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61页).doc

上传人:1595****071 文档编号:36738833 上传时间:2022-08-28 格式:DOC 页数:60 大小:35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DL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61页).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0页
DL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61页).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DL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61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L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61页).doc(60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DL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 60 页P61备案号:J44-200 DL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力 行 业 标 准P DL/T 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Technical code for designing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2000-11-03发布 2000-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前 言本规程为条文强制性行业标准,其中划下线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表格中有强制性内容时,在表注中提示。DL5000-1994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电力建设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经济政策

2、和技术政策,统一明确建设标准,保证新(扩)建的火力发电厂技术先进,实现安全、经济、满发、稳发和满足环保要求起到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技术的进步,DL5000-1994在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电力199940号文 关于确认1998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中第42项的安排,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力量对DL5000-1994进行了修编。本次修编工作,贯彻了电力建设的基本方针,认真落实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政策和控制工程造价的一系列措施,积极推广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的设计技术,注重节煤、节水、节电、节地和控制非生产性

3、设施的规模和标准,注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为电力建设进入21世纪作好设计技术准备。本次修编,未对DL5000-1994的框架进行大的修改,仅对有关章节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删除和补充,并对部分章节进行适当调整。推广应用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烟气脱硫技术和洁净煤发电技术是21世纪电力的发展方向,但与常规燃煤发电技术相比,国内实践经验较少,尚欠成熟。对次,本次修编从前瞻性出发,仅编写了部分比较成熟的条文。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提出。本规程由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归口。本规程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杨旭中、高麟、郭亚利、王增勇、贾玉英、李淑芳、李京、钱博爱

4、、刘庆、谢伯禹、师重光、张建中、孙建兴、范新宽、余乐、胡沛文、李菊顺、安旭东、陈林、葛四敏、李静贞、李武全、赵敏。本规程委托中国电力建设咨询公司负责解释。1 范 围本规程规定了大型火力发电厂设计应遵循的原则与建设标准。本规程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125MW600MW级机组的凝汽式火力发电厂、也适用于50MW级及以上供热式机组的热电厂设计。600MW级及以上的机组可参照使用。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电厂的设计,改建工程的设计可参照使用。(条文说明:由于要严格控制中小型凝汽式机组的建设,故在本范围中取消了有关50MW及100MW凝汽式机组的内容,但采用洁净发电技术时除外。()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

5、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GB/T1596-1991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GB3838-199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4053.1-1993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1993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199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4-198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

6、T4064-1993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830-1984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5083-19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4-19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7064-1996透平型同步电机技术要求GB/T7409-1997同步电机励磁系统GB8173-1987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8196 -1987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702 -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3 -1988辐射防护规定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9137-1988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

7、物最高允许浓度GB10070-1988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434-1989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10436-1989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11607-1989 渔业用水水质标准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523-19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5-1990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案GB12941-19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3015-1991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19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285-199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848-

8、1993 地下水水质标准GB15618-1995 土壤灌溉环境质量标准GB50033-1991 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40-1996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50050-1995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设计规范GB50059-1992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60-1992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5-1994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GB50116-19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29-199

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199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6-1992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91-1993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210-1994 防洪标准GB50217-19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199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60-1996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J11-198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2-1987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9-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22-19

10、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74-198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J84-198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7-19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101-1987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CJ18-1986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DL408-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435-1991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T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1-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39-1997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制造运行、实验及检修人员安全防护细则DL/T650-1998大型汽

11、轮发电机自并励静止励磁系统技术条件 DL5003 -1991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5025-1993电力系统微波通信工程设计技术规程DL/T5029-1994火力发电厂建筑装修设计标准DL5032-1994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规程DL5053-1996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SDJ2-1988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5-1985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9-1989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269-1988固定式发电用凝汽汽轮机技术条件SD270-1988 汽轮发电机技术条件SD271-1988汽轮发电机交流励磁机励磁系统技术条件 TJ3

12、6-19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第60号主席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91号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7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22号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第6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第58号主席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第77号主席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99

