的意愿,适度统一扩大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和类型,规定不同种类的夫 妻财产制类型供婚姻当事人选择。有限制的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的财产归本人所有,由本人管理。但是考虑到婚姻家庭的团队特征及妇女人力资本(指 一个人拥有从事具有经济价值的活动能力、知识和技能,是决定劳动生产率的一个重要 因素)对分别财产制应该做一定的限制。因婚姻超出对方收益的余额的一半交付对方。

4、 对以上各种形式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在立法中都要详细地加以规定,形成较完善的夫妻 财产制度。(-)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变更撤销程序夫妻财产关系是一种动态的法律关系。夫妻作出财产约定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原来约定的内容不再适合原婚姻当事人,或者继续适用原来的约定显失公平时,应允许 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原来约定。本人认为,对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原 来的夫妻财产约定内容不能适应夫妻生活的需要时,夫妻双方可以以原有的程序重新达 成夫妻约定财产变更和撤销的协议。变更或解除财产契约,必须履行与缔结财产契约相杨晋玲著:非常的夫妻财产制问题研究,载现代法学2004年10月,21-23 同的程序。但

5、是夫妻重新约定财产不得违背协议成立的条件,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不得规避法律。如果属于单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的,要求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可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司法裁决。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变更或解除的生效民事调解 书或民事判决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同时,还应规定不可任意变更的 法律条款,对变更次数作出限制,以保证协议的公信力。夫妻约定财产制是经过法定的 程序并经过申报和登记成立的法律行为,作为合同主体的夫妻双方应该对自己的契约行 为负责,非经法定理由不得撤销,对一方不履行的应向另一方承当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 责任。这里的法定理由是指主体不合格、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容违法、重大

6、误解等。否 那么只能导致夫妻约定财产协议的滥用,朝约夕约或约而不定,置法律权威于不顾。契约 的制定本身就包含着所有权的转移在内。如一方要求变更而另一方不同意的,不能当然 终止约定的效力而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了公平,应交由一定的机关裁决是否变更。 而且要求变更的一方,必须提出可以变更约定的法定理由。因为任何法律行为一经作出 必须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使是夫妻也不能例外,夫妻采用约定形式处理夫妻财产时, 就成为独立的民事个体。约定是双方共同协商,为彼此创设权利义务的合同行为,除非 双方协商一致或有法定理由,否那么,不得变更。明确夫妻财产契约变更程序,就可以解 决现实生活中比拟敏感的两个问题。一个

7、是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双方为离婚而签订 的各种财产分配协议,因最后未能离成婚,前面所签订的财产协议是否为约定的问题。 对这个问题,在协议离婚中以各种书面形式签订的财产协议,如果能举证证明是以协议 离婚为成立条件的,财产认定为附条件约定。当协议离婚这个附条件未成就时,约定就 不生效。一旦协议离婚条件成就那么应认定约定有效。反之,如果约定未附任何条件,只 明确某项财产归谁所有,那么应认定为不附任何条件的有效约定。而对于双方通过登记机 关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后,一方又反悔的,提起财产诉讼的,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约 定是在欺诈、胁迫、规避法律等违法情形下签订,否那么应认定为有效约定。不应支持试 图用财

8、产骗取离婚,之后再推翻约定拿回财产的做法。(三)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公示制度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从而完成了从非要式 行为到要式行为的转变。但本人认为,如果立法能为婚姻当事人缔结夫妻财产契约提供 相应的公示程序,会更贴妥。当前世界各国都从维护交易平安出发,对夫妻财产契约的 形式做了严格的限定,趋向于强调登记公告程序。关于约定财产的形式问题,在我国对 此有公证说、登记说、公示说等不同观点。公证说认为公证机关对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 财产和债务范围、权利的归属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有的地方在审判 实践中把公证视为约定财产的必经程序。本人认为公证只是为了增强夫妻双

