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深圳市农业食品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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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农业食品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农业生产加工基础设施设备建设项目资助3第三章 科技强农项目资助7第四章 农业产业化项目资助10第五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项目资助14第六章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项目资助18第七章 食品生产项目资助21第八章 重点餐饮单位质量提升项目资助24第九章 “圳品”服务体系项目资助26第十章 “熟食中心”运营推广项目资助31第十一章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强制扑杀项目资助34第十二章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项目资助36第十三章 生猪(畜禽)养殖生态补偿政策项目资助38第十四章 农业食品展会项目资助40第十五章 美食节项目资助

2、41第十六章 世界美食之都项目资助45第十七章 监督管理49第十八章 附则5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食品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农业食品发展领域项目的资助申报、项目审查、专家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部门职责】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包括发布申报指南

3、、项目受理及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信息公开等。第四条【申报单位职责】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本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者骗取专项资金。第五条【不予资助情形】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一)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操作规程或者申报指南要求的;(二)同一项目多头或者重复申报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三)对往年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绩效评价或者鉴证确认不合格的;(四)申报单位在申报前3年内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等情形的;(五)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

4、,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六)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二章 农业生产加工基础设施设备建设项目资助第六条【资助对象】本项目资助对象为在深圳市注册且经营2年以上的涉农企业。第七条【资助范围】本项目资助范围包括:(一)在深圳市区域内开展的农业生产加工基础设施设备项目;(二)在深圳市区域外开展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生产加工基础设施设备项目:1.属于深圳对口帮扶合作地区的对口帮扶合作项目;2.属于经认定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项目。本操作规程所称农业生产加工基础设施设备项目,包括农业生产、加工、配送、储藏保鲜以及休闲农业所进行的设

5、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第八条【申报材料】申报本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深圳市农业食品发展专项农业生产加工基础设施设备申报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三)上年度的财务报告。(四)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竣工报告以及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材料)。(六)往年已获现代农业项目资金资助且第二年又申报项目资助的项目单位,还应当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或者注册会计师鉴证结果。第九条【资助程序】本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资助工作:(一)发布申报指南。业务管理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申报指南。(二)项目受理。申报单位根

6、据申报指南要求,向业务管理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报人限期补足材料,逾期未补足的,视为放弃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三)专家评审。业务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专家评审分为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两个环节。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均采用专家审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专家独立量化打分,取平均值为评审分数。评审专家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在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从业务管理部门指定的专家库中采用随机不放回的方式进行抽取。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并抽取3人以上的备选专家;

7、专家组人员不能参与评审时,从备选专家中选择能出席的专家替代。项目通过材料评审的,进入现场考察环节;材料评审未通过的,直接终止项目评审后续流程。(四)第三方审计。对符合本操作规程第十条规定的项目,业务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项目审计工作并由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项目的实际投资规模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五)确定资助计划及公示。业务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计划。资助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业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调查,必要时可组织复审,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六)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8、。第十条【资助条件】获得本项目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发展符合国家、省以及深圳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二)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合同手续齐全,合同剩余年限3年以上,或承诺继续经营不少于3年(项目所涉土地为本市基本农田的,项目投资方可申报且不受合同年限限制)。(三)项目由申报单位自主经营,单个项目的实际投资规模为200万元(含200万)以上,市外单个项目实际投资规模在300万元(含300万)以上。(四)专家评审、现场考察评分得分均达60分以上(含60分)。(五)同一地点、同一项目建设内容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一个现代农业项目。第十一条【资助金额】本项目资助标准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

9、结果分类确定。项目总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A类项目;70分(含70分)-79分(含79分)为B类项目;60分(含60分)-69分(含69分)为C类项目;小于60分的为D类项目。项目总分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审的评分综合确定,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分数的权重各占50%,两项权重分数之和为项目总分。本项目资助按照项目A、B、C类顺序依次安排资助资金。同类的项目按照项目总分高低确定资助先后顺序;项目总分相同的,按现场考察分数高低确定资助顺序。在安排A、B类项目后,该类项目预算盘子充足时,对C类项目予以资助;预算盘子不足时,根据剩余预算按比例对C类项目予以资助。D类项目为不及格项目,不予资助。单个项目

10、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资助资金为项目建设直接投入资助资金和项目建设间接投入资助资金的总和。其中:A类项目为优选支持项目,直接投入资助资金按照50%的比例计算;B类项目为一般支持项目,直接投入资助资金按照40%的比例计算;C类项目为候选支持项目,直接投入资助资金按照30%的比例计算。间接投入资助资金统一按照间接投入总额的20%计算,但资助资金超过10万元的,按照10万元计算;不足10万元的,按照实际金额计算。第十二条【资助方式】本项目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资金拨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第三章 科技强农项目资助第十三条【资助对象】本项目资助对象为实施

