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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考核规定-第 5 页附件1: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考核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考核工作,促进文物保护工程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考核原则每年举行一次。第二章 考试第三条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编制和定期修订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考试大纲,并向社会公布。协会根据考试大纲,建立动态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考试题库,逐年扩充、调整,考试试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包括文物保护法规
2、和行业准则、勘察设计和规划通论、工程实务三个科目:1、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是指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准则等内容。2、勘察设计和规划通论是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和规划的专业知识,包括规范和标准。3、工程实务是指按照考试设定的条件,编制或完善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或规划设计。工程实务按照从业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保护规划等六类,分别考试。第五条 协会组织考试,提前三个月公布考试的时间、地点、科目、报名等具体要求。第六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由本人向协会报名,并提交省级文物
3、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证书。第七条 协会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提前一个月发布准考通知。第八条 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协会发放的准考证。第十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第十一条 协会在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布考试成绩。第十二条 应试人员可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协会申请复核试卷总分。第十三条 考试各科目的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勘察设计和规划通论、工程实务(六类中至少一类)考试全部合格的人员方可获取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第三章 证书第十四条 协会在公布考试成绩的同时,公示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4、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协会对接获的有关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查实涉及违规违纪的人员,取消其考试合格成绩。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协会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第十八条 协会建立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人员信息系统,并在协会官方网站上提供查询。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变更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个人信息的,应当由本人向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协会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换发,并
5、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第二十条 经协会认定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所规定情形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经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所规定情形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考试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参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 协会建立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考试和责任设计师个人信息的档案资料。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