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效力 (终稿)(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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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合同的效力 (终稿)-第 8 页四川农业大学网络教育毕业论文专业法学专业学号W872813120013姓名彭飞成绩初审意见 初审老师签名:评审意见 评审老师签名:备注论合同的效力 四川农业大学 法学 专业 彭飞(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周年波)摘要 在当今社会合同运用的频率和要求越来越高,对合同效力的了解和认知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充分理解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正确的认定和处理二者的区别。合理运用合同,这样才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律问题中的关键问题。对合同效力的确认,不仅直接关系到合同法律关系的确立与否,而且也是决定当事人之间的不同

2、责任的依据。本文对合同效力的内涵进行了探讨,主要是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合同效力的含义及内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论证了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生效的联系。关键字:合同效力;有效合同;无效合同目录论文摘要.1前言.3一、合同效力概述.4 (一) 合同效力的内涵.4(二) 合同效力的渊源.4(三) 我国关于合同法效力问题理论研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5二、 确定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5 (一) 平等、自愿原则.5(二) 公平、诚信原则.6(三) 鼓励交易原则.6 三、合同效力的条件.6(一) 经济合同法中合同的有效条件.6(二) 合同的有效条件.7四、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关系.7五、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的法

3、律后果.8六、结论.9参考文献.10致谢.11前言 订立合同作为民事活动的最主要活动,在市场经济运作中的影响至关重要。如何保护,规范这种活动,使其有条不紊的进行,成为合同法的目标。合同法的效力,作为合同法规范合同行为的前奏,理论上存在重要意义,现实中,司法活动对其认识也存在着较大差别。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的约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规定了统一的要件,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 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未具备约定条件的合同成为不生效

4、的合同,因此,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义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联系予以分析。并介绍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各种行为和情况,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作以说明。 在严格意义上,合同的效力只是指因“依法成立的合同”而直接产生的效力。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也产生一定的效力,但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严格来说并不是“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不仅仅限于其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性;还应当具有对外的“对抗力”性,即合同不容外人侵犯,尤其是来自法院及政府行政机构的不当干预。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加强了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提高了合同

5、的对抗力,扩大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完善了合同的效力体系,与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相比,弥补了它们各自的不足,确为一大进步。一、合同效力概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合同效力的确认,不仅直接关系到合同法的确立与否,而且,也是决定当事人之间不同责任的依据,因此,正确认定合同的效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合同效力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的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则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对比来

6、看这两个规定并无任何本质的区别,只不过是合同法把民法通则的“民事关系”具体指明为“民事权利义务”而已。根据民法通则中对合同的定义,“协议”一词应包含双重含义:一为合同,二为合意。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而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这种理解应当说是比较正确的。那么,当事人各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怎样才能使合同被法律认可和保护,不论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应着重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的效力在理论认识上的不一致甚至是混乱,使得对其进行研究更具有强烈的实践指导意义。 (二)合同效力的渊源 对合同效力的渊源,有不同的观点,

7、有认为其主要源于当事人的合意,有的认为其主要源于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本文认为,合同的效力渊源主要有两个部分:一是当事人的有效合意;二是法律对“有效合意”的确认和保护,二者均很重要。当事人的合意是基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是表现,从我国合同的发展看,原来特别情调确认,现在比较强调合意,一般不让合同无效,需要指出的是合同的渊源与合同有效的要件是内容相似而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前者指合同效力的来源,是从本质上讲的;而后者指合同有效的形式要件,即必备要件,缺少这些条件则合同归于无效,从其延续性上看,合同效力的渊源是合同有效要件的基础和前提,而合同有效的要件是合同效力渊源的进一步发展和延伸。 (三)我国关于

8、合同法效力问题理论研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关于合同效力问题的理论研究取得了重大突破,较之以前的合同效力理论,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已在一个新的立法理念上适应了潮流,这些研究成果集中体现在新合同法的条文中。 首先,区分了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合同生效,前几年,在我国的合同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合同生效是一回事,凡成立的合同都是有效合法的合同,也是生效的合同。但是,随着人们对合同认识的加深,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合同生效的主张,被越来越多地为人们所接受。合同法在总结以往合同的立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彻底澄清了合同的成立与有效、生效的关系,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对合同效

