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不予核准项目原因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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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监会不予核准项目原因汇编(含IPO、非公开发行、资产重组)关于不予核准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决定2关于不予核准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3关于不予核准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4关于不予核准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定5关于不予核准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5关于不予核准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6关于不予核准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7关于不予核准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8关于不予核准

2、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9关于不予核准冠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10关于不予核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10关于不予核准江苏荣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11关于不予核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12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13关于不予核准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14关于不予核准福建腾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14关于不予核准安徽富煌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15

3、关于不予核准深圳美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16关于不予核准浙江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17关于不予核准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18关于不予核准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19关于不予核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19关于不予核准上海网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20关于不予核准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21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22关于不予核准山东丰

4、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23关于不予核准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24关于不予核准珠海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24关于不予核准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25关于不予核准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26关于不予核准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27关于不予核准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27关于不予核准浙江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28关于不予核准新疆宏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

5、请的决定29关于不予核准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30关于不予核准湖南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31关于不予核准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31关于不予核准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32关于不予核准广东广机国际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33关于不予核准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33关于不予核准上海冠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34关于不予核准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和

6、业务出售及发行股份和现金购买资产的决定35关于不予核准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36关于不予核准贵州高峰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37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37关于不予核准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38关于不予核准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39关于不予核准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40关于不予核准杭州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7、申请的决定40关于不予核准北京侏罗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41关于不予核准山东信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42关于不予核准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43关于不予核准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43关于不予核准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44关于不予核准山东立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45关于不予核准山东金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46关于不予核准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46关于不予核准浙江梦

8、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47关于不予核准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48关于对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不予核准的决定49关于不予核准赤峰富龙热电股份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决定赤峰富龙热电股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于2011年5月23日举行2011年第15次并购重组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审核。并购

9、重组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未充分说明标的公司增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未充分说明重组方案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未充分说明标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及执行情况;未充分说明标的公司土地权属状况及本次交易国资批文的有效性。并购重组委认为,上述情形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十条与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并购重组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方案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方案未获通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作出

10、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方案的决议,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关于不予核准江苏高科石化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634号江苏高科石化股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4月20日举行2011年第75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

11、情形:你公司产品润滑油的主要原料基础油约占公司生产成本的95%,原料基础油及产成品润滑油的价格均随着国际原油价格变化不断波动。根据申报材料披露的敏感性分析,2010年基础油采购价格每增加1%,毛利下降6.58%,利润总额下降14.08%。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你公司抗风险能力不强,申报材料中未能充分披露其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有效措施,无法判断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稳定性。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租用集体土地40,019.3平方米,占其全部土地使用面积的25%,租用期限为20年。你公司租用集体土地不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公司住所在无锡宜兴市,租用集体土地不合规,但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讨论。及相关政策

12、,存在潜在风险,资产完整性存在瑕疵。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

13、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不予核准诚达药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546号诚达药业股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3月30日举行2011年第59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你公司主要产品左旋肉碱系列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逐年下降,2008-2010年分别为42.59%、40.14%、29.23%。本次募集资金拟继续投入1000吨左旋肉碱

14、扩建项目,计划使用资金占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的44.44%,且对新增产能消化有较大作用的原料药批准文号、GMP证书等尚未取得,存在不确定性。你公司抗艾滋及乙肝药物中间体产品销售收入与毛利贡献报告期内逐年下降,销售收入2008-2010年分别为1785.08万元、877.36万元、651.40万元,毛利贡献2008-2010年分别为572.29万元、404.83万元、214.78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拟继续投入150吨福韦酯类中间体-DESMP及10吨恩曲他滨扩建项目,计划使用资金占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的27.77%,且10吨恩曲他滨原料药的原料药批准文号、GMP证书尚未取得,存在不确定性。发审委认为,

15、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不符。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关于不予核

16、准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定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于2011年3月30日举行2011年第6次并购重组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审核。并购重组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标的资产正常生产经营面临较大不确定性风险;资产评估依据不充分;未就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管理双主业的能力进行说明;未就标的资产历史转让过程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说明。并购重组委认为,上述情形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

17、会令第53号)第十条与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并购重组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方案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方案未获通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方案的决议,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关于不予核准上海联明机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530号

18、上海联明机械股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3月9日举行2011年第43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2008年、2009年、2010年的废料处置收益分别为265.98万元、1,142.91万元与2,263.84万元,占净利润的比重为19%、35%与45%,与投入车用板材数量变化存在较大不一致。你公司在2008年12月以前对于废料管理不规范,废料收入按实际收款金额入账,无法确定2008年度产生

19、废料的具体数量。根据上述情况,无法确定你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20、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关于不予核准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529号 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3月16日举行2011年第48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防弹运钞车销售是你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之一,2008年中国农业银行是你公司第一大客户,向你公司采购防弹运钞车65

21、3辆,采购金额11,726.44万元,占你公司当期销售收入的32.08%;2009年、2010年,你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销售防弹运钞车119辆、20辆,实现收入2,297.86万元、319.83万元,仅占当期销售收入的5.75%、0.86%。向中国农业银行销量、收入的大幅减少导致2009年防弹运钞车销量、销售收入大幅下降,2009年你公司防弹运钞车总销量为895辆、销售收入17,382.78万元,分别较上年下降37.5%、31.53%,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也由69.45%下降至43.51%。同时,2009年,你公司系统集成车及其他专用车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由27.34%增至50.18%,系统集成

22、车取代防弹运钞车,成为你公司收入主要来源。2010年你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下降2,883万元,降幅7.22%,其中系统集成车及其他专用车的销量为247辆,较上年下降165辆,销售收入较2009年下降6,631.12万元。根据以上情况,从2009年起,你公司的产品结构及销售客户均出现重大变化,且向新客户的产品销量、销售收入在2010年出现较大幅下降,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23、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关于不予核准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435号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