11、科技强农项目的本市农业事业单位、涉农企业。第十四条【资助范围】本项目分为生物育种创新项目、智慧农业项目、农业科技推广项目,资助的具体范围包括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应用、智能设施栽培及节水灌溉、新型绿色农业投入品(含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农业信息化、生物育种、畜禽种质资源保护繁育推广和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推广应用项目,以及现代农业生物育种创新基地(深圳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核心项目建设等方面的项目。第十五条【申报材料】申报本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扶持计划科技强农项目申报表。(二)上年度的财务报告。(三)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预(决)算报告、项目投资证明材料等(合同、发

12、票、银行汇款凭证等)。(四)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或者省有关批复文件、应用示范合作协议或者合同、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生产许可文件或者产品资质证明文件。(六)品种审定证书或者品种权授权使用协议、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机关审批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者查新报告、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者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授权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新品种推广应用项目提供)。(七)其他相关材料(有关政府文件、前期调研报告、专家咨询意见、鉴定报告、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用户证明材料,本单位相关研究成果资料,中国种业骨干企业、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13、、实验室、工程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等有关证书复印件,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等)。第十六条【资助程序】本项目资助程序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九条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资助条件】获得本项目资助的涉农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发展符合国家、省以及深圳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二)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合同手续齐全,合同剩余年限3年以上,或承诺继续经营不少于3年(;项目所涉土地为本市基本农田的,项目投资方可申报且不受合同年限限制)。(三)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强,推广应用潜力较大,产业化前景良好。(四)拥有具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授权使用的新品种或者新技术,或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科技

14、成果。(五)项目由申报单位自主经营。第十八条【资助金额和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科技强农项目,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采取事后资助方式进行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50%,且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资助标准及其确定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第四章 农业产业化项目资助第一节 农业产业化项目奖励第十九条【资助对象】本项目用于资助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休闲农业项目和菜篮子基地及特殊时期菜篮子民生保障企业,具体包括:(一)本市注册经营且被评定为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农业企业。(二)农业企业在深圳市区域内建设,且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休

15、闲农业项目。(三)认定及通过监测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四)在特殊时期(疫情防控、灾害天气、节假日等)为市民菜篮子产品保障供应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第二十条【资助金额】本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一)农业企业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广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深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7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被取消龙头企业资格再次认定的,不予重复奖励。(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广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深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年度监测合格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三)农业企业在深圳市

16、区域内建设的休闲农业项目,被评定为“国家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和“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并监测合格的,分别给予11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被取消休闲农业示范点资格再次认定的,不予重复奖励。(四)对当年新认定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监测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五)对新冠疫情防控时期为市民菜篮子产品保障供应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按照叶菜类300元/吨、根茎类100元/吨、生猪(含白条边猪)100元/吨进行补贴。最高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3000万。对其他特殊时期市民菜篮子产品保障供应的补贴标准,视情况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资助

17、程序】相关企业无需申报本项目资助。对龙头企业奖励、休闲农业示范点奖励、深圳市菜篮子基地奖励,业务管理部门根据认定批复文件拟定奖励计划;对参与保障供应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菜篮子基地生产经营企业,业务管理部门根据保障供应情况拟定资助计划。资助计划拟定后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业务管理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并按照规定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二节 农业产业化项目贴息第二十二条【资助对象】本项目资助对象为被评为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使用银行贷款从事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本市农业企业。第二十三条【资助范

18、围】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贷款范围包括:(一)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设施及加工设备建设。(二)农产品加工配送基地的生产设施及加工设备建设。(三)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者农产品生产基地。(四)创办农业科研机构及技术研制、开发,先进技术和名、优、新品种的引进,畜牧、园艺、水产、蔬菜等农产品的包装、储藏、保鲜及关键技术的研制、引进和提高。(五)农产品收购。其中,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流动性资金贷款申报贴息的,贷款协议书上必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不在本条第一款范围内的流动性资金贷款不予贴息。第二十四条【申报材料】申报贷款贴息的,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深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二)企业

19、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三)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有关银行贷款有效凭据(银行拨款单)复印件。(四)企业归还银行贷款利息清单。(五)申报人承诺书(对申报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第二十五条【资助程序】本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资助工作:(一)发布申报指南。业务管理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申报指南。(二)项目受理。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业务管理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报人限期补足材料,逾期未补足的,视为放弃申报;