13、年第9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第26号主席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95年第9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第32号主席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0第6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地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0第6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第6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第61号主席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第7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第49号主席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第28号主席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67号令中

14、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94号主席令颁布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国家地震局、建设部震发办1992160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1989)44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253号令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6)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号港口工程技术规范交通部部标-198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劳人护(87)36号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

15、23号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电力工业部电计(1996)-28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1994)第18号局令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1997)第18号局令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能源安保(1991)709号 3 总 则发电厂的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批准手续。在发电厂的设计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令和规

16、定。要采取切实措施,减轻发电厂排出的废气、废水、灰渣、噪声和排水对环境的影响。各项有害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以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当地方能落实灰渣综合利用条件时,在发电厂设计中应创造条件予以配合。发电厂的抗震设计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于按规定需要设防的发电厂,工艺和土建设计必须按照有关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抗震和减少震害的措施。4 厂 址 选 择发电厂等级规划容量MW防洪标准(重现期)I 2400100、200年1)年一遇的高水(潮)位II4002400100 年一遇的高水(潮)位III 40050年一遇的

17、高水(潮)位注:本表指标强制。1)对于风暴潮严重地区的特大型的海滨发电厂取200年。如低于上述标高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百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当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当有排涝设施时,则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应考虑防、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1的山洪设计。 围堤或防、排洪措施宜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规模一次建成。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必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确定。根据电力工程的具体条件对下列新建工程应进行烈度复

18、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1 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2 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且规划容量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3 位于地震基本其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地区,且规划容量大于2400MW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4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地区,且规划容量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5 对于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重要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当需要提供地震水平加速度值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址严禁将发电厂厂址选在滑坡、岩溶发育程度高的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以及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以上的

19、地区;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全厂规划容量为1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不宜建在9度地区。 发电厂厂址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和人文遗址,也不宜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或矿藏采空区上。 山区发电厂的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或丘陵地上,应注意不破坏自然地势,避开有危岩、滚石和泥石流的地段。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其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并应考虑水利、水电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 当采用江、河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取水口位置必须选择在河床全年均稳定的地段,且应避免泥沙、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影响,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 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现行的供水水文

20、地质勘察规范的要求,提出水文地质勘探评价报告,并应得到有关水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5 总体规划5.1一般规定发电厂厂区和生活区的建筑物布置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序号建筑物名称生产过程中火灾危险性最低耐火等级1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或集中控制室)丁 二级2吸风机室 丁 二级3除尘构筑物 丁 二级4烟囱 丁 二级5屋内卸煤装置、翻车机室 丙 二级6碎煤机室、转运站及配煤楼 丙 二级7封闭式运煤栈桥,运煤隧道 丙 二级8干煤棚、解冻室 丙 二级9点火油罐和供、卸油泵房及栈台(柴油、重油、渣油) 丙 二级10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1) 戊 二级11

21、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大于60kg的设备) 丙 二级12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小于或等于60kg的设备) 丁 二级13屋外配电装置 丙 二级14变压器室丙 一级15总事故贮油池 二级16岸边水泵房、中央水泵房 戊 二级17灰浆、灰渣泵房、沉灰池 戊 二级18生活、消防水泵房 戊 二级19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 戊 二级20进水建筑物 戊 二级21冷却塔 戊 三级22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 戊 三级注:1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 本指标强制1) 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

22、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序号建筑物名称生产过程中火灾危险性最低耐火等级1启动锅炉房 丁 二级2油处理室,露天油库 丙 二级3供氢站,储氢罐 甲 二级4贮氧罐 乙 二级5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丁 二级6热工、电气、金属实验室 丁 二级7天桥 戊 二级8天桥(下设电缆夹层时)丙 二级9变压器检修间 丙 二级10排水、污水泵房 戊 二级11各分场维护间 戊 二级12污水处理构筑物 戊 二级13电缆隧道 丙 二级14柴油发电机房丙 二级注:1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