9、方约定的公 信力,在目前婚姻登记机关尚无夫妻财产登记制度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选择。但在因 为公证机关不了解当事人的婚姻情况,且这类法律服务机构数量大,而且婚姻登记档案 与财产契约公示程序属不同的机关受理,不利于利害关系人查核。采用财产公证,这种 公证并不具有公示性,第三人很难查阅。登记说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 同时登记夫妻双方所选择的夫妻财产制类型的一种公示,认为夫妻财产约定要在婚姻登 记机关登记方可生效,从而使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公示性。在婚姻法修改中的专家建 议稿中第43条规定:“选择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应该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一并登记,载入婚 姻登记档案”。但本人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在婚姻登

10、记机关登记的话,除了不动产外,其他很多的财 产可能变化很大,所以登记时的财产与发生纠纷时的财产状况可能差异很大。那么即使 对这种约定进行了公证,或者有其他形式的登记,第三人也是很难知道的。要求第三人 在与夫妻之中的一方进行债权债务往来时都详细审查其夫妻之间是否有所约定,一那么对 第三人要求过于苛刻,二那么即使第三人去有关部门了解情况也未必能到达目的。公示说 认为夫妻财产约定经公示方式登记的,对外具有效力,未经公示登记的,那么不具有对外 效力。本人认为约定财产制的一个重要意义,是通过事先约定并公示,来明确责任财产 的范围,从而实质上限定了夫妻某一方对外承当财产责任的范围。只有原那么上经过公示 程

11、序的夫妻财产契约,才具有对内对外效力,特别是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一是在婚 姻关系成立时已经进行了公示;二是要向任何人公开;三是要便于让任何人查阅。这样 通过事先约定并公示来明确财产的范围,从而实质上限定了责任财产的范围,有效地防 止了规避法律的行为,这也是多数国家或地区较多采用公示程序的原因,而且与国外立 法通例一致,有利于国际接轨,适应日益频繁的国际交往需要。结语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但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利益,也涉及着社会中第三人的利益,关乎 交易平安。无论是基于维护夫妻双方或家庭利益的考虑,或是基于保障社会交易平安以 维护社会稳定考虑,我们都应该积极地思考如何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笔者试图在前

12、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比拟分析,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 情,提出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构想,以期能对我国婚姻法的完善尽些绵 薄之力。虽撑精竭虑,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期待着老师和同行们的批评指正。参考文献1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2蒋月、何丽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3高祥忠: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探析,法制经济2006年第5期,第50页。4张荣福: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几点思考,维普资讯2006年第2期,第63页。5龚媛娟:对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立法完善,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29页。6臧洪跃:

13、关于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思考,文教资料2006年第3期,第100页。 7转引自范李瑛: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及法律适用,烟台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第161 页。8姬新江:论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政法学刊2004年第3期,第50页。9张延: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几点思考,内蒙古电大学刊2006年第4期,第17 页。10孔国荣: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完善探究,东华理工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第337 页。11吴小瑛: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 第6期,第194页。12曹诗权、孟令志,婚姻家庭继承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3张金

14、梅: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14高慧敏: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15蒋月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厦门:厦门出版社,2007年。16王丽萍:性别平等.婚姻家庭.公共政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摘要文章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历史沿革进行简要梳理,分析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还存在如下缺乏:缺乏多形式的约 定财产制类型、缺乏约定财产协议的变更和撤销程序和缺乏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最后 提出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建议,包括:增设夫妻约定财产制

15、类型、规定夫妻约定 财产制的变更撤销程序和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公示制度。关键词1: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家庭制度;夫妻财产纠纷AbstractThis paper gives a brief history of the promissory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of our country, analyzes the present legislation stipulated spouse property system in our country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Chinas current marital property

16、 system still exists the following problems: lack of multiple forms of agreed property system type, the lack of agreed property agreement alteration and cancellation procedure and the lack of agreement the system of public property. Finally this paper improve the agreement property system, matrimoni

17、al include: adding the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type, provisions of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changes the cancellation procedure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marital property agreement of the publicity system.Keywords: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 of marital property disputes引言婚姻财产制度

