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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侵权律师函范本 商标侵权律师函范本 商标侵权律师函 本律师接受*生物有限公司(下称辉瑞公司)委托,就贵行来函声称*公司侵犯控股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事宜进行处理,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商标侵权不能成立 贵行来函中,声称有关行为人使用了来函附件2中的XX等商标,已经侵犯了“XX”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律师认为,判断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关键视乎于行为人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1、关于“XX”、“XXD”注册商标 XXXX与注册商标“XX”、“XXD”均系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或外文构成,但“XX”与XX有一个汉字不同,XX商标中文与XX外文同时使用,二者在形式上明显不同,
2、且在整体上含义有显著区别,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XXXX商标与“XX”、“XXD”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2、关于“XX”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判断标准与实践,在商标仅由二个汉字构成的情况下,如果仅有一个汉字相同,则一般不判定为近似商标。善维商标与“XX”注册商标均由二个汉字构成,但有一个汉字不同,且二者字音、形、义均有显著区别,故善维商标与“XX”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近似。 3、关于“XX彩色柱条图案”注册商标 本律师留意到,“XX彩色柱条图案”的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07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故在2007年1月14日之前,该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3、。而现今时间是2006年12月,“XX彩色柱条图案”商标尚未开始受法律保护,故无须再作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判断。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由于XXXX、善维等商标与“XX”、“XXD”、“XX”等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有关行为人使用XXXX、善维等商标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公司并未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公司所提供的情况是,该公司是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合法营业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一直注重遵守商标法及有关法律之规定,从未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贵行来函附件中所提及的文件,均系传真件或复制件,文件中并无辉瑞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名或公司印章,无法辨别这些文件的真实性,故根据中国大陆法律,这些文件不能证明辉瑞公司有宣传、销售附有XXXX、善维等商标的钙片或维他命保健商品的行为。如有其他公司或个人冒用辉瑞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一经查实,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但公司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营业机构,深明侵犯知识产权的危害性及后果的严重性,公司之前没有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也保证将来不会有宣传、销售附有XXXX、善维这些争议性商标的保健商品的行为。辉瑞公司认同贵行及贵行委托人的举动,但建议贵行向真正的商标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如贵行愿意,公司愿就贵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行动提供线索。 某某律师 某某律师事务所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