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整体开发总合同书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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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整体开发总合同书(参考)第一章 总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双牌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及中共双牌县委、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发展决定有关规定和精神,为尽快开发桐子坳景区旅游资源,使其产生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按照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原则,经甲乙双方多次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同双方第一条 合同双方:甲 方:双牌县人民政府法定地址:XX市市中区天台山法定代表: 联系电话:乙 方: 法定地址:法定代表: 联系电话:第三章 开发目、范围及时间第二条 开发目双方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共同发展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技术和科

2、学经营管理方法,提升桐子坳景区在国内外旅游市场上竞争能力,争取在2017年内把桐子坳景区建成国家AAAA级景区,至2017年,把天台山建成国内一流旅游精品,使双方共同获得满意经济利益。第三条 开发范围乙方对桐子坳景区总体规划所界范围进行开发。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开发范围。第四条 开发时间旅游整体开发在三年内全部完成,首期工程建设在一年内完成。开始日期以乙方注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并与甲方办理正式旅游开发移交手续日期为准。 第四章 开发方式及经营期限第五条 开发方式甲方同意乙方采取独资方式,对桐子坳景区进行旅游整体开发,自主经营。第六条 经营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经营总期限为50年。开始日期以

3、乙方注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并与甲方办理正式旅游开发移交手续日期为准。第五章 成立旅游开发公司第七条 成立公司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乙方三个月之内在XX市中区境内注册“桐子坳景区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核名为准,以下简称公司)。代表甲方作为桐子坳景区旅游资源开发投资经营主体。1、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人民币。 2、公司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六章 投资总额与建设进度第八条 投资总额 乙方对桐子坳景区旅游整体开发投资总额10000万元人民币。第九条 建设进度1、桐子坳景区首期工程建设为一年,投资不少于5000万人民币。开

4、发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桐子坳景区游客中心建设,停车场建设、景区道路、游览步行道建设,景区景点配套设施建设,景区引导标识系统、环保设施建设。2、首期工程在前一年半时间内建设投资额度不少于2000万人民币,完成天池湖会展中心整体工程、宾馆改造达到三星靠四星级标准。余下开发建设在后一年半时间内完成。第十条 乙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甲方同意。第七章 门票分配方式第十一条 桐子坳景区门票总收入按下列顺序分配:1、甲方作为森林旅游资源所有者,承担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每年向乙方提取桐子坳景区门票总收入25%收益作为森林资源保护、护林防火等专项工作经费。2、乙方享有对桐子坳景区门票总收入75%收

5、益。第八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保证乙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负责向政府争取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争取到优惠政策,并帮助协调乙方与当地各有关部门关系。2、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桐子坳景区有关资料,在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内进行开发时,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可抗力因素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直至废除合同。3、甲方拥有桐子坳景区内林木、河流、道路、自然和人文景观(含遗址、古迹、地面地下文物等)所有(林)权。4、甲方对桐子坳景区行使管理权,依法做好景区管理服务保障工作。5、甲方争取旅游开发资金,作为甲方投资参与相应利润分配,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以景区名义在国家

6、相关部门争取专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景区建设,甲方积极配合并出具相关文件,作为乙方新增投入。6、甲方对乙方按照桐子坳景区总体规划编制景区策划、规划、阶段性详细规划、景区重点建设项目等进行监督,及时上报立项,审批。7、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桐子坳景区旅游开发、建设、经营各项报批、报建手续。8、甲方负责景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尤其是森林资源防火、防病虫、防盗伐管理和保护。9、甲方负责对不符合桐子坳景区总体规划,阶段性详细规划要求现有景区建筑物进行拆迁,其费用由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甲方负责协调景区内商户,服从乙方统一管理和经营要求,遵守景区和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10、甲方在乙方开发建设和经营

7、期间,负责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经营环境、治安环境和生活环境,禁止向乙方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并确定桐子坳景区管理处一名主要领导挂职服务,协助解决开发建设经营期间各种具体问题。11、甲方应积极敦促政府斥资兴建XX市区至天台山旅游专线公路,改善外部交通条件(乙方要求政府公路改建与旅游开发同步进行)。第十三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全权负责桐子坳景区旅游项目开发及经营管理。乙方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XX市旅游开发管理相关规定,并受其制约和保护。依法自主地开展业务,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2、乙方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桐子坳景区旅游总体规划,建设项目须得到桐子坳景

8、区管理处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正式批复后方可实施。3、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项目开发可行性报告、开发总体策划、规划和平面效果设计图,首期工程建设详细规划及投资计划。4、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一次性向甲交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未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自动失效。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规定注册公司后返还。5、乙方必须有效保护桐子坳景区内森林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未经批准不得破坏景区原有植被,对所排放废水要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排放。对景区范围内文物、各类古树、各类珍稀动植物给予保护,如因违反规划和违法建设、经营原因,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9、6、乙方享有景区规划、投资、开发、建设、招商、融资和经营权,但不能将旅游开发经营权转让给第三者或抵押贷款。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再开发权。7、乙方在景区开发范围内涉及到林(土)地征(占)用,土地使用费等事宜,按国家现行林业政策和土地管理政策及双办发201448号双牌县委 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服务性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执行。8、所有景区建设项目,乙方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完成。首期工程必须在一年内全部完成投资,并建成开始经营。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在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甲方将收取乙方50万元资产闲置费,并将收回旅游开发经营权,终止合同。9、乙方对甲方现有职工须妥善安

10、置,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职工安置协议。10、乙方对甲方现有资产妥善处置,双方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第九章 合同变更、终止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变更:(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变更。(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双方协商并书面同意变更。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合同期限届满。(2)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乙方不履行该合同,该合同自动终止。(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终止。 第十章 违约责任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条款,如有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1、甲方应保护乙方对本合同规定范围内旅游资源享有独家开发权和经营权,否则,甲方承担

11、因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损失额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或法院裁决。2、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向甲方交纳有关费用,否则,将按民法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滞纳金。3、从景区详规批准之日起,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景区规划、开发和建设进度,否则甲方将依法收回乙方开发经营权。第十一章 合同期满财产处理第十七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在桐子坳景区内投资经营性固定资产归乙方所有。乙方在开发桐子坳景区道路、自然、人文等景观时所形成资产归甲方所有。第十二章不可抗力第十八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一方,应立

12、即电传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第十三章适用法律 第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生效、解释、变更和争议裁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 第十四章争议解决第二十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甲乙双方通过法律程序诉讼解决。本合同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和管辖。第十五章 补充条款和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条款,如有补充

13、、或合同附件及其他事项,请补印于后面附页上,此补充条款或事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各项原则所订立工程建设协议、转让协议等均为本合同附属文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外协商,所达成书面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章合同生效及其他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甲方、甲方主管部门、乙方三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经双牌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正式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十份,甲、乙双方各执五份。分各自主管单位或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发送通知方法,如用邮件、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法定地址即为甲、乙双方收件地址。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甲方、甲方主管部门、乙方法定代表在 签字。甲方(盖章):双牌县人民政府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主管单位(盖章):法定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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