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规定《防洪标准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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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防 洪 标 准,一 修改背景及修改主要内容,二 条文解析及新旧标准衔接,三 有关防洪标准的设计案例,四 规划设计中防洪标准探讨,1 防洪标准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部分)SDJ12-78 1978.9.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SDJ217-87 198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94 1994.6.发布,1995,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2 修改的章节调整 1增加了“术语”一章; 2增加了“

2、防洪保护区”一章,将原“城市”和“乡村”并入本章,设置了“一般规定”、“城市防护区”和“乡村防护区”三节内容; 3增加了“环境保护设施”一章,设置了“尾矿库工程”、“贮灰场工程”和“垃圾处理工程”三节内容; 4在“交通运输设施”一章中,取消了原“木材水运工程”一节;,5在“电力设施”一章中单独设置了“核电厂”一节; 6在“水利水电工程”一章中,将“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等别和级别”一节拆分为“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和“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两节;将“水库和水电站工程”一节拆分为“水库工程”和“水电站工程”两节;将“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一节拆分为“灌溉与排水工程”和“供水工程”两节;增加了“拦河水

3、闸工程”一节。,3 修改的内容调整 1在“总则”一章中增加了1.0.5条和1.0.6条,取消了原1.0.9条和1.0.5条,合并了原1.0.7条和1.0.8条; 2“城市防护区”人口的统计口径调整为“常住人口”; 3在“城市防护区”的分等指标中,引入了“当量经济规模”指标; 4调整了铁路的防护等级划分数量、指标取值和涵洞的防洪标准,增加了客运专线的防洪标准; 5调整了公路的类型、防护等级划分数量和指标取值,增加了隧道的防洪标准;,6调整了民用机场的分等指标和防洪标准; 7调整了火电厂的分等指标和防洪标准; 8调整了核电厂的防洪标准; 9调整了高压和超高压输变电设施的分等指标和防洪标准; 10在

4、“通信设施”一章中增加了光缆中继站的防洪标准; 11增加了世界级文物古迹的防洪标准,调整了旅游设施的分等指标内容; 12在“水利水电工程”一章中,增加了对梯级水库防洪标准的原则性规定;增加了灌排泵站工程的等级划分和防洪标准;增加了通航工程的等级划分;对部分水利水电工程的等级划分指标和防洪标准进行了调整和补充。,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3 3 防洪保护区 4 3.1 一般规定 4 3.2 城市防护区 4 3.3 乡村防护区 4 4 工矿企业 6 5 交通运输设施 7 5.1 铁 路 7 5.2 公 路 7 5.3 航 运 8 5.4 民用机场 9 5.5 管道工程 10,6 电力设施

5、 11 6.1 火电厂 11 6.2 核电厂 11 6.3 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输变电设施 12 7 环境保护设施 13 7.1 尾矿库工程 13 7.2 贮灰场工程 13 7.3 垃圾处理工程 14 8 通信设施 16 9 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17 9.1 文物古迹 17 9.2 旅游设施 17,10 水利水电工程 18 10.1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18 10.2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 20 10.3 水库工程 21 10.4 水电站工程 21 10.5 拦河水闸工程 22 10.6 灌溉与排水工程 23 10.7 供水工程 23 10.8 堤防工程 24 本标准用词说明 25 引用标准名

6、录 25 附:条文说明 26,一 修改背景及修改主要内容,二 条文解析及新旧标准衔接,三 有关防洪标准的设计案例,四 规划设计中防洪标准探讨,1 总 则 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需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防洪保护区、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电力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水利水电工程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于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

7、水表示。防洪标准可根据不同防护对象的需要,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政治、环境等因素对防洪安全的要求,统筹协调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及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关系,通过综合分析论证确定。有条件时,宜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或采用其他分析方法合理确定。 1.0.5 同一防洪保护区受不同河流、湖泊或海洋洪水威胁时,宜根据不同河流、湖泊或海洋洪水灾害的轻重程度分别确定相应的防洪标准。 1.0.6 防洪保护区内的防护对象,当要求的防洪标准高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且能够进行单独防护时,该防护对象的防洪

8、标准应单独确定,并应采取单独的防护措施。,1.0.7 当防洪保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且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洪保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中要求较高者确定。 1.0.8 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9 防洪工程规划确定的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洪保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1.0.10 下列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经论证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1 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适当提高防洪标准。 2 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和影响均较小

