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的效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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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讲 合同的效力,概述,合同效力的四种情形,合同效力的内容,合同效力的概念,合同效力概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广义,是指已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采用此种观点,分为合同生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可变更和可撤销。,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效力的概念,狭义,合同效力的内容,第一,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当事人享有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产生的权力,并受法律的保护;当事人负有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的权利主要包括:请求给付的权利、接受给付的权利、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处分债务的权利、在一方违约时获得救济的权利等。,第二

2、,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在合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时,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滥用其财产处分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行使其债权时发生怠慢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合同债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债权人请求排除妨害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解决的是合同存在与否的事实问题;而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效力则是法律价值的判断问题。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第一,性质不同。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当事人通过协商,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议。

3、合同即成立。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从而产生法律拘束力。(反映的是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以法律规定为基础) 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取决于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评价。,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两者的区别,第二,要件不同。 合同成立,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 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前提,除了当事人合意,还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不成立,一般只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等民事责任。 合同无效,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还可能引起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合同效力的四种状态,案例一

4、:无资质施工合同 甲、乙、丙三被告系个体建筑工匠,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证书。2002年9月1日,原、被告口头协商,由原告提供图纸和原材料,被告承建原告的5层临街住宅楼房,工程造价35万元。双方协商一致后,被告按期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在一层前墙一承重垛上掏脚手架孔时,该承重垛受到震动,在上部巨大压力下倒塌,造成整座楼房上层严重前倾下沉变形殃及其他承重垛,造成砌体严重破裂,失去承载能力,整个房屋变成全危房。司法技术鉴定认为,被告在操作时违规用干砖砌筑,降低了砌体强度标号,造成事故隐患。被告打孔行为是主要诱因。直接经济损失24万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4万元。,审理结果:法院审

5、理认定,本案三被告均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是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的必要条件,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因此,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是不允许从事建筑工程建设的。而三被告在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情况下,从事建筑活动,于他人订立合同,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因此,该合同无效。法院最终判定,三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24万元,且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二:奥斯卡雀麦股份公司诉威廉(1957年) 被告卖给原告公司一辆汽车,在汽车出售前他告诉原告公司的代表,该车为1948年生产的莫里斯牌汽车,并出示了1948年首

6、次注册的注册证书,但事实上该车是被告母亲于1948年基于误解而购买的二手车,该车事实上生产于1938年,而注册证也是他人伪造的,因此被告也不知情。后双方涉诉。 问题:被告人是否有欺诈故意? 法庭裁定:被告的陈述不构成合同主要条款,同时被告的错误陈述也不是基于故意,因此原告无权请求赔偿。(英美法系国家,错误陈述即欺诈性陈述),案例三:胡某诉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 旧机动车有限公司出售给胡某一辆汽车,并在合同中称该车产于1990年。后胡某发现,该车实际上产于1988年,遂将机动车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汽车买卖合同,并要求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经纪公司辩称,该车是他们受让与原车主的,原车主声

7、称该车产于1990年。因此,机动车公司也是受骗,因而没有欺诈胡某的故意,故不同意撤销合同,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机动车经纪公司是专业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公司,应当具有高于普通人识别交易的机动车的基本状况的能力,因此,自称对该车实际生产时间不知情的理由不充分,推定其在此交易中有欺诈的故意。,(一)合同生效,1.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生效要件时产生的法律效力的一种状态。,合同生效的一般成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缔约当事人须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合同法第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

8、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体分为: (1)自然人的缔约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具有缔约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主体,需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或纯获利;其他的有代理人同意即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完限无18或16;10周及以上,10周下,(2)法人的缔约能力受其经营范围限制。法人在其章程中约定并在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活动范围是其经营范围。超出经营范围的并非当然无效。 合同法解释“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实践中的处理

9、原则: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损害企业法人投资人利益的,受损害的投资人只能请求致害人企业法人中的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请求合同无效而伤及第三人的利益。只有除外条款才无效。,(3)非法人组织的缔约能力虽不具备独立法律人格,但仍有缔约能力,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包括依法登记取得经营资格的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例: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社会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其法人是专业银行总行(保险公司总公司)。 由于非法人组织没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因而它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当其在对外进行经营业务活动而负债时,如其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或经费能够清

10、偿债务,则由其自身偿付;如其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或经费不足以偿付债务时,则由其法人对其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予以清偿。,第二,意思表示真实。 是指订约者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的意思一致,并且其意思完全是基于自己的正确认识自愿形成的,未受到他人的不法干预或者不当的影响。 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在他人欺诈或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之外,其余均认定为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7条。 (1)违反法律法规,仅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指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违法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合同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2)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只