23、规定。2 本指标强制序号建筑物名称生产过程中火灾危险性最低耐火等级1办公楼 三级2材料库 丙二级3材料库棚 戊三级4机车库 丁二级5汽车库、推煤机库 丁二级6消防车库丁二级7警卫传达室三级8自行车棚四级注:1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 本指标强制 5.2 厂区规划表5.2.3的规定执行。 在执行的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最小间距应按相邻两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相邻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两座建筑物,如相邻较高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最小间距不限,但甲类建筑物之

24、间不应小于4m。 3 高层厂房(高度超过24m,层数大于或等于两层的厂房、库房)之间及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 4 两座丙、丁、戊类建筑物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5 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宜小于50m。 6 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7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

25、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 8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分设有防火门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9 数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本规程另有规定除外),其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8000m2(单层)或4000m2(多层),或丁、戊类不超过10000m2(单层、多层)的建筑物,可成组布置,组内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当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应小于6m。 10 屋外布置油浸变压器时,其最小间距

26、不宜小于10m;当在靠近变压器的外墙上于变压器外廓两侧各3m、变压器总高度以上3m的水平线以下的范围内设有防火门和非燃烧性固定窗时,与变压器外廓之间的距离可为5m10m;当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上无门窗或无通风洞时,与变压器外廓之间的距离可在5m之内。 11 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上绝缘子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间距由安装工艺确定。 12 自然通风冷却塔与机力通风冷却塔之间的距离,当冷却面积大于3000m2时,用大值;当冷却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用小值。当采用空冷机组时,空冷塔之间或与其他冷却塔之间的距离取0.5D或40m50m,机组容量为125MW 的取小值,机组容量为200

27、MW及以上者取大值。 13 冷却塔与主厂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14 点火油罐与卸油泵和铁路装卸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小于10m和12m。 15 厂内铁路与卸油设备之间的间距,对甲、乙类液体不应小于20m;对丙类液体不应小于10m。 16 卸油泵房与其鹤管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17 露天卸煤装置或贮煤场与冷却塔之间的距离,当冷却塔位于粉尘源全年盛行风下风侧时用大值,位于上风侧时用小值。 18 管道支架柱或单柱与道路边的净距不小于1m。 19 厂内道路边缘至厂内铁路中心线间距不小于3.75m。管沟、地下管线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及其他管线的水平距离以及管线交叉时的垂直距离,应根据地下管

28、线和管沟的埋深、建筑物的基础构造及施工、检修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压架空线与道路、铁路或其他管线交叉布置时,必须按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净空。 架空管道在跨越道路时应保持4.5m5.0m的净空,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施通过的道路应根据需要确定。在跨越铁路时一般管线应保持离轨面5.5m的净空,当为易燃或可燃液体、气体管道时,应保持6.0m的净空。当采用电力机车牵引时,距铁路轨顶应保持6.55m的净空。5.3 厂区外部规划(条文说明)1 布置应紧凑合理,节省用地。2 应按施工流程的要求妥善安排施工临时建筑、材料设备堆置场、施工作业场所及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干线路径。3 施工场地排水系统宜单

29、独设置,施工道路宜结合永久设施修建。4 利用地形,减少场地平整土石方量,并应避免施工区场地表土层的大面积破坏,防止水土流失。5施工场地和通道的布置应减少对生产的干扰,特别是在部分机组投产后,应能有利生产,方便施工。6施工临时建筑的布置不应影响发电厂的扩建。6 主厂房布置6.1 一般规定如工期要求有二台及以上机组同时施工时,主厂房布置应具有平行连续施工的条件。6.2 布置形式6.3 锅炉房布置6.6.4 煤仓间布置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煤粉仓应封闭严密,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积粉。煤粉仓的几何形状和结构应使煤粉能够顺畅自流。2 煤粉仓应防止受热和受潮,对金属煤粉仓外壁要采取保温