20、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三)项目审查。业务管理部门受理后,按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四)确定贴息计划及公示。业务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决策确定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计划并在其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五)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资助金额】贷款贴息的标准为贴息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90%,对每个龙头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贴息金额由实际到位的贷款额和相应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定。贴息的最高期限为12个月,贷款期限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据实计算。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相应的

21、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第二十七条【资助方式】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方式采取核拨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获得项目贷款并支付上一年度相应的利息之后,凭有关申报材料向业务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给予贴息的,贴息款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一次性拨付给企业。第五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项目资助第二十八条【资助对象】本项目资助对象为本市农业事业单位、涉农企业。第二十九条【资助范围】本项目资助范围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包括:(一)农产品经营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体系建设项目。(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含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力建设项目。(三)农

22、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生产商的新型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的推广及应用项目。(四)农产品可追溯系统建设及其他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的建设项目。第三十条【申报材料】申报本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申报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三)事业单位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四)上年度的财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六)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预(决)算报告、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七)往年已获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资助且第二年又申报项目资助

23、的项目单位,须提交绩效自评报告或者注册会计师鉴证结果。第三十一条【资助程序】本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资助工作:(一)发布申报指南。业务管理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申报指南。(二)项目受理。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业务管理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报人限期补足材料,逾期未补足的,视为放弃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三)专家评审。业务管理部门受理后,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在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从业务管理部门指定的专家库中采用随机不放回的方式进行抽取。专家组

24、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并抽取3人以上的备选专家;专家组人员不能参与评审时,从备选专家中选择能出席的专家替代。专家评审程序实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两个环节。材料评审采用专家审查、集中讨论的方式进行。项目通过材料评审的,进入下一评审环节;材料评审未通过的,直接终止项目评审后续流程。现场评审采取专家评审、量化打分、划分等级的方式进行。现场评审实行专家独立量化打分,取平均值为评审分数,确定评审等级。评审等级对应评审分数线:A 级90分,75分B 级90分,60分C级75分,D级60分,D级未通过现场评审。(四)第三方审计。业务管理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项目的投入进行审计。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以审计结

25、果为准。(五)确定资助计划及公示。业务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计划。资助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业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调查,必要时可组织复审,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六)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资助条件】获得本项目资助的本市涉农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发展符合国家、省以及深圳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二)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合同手续齐全,合同剩余年限3年以上,或承诺继续经营不少于3年(;项目所涉土地为本市基本农田的,项目投资方可申报且不受合同年限限制)。(三)单个项目投资规模

26、在100万元以上。第三十三条【资助金额】本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50%,且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第三十四条【资助额度计算】本项目补贴额度为项目建设直接投入补贴额度与项目建设间接投入补贴额度的总和,同时需满足不超过项目投资审计总额的50%、不超过补贴总额300万元的要求。其中,直接投入资助额度按照评审专家现场评审获得的不同等级(A、B、C级)对应不同补贴比例计算补贴额度,其中A级按照50%计算直接投入补贴额度,B级按照40%计算直接投入补贴额度,C级按照30%计算直接投入补贴额度。间接投入补贴额度统一按照间接投入总额的20%计算,补贴额超过10万的按10万元计算,

27、不足10万元按实际金额计算。第三十五条【资助方式】本项目资助采取事后补贴方式。第六章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项目资助第三十六条【资助对象】本项目资助范围为用于保障我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道路、农田水利、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及土壤改良、地力提升、污染防控等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的项目,以及美丽田园工程建设等项目。第三十七条【资助范围】本项目资助范围具体包括:(一)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直接服务的道路、农田水利、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二)电力设备、深水井、蓄水池等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三)基本农田周边围网及其维护。(四)边坡治理等水土保持工程。(五)美丽田园等农田环境治理

28、工程。(六)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界桩界碑治理维护。(七)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项目。第三十八条【资助条件】获得本项目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省、市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二)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相关规划。(三)申报范围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内容。(四)申报主体为各区街道办。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经营不善、使用不当或者蓄意破坏等导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受损的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项目,区街道办不予受理,并责成承包经营管理单位限期整改。第三十九条【资助程序】本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资助工作:(一)每年上半年,由业务管理部门按照各

29、区基本农田面积分布比例核定各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资金并征求各区农业主管部门意见。(二)各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征求辖区街道办意见后,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资金拨付数额无意见的,业务管理部门确定本年度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各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征求辖区街道办意见后,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资金拨付数额有意见的,业务管理部门可适当调整各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资金数额,各区级农业主管部门无意见后,业务管理部门确定本年度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三)业务管理部门将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公示于本部门门户网站,