11、是导致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尚未生效。该合同的生效还须具备一些特殊条件,这些条件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 第一,“法律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和实践合同。 合同法44条2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生效要件。 第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1)合同的附条件。合同法45条1款: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解除”。(2)合同的附期限。合同法46条:“当事人

12、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条件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知 识 练 习,甲打算买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上午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家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正确?(附延缓条件合同的效力) A 合同尚未成立 B 合同无效 C 乙有权拒绝履行合同 D乙应当履行合同,知 识 练 习,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

13、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部分无效) A 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 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 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 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点评:乙将甲打成重伤,属于犯罪行为,刑事诉讼法84条,向相应机关举报犯罪事实,使每一公民的义务,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合同法52条。医药费属民事赔偿,当事人约定有效;部分无效,非协议全部无效。,知 识 练 习,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账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

14、友,因此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表见代理) A 甲公司应当付款 B 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 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 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点评: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知 识 练 习,乙买甲一处房屋,已经交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

15、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 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 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 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点评:物权法: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二)无效合同,1.合同无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被仍定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2.无效合同的法律特征: 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是指无法产生合同所期待的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会产生债的关系,

16、如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责任) 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合同;(已履行的。应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措施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的合同。(当事人、法院均可主张无效) 如果无效的原因仅存在于合同的一部分,而该部分又不影响其余部分时,其余部分仍有效。,3.无效合同的类型 (合同法40、52、53条)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欺诈行为与合同成立有因果关系、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直接

17、施加损害相威胁,而是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受胁迫方因受胁迫而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公法上的国家,国有企业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在其内。欺诈、胁迫手段非侵害国家利益的,可按“可撤销合同”处理。,(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当事人之间串通(为实现非法目的) 、合同履行的结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合同,属于绝对无效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只能由受害的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为

18、追求自己的利益,但其履6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免责条款无效。(要符合合同法53条)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依自愿原则,一般不干预),(7)格式是条款中的无效条款 (合同法40条)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在适用中,应首先区分免责条款是格式条款还是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条款。 一般,格式条款为消费合同时,应否定其效力;如果为商业合同时,应承认其效力。 法律实践中,还参照海商法12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4条、劳动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民用航空法等对相应格式条款的规定。,4.无效合同的法

19、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即自合同成立时起无效。当事人应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返还财产。财产为特定物的,应为原物返还;原物有孳息的,应当返还孳息。当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应当折价赔偿。 (2)赔偿损失。有过错一方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当事人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而取得财产的,应当将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知 识 练 习,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

20、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部分无效) A 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 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 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 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点评:乙将甲打成重伤,属于犯罪行为,刑事诉讼法84条,向相应机关举报犯罪事实,使每一公民的义务,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合同法52条。医药费属民事赔偿,当事人约定有效;部分无效,非协议全部无效。,(三)可变更与可撤销合同,1.可变更与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虽已经成立,但是由于存在着法定的可变更、可撤销的因素,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合同在变更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调整;合同在被撤销后

21、,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自始归于消灭。合同法54条。,2.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第一,可撤销合同已经成立,但是缺乏法定的有效条件。(主要体现在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第二,可撤销合同在撤销之前为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自成立之时就发生法律效力,只是因为存在可以撤销的事由,经撤销后才自始无效),第三,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应通过权利人主动行使相应权利实现。(可撤销合同的缺陷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不真实,因此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的是否承受该行为的后果。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院没有必要对此进行主动的干涉)(如果当事人不主张撤销,法院不得主动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和仲裁机构只能变

22、更合同,而不得撤销合同),3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第一,产生的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引起,法律允许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主张变更或撤销;无效合同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宣告合同无效。 第二,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是已经生效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一旦经过法定期限,,撤销权将自动消灭,合同成为有效合同;而无效合同中,引起违法因素一直延续,因而主张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3 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第一,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经权利人承认后,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属于具有不

23、完全效力的合同,他可能继续保持合同效力,也可能转化为无效合同(看权利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第二,效力待定合同中权利人行使的是追认权,一旦被追认,效力待定合同就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中权利人行使的是撤销权,一旦撤销,可撤销合同就自始无效。,4.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重大误解的合同。 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即当事人对决定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的重要事项在认识上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进而严重影响到该当事人所期待的合同权利义务,甚至不能实现缔约目的。 第一,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主要事项,非主要事项不属于重大误解) 第二,当事人因误解做出了意