9、力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大量有效合同或有瑕疵的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造成无效合同过多,是新合同法出台前已发生的偏差,据不完全统计,在新合同法出台前,在审判实践中确认为无效合同的约占合同案件的半数以上,其中很多是有瑕疵可以挽救甚至是有效的合同,对于这个偏差的存在,在新合同发起草过程中已有共识。虽然我国关于合同效力问题的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还是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如何处理无效合同,无论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一直都存在较大的歧义。二、 确定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 从合同的特殊性出发,确定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可以确定为以下四项:平等、自愿原则;公平、诚信原则;促进交易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下面

10、对这些原则作具体阐述。 (一)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效力的自愿原则,即合同效力的自由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以及考虑什么条款对他有利的自由。 (二)公平、诚信原则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从道德规则向法律法规的发展过程,本质上体现了契约与伦理的结合过程,我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和信用原则都是市民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后来上升为民

11、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又称公平诚信原则。 (三)鼓励交易原则 交易,是指在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就其所有的财产和利益实行的交换。合同主要是调整交易关系的,各种纷纭复杂的交易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并要借助于合同法律规则予以规范,合同的一般规则就是规范交易过程并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原则,而各类合同制度也是保护正常交换的具体准则,在确定合同效力时,应以鼓励交易作为其基本原则。三、 确定合同效力的条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扩大,我国先后制定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条件的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需要根据

12、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其进行调整,新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条件的规定,除了肯定了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所确立的基本规定外,还进行了一些修改。 (一)经济合同法中合同的有效条件 我国经济合同法曾是我国合同立法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经济合同法规定,要订立经济合同,使经济合同具有法律效益,成为有效合同,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4、形式合法 (二)合同的有效条件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

13、力的合同。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能够合法的一般准则,当然也应适用于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合同有效的条件也应当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只不过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的“不违反法律”具体表现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结合到合同法第10条等规定来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

14、效还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因此,以上四个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从合同法第44条来看,就是要“合法”。当然以上四个条件也都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会有“有效”的可能。 合同如果成立后生效,则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且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本条规定及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所以如果第三人侵害合同

15、债权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依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也就是说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和现有的法律规定,有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并无法律约束力,很显然没有为守约方或受害方提供更加全面、有力的保护,有待于合同法的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四、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关系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从法律后果上来看具有同一性。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公司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人,由

16、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合同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56条的规定来看,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必须符合一定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问题。五、 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这也就是效力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

17、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患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8、。”由此可以看出这两部法律的规定是基本相同的。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当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如何处理,以及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及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有: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特别是第三种责任有时会超出民事责任的范畴,有可能会让行为人承担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因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械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60条,合同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当合同部分无效而并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的,其它部分仍然有效,而且当合同被确认无效,被

19、撤销或者终止后,不会影响合同的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这是法律所作出的特别,强制性规定,应当引起足够有注意。 综上:应当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分开来进行理解。合同的成立是生效的必要前提,但已成立的合同并非全部有效。只有那些“依法”成立的合同才会有效,那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这才是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也就是说:只要合同不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当然有效。同时笔者认为,除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要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合同无效,这样即尊重了当事人的人意愿,也达到了稳定交易关系和鼓励交易的目的,由于对合同效力的

20、认定,对合同纠纷的处理至关重要,因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合法、正确的认定和处理,这样才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六、结论 新合同法对我国合同效力法律制度所进行的重大改革,使合同从繁琐的规定、无穷尽的干预中解放出来,使合同当事人可以按照市场规定和自身发展的需要依法自愿订立合同,从而对于我国市场主题的成熟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将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 但同时,新合同法对我国合同效力法律制度所进行的改革也并非是完善无缺的,针对当前新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针对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建议修改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21、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处分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参考资料:1王利明 试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载于现代法学 1996年第6期2李永军 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陈小君 合同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苏号朋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5房维廉 经济合同法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36梁慧星 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黄金桥 论合同效力J.北京: 律师世界报,20038江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9余延满 合同法原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

22、99910沈贵明 合同法M.河南:郑州大学出版社,199911苏惠祥 中国当代合同法论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12李永军 合同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13王玉梅主编 合同法教学案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致谢 本课题在选题及研究过程中得到周年波老师的悉心指导。周老师多次询问研究进程,并为我指点迷津,帮助我开拓研究思路,精心点拨、热忱鼓励。周老师一丝不苟的作风,严谨求实的态度,踏踏实实的精神,不仅授我以文,而且教我做人,给以终生受益无穷之道。对周老师的感激之情是无法用言语表达的。感谢周老师对我的教育培养。他的细心指导我的学习与研究,在此,我要向诸位老师深深地鞠上一躬。 感谢我的同学对我学习、生活的关心和帮助。 最后,向我的家人致谢,感谢他们对我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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