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真题简答题复习资料00228(55页).docx

上传人:1595****071 文档编号:37175057 上传时间:2022-08-30 格式:DOCX 页数:54 大小:32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真题简答题复习资料00228(55页).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4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真题简答题复习资料00228(55页).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真题简答题复习资料00228(55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真题简答题复习资料00228(55页).docx(54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真题简答题复习资料00228-第 54 页 “三同时”制度的概念、作用、内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同时”制度: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一般简称之为“三同时”制度。 作用:“三同时”制度是总结我国环境管理的实践经验为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的建立,是防止新污染产生的卓有成效的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的实行应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成为贯彻“预防为主”

2、方针的完整的环境管理制度。内容:“三同时”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在进行主体工程设计时,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制度,并且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同时进行施工。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相应的合格证后,改环境保护设施方可正式投产使用。非经审批部门的许可,该环境保护设施不得停止运营违法责任: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任:试生产建设项目其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放试运行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试

3、生产超过三个月,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责令其限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森林我国森林资源权属制度。森林资源权属: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1国家所有权:森林资源主要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权的各项职能通常由国家授权给林业主管部门等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行使2集体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属于集体所有3个人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农村村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森林,归个人所有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规定1实行森林采伐

4、限额2年度木材生产计划3森林和林木的采伐方式4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行政等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手段1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行政复议机关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行政 诉 讼 。行 政 相 对 人(公 民、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权益,可以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传统法律部门的救济手段和方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局限性1传统法律部门的救济基本上都属于事后救济,这与

5、公众要求对环境污染实施预防和避免损害的预期有较大差距2传统法律部门对环境问题的救济通常属于个案救济,这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大规模、连续性、潜伏性损害对公共环境利益的影响不相符3传统法律部门对环境问题的救济属于分散救济,这与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关联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不符。在传统法律部门对环境问题无能为力的情况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对环境问题进行事前预防、事中控制、整体解决的法律部门应运而生故意超标排污,不采取治理污染不公平现象。从立法、行政、司法的角度分析的障碍答:立法、执法和司法存在的障碍:当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法律规定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

6、措施的部门是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1.立法因素: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不具体;追究违法者责任的法律程序规定不明确;处罚力度较低;具体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实施的程序规定不具体;缺乏公益诉讼的规定等2.执法因素:地方政府对环境执法的不当干预;环保部门执法能力不足;公众参与程度较低,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不够等3.司法因素:法院往往不愿意受理环境纠纷案件;法官处理环境纠纷案件的能力不足;司法对受害人的救济不力,效果不佳等环保法环保法与行政法的差异1立法目的不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立法宗旨;行政法则以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为宗旨2运用手段不

7、同:行政手段只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使用的一种手段,还要运用经济、科技、法律等多种手段保护环境;而环境问题只是政府行政干预的一个方面,而不是政府干预的全部3专业性不同: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已成为一个庞大的专业领域,与外交、军事、国家安全、国家政治密切相关,远远超出行政法的范畴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的关系1环境保护法初步确立和完善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体系。如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与“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都是由环境保护法创立的2环境保护法薯片确立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为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确立特别制度奠基了基础

8、3由于基本制度并非一成不变,所以有些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特别制度还可以上升为基本制度,它们也需要通过修订环境保护法的方式予以实现确立环保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1反应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精神和本质2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3指导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环保法政策性特征的主要体现1政策的法律化与法律的政策化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需要根据环境质量的变化频繁修改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执行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的影响实施环保法预防原则的制度措施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决策阶段落实预防原则2通过“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阶段落实预防原则3通过清洁生产制度在生产阶段落实预防原则4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循环阶段落实预防原则5通

9、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污阶段落实预防制度海岛保护法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实行特别保护的措施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等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实行特别保护。海岛保护法第38条规定:(1)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和有居民海岛国防用途区域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2)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目的。国防用途终止时,经军事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海岛及其有关生态保护的资料等一并移交该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破坏、危害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的,依

10、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野生动物与一般意义上的野生动物区别?野生动物是指在自然状态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我国法律上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刑法关于制裁环境监管失职人员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定,环保监管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刑法第四百零七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

11、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特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

12、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特征(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理人与自然的关系(2)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还有自然因素(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环保法的定义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定义包含三点主要含义: 1.表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护证执行的法律规范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

13、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目的。答:其目的是为了规范人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防止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改善与增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基础,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简述该规定的基本含义。答:这一规定包

14、含三层含义:1.国际条约可以直接适用,不需要国内立法机关将其转化为国内法;2.国际条约具有优先于我国国内法的效力;3.对于国际条约中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仍适用国内法的规定。环保法和民法的联系与区别(l)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联系在专门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出现之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依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加以解决。即使在当前,民事救济机制对于污染受害人的救济、环境损害的赔偿依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国侵权责任法设专章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民法中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如人身权、财产权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救济的权利依据民法物权制度、相邻权制度对自然环境要素的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维护也起到了一定