24、思表示。(误解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三,误解是由于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2)显失公平的合同。 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构成要件: 第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 第二,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是受害人在订立合同时处于显著不利的地位。,(3)乘人之危的合同。 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迫使他方订立与其极为不利的合同。(非主动实施胁迫,危难方的危难处境非乘人之危者造成) 构成要件: 第一,乘人之危者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者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对方的危难或迫切境地,即使提出苛刻条件

25、,也不能认定乘人之危),第二,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或者急迫需要的境地;(包括经济上的窘迫以及生命、健康、名誉等危难)(此种危难是受害人自己造成的,与乘人之危者无关;行为人只是明知对方处于此种情形而乘机利用) 第三,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者急迫需要向对方提出了苛刻条件; 第四,对方当事人迫于自己的危难或者急迫处境订立了合同。(订立的合同明显不公平,行为人因此取得不当利益,相对人遭受了严重损害,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4)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民法通则58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谓的民事行为无效。” 合同法与民房通则的规定不同,将其分为

26、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绝对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相对无效(可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只有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撤销并被认可时,合同才无效)(体现意思自治),知 识 练 习,乙公司以国产牛肉干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一年内 主张撤销合同 B 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合同 C 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 D 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

27、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甲公 司要求支付货款 分析:1合同的撤销。合同法54条2款、55条。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的,必须是受害的一方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知 识 练 习,本题中,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本,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如欲撤销合同,必须是受害的一方当事人甲公司,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2 一方面,可撤销合同从成立后到撤销权行使前,合同有效;另一方面,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选择撤销权行使,也可以放弃行使或者撤销权消灭,合同自始有效,他方当事人必须依据合同内容进行履行,否则构成违约。 本题中,作为具有撤销权的甲

28、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此时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同时,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合同有效,乙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知 识 练 习,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找到甲,出价40万,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价格将房屋卖给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 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C 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 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54条1、2款的可撤销合同。甲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非基于乙欺骗甲说具有甲的贪污

29、材料,而是基于自己一旦拒绝乙低价出售房屋的要求,乙即告发甲的贪污,故甲的意思表示违背真实意愿的真正原因在于受乙的胁迫,知 识 练 习,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账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 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 关某不应付款 D 关某应按标价的一般付款 评析:重大误解与违约责任 1 关某和酒店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酒店备有饮料等系要约,关某进行消费即为承诺。,知 识 练 习,2 关某对买卖合同的性质发生了重大误解将酒店有偿 提

30、供的洋酒认为是酒店免费(赠与)的。 3 合同法54条、58条 因重大误解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本题中,关某有权撤销该买卖合同。合同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因洋酒已经饮用,不能返还,只能补偿。关某可以按市场价进行折价补偿。同时,关某未尽相关留意义务,是过错方,应赔偿损失。关某赔偿的服务费与折价之和应当大致相当于酒店标价的洋酒价格。 4 关某没有行使撤销权,买卖合同成立,关某应履行付款义务。,知 识 练 习,王某以5万元从甲商店购得标注为明代制品的瓷器一件,放置于家中客厅。李某好奇把玩,不慎将瓷瓶摔

31、坏。经鉴定,瓷瓶为赝品,市场价值为100元,甲商店系知假卖假。王某下列请求哪些是合法的? A 要求甲商店赔偿10万元 B 要求甲商店赔偿5万元 C 要求李某赔偿5万元 D 要求李某赔偿100元 评析:可撤销合同、惩罚性损害赔偿、侵权责任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知 识 练 习,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甲商店知假买假,是欺诈行为,王某可以要求甲商店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其价款一倍。 2 合同法52、58条,家商店知假买假,属于明显的欺诈行为,王某可以撤销与甲商店之间的买

32、卖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销,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甲商场应当将王某的5万元予以返还。 3 民法通则117条2款:“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李某由于不慎将王某的瓷瓶摔坏,无法恢复原状,只能折价赔偿,而折价的的标准是参考市场价格。该瓷瓶市场价格为100元。,(三)效力待定的合同,1.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能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其确定的合同。(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2.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 第一,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即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

33、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若违反,合同当事人或第三人均无权通过协商、追认使合同生效,合同会被确认无效。例如:未成年人与他人订立的买卖毒品的协议,即使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生效,也因内容违法而合同无效) 第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未定。(可发生效力也可不发生效力),第三,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享有追认权、撤销权的人是否行使权力以及相关事实。 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即权利人事后承认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或者无处分权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权利人行使撤销权,即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但前提是须在追认权

