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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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第 6 页广东省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质勘查专项经费在公益性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地质勘查项目顺利实施,参照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有关制度,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地质勘查项目是指由中央、省级财政(含省局安排的专项资金)安排我局进行的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地质灾害的勘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地质科学研究等项目。第三条 地质勘查项目资金来源:(一)中央财政安排的地质勘查资金(二)中央

2、财政补助我省的地质勘查资金(三)省财政安排的地质勘查资金(四)省局专项资金安排的地质项目第二章 项目立项第四条 省局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有关政策和全省地质勘查规划、计划,提出地质勘查工作部署指导性意见或地质勘查工作要点。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所在工作区域的地质条件,提出立项申请。第五条 凡申请地质勘查项目的单位,必须持有与所申报项目相符的资质,并按照相应的地质勘查工作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的要求,编写和提交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包括: (一) 立项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作范围( 经纬度座标) 及起止时间、地质背景及立项依据、以往地质研究程度及综合分

3、析、目标任务及实现的可行性论述、技术路线、技术方法、工作标准和具体实施方案、预期成果及预期社会经济效益、主要实物工作量、经费预算及依据、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及项目的组织管理等。 (二)反映立项申请范围、勘查对象和研究程度的地形地质图、工作布置图及有关图件。 (三)申请范围内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等有关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六条 项目的立项申请,由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局研究确定后,报省财厅审批,省局根据省财厅批复要求下达任务书。 第三章 设计审查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根据项目任务书的要求,按照有关工作规范编写项目设计书。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对项目设计书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连同

4、设计书一起上报省局审查。 第九条 设计审查的内容: (一) 编写设计、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 (二) 地质勘查工作目的、任务和预期成果; (三) 拟采用的工作方法、手段; (四) 技术要求、技术路线和工程布置; (五) 设计工作量和采用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六) 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条 经审查批准的项目设计,由局下达地质勘查设计审查意见书。项目承担单位和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的设计书要求开展工作。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设计或减少实物工作量。 第十一条 设计批准后,承担单位要填写资金申请表,向财政或省局申报年度货币工作量,以便拨付年度资金。 第十二条 当项

5、目承担单位不具有项目中部分工作内容(如坑探)资质时,可以将其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但必须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分包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局地质矿产科技处会同局计划财务处和监察室负责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如对下达的项目计划任务指标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须以文件形式报局审批后方能更改。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引入项目经理负责制的管理模式,强化地质勘查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安全、质量、进度、成本的管理,加强自检、互检和承担单位抽检,建立和完善安全、质量监管体系。第十六条 局地科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野外质量抽查,对其工作质量进行评估。

6、对项目组织管理、勘查目标任务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局下达整改通知书,凡未按时整改或整改后未能通过验收的,局将终止其项目执行,并扣减相关费用。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项目承担单位须按局有关要求按时提交工作报告。第五章 野外验收第十八条 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地质勘查工作项目,应在现场进行野外验收。第十九条 野外验收工作在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基础上进行,由局组织专家实施。该工作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及项目设计书执行。第二十条 对野外验收意见中明确应补充野外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充和完善野外工作,方可收队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第六章 成果报告

7、审查与资料汇交第二十一条 项目成果报告由局聘请工程技术及经济类专家及有关人员进行审查验收。第二十二条 验收依据地质勘查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局下达的地质勘查项目计划、批准的设计和国家预算内资金管理规定及财务管理制度进行。 第二十三条 成果审查验收主要内容是: (一) 主要地质成果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 主要实物工作量是否按批准的设计、规范布置实施,工作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三) 各项技术资料是否完整、准确, 并及时归档; (四) 提交的成果( 报告、图件、表格、影像等) 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五) 财务决算明细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地质勘查成果经审

8、查验收合格的,由局下达成果审查意见书,以便完善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审查后尚须修改的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报告审查意见书后,应及时完成报告修改工作,并在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下发之日起9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汇交项目成果资料,并向局科技情报室提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各一式二套。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查项目的竣工决算,由局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局监察室按有关规定给予抽检。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伪造资料、弄虚作假、不按期汇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或不提交项目工作报告、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有关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局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第二十八条 对于中央财政下达并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的各类专项地质勘查项目, 其管理办法应遵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广东省地质勘查局下属地勘单位。局地质矿产科技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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