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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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 11 页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适用本规定。铁路、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参照本规定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开展消防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日常管理内容,与其他各项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考

2、核。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年度工作考评内容。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对本派出所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具体负责辖区消防工作,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和阶段消防工作计划;(三)依法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进行查处;(四)确定消防监督重点单位,明确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工作任务;(五)依法对消防监督管辖权限内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改正消防违法

3、行为和火灾隐患;(六)依法对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受案调查,提出行政处罚意见;(七)每季度至少组织群众开展一次消防基础知识宣传或灭火疏散演练;(八)加强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业务能力建设;(九)制定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档案。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以下消防工作制度:(一)消防工作例会制度;(二)消防监督档案管理制度;(三)消防监督业务学习培训制度;(四)消防考核、奖惩制度;(五)消防工作报告制度。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应当根据消防法规和上级的工作部署,结合辖区消防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报本所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遇有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

4、,应当及时制定阶段性消防工作计划,突出消防工作重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公安派出所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对属于公安

5、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一)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三)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场、市场;(四)客房数50间以下或床位数100张以下的宾馆、旅店等住宿场所;(五)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下的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水吧、茶艺馆,以及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游艺、游乐场所;(六)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录像厅等放映、演出场所;(七)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下或就餐人数200人以下的餐饮场所;(八

6、)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旱冰场、桑拿浴室(不含洗浴面积)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九)计算机在30台以下的网吧和游戏机在30台以下的游戏厅;(十)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证券、金融营业厅以及劳务、人才中介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十一)住宿床位50张以下的医院、养老院,住宿床位100张以下的学校,住宿床位30张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十二)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铁路、公路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十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十四)生产车间员工数5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电子、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纺织、印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十

7、五)总储量2000吨以下的粮库,总储量200吨以下的棉库,总储量2000立方米以下或总存储价值100万元以下的木材堆场,总储存价值100万元以下的其他可燃物品仓库、堆场;(十六)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清真寺、教堂等宗教场所;(十七)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十八)其他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本单位民警人数和辖区单位情况,在第九条规定范围内,每年确定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名单,报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后,由县级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公安派出所对县级公安机关公布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对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抽

8、查。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一)询问有关消防安全情况;(二)查阅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文件、资料;(三)查看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维护、保养、运行情况;(四)抽查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情况。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五)是否建立志愿、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

9、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还应当检查其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

10、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一)可燃物资仓库和生产、储存、装卸、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

11、物品的;(四)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拆除或者停用,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五)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等安全出口被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六)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公共聚集场所室内装饰装修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一)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未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二)

12、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

13、烟、使用明火的;(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以及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拟处警告、100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的消防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派出所受案、调查,报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执行。公安派出所民警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或个人有违反上款规定情形,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拟处10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14、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移送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公安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拟做出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对于依法需要听证的消防行政处罚,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组织听证,公安派出所有关办案民警参加。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处罚,使用公安部统一的制式法律文书和公安部消防局提供的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同时开展消防安

15、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组织民警开展消防监督业务学习。公安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及具体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民警应当具备公安行政执法资格。第二十四条 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发现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过错的,应当及时通知改正。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下列消防监督业务档案:(一)辖区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档案;(二)消防违法行为举办投诉查处档案;(三)消防监督检查档案;(四)消防行政处罚档案;(五)消防宣传教育档案。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每半年将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案件办理、消防教育培训等工作情况上报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二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公安厅法制处和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月7日印发的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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