18、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每个社会个体的切身利益。由于 历史传统和立法技术等原因,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上较为薄弱,2001年婚姻法 修正案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允许夫妻对其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 约定,对约定的对外效力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使夫妻财产约定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 此次修改顺应了身份关系渐趋弱化,财产关系渐趋增强的现代社会中,个性张扬和追求 自身价值的需求,反映了法律对民事主体意愿和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符合市民社会司 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那么和契约自由原那么。婚姻当事人能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财产制处 理夫妻财产关系,适应了我国社会、家庭在经济高速开展时期出现的各种新

19、情况,可以 有效预防和减少夫妻财产纠纷,引导人们建立互爱、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 在对婚姻法修正案予以肯定和高度评价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的意识到,现行夫 妻财产制依然存在假设干缺陷,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急需立法上加以补 充和完善,以期发挥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的 重要作用。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历史沿革梳理我国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统治,统治者主要采用礼与法并重的手段调整婚姻家 庭,以维护大家庭的统一。在宗法家族制度下,家庭利益高于夫妻利益,所谓“父母在, 子孙不得别籍异财。”因此,我国古代一般只有家庭财产而无独立的夫妻财产。家庭 财

20、产权集中在家长一人之手,“父者家之隆也,隆一而治,二而乱。”家长不但可以支 配家庭财产,而且在观念上妻子也是家庭财产的一局部,甚至可以买卖。从夫妻关系看, 古代礼法规定“夫为妻纲”,夫尊妻卑,夫妻间是主从关系,妻子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其人格被丈夫吸收,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也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妻子的陪嫁妆奁或受 赠财物均由夫家家长支配。正如礼记内那么所云:“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 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如果已婚妇女有私财,那么构成“七出”中的“窃盗”,将被 认为是“反义”而被出之。封建法律成认女子因继承可以有私财,对陪嫁妆奁享有一定的支配权,但是规定女 子改嫁时,这些财产须由夫家处理。如宋“

21、户令”规定:“诸应分田宅者及财务,兄弟 陈苇著: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10年1月版,79曹诗权、孟令志,婚姻家庭继承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03均分,妻家所得财产不在分限。”清律例规定:“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 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到民国时期,我国开始效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立法规定了夫妻财 产制。这一规定出现在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其中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 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其中法定财产制采用联合财产制,约定财产制采用共同财产制、统 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三种类型。至此,婚姻家庭法实现了由古代型向向近代的转型。根据193()年民法的规定,夫妻得于婚

22、前或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 须于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当中选择其一;该项契约的订立、变更或废 止,非经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时中国正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妇女仍 受夫权统治,没有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财产,传统的聘娶婚姻仍占主导地位,因而夫妻 约定财产制在当时并为能真正实现。1985年,台湾当局修改了民法亲属编,删除了统一 财产制,将约定财产制简化称为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两种类型。在民主革命时间 时期,我国的革命根据地立法对夫妻财产关系采用共同共有原那么,即将夫妻财产融于家 庭财产之中的共同共有。如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17条规定:“婚 姻满意念,

23、男女共同经营所增加的财产,男女平分,如有小孩,那么按人口平分。”后来 抗日民主政权的婚姻立法规定了特有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公布了新中国婚姻法。受前苏联的立法影响, 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即1950年婚姻法没有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做出明文规定。该部婚 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根据中央人民政法法 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家庭财产不外下 列三种:1、男女婚前财产;2、夫妻共同生活时所得的财产,包括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 的财产,双方或一方在此期间所得的遗产或赠与的财产;3、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夫妻 能“真正平等的

24、共同所有与共同处理第一和第二两种家庭财产以及共同管理第三种家庭 财产。”也就是说,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是一般共同财产制,夫妻平等的对各自婚 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共同行使所有权,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共同行使管理权。这是考虑到 我国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人都是以一般共同财产制为夫妻财产的传统而制定的。它既体 现了男女平等和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那么,又区别于封建法律否认妻子财产所有权 及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立法限制已婚妇女财产权的法律,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变革和开展 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吴小瑛: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第194页。1950年婚姻法着眼于身份