30、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四)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业务管理部门下达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项目资金。(五)项目使用计划下达以后,各区负责实施的部门按规定组织具有市政工程或水利工程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的招投标或直接委托工作,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对于资金使用计划下达满1年仍未实施的项目,由业务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收回项目资金。(六)负责实施部门按照法律等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手续。属于应急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的,按照法律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工程认定和招标程序,按相关规定确定承包商,并明确施工合同价格、工程结算原则等相关事项

31、。第七章 食品生产项目资助第四十条【资助对象】本项目资助对象为本市通过“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HACCP)”初次认证或再认证的获证食品生产单位。第四十一条【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食品生产单位通过“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HACCP)”资金资助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者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申报资助,应当提交总公司相应文件以及隶属关系证明)。 (三)提供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HACCP)”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资助条件】获得本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或者设立。(二)依法获得

32、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纳税完税的食品生产单位。(二)在申报指南规定时间内获得HACCP体系认证。第四十三条【资助程序】本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资助工作:(一)发布申报指南。业务管理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申报指南。(二)项目受理。申报食品生产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业务管理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报人限期补足材料,逾期未补足的,视为放弃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三)初审。业务管理部门对受理资料进行内容查验、核实,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核实。(四)专家评审。业务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初审结果进行集中审核,并出具

33、审核意见。专家组由食品领域资深从业人员、认证审核专业人员、法律专业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的单数。(五)第三方审计。对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项目,业务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项目审计工作并由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项目的实际投资规模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六)确定资助计划及公示。业务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计划。资助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业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调查,必要时可组织复审,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七)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资助金额】每年资

34、助通过“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HACCP)”初次认证或再认证的获证食品生产单位总金额为64万元(8万*8家=64万),每年资助8家,每家8万;每年不足8家,剩余资助金额结余到第二年使用,以此类推。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若每年超过8家,按照申报时间顺序,剩余的企业第二年优先资助,以此类推。第四十五条【资助方式】本项目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资金拨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获得资助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将获得的资助费用用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调研等有助于激励提升从业人员专业化能力的项目或者用于食品加工场所软硬件设备改进等有助于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的项目。第八章 重点餐饮单位质量提升项

35、目资助第四十六条【资助对象】本项目资助对象为深圳市民办学校食堂(含中小学、幼儿园、技工中职)、企业食堂、医院食堂等重点餐饮单位。第四十七条【资助范围】本项目2020年资助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至A级的重点餐饮单位,2021年-2024年每年资助对象为前一年提升至A级的重点餐饮单位。第四十八条【申报材料】申报本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二)已获得市场监管部门评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A级的证明文件。(三)所在辖区市场监管局加盖公章的深圳市重点餐饮单位资金资助申报书(申报单位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第四十九条【资助程

36、序】本项目资助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资助工作:(一)提出申请。每年开放申请前,申请单位向业务管理部门递交纸质申请材料。(二)组织评审。申请结束后,业务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作出资助决定。(三)集中讨论决定和公示。业务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计划。资助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业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调查,必要时可组织复审,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四)资金拨付。每年度12月31日前,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的相关拨款凭证统一办理拨付手续。第五十条【资助条件】获得本项目资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及设立,并获得

37、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食堂,具体类型为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或者职工食堂。(二)通过厨房改扩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等措施,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提升至A级的。第五十一条【不予资助的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一)因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二)申请年度内有量化等级降级记录的。第五十二条【资助金额】本项目资助金额为20万元的资助,但资助数量受重点餐饮单位资助项目资金年度预算总额限制,超出当年度资助预算的,纳入下一年度资助。第五十三条【资助方式】本项目资助方式采取自愿申报、无偿资助方式,资金拨付通过授权支付方式办理。第九章 “圳品”服务体系项目资助第五十四条【资助对

38、象】本项目资助对象为“圳品”服务体系内的企(事)业单位。第五十五条【资助范围】本项目资助范围包括以下方面:(一)开展“圳品”评价服务的评价机构和检测机构所作出的评价和检测费用。(二)通过“圳品”评价且“圳品”供深年销售额达到指定额度的生产和销售奖励。(三) “圳品”服务体系内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标准制定、标准维护、跟踪评价、评价管理、获证“圳品”的后续监督检查、督导提升、风险预警、宣传培训及传播推广、理论研究以及国际合作等。 第五十六条【申报材料】申报本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圳品”服务体系项目申报表。(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产