9、、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防护对象,可适当降低防洪标准。 3 采用高于或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不影响公共防洪安全时,应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影响公共防洪安全时,尚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0.11 按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防洪建设,经论证确有困难时,在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分期实施、逐步达到。 1.0.12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 2.0.1 防护对象 flood protection objects 防洪保护对象的简称,指受到洪(潮)水威胁需要进行防洪保护的对象。 2.0.2 防洪保护区 flood protection

10、area 洪(潮)水泛滥可能淹及的、需要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区域。 2.0.3 防护等级 grade of flood protection 对于同一类型的防护对象,为了便于针对其规模或性质确定相应的防洪标准,从防洪角度根据一些特性指标将其划分的若干等级。,2.0.4 当量经济规模 equivalent economic scale 防洪保护区人均GDP指数与人口的乘积称为当量经济规模。 2.0.5 可能最大洪水 probable maximum flood 在河流设计断面以上,水文气象上可能发生的、一定历时的、近似于物理上限的洪水。,3 防洪保护区 3.1 一般规定 3.1.1 在确定防洪标准

11、时,应分析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洪水特征、地形条件,以及河流、堤防、道路或其他地物的分隔作用,可以分为几个部分单独进行防护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洪保护区,各个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应分别确定。 3.1.2 划分防洪保护区防护等级的人口、耕地、经济指标的统计范围,应采用相应标准洪水的淹没范围。,3.2.2 位于平原、湖洼地区的城市防护区,当需要防御持续时间较长的江河洪水或湖泊高水位时,其防洪标准可取本标准表3.2.1规定中的较高值。 3.2.3 位于滨海地区的防护等级为等及以上的城市防护区,当按本标准表3.2.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还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4.0.

12、2 滨海区中型及以上的工矿企业,当按本标准表4.0.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还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4.0.3 工矿企业应根据遭受洪灾后的损失和影响程度,按下列规定确定防洪标准: 1 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时,其防洪标准可取本标准表4.0.1规定的上限或提高一个等级。 2 工矿企业遭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很快可恢复生产时,其防洪标准可按本标准表4.0.1规定的下限确定。 3 地下采矿业的坑口、井口等重要部位,应按本标准表4.0.1规定的防洪标准提高一等进行校核,或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4.0.4 当工矿企

13、业遭受洪水淹没后,存在爆炸或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的风险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中、小型工矿企业,应采用本标准表4.0.1中等的防洪标准。 2 对于特大、大型工矿企业,除采用本标准表4.0.1中等的上限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3 对于核工业和与核安全有关的厂区、车间及专门设施,应采用高于2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5.1.2 经过行、蓄、滞洪区铁路的防洪标准,应结合所在河段、地区的行、蓄、滞洪区的要求确定,不得影响行、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5.1.3 工矿企业专用标准轨距铁路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本标准表5.1.1的规定结合工矿企业的防洪要求确

14、定。,5.2.2 经过行、蓄、滞洪区公路的防洪标准,应结合所在河段、地区的行、蓄、滞洪区的要求确定,不得影响行、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5.3.4 当按本标准表5.3.3的防洪标准确定的海港主要港区陆域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有掩护的等海港主要港区陆域的防洪标准,可按50年一遇的高潮位进行校核。 5.3.5 当河(海)港区陆域的防洪工程是城镇防洪工程的组成部分时,其防洪标准不应低于该城镇的防洪标准。,6.2 核电厂 6.2.1 核电厂与核安全相关物项的防洪标准应为设计基准洪水,设计基准洪水应根据可能影响厂址安全的各种严重洪水事件及其可能的不利组合,并

15、结合厂址特征、专家经验与工程判断,综合分析确定。 6.2.2 可能影响核电厂厂址安全的严重洪水事件,应包括天文潮高潮位、海平面异常、风暴潮增水、假潮增水、海啸或湖涌增水、径流洪水、溃坝洪水、波浪,以及其他因素引起的洪水等。 6.2.3 对于滨海、滨河和河口核电厂,应根据厂址的自然条件,分别确定可能影响厂址安全的严重洪水事件,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组合,应选择最大值作为设计基准洪水位。 6.2.4 最终确定的核电厂设计基准洪水位不应低于有水文记录或历史上的最高洪水位。,一 修改背景及修改主要内容,二 条文解析及新旧标准衔接,三 有关防洪标准的设计案例,四 规划设计中防洪标准探讨,一 修改背景及修改主要内容,二 条文解析及新旧标准衔接,三 有关防洪标准的设计案例,四 规划设计中防洪标准探讨,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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