25、的解放,确立了婚姻中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原那么, 却未对夫妻财产约定问题做出明文规定。但在立法解释上认为,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关 系的概括性的规定“不阻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那么来做出任何种 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约定。” “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 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由于传统习惯和经济开展程度 低的、家庭财产不多等因素的制约,加之该立法解释并未为一般民众所了解,实际生活 中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关系的非常少见,发生财产约定纠纷诉诸法律的更加鲜见,人们认 为当时并不存在夫妻约定财产制,所以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该立法解释的精神没有

26、 再以其他法律文件重述。随着社会开展,我国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 家庭财产日益增多,公民个人财产构成出现了新情况,财产种类不断增多,价值日益增 大,夫妻财产关系也日趋复杂。与此同时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为使 婚姻当事人有灵活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余地,1980年婚姻法适应新时期调整夫妻财 产关系的需要,在规定法定财产制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同时,又明确规定允许夫妻就财 产关系自愿约定,以排除共同财产制的适用。1980年婚姻法允许夫妻按照双方的意 愿,约定处理双方的财产关系,可以满足新形式下夫妻因各种原因(如个人承包经营、 再婚夫妻的财产、涉外婚姻等)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

27、题的需要,表达了夫妻享有 平等的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 经济的开展。但是,该法仅规定允许夫妻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而对约定财产制的具体 内容,如约定的条件、方式、时间、范围、效力、变更、废止等均未做规定,故约定财 产制缺乏可操作性。针对此立法的缺乏,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进一步补充、完善了约 定财产制。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局部各自所有、局部共同所有。”新婚 姻法赋予了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并以授权性规范对夫妻财产制 作了规定,明确了婚姻当事

28、人可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做出约定,双方无约定或约定无 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等等。与1980年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对约定的内容, 约定形式、约定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的问题作了更为具体的约定,增强了约定财产 制的可操作、可适用性。夏吟兰、龙翼飞、郭兵、薛宁兰主编婚姻家庭法前沿一一聚焦司法解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11月,154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现状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及随后通过的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约定进行了完善,修 正后的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增补了夫妻度财产关系约定的范围、内容、方式、约定的适 用及效力(对夫妻的效力和对第三人的效

29、力)等内容。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和形式, 该修正案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 自所有、共同所有或局部各自所有、局部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 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 30号)第19条规定:婚 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婚姻当事人可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 对第三人效力方面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 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 民法

30、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 30号) 第18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 责任。”关于家庭劳务的规定: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 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修改后的婚姻法赋予了婚姻当事人 平等自愿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弥补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俄缺陷,满足了不同的调整需 要。从其内容上看,其规定比1980年婚姻法要具体、详尽,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首 先,它明确规定了约定的财产范围仅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

31、财产,明确了财产制的形式可 以为一般共同所有、局部共同所有或分别所有。其次,它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形 式必须为书面形式,否认了以往司法解释成认口头约定的做法,有效杜绝了无据可查的 情况发生。第三,它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规定了夫妻的举证 责任,表达了约定财产制保护第三人的利用,维护交易平安,促进民事交易流转的原那么。 第四,在法律上首次肯定家庭角色的隐性贡献。虽然现行婚姻法有了如上的进步和 开展,但在立法方面还存在需要改进的缺乏之处。笔者将在本章的以下局部指出立法中 尚未明确的地方。(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的缺乏1、缺乏多形式的约定财产制类型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32、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局部共同所有、局部各自所有。从法律条文上 分析,允许婚姻当事人在一般共同制、限定局部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三种财产制度中选 择适用以处理现实的夫妻财产关系。由于限定的三种财产制度类型局限,难以适应现实 生活中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如有一对夫妻,两年前,丈夫和妻子商量取出家中的 存款20万元买股票,由丈夫炒股经营。从法律条文上分析,这对夫妻对财产的约定采 取的就是限定局部共同制,夫妻依契约明确共同财产的种类、范围。双方协商一致时, 共同财产可由夫妻一方单独行使管理权。因共同财产所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以 共

