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行宝两全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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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行宝两全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行宝两全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后我们承担的部分责任有所不同,请您注意 2.3 ? 本险合同有比例给付的约定,请您注意2.3 ? 本合

2、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4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3.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3、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5.2 效力恢复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7.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9.3 未还款项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联系方式变更 9.

4、6 争议处理 10.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10.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0.4 周岁 10.5 有效身份证件 10.6 全残 10.7 意外伤害 10.8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 10.9 非营运机动车 10.10 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 10.11 8 种重大自然灾害 10.12 毒品 10.13 酒后驾驶 10.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5 无有效行驶证 10.16 机动车 10.17 醉酒 10.18 斗殴 10.19 医疗事故 10.20 非处方药 10.21 潜水 10.22 攀岩 10.23 探险 10.24 武术比赛 10.25 特技表演 10

5、.26 情形复杂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行宝两全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行宝两全保险条款 (2014 年 2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安行宝两全保险”简称“安行宝” 。在本保险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安行宝两全保险合同” 。 1.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 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

6、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 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 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18 周岁周岁至 60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 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

7、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自我 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 100,000 元。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 20 年和 30 年两种, 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 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

8、 止: (1)保险期间为 20 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110%; (2)保险期间为 30 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120%。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05%;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意外身故保险 金或意外全残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 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 “意外身故保

9、险金” 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75 周岁(不含 75 周岁) , “意外身故保 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 75 周岁, “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 全残保险金”0.5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交通工具意外 身故保险金或 交通工具意外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 驾驶的非营运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

10、金 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 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75 周岁(不含 75 周岁) , “交通工具意 外身故保险金” 或 “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 75 周岁,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5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民航交通意外 身故保险金或 民航交通意外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 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起

11、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 额给付“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 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75 周岁(不含 75 周岁) , “民航交通意 外身故保险金” 或 “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 75 周岁, “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5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自然灾害 意外身故保险 金或重大自然 灾害意外全残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 8 种重大自然灾害8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

12、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 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 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75 周岁(不含 75 周岁) , “重大自然灾 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 75 周岁,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 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5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前述“满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 外全残保险金

13、”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民 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 故保险金”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 ,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 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 保 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

14、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机动 车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

15、,我们向您退还本 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 保 险责任”中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交通工具意外身 故保险金” 、 “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 “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民航 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和“重大自然灾害意 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醉酒,斗殴斗殴,主动吸食或注

16、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非处方药的 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潜水、跳伞、攀岩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探险、摔跤、武武 术比赛术比赛、特技表演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

17、坐的规定; (14)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对于本保险条款 “2.3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我 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3.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

18、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 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

19、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 “全残保险金”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 金” 、 “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和“满期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

20、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 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保险金申 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 金、交通工具 意外身故保险 金、民航交通 意外身故保险 金、重大自然

21、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须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 事故证明; 灾害意外身故 保险金申请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申请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 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全残保险金、 意外全残保险 金、交通工具 意外全残保险

22、 金、民航交通 意外全残保险 金、重大自然 灾害意外全残 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 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全残,须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 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 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

23、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 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 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 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

24、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 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 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 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 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4. 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费的支

25、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方式支 付。本合同提供的交费期间有 3 年、5 年和 10 年三种。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 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 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 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

26、。 5.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 。经我们与您 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 宣布的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 6. 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

27、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 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对于以身 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单,您申请保单贷款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 每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 率执行。 逾期未还,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7. 7.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

28、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8. 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8.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

29、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 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30、 本保险条款“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告知我们,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8.2 我们合同解除 权

31、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实际不符 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 9.2 职业或工种的 确定与变更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本公 司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及相关内容。 本合同可保的职业或工种范围仅

32、限我们的职业分类表中职业等级为 “1” 和 “2” 的职业或工种,其他职业或工种不属于可保范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的,您或被保险人应于职业 或工种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 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不在本合同的可保范围内的,本合同自其职业或工种 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您或被保险人未按前款约定通知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且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 业或者工种不在本合同的可保范围内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 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9.

33、3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若存 在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 后给付。 9.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 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 面的变更协议。 9.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 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 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

34、已送达给您。 9.6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 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 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10. 10. 释义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 一日的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0.2 合同生效日对 应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 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 保险

35、费约定支 付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为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 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4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5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 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0.6 全残 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

36、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 (或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 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 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37、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 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10.7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 害。 本合同所述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 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

38、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 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10.8 水陆公共交通 工具 包括: (1)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机 动车; (2)经营客运业务的火车: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火车 (含地铁、轻轨、磁悬浮) ; (3)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以客运为目的,核定 载客人数为 12 人以上的轮船(含渡轮) 。 10.9 非营运机动车 指非经营客运且非经营货运业务的机动车。 10.10 经营客运业务 的民航班机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

39、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 10.11 8 种重大自然 灾害 本合同约定的 8 种重大自然灾害是指: (1)地震:是指里氏 4.5 级以上地震,震级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2)洪水:是指水流脱离水道或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现象, 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3)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喷发、海岸山崩或山体滑坡、海底核爆 炸或者小行星或慧星溅落大洋等产生的具有超大波长(几百千米)和较大 周期 (1060 分钟) 、 极具破坏力的大洋行波, 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4)台风:是指中心附近地面最大风力达到 12 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以国家主 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40、。 (5)龙卷风:是一种强烈的、小范围的空气蜗旋,在极不稳定天气下由空气强 烈对流运动而产生的,由雷暴云底伸展至地面的漏斗状云(龙卷)产生的 强烈的旋风,风力达 12 级以上,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6)冰雹:为坚硬的球状、锥状或形状不规则的固态降水,常伴随雷暴出现, 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7)泥石流:是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 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8)滑坡:是指滑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 (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10.12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41、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 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 药品。 10.13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14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

42、、路线学 习驾车。 10.15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16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 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0.17 醉酒 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 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 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10.18 斗殴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 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

43、件为准。 10.19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0.20 非处方药 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 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10.21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0.22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0.23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 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 携带特殊攀登设备从事户外登山等活动。 10.24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 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0.25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10.26 情形复杂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 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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