30、措施。在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煤粉仓,应有防冻保温措施。3 煤粉仓必须有测量粉位、温度以及灭火、吸潮和放粉的设施。除无烟煤以外的其他煤种,煤粉仓必须有防爆设施。6.5 除氧间布置6.6 汽机房布置大容量汽轮机的主油箱、油泵及冷油器等设备宜布置在汽机房零米层机头靠A列柱侧处,并远离高温管道。200MW及以上机组宜采用组合油箱及套装油管,并宜设单元组装式油净化装置。对汽轮机主油箱及油系统必须考虑防火措施。在主厂房外侧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事故油箱(坑),其布置标高和油管道的设计,应满足事故时排油畅通的需要。事故油箱(坑)的容积不应小于一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事故放油门应布置在安全及便于操作的

31、位置,并有两条人行通道可以到达。6.7 集中控制楼和单元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及其电缆夹层内,应设消防报警和信号设施,严禁汽水及油管道穿越。6.8 维护检修6.9 综合设施要求发电厂应设置电气用的总事故贮油池,其容量应按最大1台变压器的油量确定。总事故贮油池应有油水分离设施。油量为600kg及以上的屋外充油电气设备的下面,应设贮油坑。贮油坑的尺寸应大于该设备外廓尺寸,坑内应铺设厚度不小于250mm的卵石层。贮油坑还应有将油排到总事故贮油池的设施。主厂房出入口和各层楼梯、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汽机房和锅炉房底层两端均应有出入口;2 固定端应有通至各层和屋面的楼梯。当发电厂达到规划容量后

32、,扩建端也应有通至各层和屋面的楼梯。是否需另设置疏散楼梯,根据国家防火规范确定;3 当厂房纵向长度超过100m时,应增设中间出入口和中间楼梯,其间距按不超过100m考虑;4 装有空冷机组的汽机房A列柱处应有通向室外的出入口;5 主厂房内的主要通道不宜曲折,宽度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楼梯和出入口。7 运煤系统7.1 一般规定 新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设计应按发电厂规划容量、燃煤品种、来煤方式以及当地的气象条件等结合本期规模统筹规划,分期建设或一次建成。 扩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利用原有的设施和设备,并与原有系统相协调。7.2 卸煤装置 当由铁路来煤时,卸煤机械的出力应根据发电厂的容量和

33、来车条件确定。在正常情况下,从车辆进厂就位到卸煤完毕的时间,可按不超过4h考虑,严寒地区的卸车时间可适当延长。一次进厂的路用车辆数量,宜按日耗煤量确定:1 每日耗煤量在2000t以下的发电厂为1/3列车;2 每日耗煤量在2000t4000t的发电厂为1/2列车;3 每日耗煤量在4000t以上的发电厂为整列车。当采用单线缝式煤槽卸煤时,煤槽的有效长度宜为10节车辆的长度,最大不应大于一次进厂列车长度的1/2。当采用双线缝式煤槽时,每线煤槽长度不宜大于10节车辆的长度,最大不应大于一次进厂列车长度的1/4。 建在矿区的发电厂,其厂外运输方式可采用带式输送机或自卸式底开车运煤。自卸式底开车卸煤装置的

34、长度应根据卸煤装置的形式、卸煤方式、系统的缓冲容量和调车方式等条件确定。当条件适合时,可按短卸煤沟设计,其输出能力应与卸车出力相配合。当采用缝式煤槽分组停卸时,卸煤槽的有效长度可根据第条确定。底开车的备用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不宜小于15。 螺旋卸车机和缝式煤槽的卸煤装置宜用于容量不超过600MW或耗煤量不大于350t/h的发电厂。 在缝式煤槽中,当采用单路带式输送机时,叶轮给煤机应设有一台备用。 铁路来煤的发电厂,当耗煤量在250 t/h及以上或发电厂容量在400MW及以上时,可考虑翻车机卸煤。耗煤量在350 t/h800t/h或发电厂容量在600MW及以上时,可设置二台翻车机。当发电厂燃用