33、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缺乏的,夫妻双方以个人财产承当清偿责任。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份额均等。两年来,妻子对丈夫炒股的事情没有过问,究竟丈夫炒股是挣了还是赔 了,一概不知。后来,因家中有事需要用钱,妻子才想起问丈夫的经营情况,而丈夫明 明炒股挣了一大笔钱,却骗妻子说炒股全赔进去了,妻子虽然有些不相信,但是也没有 证据,没有方法。尽管婚姻法修正案第48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 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 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

34、妻共同财产”。但此条 规定仅适用于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对这种夫妻财产分割需要及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 可能性,在婚姻关系期间也存在,而不仅仅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才会遇到,婚姻法 修正案中只规定了离婚导致夫妻财产制终止的情况,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损害另 一方的利益却无能为力。而且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夫妻一方在离婚许多年后才知道对 方在离婚时独占了许多的财产,但是时间长了,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也不受理。就是法 院受理了,由于手中没有证据,官司也打不赢。2、缺乏约定财产协议的变更和撤销程序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即约定一旦生效,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不得随意变更。同时,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

35、方意思一致达成的结果,是其意思自治的 反映,那么,夫妻一方或双方由于种种原因要求终止原来施行的约定财产制的情形完全 有可能发生。从逻辑角度看,各种夫妻财产制的效力,均涉及发生、变更、终止,应分别 作出相应的规定。婚姻法修正案的规定无法与之相对应,对约定夫妻财产关系能否 变更以及如何变更、何种情况下终止等,均未有规定,往往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夫妻就财 产问题发生纷争。如有一对夫妻在结婚时双方就约定,对家庭生活费用夫妻双方每人每 月各拿出500元作为家庭共同生活费用,由妻子管理,其余的各自支配。婚后头两年, 夫妻双方按约定交纳生活费用生活过得很好,相安无事。第三年,随着孩子的出世,家 庭生活费用支出相

36、应地增加了不少,女方提出在原来双方约定每人每月交纳500元生活 费用的基础上,男方对家庭费用应该多承当一些。当女方把想法提出来后,男方反对, 认为既然当初已经约定了,就不能再反悔,夫妻双方为此而争吵,婚姻面临破裂。类似 这样夫妻对财产约定要求变更或撤销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如果夫妻双方对变 更或撤销原来的夫妻财产约定双方协商一致时还好处理,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对原来的约 定财产协议进行变更或撤销重新约定,但一旦协商不一致时,怎么办,由于婚姻法 修正案中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给夫妻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带来了麻烦,也给审判实践带 来了困难。3、缺乏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婚姻法修正案中第19条规定:约定必须

37、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又规定“第三人 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然而笔者认为,该规定毫无公信力, 根本缺乏以对抗第三人。由于夫妻书面约定,乃是夫妻双方的合意,其约定势必会可以 任意曲解,第三人根本不可能知情。婚姻法修正案并没有规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属 于第三人知道,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双方对财产已经作出了 事先的约定”,如何判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第三人知道”是一个值得探讨的 问题,并进一步明确应该以哪一局部财产清偿债务的依据是什么?那么夫妻双方就可以 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地主张财产已经约定或没有约定,第三人同样可以自由地选择知道 或不知道该约定,这样一来势必会造成夫妻财产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稳定。在现实 生活中,随着我国社会开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单一的 经济形式已被打破,多种经济形式并存,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迅速开展,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等大量存在并继续涌现,夫妻参与经济活动频繁,夫妻约定财产 关系不仅关系到婚姻当事人双方,而且还影响到财产交易秩序和交易平安。从审判实践 上看,在债务吃紧的时候,有人为了逃避债务,双方约定夫妻财产由一方所有,外债由 另一方承当,并在婚姻管理部门登记财产分割协议,领取离婚证书。而实际上他们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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