34、人承认合同的效力之前已通知的方式行使,而且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须为善意,即在订立合同时对对方的行为能力、代理权、处分权等事实不知情。,3.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 认自己行为的精神胜病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不适用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处分未经他人授权的财产。(包括财产的出让、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等行为)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生效:其一,经过权利

35、人追认;其二,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案例分析,案例一:谁动了我的古董 周某父母先后去世,又无兄弟姐妹。父亲临终前,将一祖传古董交给他,要求其妥善保管。后来周某因外出打工,不变随身携带该古董,遂将古董交由其信任的邻居钱某代为保管。在周某走后,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在文化市场将其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万元。年末,周某回村过年,向钱某索要古董, 钱某实在无法,只得将古董被自己出卖的事实告诉了周某。周某因考虑到祖传之物,遂根据钱某提供的地址找到了孙某,向孙谋索要古董,称:“我是委托钱某保管古董的,钱某对该古董没有所有权,你应当将其归还于我。”孙某以“我怎么知

36、道古董是你的,钱某又没有告诉我,更,案例分析,何况我已经交付了价款”为由,拒绝返还。双方协商不成,无奈之下,周某以钱某和孙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古董。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与孙某订立的买卖古董的合同未效力未定合同,属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合同法51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周某并不想将古董卖掉,故无周某追认行为,因此合同无效。但是,孙某从钱某处取得该古董为善意有偿取得,孙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古董的所有权。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阻断,周某已无权取得古董的所有权。法院遂判决,孙某取得古董的所有权,钱某赔偿周某因此遭受的损失1

37、万元。,案例分析,案例二:购物卡结余的归属 刘某为了购物结算的方便,于2003年9月在华林超市购买了1000元面值的购物卡,这样在付款时可以直接用购物卡结算,以避免现金结算的麻烦。刘某在购得卡后发现在购物卡的反面写着“本卡请与2003年12月底以前消费完毕,否则过期作废”。刘某也没在意,便用此卡在超市购物。2003年10月份,刘某的单位网派刘某外出学习,时间3个月,此间一直未使用此卡。2004年1月份,刘某学习回来后到华林超市购物,在付款时,售货员告诉刘某,其所使用的购物卡已过期,不能用于结算。经查询,刘某的购物卡上还剩余750元。刘某便找到超市经理要求退还未消费的余额。经理不同意,称:“我们

38、订立的是附期限的合同,案例分析,到2003年年底我们之间的合同就已经没有效力了,你已无权再用此卡进行结算了。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购物卡消费完毕,是你自己的责任,与我们无关,我们不能退还你。”而刘某认为:“合同可以因期限的到来丧失效力,倒是超市应当将余款退还。”双方协商不成,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退款。 观点一:本案的合同为附期限的合同。合同法46条。买房刘某放任代币卡过期,就应当承担期限届满时合同失效的法律责任,超市无须再承担退款的义务。 观点二:本案的合同应为格式合同。合同法40条。超市的行为属于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该条款无效,超市应当允许刘某继续购物。,案例分析,观点三:本案的合同应认

39、定为附期限的合同,且是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来后,刘某便无权在超市凭卡购物了。但是,对于卡上的余额,由于刘某未消费,超市对该余额不予退还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超市应当返还该余额。 点评: 1 本案适用的是格式合同,因为该种购物方式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利益,也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合同时有效的。 2 发卡人的“本卡请与2003年12月底以前消费完毕,否则过期作废”的规定,不属于免除制定者责任的条款,是有效的。但并不意味着免除了发卡人在购物卡过期后退还消,案例分析,费者余额的责任。所以,否认该条款合同效力的观点是不妥的。 3 该条款写明了购物卡的使用期限,应当认定为是附

40、期限的的合同,且所附的期限为终止期限,即在2003年年底,合同的效力丧失,刘某也无权凭卡在超市消费。 4 超市通过期限的约定使得合同的效力终止,按照公平与等价有偿原则,对于卡中的余额,超市就不能对其享有所有权。发卡人不将余额退还刘某构成了不当得利。因此,刘某可以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发卡人退还余额。,案例分析,案例三:谁之过 2003年5月11日下午,华光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数码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售货员王某在制作标价牌时,由于工作中的疏忽,误将2998元标价为1998元,贴完后未予检查就下班了。第二天上午,顾客钱某来到该店购物时,发现在别处卖近3千元的该款数码相机在这里只卖19