15、的作用。(2分)(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区别:公私法属性不同。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私法的保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则更多地运用公法的手段对环境加以保护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事后救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环境的保护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并且更侧重于事前预防,因此民法的救济相对比较被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则趋向于主动民法对环境受害者的救济是个案救济,侧重于对个人利益或者私益的维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则更倾向于对环境整体的保护,侧重于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环保法上的物与民法上的物的区别答:主要区别在于: 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通常视为财产权的对象因而必须是具有价值的物; 环境与

16、资源保护法保护的物,除社会财产外主要是指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 2.某些自然物既是环境要素又是民法财产权的客体,如土地、森林、草原、山脉、矿藏、河流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它们既是民法的保护客体,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客体,但角度不同,民法重在保护所有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在保护其环境功能。 这些自然物都是只有国家或集体拥有所有权,而不能成为个人财产权的客体。 3.还有一些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如空气、风力、光照等,只能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客体,而不能作为民法财产权的客体。其意义在于它们不能作为财产为人们任意占有或处置,而只能作为人类共享资源的环境要素加以保护。 环保法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17、在环境应该在源保护法领域特别是公害引起的民事责任户,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应该在立法的改进、救济方式上更多采用预防性的责任形式,做到积极预防和避免损害的发生。(1)排除危害。主要是指由于环境污染和破坏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的排除。 (2)赔偿损失。是指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致害人以财产赔偿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和破坏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是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注:要求对各要点进行具体阐述。与环保法排污收费制度相比,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排污收费制度的规定有什么特点?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制度,具体表现在: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

18、放标准,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放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控制野生动物猎捕的主要规定1.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2.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3.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4.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19、5.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我国环保法体系的内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就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综合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 1.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4.环境标准; 5.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我国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该法的主要内容答: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20、作为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它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 1.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2.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对象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等。 这样的列举规定把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全部纳入了保护范围,从而确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完整对象。 3.规定了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应采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4.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律义务。 5.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义务。 6.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

21、管理的权限和任务。 7.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8.规定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简述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含义、目的和作用。答:征收排污费制度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目的和作用: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可持续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主要内容。可持续发展原则:各国应以持续的方式开发利用资源,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实现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的原则从目前国际环

22、境条约和有关国际文件来看,这一原则至少包括1代际公平:即在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不得妨碍和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2代内公平,即本代内所有的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都享有平等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良好和清洁环境的权利3要以科持续地方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4环境保护与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应相互协调、兼顾我国环境与保护法中的协调发展原则与国际环境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关系答:我国环境与保护法中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国际环境法中可持续发展原则主要包含了

23、三个方面的内容:1.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当代人需要发展,以不断地改善生活条件,但不得以损害后代人的发展能力为代价。2.当代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发展,尤其是确保发展中国家的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优先要求。同时,发达国家必须改变其挥霍浪费地球环境资源的不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并对全球环境的保护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3.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在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方面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需要各国国内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合作,尤其是在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两者的关系主要是:1.两者的宗旨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你实现环境和社会的发展。2.两者的的作

24、用和功能护卫交叉,并能够综合利用起来共同起作用。3.从总体来上,国际环境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范围要大一些,我国环境与保护法中的协调发展原则在其基础上完善和发展。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还必须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2.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因为: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以后,再进行治理,从经济上来说是最不合算的,往往要耗费巨额资金;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可变性很大,环境问

25、题的产生和发展又有一种缓发性和潜在性,再加上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人类对损害环境的活动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后果,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后果一旦出现,往往为时已晚,而无法救治。3.贯彻该原则的主要措施:加强对计划(或者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管理;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试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必要性及贯彻该原则的法律措施。从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不少国家总结了治理阶段“先污染后治理”的经验教训以后,改变了单纯治理的被动政策,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措施。具有代表性的政策转变的标志是1979年经济与发展组织()第二次环境部长会议纪要提出的建

26、议:各国环境政策的核心应该是“防重于治”。这一政策建议得到了工业发达国家的普遍赞同。 法律措施: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政策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项:1实行区域综合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全面解决合理布局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 2实行预防为主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损害环境的工程建设在施工前通过评价得到有效制止。3把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控制”改为“总量控制”。总量控制是在计算地区环境容量(限值)和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根据环境指标限定每个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这样,可以使各种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总量不超过环境容量的限值,以保证一定地区或城市的环境质量。4不要等污染产生后再进行治理,而要尽可能把污