39、业联盟应提交法人证书。(四)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五)上年度的财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六)经“圳品”评价服务体系运营方认定的上一年度“圳品”年销售额相关证明文件。(七)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八)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预(决)算报告、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九)往年已获专项资金资助的,第二年又申报项目资助的项目单位,须提交绩效自评报告或注册会计师鉴证结果。(十)“圳品”企业需提供“圳品”评价证书(含供深食品清单)。第五十七条【资助程序】本项目资助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一)发布申报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门户网站发

40、布申报指南。(二)项目受理。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报人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三)项目初步审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提交专家评审会评审。(四)专家评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五)现场考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通过审计环节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书面考察报告。(六)第

41、三方审计。对通过现场考察环节的项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第三方审计工作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实际资助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七)公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计划,按需要和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八)签订资金使用合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并按照规定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九)资金拨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五十八条【资助条件】获得本项目资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圳品”服务体系内企事业单位需深圳注册登记的具备标准

42、制修订的能力及食品相关领域认证资质的单位承担,具有及时制修订及发布相关标准和评价规则、优化评价流程、为评价提供技术支持、对评价过程进行管理监督的能力。(二)申请评价和检测费用资助的,仅限于资助申报单位对遴选入围的“圳品”在评价过程中产生的评价和检测费用。(三)申请年销售额度奖励的,应当通过“圳品”评价且“圳品”供深的年销售额达到指定额度。第五十九条【资助标准】本项目具体资助标准如下:(一)开展“圳品”评价服务的评价机构和检测机构资助的,每年本项目资助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二)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圳品”供深年销售额达到200万、1000万、2000万、5000万的,分别给予3万元、5

43、万元、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但每年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相关销售额以“圳品”评价服务体系运营方建设或认定的“圳品”信息系统数据为准。(三)“圳品”服务体系内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标准制定、标准维护、评价管理、获证“圳品”的后续监督检查、督导提升、风险预警、宣传培训及传播推广、理论研究以及国际合作等资助的,每年项目资助总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具体为:1、对参与标准制定的企(事)业单位,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每家单位当年申报的同一行业内的标准项目不超过5项,总数不超过15项。其中,同一系列的标准原则上视为一项标准。2、对参与标准维护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每个项

44、目50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不超过5个项目。3、对承担“圳品”评价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需对“圳品”评价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圳品”申请受理及初审,评价的委托,评价过程的技术支持,评价质量管理,“圳品”最终确认,评价证书制作,“圳品”相关数据的录入、统计、分析及通报,“圳品”风险地图建立和运维分析管理,按照所承担工作量及所需支出经费申报,每年不超过920万。4、对承担获证“圳品”的后续监督检查的企(事)业单位,对通过“圳品”评价的产品质量及其全流程管控能力、评价检测过程的合规性及公正性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每年监督完成的“圳品”涉及的生产现场、评价检测机构现场以及抽检产品的数量进行申报,每年不

45、超过1400万(含产地抽检费用)。5、对具有标准相关培训经验且信誉良好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圳品”宣传培训项目,按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开支规模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项目不超过15项。6、鼓励开展“圳品”理论研究、跟踪评价,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每年全市范围资助项目不超过5项。7、支持“圳品”评价服务体系内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督导提升、风险预警等有利于“圳品”质量安全提升的项目,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不超过5个项目。8、支持开展“圳品”国际合作项目,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每年全市范围资助项目不超过5项。第六十条【资助方式】本项目资助采

46、取事后资助方式。第十章 “熟食中心”运营推广项目资助第六十一条【资助对象】本项目资助对象为获得各区政府指定部门认定并授予“熟食中心”牌匾的企事业单位。第六十二条【资助范围】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完成建设并有效运营的“熟食中心”每年给予资助,包括“熟食中心”快检室运行经费资助和经营场地租金资助两个部分。第六十三条【申报材料】申报本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深圳市扶持“熟食中心”运营推广资助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商事制度改革后相应证明的复印件。(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四)“熟食中心”授牌公告复印件。(五)快检室有效运行的佐证材料,包括购置仪器和试剂的清单、实验室检测运行记录等。(六)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七)“熟食中心”有效运行材料,包括经营场地面积、年度服务人群数量、体现公益性、履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职能等佐证材料。第六十四条【资助程序】本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资助工作:(一)提出申请。9月30日前,申请单位向各区政府指定部门递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的“熟食中心”应实际运营满3个月。具体申报方案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发布。(二)组织评审。10月30日前,各区政府指定部门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按照深圳市扶持“熟食中心”运营推广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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