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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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概述 国际直接投资方式 国际投资的保护与管理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主要内容,一.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概述,(一)国际投资 国际投资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 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资本输出国资本输入国 (投资者母国)(东道国),1. 国际投资产生的影响 ()对东道国 ()对资本输出国,2. 国际投资的类型,投资主体,政府投资,私人投资,以国有资产所从事的投资不一定是政府投资。,投资方式,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直接投资:(FDI ,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 又称股本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 投资,

2、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 管理有较大控制权。 间接投资:又称财务性投资,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 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而仅以其持有的 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债券进行的投资。,(二)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外国私人投资者,东道国的投资者,投资者母国政府,东道国,投资合作关系,投资管理关系,投资保护关系,国际投资协调关系,国际投资法的体系,国内法规范,资本输入国法制,资本输出国法制,国际法规范,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双边投资条约,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世界性多边投资条约,主要内容,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概述 国际直接投资方式 国际投

3、资的保护与管理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一)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外国合 营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国 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 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性质: 股权/份式合营企业 ()法律地位:中国法人 ()组织形式 基本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特殊形式: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外国合营者: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5% 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作价的 非货币形式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 出资形式

4、的除外。 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 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70%,出资时间 一次缴清 合营各方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个月内 分期缴付 第一期出资,各方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 额的,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个月内缴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外国合作者)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以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企业。,()性质:契约式合营企业 ()法律地位 法人式合作企业:中国法人 非法人式合作企业:中国国籍的非法人 经济组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出资方式 货币、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劳务 (5)管理形式 法人式合

5、作企业:董事会制 非法人式合作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制 委托管理制,(6)先行回收投资制度 合作双方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 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 限内先行收回投资。 回收方式 外方先分多分收益 税前分利 加快固定资产折旧,限制 承担企业债务 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 先行收回投资。,、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 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不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 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 外国企业,()法律地位 具有中国国籍的法人/非法人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二) build-

6、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 东道国政府通过特许协议授权外国投资者(项目主办人)对东道国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并按约定的年限进行经营,在协议期满后将项目无偿转让给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机构。,BOT方式的当事人及合同关系,东道国政府,营运商,项目公司,贷款人,建设公司,特许权协议,建设合同,贷款合同,回购协议,委托合同,主要内容,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概述 国际直接投资方式 国际投资的保护与管理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三. 国际投资的保护与管理 (一)资本输入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外资准入的限制 ()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对外资经营活动的管理 ()购销业务管理 物资采

7、购、产品销售 ()劳动雇佣与管理,、对外资的保护与鼓励 ()国有化及补偿制度 国有化补偿的标准: 不予补偿 全部赔偿 “赫尔规则”:充分,有效,即时 部分补偿 “适当” 补偿原则;“一揽子协议” / “总括解决”,()对外国投资利润及原本汇出的保证 ()对外国投资的鼓励与优惠 税收优惠 经济特区的投资鼓励与优惠,(二)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 1. 海外投资的鼓励与管理 (1) 鼓励措施 税收鼓励 政府资助与服务,(2) 管理措施 要求海外投资企业公开情报 防止海外投资企业逃避税 其他法律措施,2、海外投资保险(保证)制度 资本输出国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 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

8、者向本国投 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 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 补偿其损失的制度。,特征(与一般商业保险比较) 保险人 保险对象 承保的范围 任务,(三)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 1、双边投资条约 (1)美国: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2)双边投资协定 美国式:“投资保证协议” 德国式:“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及其公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汉城公约”) MIGA公约: Convention Establish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1)承保的范围 货币汇兑险 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9、违约险 战争与内乱险 其他非商业风险,除外情形(不予承保) 货币贬值或降值的风险 由投资者认可的或负有责任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 或不作为 发生在担保合同订立以前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不作为 或其他任何事件,(2)承保条件 合格的投资 投资的经济合理性 投资的发展性质 投资的合法性 投资与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 合格的东道国,合格的投资者 自然人:国籍标准 法人 注册登记地和主要营业地复合标准+国籍标准 资本控制标准+国籍标准 商业经营标准 资本来源地标准 东道国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境内组成或其多数 资本由东道国国民所拥有的法人,其投资的资产应 是从东道国境外移入的。,3、与贸易有关的投

10、资措施协议 TRIMs :“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1)投资措施 狭义 资本输入国对外国直接投资:鼓励性的投资措施和限制性投资措施 。 广义 狭义+资本输出国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者利益的行政或法律措施,(2)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根据投资措施与贸易流动的关系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其实施的结果会对贸易的流向产生限制或扭曲 作用的投资措施 与贸易无关的投资措施,(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范围 仅限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概括式 协议并不禁止所有的投资措施,只是要求各成员方不得 采取与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

11、则”)和第11条 (“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的投资措施。,列举式 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投资措施 当地成分要求 1990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2001年:“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1986年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中国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2000年:“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

12、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 2006年中国进口汽车零部件案,贸易平衡要求 1986年外资企业法 :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 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2000年:“设 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 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与“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符的投资措施 贸易(外汇)平衡要求 进口用汇要求 国内销售要求/ 产品出口限制,(4)成员方的义务 通知义务 在过渡期满前必须取消已通知的不符措施 发达国家成员方:2年 发展中国家成员方:5年 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7年,主要内容

13、,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概述 国际直接投资方式 国际投资的保护与管理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四、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一)争议的种类 1、外国投资企业与东道国国内其他企业之间的争议 2、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之间的争议 3、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议 契约行为/ 非契约行为,(二) 争议解决方法 1. 协商 2. 东道国当地救济 3. 外交途径: 外交保护 (1) 前提条件 用尽当地救济,(2) 限制条件 “卡尔沃主义“卡尔沃条款” 理论基础: 属地管辖权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4. 国际仲裁,(三)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 ICSID: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

14、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 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 公约 (“华盛顿公约”) 1. 争议解决方法 调解、仲裁,2. 中心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 (1)主体当事人合格 (2)主观当事人双方书面同意 (3)客体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 我国:只同意将由于征收和国有化而产生的 赔偿争议交由ICSID管辖全盘接受ICSID 的仲裁管辖,3. 中心仲裁的排他性 (1)东道国当地救济 (2)外国法院诉讼或其他仲裁 (3)投资者本国的外交保护,.中心所作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仲裁裁决的性质 具有强制性,相当于缔约国法院的最终判决,其他缔约国法院不得对其进行审查,也不得拒绝承 认与执行,且具有终局效力。,(2)不遵守或不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 争议一方缔约国 行使外交保护权;提出国际请求;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一方投资者 强制执行 其他缔约国 国际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国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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