27、染物消灭在生产过程中。这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即从末端处理改为生产全过程的管理,以及采用无害、低害工艺和闭路循环系统。 5把污染物的排放量减少到最低限度后,再采用净化处理措施。实践证明,这些措施对环境保护来说是积极而有效的,是环境管理对策的新发展。补办手续通过了环评审批,重新开工建设。结合这一事件,试从预防为主原则论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答:1.预防为主,是指在国家的环境与资源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

28、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3.如果让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事后再令其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就违背了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宗旨,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起到预防环境污染、破坏的作用。污染环境污染的特征1环境污染须伴随人类活动所产生的2环境污染须为物质、能量从一定的设施设备向外界排放或者泄露的3环境污染须出现幻觉质量下降的结果环境污染侵权的特征1主体的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加害人多为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企业或企业集团,而受害人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和市民。主体有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因而出现行政救济、无过错责任、社会责任等特殊制度安排2加害行为在

29、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传统侵权的加害行为是应予禁止和制裁的行为。环境污染侵权的原因行为,往往是必要经济活动或正常生产生活的副产品,属于符合社会常规常规、有价值的合法行为。环境污染侵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合法或适法侵权,是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容许的危险3侵害状态的间接性、继续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积性。环境污染侵权中的加害人通常并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而是通过排污或开发建设等活动首先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与其中的自然人及其财产等造成侵害、损害,具有明显的间接性。加害人的生产生活活动具有继续性、反复性。从而决定了侵害状态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反复性。侵权的损害结果经由多种

30、因素的复合、累积之后,才变的明显,侵害具有累积性、复合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空间上具有广阔性4环境污染侵权兼有私害性和公害性。环境污染侵权不仅包括部分“私害”案型,而且多为危害范围大、程度严重的社会性权益侵害,即“公害”案型,兼有“私害性”和“公害性”公民环境保护义务中的忍受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特别义务1忍受义务是衡平各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选择。向环境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染物或开发一定数量的自然资源,均会造成部分地域环境质量或者功能的破坏,并导致不同环境利用行为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对此种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是:一方面通过行政许可限制开发利用行为人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另一方面则要求公民对开发

31、利用行为予以容忍2忍受义务来自法律规定,即只要法律不禁止某个干扰行为的存在,公民就应当予以忍受3一般情况下,忍受的判断标准是排放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它以行为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为判断标准4政府在规划和审批环境利用行为时负有使该行为尽可能不对相邻人产生妨害或者带来危害风险的注意义务5按照受益者负担原则,开发利用环境行为人应当依法向政府支付环境费,用于政府组织环境治理和恢复工作。因此,公民在容忍的同时有权对环境费的收支和使用状况进行监督。6当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干扰和妨害超过了常人的忍受限度时就属于权利滥用的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提出消除危险和排除妨害的请求。7当然,还存在着需要根据科技发展而适时修订

32、环境标准的问题。如果科技发展已经明确某种污染物即时达标排放也可能因“小剂量、长时期”的接触而导致人体健康受害的话,政府就有义务适时修订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或者废纸原来的标准。因此公民有权利督促政府适时修订环境标准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的三个步骤(1)首先,确定总量控制区。总量控制区包括两类:一是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二是两控区,即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2)其次,确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国家通过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方式,对

33、计划年度内总量控制区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作出总量减排措标规定,并将上述指标分别分解到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的地方政府(3)最后,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分配。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防治燃煤污染的措施1控制煤炭开采2控制煤炭的使用,推广清洁能源3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

34、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进口。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锅炉4在人口集中地区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治污染大气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及责任的承担方式(1)构成要件:包括损害后果、污染行为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后果通常表现为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权。污染行为通常表现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排放噪声的行为、排放固休废物的行为、向土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因果关系通常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等方法来认定(2)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与受害人过错不可抗力。第一,不

35、可抗力事由必须是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时,才可以据此免责。第二.在环境污染侵权的场合,不可抗力李由发生后行为人还必须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的才予免责受害人过错。在环境污染侵权中,由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不存在过失相抵的问题,仅仅根据受害人的过错大小判断加害人免责还是减轻责任。通常.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换害是由受舍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3)承担方式侵害排除。环境污染侵权中侵害排除的适用需综合考虑权利不可侵原则和原因行为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有用性、价位性等因素。除权利受害外,须同时根据利益衡量原则判断是否具有侵害的不合理性,才

36、可承认环境侵害的排除请求权损害赔偿。财产损害包括因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财产损害又可进一步分为国家财产损害、单位财产损害和个人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包括环境污染受害人因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受害人伤残所增加的必要费用、因丧失劳动能力的收入损失、残疾赔偿金、残疾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者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我国如何贯彻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1)为了有效地贯彻开发者养护的原则,找国有关法律对自然资源的开发者规定了各种强制性的整治与养护的责任。(2)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3)采取污染限期治