24、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2月28日举行2011年第33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你公司在非洲市场的化纤发条销售收入从2009年的约2236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约944万元,同期在非洲市场的化纤发条数量占发条销售总量的比例也由43.93%下降到15.39%。而北美市场的化纤发条销售收入2009年约为75万元,2010年为零;同期在国内市场则分别为9万元与68万元。另外,根据上市公司瑞贝卡的公开资料,在非洲市场,瑞贝卡已分别于尼日利亚、加纳建成1500万条化纤大辫生产线与100

25、0万条化纤大辫生产线。 你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为年产600万件化纤制品生产线项目,项目达产后的预测营业收入24788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你公司生产经营及募投新增产能的消化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你公司在申报材料中又未能对化纤制品在非洲、北美与国内市场的扩张及募投新增产能的消化提出合理、可行的措施。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将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你公司本次发行申请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26、(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关于不予核准德勤集团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339号德勤集团股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

27、2月21日举行2011年第27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原律师事务所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为章晓洪与张伟。坤元投资2008年2月通过增资成为你公司主要股东,持有你公司6.0606%的股权。根据相关机构核查,上海锦天城为坤元投资的法律顾问,且2007年至2010年期间,坤元投资与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与章晓洪之弟章晓峰控制的公司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律师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审

28、核过程中,你公司律师事务所变更为裕丰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为张伟与宓雪军,其中主要经办律师张伟未发生变更,根据以上情况,无法判断张伟与裕丰律师事务所能否独立公正并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根据申请文件,你公司报告期内租赁运力毛利率低于自有运力毛利率,租赁运力占比逐年提高,且租赁运力占比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但你公司毛利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与行业毛利率变动趋势不一致。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无法判断你公司报告期毛利率及其变动的合理性以及有关事项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不利影响。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

29、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关于不予核准大唐电信科技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129号大唐电信科技股份:中国证

30、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1月7日举行2011年第1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控股股东子公司上海联芯科技公司从事芯片开发业务,其主营业务与你公司子公司大唐微电子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同时,你公司此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增加你公司与上海联芯科技公司的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合理解释。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三十九条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不符

31、。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关于不予核准冠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110号冠宏股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32、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12月24日举行2010年第260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根据你公司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你公司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均小于同行业上市公司,2007年度、2008年度与2009年度,你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5.35%、16.88%与19.54%,而同期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分别为10.62%、10.39%与10.62%。你公司报告期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你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就上

33、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无法判断你公司报告期毛利率及其变动的合理性以及有关事项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不利影响。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

34、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关于不予核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18号上海良信电器股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12月24日举行2010年第261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你公司自成立以来至2010年9月间,无自有生产场地。报告期内,你公司与生产经营

35、有关的土地、厂房向关联方纳德电气租赁。至报告期末,租赁厂房的面积计16438.59平方米。2010年5月,你公司通过挂牌出让程序竞得面积20092.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将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及部分现有厂房整合。2010年9月,你公司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的厂房,建筑面积5378.21平方米。2010年11月,你公司购买了纳德电气位于上海市衡安路668号的8号厂房,建筑面积6726.26平方米。目前,你公司办公、研发用房仍为向纳德电气租赁,租赁面积占你公司全部经营面积的22%。鉴于经营用房产长期向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参股的关联方租赁,你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存在重大缺陷

36、。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不符。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一月

37、六日关于不予核准江苏荣联科技发展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17号江苏荣联科技发展股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12月22日举行2010年第258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2007年2009年主要产品销售价格与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下降,且主要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幅度高于主要原材料价格下降幅度,但你公司2007年2009年毛利率水平处于持续上升趋势;2010年1月9月,你公司主要产品

38、销售价格同比下降,主要原料价格同比上升,但你公司毛利率水平仍保持2009年的水平。你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无法判断你公司报告期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以及有关价格变动事项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不利影响。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

39、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关于不予核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北京东土科技股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0年12月17日举行2010年第87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

40、核。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一、根据申报材料及你公司披露的情况,你公司在目前阶段抗风险能力较弱,无法对你公司的成长性与持续盈利能力作出明确判断,你公司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二、你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在技术开发与市场开拓方面面临较大风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现有生产经营规模不相适应,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41、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一年一月六日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3号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

42、发审委)于2010年12月20日举行2010年第254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报告期内,你公司在供应链管理服务涉及进出口业务时,在进口业务量的范围内与对外付汇金额挂钩开展远期购汇合约业务。2007年至2010年上半年,你公司因从事组合售汇业务实现的收益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0.57%、15.40%、51.63%与60.20%,扣除组合售汇业务收益后的利润总额分别为1,341.96万元、1,957.36万元、1,506.36万元与861.03万元。上述数据显示组合售汇收益是你公司主要盈利来源之一,你公司在供应链管

43、理服务中通过交易价差与服务费获取利润的能力较低。由于组合售汇业务收益受人民币存款利率、外币贷款利率、外币对人民币的即期汇率、外币对人民币的远期汇率、银行组合售汇产品设计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波动等因素影响,因此在不同会计期间分布不均并具有不确定性,从而导致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4、3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关于不予核准江苏新中环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01919号江苏新中环保股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12月15日举行2010年第249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松控制新盛新材料(以下简称新盛公司),新盛公司主营业务为PPS树脂(聚苯硫醚),PPS树脂是你公司生产PPS纤维制品的主要原料。根据你公司现有PPS纤维制品产能与募投项目新增产能,你公司所需PPS树脂需求量达到或超过新盛公司PPS树脂的产能。但是,新盛公司未被纳入上市主体,你公司业务体系不完整,其独立性存在重大缺陷。发审委认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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