35、大块煤、冻煤、耗煤量在200t/h及以上时,也可采用翻车机卸煤。当来煤车辆中有不能翻卸的异形车辆时,其卸车设施宜结合空车清扫,在空车线一侧做50米左右的地面硬化处理。当异型车比例较大时,可设置相应的卸煤设施。按发电厂规划容量考虑只设一台翻车机时,应有备用卸煤设施。 严寒地区的大型发电厂,当铁路来煤冻结严重而难以卸车时,可设置解冻设施,但应在项目可研阶段,提出设置解冻设施的专题报告进行论证。 由水路来煤时,应装设码头卸煤机械。卸煤机械的总额定出力应根据与交通部门商定的煤船吨位及卸船时间确定,但不应小于全厂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总耗煤量的300%,全厂装设的卸煤机械台数不宜少于二台。大型码头的卸船机

36、械宜采用桥式抓斗绳索牵引式卸船机。接卸万吨级以上非自卸船的煤码头应配备清仓机械。当条件许可时,可考虑采用连续式卸船机或自卸船工艺系统。 当部分或全部燃煤采用汽车运输时,厂内应根据汽车运输年来煤量设置相应规模的受煤站,不宜采用在斗轮式和抓斗式煤场的煤堆上卸车的方式。部分燃煤由公路运输的发电厂,铁路卸煤设施的规模应结合公路受煤设施的能力综合考虑,适当调整。1 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为30104t及以下时,受煤站宜与煤场合并布置,可将煤场内某一个或几个区域作为受煤站,采用抓斗式起重机、装载机和推煤机等作为清理受煤站货位的设备。当燃煤以载重汽车为主运输时,受煤站宜设置简易卸车机械;受煤站内采用地下受

37、煤斗输出,其输出系统宜与煤场共用;2 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在30104t至60104t时,受煤站可采用多个受煤斗串联布置或浅缝式煤槽布置方式;当燃煤以载重汽车为主运输时,受煤站宜设置卸车机械;受煤站的输出系统宜尽量与煤场共用;3 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在60104t及以上时,受煤站宜采用缝式煤槽卸煤装置;当燃煤以载重汽车为主运输时,受煤站应设置汽车卸车机。7.3 带式输送机系统 进入锅炉房的运煤带式输送机应采用双路系统,并具备双路同时运行的条件。每路带式输送机的出力不应小于全厂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总耗煤量的150%。 运煤带式输送机斜升倾角宜采用16,不应大于18。 运煤带式输送机的栈桥

38、在寒冷与多风沙地区,可采用封闭式;在气象条件合适的地区,也可采用露天式;在其他地区可采用半封闭式或轻型封闭式。采用露天式栈桥时,运煤带式输送机应设防护罩。运煤带式输送机栈桥(隧道)的通道尺寸,按下列要求确定:1 运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2 检修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7m;3 带宽800mm及以下的栈桥净高不应小于2.2m;4 带宽1000mm及以上的栈桥净高不应小于2.5m;5 地下带式输送机的隧道净高不应小于2.5m;6 煤仓层带式输送机采用双滚筒卸煤车时,卸煤车行驶时两侧通道净空不应小于0.8m,卸煤车距离柱边净空不应小于0.6m;卸煤车通过处的走廊净高应满足卸煤车运行检修的需要。燃用褐煤

39、及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的发电厂,运煤系统中的带式输送机应采用难燃胶带,并设置消防设施。 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应有防止卸煤时煤尘飞扬的密封措施。 露天水平布置的带式输送机应装设刮水设施。7.4 贮煤场及其设备贮煤场的容量和煤贮存设施,应根据运输方式和运距、气象条件、煤种及煤质、发电厂容量和发电厂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等因素统一考虑。贮煤场的设计容量宜按下列原则确定:1 经过国家铁路干线或水路来煤的发电厂,贮煤场的容量应不小于全厂15d的耗煤量;300MW及以上机组或200MW及以上供热机组宜为全厂20d的耗煤量;在无防止自燃有效措施的情况下,褐煤煤场容量宜不大于全厂10d耗煤量,最大不应超过全厂15d的耗