41、98元,遂买了两部。事后,当售货员王某再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钱某,要求其退货或补足差价。钱某称,自己买回的两部相机是按照标价付了款的,买卖已经成交,岂有商店要求顾客退货或补足差价之理。商店遂以钱某为被告诉到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案例分析,观点一:商店将商品的价格标错是由于商店的过错造成的,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无从去了解商店的本意,也不能为商店的这种过错承担责任,而应当由商店自己承担损失。在消费者已经按标价支付了价款后,合同履行完毕,商店不能再要求买方退货或补足差价。 观点二:商店虽然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履行合同会给商店造成重大的损失,造成合同履

42、行的不公平,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商店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对方补足差价或者撤销合同。 点评:1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缺陷,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可行使撤销权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或撤,案例分析,销的合同。三种形式: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 2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因变更权或者撤销权的行使而有所不同:如果当事人行使了变更权,则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应履行变更后的合同;如果当事人行使了撤销权,则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的,该合同即为有效。依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无权依自己的意思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撤销合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

43、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1年的期限) 3 本案贴错标签是售货员的过错而非商店本意;商店因此遭受损失,从公平角度讲,不应确定该合同的效力。但是不存在对国家社会利益的侵害,如果商店愿意承受这种损失,案例分析,也可以确定其为有效合同,这完全取决于商店的选择。本案中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4 本案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商店可以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 5 如果商店行使变更权,则钱某应当支付差价;如果商店行使撤销权,则合同归于无效,钱某应将两台照相机返还。,案例分析,案例四:一张欠条 原告王某在某乡从事个体餐饮业,被告刘某(1992年10月3日出生)于2006年至2007年在乡中学读初中时,有部分时间在原告处

44、搭伙,被告的父母经常为其交伙食费。2007年12月底,原告告知被告在2年期间累计欠8320元饭菜款,并要被告写下欠条,叫刘某从其父母出偷取一部分钱还债,不足的部分等刘某离校打工时予以返还,据查明,原告以同样的方法让在此搭伙的许多初中生(均为未成年人)写下欠条,其中徐某12100元,郑某7650元。由于数额较大,原告叫这些学生待离校后打工偿还。对上述情况,原告均未告知学生的家长及老师。后原告见到被告的父母,要求其替被告偿还被告的欠款,被告的父母认为,案例分析,饭款已结清拒绝支付而引起纠纷,原告于是在2008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其所欠的8320元。 问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

45、效力如何? 分析:效力待定的合同 1 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合同法47条。 2 本案,刘某15岁,智力发育趋于成熟,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但8320元的欠款在农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是一笔巨款,显然已超出其所能单独处分的数额范围。且王某的未告知和叫刘某偷窃父母钱款等行为违,案例分析,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3 刘某的行为,超出了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所能判断的程度。 4 刘某超出其年龄、智力状况给王某所立的欠条,属于效力待

46、定合同。对于该合同,刘某的法定代理人没有予以追认,因此该合同无效。,案例分析,案例四:放牛 2001年5月,原告黄某、被告金某及同村组的其他几户村民与被告刘某订立了口头放牛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刘某给原告黄某、被告金某及其他几户同村村民放牛,每头牛每年收放牧费180元;如果放牧中的牛被顶伤,放牧人不负责任,由损失方自己负责。同年6月2日,被告刘某将其放牧的牛群赶至山上放牧,在放牧过程中,原告黄某的牛被被告金某的牛顶伤,原告的牛因此不能食草。6月3日,原告将伤牛卖掉获款1700元。另查,原告被顶伤的牛为改良牛,其现行价格为2800元,原告遭受经济损失1100元。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其直

47、接经济损失1100元。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诉称的其牛被被告金某的牛顶伤属,案例分析,实,但他们在雇刘某放牛之前,刘某和牛的所有人有约定,即牛被顶伤其不负责。原告黄某的牛被顶伤时刘某在场,原来组里开会研究过,同意如果所放的牛被其他牛顶伤了,放牧人不负责任,由损失方自己负责。所以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双方约定“如果牛被其他牛顶伤了,放牧人不负责任,由损失方自己负责”,该条款是否有效?(免责条款) 评析: 1 免责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规定,旨在限制或者免除将来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责任条款。合同法53、40条规定了3中免责条款无效。 2 本案中,放牧人与委托人商定,放牧中牛被顶伤,放牧人不负责任,这种约定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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