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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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讲稿前言: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制度,是财政四项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腐败的重要措施之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时间,对全面提高财政依法行政水平,促进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目标的实现,以及广泛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市场经济中政策功能都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一、政府采购法的基本情况根据法律属性,我国法律体系分实体法(如民法、刑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和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两大类。政府采购法属于实体法,主要是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事项。1、国

2、外政府采购立法:政府采购属于政府行为,体现了行政管理权力特性,有国家就有政府采购,但真正成为政府采购制度是来源于财政支出管理需要,诞生于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英国,其主要特点是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法制规范化管理。2、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经历了四个阶段:a、探索阶段(19961998.7)1994年分税制,财政改革重点转移到财政支出领域b、试点初创阶段(1998.72000.6)1998年国家机关机构改革c、试点向全面推行转变阶段(2000.62002.12)2000年6月财政部国库司内专门设置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d、全面实施阶段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3、立法宗旨(目的)a、规范政府采购

3、行为;b、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c、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d、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e、促进廉政建设。4、适用范围(1)地域:中国境内的采购活动(2)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3)采购资金:部分或全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预算外)(4)项目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5)例外情况:军事采购;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进行政府采购另有规定的;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采购等四种例外情况不适用本法。二、政府采购的内涵与外延1、政府采购内涵:顾名思义,政府采购一词是个复义词,即“政府”办理的“

4、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2、政府采购具有的特点:a、政府采购主体具有特定性;b、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具有公共性;c、政府采购对象具有广泛性;d、政府采购活动具有法定性;e、政府采购过程具有公开性;f、政府采购行为具有政策性;g

5、、政府采购要求具有效益性;h、政府采购效果具有社会性。3、政府采购四大原则(三公一诚):a、公开透明原则b、公平竞争原则c、公正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4、政府采购组织方式: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5、政府采购政策功能:(1)购买国货,支持本国企业发展(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2)促进就业;(3)保护环境(香港办公用纸优先采购再

6、生纸张);(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5)吸引外资、引进技术。三、政府采购当事人1、采购人顾名思义就是买方,是购买和使用所购买的货物、工程、服务的主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供应商(1)定义: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具有良好的商业住房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特长和专业技术能力;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采购代理机构(1)定义:是指具备一

7、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代理资格的机构。(2)分类:集中采购机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3)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条件: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4)集中采购机构的四项工作要求:采购价格要低于市场采购价格(发挥采购规模优势,采用充分使用效益方面的优越性,体现政府采购在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竞争的采购方式,获得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采购效率关系。采购质量优良服务良好四、政府采购六种采购方式及适应条件1、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8、它要求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适用条件是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工程类招标适用招投标法。县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标准:货物类单项采购额20万元以上;工程类:每次单个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建30万元以上,新建扩建工程50万元以上,服务类单项或批量20万元以上,都应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它是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衍生形式。其适用条件是:(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它要求采购人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以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3、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它要求采购人可

9、就有关采购事项,如价格、技术规格、设计方案、服务要求等,与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按照预先规定的成交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适用条件是:(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购人只能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它不存在竞争。适用条件是:(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

10、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5、询价采购方式。这种采购方式仅考虑价格因素,要求采购人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适用条件是:(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2)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等。五、政府采购程序及采购方式基本流程完整的采购程序大致分为四个阶段若干个步骤:1、采购项目批准阶段采购项目确定的方式是编制预算和批准预算,财政部从1999年开始,在中央单位部门预算中增加政府采购内容。2、采购合同形成阶段(1

11、)确定采购模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2)选择采购方式;(3)执行采购方式;(4)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5)订立采购合同(合同由妥保和承诺两大因素构成);(6)采购合同备案3、采购合同管理阶段这里的管理主体,不是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而是指采购人,由采购人对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情况进行管理。(1)执行合同规定(2)验收(3)付款(4)妥善保管采购文件(15年)4、政府采购方式基本流程:公开招标:制定招标文件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在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供应商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布结果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邀请招标: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经评审确定

12、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名单随机邀请至少3家供应商投标发出投标邀请书在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评标确定中标供应商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布结果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竞争性谈判:在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布结果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单一来源采购:直接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布结果采购人与确定的供应商签订合同询价:在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成立询价小组确定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布结果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六、质疑和投诉供应商是政

13、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也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监督者,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充分体现了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保证了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性、公开性和有效竞争性。1、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询问的形式和范围:a、形式:口头或书面b、范围:采购对象、标准、条件、方式等采购信息对询问的处理:以书面或口头答复,但不涉及商业秘密。2、质疑:范围: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三个方面事项。条件: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过程、结果三事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限: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形式:必须用书面。处理: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也要书

14、面通知其他供应商。3、投诉:提出: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不能超过规定时限,不可以越级投诉,也不可以向其他部门投诉。处理: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暂停: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决定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救济: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逾期未作处理,可以通过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寻求救济,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七、政府采购监督检查1、检查内容:a、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b、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c、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2、监督主体:a、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财政部门)b、审计机关c

15、、监察机关3、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内部监督4、社会监督八、政府采购法律责任所谓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一般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一)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法行为:(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

16、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上述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下列形式的行政责任:一是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不合理条件,停止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二是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三是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给予罚款。四是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分,并要给予通报。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严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7、。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法行为。(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下列形式的行政责任:一是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给予罚款。二是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而有

18、违法所得的,应当在依法处以罚款的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三是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2)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侯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3)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3、采购人不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

19、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同时,由该采购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4、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其他有

20、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采购人应当立即改正,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公布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依法追究下列形式的行政责任:一是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由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的违法行为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违

21、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集中采购机构在业绩考核中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对于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追究下列形式的行政责任:一是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该集中采购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集中采购机构在接受考核中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予以通报。三是由有关人民政府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集中采购机构违反本条规定,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情节严重的,有关人民政府可以取消其

22、代理采购的资格。(二) 供应商的法律责任:1、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六种情形:(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供应商,应当依法追求下列形式的行政责任:一是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其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二是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是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供应商因实施违法行为而产生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四是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违法情节严重的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如果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取得了中标、成交资格,则中标、成交无效。(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投诉逾期未做处理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业绩考核中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谢谢大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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