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工程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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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堤防工程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河湖堤防工程管理,保障堤防工程平安 运行,确保平安度汛,根据*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 下实施细那么。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堤防是指全区范围内为防止洪水侵袭, 沿河湖边缘修建的挡水建(构)筑物。主要包括河堤、湖堤、隔 (间)堤、通湖渍堤、内港渍堤。我区纳入管理范围的堤防有: 一线大堤22.5km(其中东大堤10.35km、胡子口大堤12.15km), 临湖渍堤19.35km,通湖渍堤105.88km,内港渍堤4.49km,二 线间堤11.04kmo堤防工程包括大堤主体工程、护堤地、涵闸、 护坡、防汛公路以及防浪林等附属设施。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 护范围严

2、格按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河湖 划界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相关成果执行。第三条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堤身,堤内外俄堤,防渗导 渗工程,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附属工程设施,护岸控导工程, 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筑及护堤地。根据堤防工程 管理设计规范(SL171-1996)相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堤防 工程管理范围为:L东大堤自临水侧坡脚线向临水面外水平延伸 30米至大堤背水坡脚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2.胡子口大堤自临 水侧坡脚线向临水面外水平延伸河道中心线至大堤背水坡脚线 向外水平延伸30米(经过河坝镇城区的堤段不得少于10米); 3.临湖渍堤、通湖渍堤、内港渍堤自临水侧坡脚线

3、向临水面外水 平延伸河道中心线至大堤背水坡脚线向外水平延伸10米;4.二 线间堤自坡脚线向外水平延伸10米。第四条堤防工程保护范围视堤防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 划定,我区一线防洪大堤属于2级堤防为自管理范围外缘线至垸 内方向200米;临湖渍堤、通湖渍堤、内港渍堤等属于4级堤防 为自管理范围外缘线至垸内方向100米。第五条各镇水利管理部门是堤防工程管理责任主体,负责 组织、安排做好堤防工程的维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区农业农 村水利局负责指导、监督各镇堤防工程管理工作。第六条堤防工程日常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检查监 测、维修养护、防汛管理、平安管理等;堤防管理单位应规范运 行管理工作,加强信息

4、化建设,推进标准化管理,根据工程实际 情况和运行管理规范要求,制定并落实堤防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涵盖岗位职责、设备操作、检查监测、维修养护、平安生产、防 汛管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档案管理以及穿堤建筑物管理等 内容。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堤防工程的义务,不得侵 占、破坏堤防工程。第八条在堤防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一)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房屋; (二)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高杆作物(防浪林除外),弃置泥土、垃圾等杂物;(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修建有碍堤防平安和堤防抢险的建(构)筑物,禁止放牧、开渠、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

5、古开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四)在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旱土改水田,禁止水田 挖塘(沟)养殖,禁止打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九条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以下活动,必须报区农 业农村水利局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 有关部门批准。(一)新建、改(扩)建、撤除穿(跨、临)堤建筑物,包 括影响堤防工程运行平安的穿(跨、临)堤、临堤的闸涵、泵站、 渡槽、桥梁(栈道)、码头(亲水平台)、道路、渡口、隧道、 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二)采砂、弃置沙石或淤泥;(三)爆破、钻探等工程作业;(四)临时堆放物料;(五)其他影响河道行洪平安的活动。第十条区财政及各

6、镇应将堤防工程管理维修维护资金纳入 年度财政预算,同时应加强堤防险工险段的管理和治理力度。各 镇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堤防工程平安, 限期消除影响堤防工程平安运行的隐患。(一)险工险段实行登记、监管、整治和销号制度;(二)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开展堤防安 全隐患探测工作,编制专项探测报告,并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登 记、核定、备案;(三)险工险段应设置标识标牌,堤防管理单位应编制度汛 预案、落实防守责任,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四)应加大险工险段整治力度,力争“十四五”末完成重 要险工险段的整治,消除一线防洪大堤两水夹堤,因地制宜建设 好压浸平台,2035年底前完成所

7、有险工险段的治理工作。第十一条各镇应加强防护林的建设与管理。东大堤自临水 侧坡脚线向临水面外水平延伸平均500米以内的湖洲属防护林 区。由各镇负责营造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任意砍伐。第十二条法律责任:(一)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由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撤除,逾期不改正 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 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分。(二)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防浪林除外), 修建有碍堤防平安和堤防抢险的建(构)筑物,放牧、开渠、挖 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由区农业农村水利 局依据中华人

8、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其 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 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实施旱土改水田 或挖塘(沟)养殖的,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 条、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处分。(四)在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 害水工程平安的爆破、打井、采砂、取土等活动,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依据 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予以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实施细那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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