37、理的措施。 “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的区别。1我国根据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在数值以内的称为“环境噪声”,超过数值并产生干扰现象的称为“环境噪声污染”。2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的关系可以这样来概括:有环境噪声未必有环境噪声污染,而存在环境噪声污染就必定有环境噪声存在。前者是后者的必要条件并非充分条件,两者更不能等同。 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区分?邻里噪声干扰所致妨害纠纷不能依据第61条予以解决时,应当依照民法(或者物权法)规定的何种原则予以解决? 环境噪声:由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

38、染: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区分:的目的,是便于环保等部门对排放环境噪声超标或者较为严重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或者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原则的规定予以解决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目前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主要是由下列海洋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安全管理等六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或规章所组成。 1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2大气污染防治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6对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安全

39、管理的法律、法规。我国环境立法中“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及其特征环境污染: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 公害 ,一般认为,就是指环境污染。公害,是指由于工业或人类其他活动所造成的相当范围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沉降以及恶臭,导致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生活环境的现象。特征: 1.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并且这些活动的大多数通常是在生产生活活动中进行的2.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以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

40、响和危害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3.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都是损害的结果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立的“三化”原则对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重要原则,简称“三化”原则。减量化是指在对资源能源的利用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或能源,以尽可能地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资源化是指对已经成为固体废物的各种物质采取措施,进行回收、加工使其转化成为二次原料或能源予以再利用的过程。无害化是指对于那些不能再利用、或依靠当前技术水平无法予以再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妥善的贮存或处置,使其不对环境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造成危害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固体废物管理原则经历了许多

41、事故与教训之后,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对固体废物实行源头控制的重要性。由于固体废物本身往往是污染的“源头”,故需对其产生收集运输综合利用处理贮存处置实行全过程管理,在每一环节都将其作为污染源进行严格的控制。因此,解决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问题的基本对策是,避免产生、综合利用、妥善处置的所谓“3C原则”。另外随着循环经济、生态工业园及清洁生产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有人提出了“3R”原则,即通过对固体废物实施减少产生、再利用、再循环策略实现节约资源、降低环境污染及资源永续利用的目的依据上述原则,可以将固体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分为五个连续或不连续的环节进行控制。其中,各种产业活动中的清洁生产是第一阶段,在这一阶

42、段,通过改变原材料、改进生产工艺和更换产品等来控制减少或避免固体废物的产生。在此基础上,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尽量进行系统内的回收利用,这是管理体系的第二阶段。对于已产生的固体废物,则通过第三阶段系统外的回收利用、第四阶段无害化、稳定化处理、第五阶段进行固体废物的最终处置。关于持久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为缔约方确立的减少或消除持久有机污染物的主要方式。答:主要方式:1.禁止或通过必要的法律或行政措施淘汰附件A所列的持久有机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和进口;2.限制附件B所列持久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和使用。各缔约方还要承诺减少或消除附件C所列各种非有意生产的化学品所造成的持久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公约

43、还要求缔约方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储存和废弃物造成的持久有机污染物排放。试列举2004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民事纠纷处理的四项新规定1.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2.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状3.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我国有关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规定的主要内容1

44、.界定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推行清洁生产,实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2.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3.建立、健全企业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4.建立专用贮存设施、场所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限和适用效力地方级(省级)环境标准,就环境质量标准而言,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特别是排除妨害诉讼的判决是以原告(受害

45、人)的败诉而告终的。试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1.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公民有优美舒适环境享受权;2.环境法律规定中多为行政管理规定,缺乏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和环境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3.环境法理论研究超前、环境立法滞后;4.受经济发展、技术条件的限制;5.与加害人相比,受害人多为弱势群体;6.相对于经济发展的意识而言,审判人员环境意识较为薄弱;7.来自政府及有关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的不当干预。建设建设用地征收管理规定1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和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

46、务院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 1通过分类管理的方式筛选评价对象和决定评价的范围2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我国土地管理法关于控制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答:由于土地是有限和不可替代的资源,而且一旦被破坏和毁坏又很难恢复其原有功能,因此国家必须严格控制各种建设土地,避免乱占和浪费土地。对此,法律规定了下列措施: 一、建直农用地转为建

47、设用地的审批制度为了控制建设用地,特别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法律规定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凡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二、严格征地审批程序为了防止乱批和滥占土地,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严格了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将征地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机构不再有征地审批权。按照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都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征用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三、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无偿使用往往会造成土地的大量浪费。为了避免由无偿使用造成的土地浪费,国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即除了经特别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四、严格控制乡村建设用地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严格了对多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其主要措施有(一)严格按照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单元课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