40、煤量;2 不经过国家铁路干线、包括采用公路运输或带式输送机来煤的发电厂,贮煤场容量应不小于全厂5d的耗煤量;在确保发电厂供煤和稳发满发的条件下,经过专题论证,也可不设贮煤场;当发电厂以汽车运输为唯一来煤方式时,贮煤场容量还应大于汽车运输可能的最大连续中断天数的耗煤量;3 对于多雨地区的发电厂,应根据煤的物理特性、制粉系统和煤场设备型式等条件,确定是否设置干煤贮存设施,当需设置时,其容量应不小于3d的耗煤量;计算贮煤场总容量时,应包括干煤贮存设施的容量。 当电网内有必要结合新建或扩建工程来扩大贮煤能力,设置区域性煤场时,应有正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作为设计依据。 煤场设备的出力和台数,应符合

41、下列要求:1 煤场设备的堆煤能力应满足卸煤装置输出能力的要求,取煤能力应与进锅炉房的运煤系统出力一致,不宜设备用;当初期采用一台堆取料机作为大型煤场设备时,应有出力不小于全厂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总耗煤量的备用设施;对采用翻车机、自卸式底开车短煤沟卸煤装置或水路来煤的大型发电厂,在系统中应结合煤场设备的设置情况,综合考虑缓冲设施;2 作为卸煤、堆煤、取煤和混煤等多种用途的门式(装卸桥)或桥式抓煤机,其额定出力之和不应小于全厂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总耗煤量的250%,不设备用;但在只装有1台抓煤机时,应有备用的取煤机械(如推煤机等);当门式(装卸桥)或桥式抓煤机和履带式抓煤机合用时,其总平均出力之和

42、也不应小于全厂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总耗煤量的250%。 推煤机等煤场辅助设备的数量应根据辅助堆取作业、煤堆平整、压实以及处理自燃煤的作业量等因素确定。7.4.5 当煤的物理特性合适时,发电厂的贮煤设施可采用筒仓,并设置必要的防堵措施。当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还应设置防爆、通风、温度监测和喷水降温设施,并严格控制存煤时间。筒仓的贮煤量可按下列要求确定:1 作为混煤设施,容量宜为全厂1d的耗煤量;2 作为运煤系统的缓冲设施,此时宜与单台斗轮式堆取料机相配合,成为斗轮式堆取料机的备用设施,容量宜为全厂1d的耗煤量;3 城市供热电厂,由于场地狭窄或环境要求较高,没有条件或不允许设置露天煤场时

43、,可设置筒仓;筒仓的总容量不宜超过全厂7d的耗煤量。7.5 混煤设施 设计煤种为多种煤且需混煤的发电厂,应设置混煤设施。7.6 筛、碎煤设备 运煤系统的筛、碎煤设备宜采用单级。经筛、碎后的煤块大小应适合磨煤机的需要,粒径不宜大于30mm。7.7 控制方式 新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宜采用程序控制,并应设有控制室。运煤系统中各运煤设备之间应有自动联锁和信号装置,并装设必要的调度通信设备及工业电视监视系统。7.8 运煤辅助设施 在每路运煤系统中,应在卸煤设施后的第一个转运站、煤场带式输送机出口处和碎煤机前各装设一级电磁除铁器。当采用中速或高速磨煤机时,应在碎煤机后再增设一级或两级电磁除铁器。从煤流中分

44、离出的铁件应有集中排弃至地面的设施。当需要且有条件时,在第一个转运站处宜设置木块、石块和大块煤的处理设施。 新建发电厂应装设入厂煤和入炉煤的计量装置。扩建工程有条件时也应装设。在运煤系统中,对入厂煤和入炉煤的计量装置应有校验手段。当铁路来煤装有轨道衡、或公路来煤装有汽车衡时,入厂煤可不设实物校验装置。新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中对入炉煤应装设机械连续取样装置。有条件时宜设置入厂煤机械取样装置。 运煤系统中的受煤斗和落煤管的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1 矩形受煤斗相邻两壁的交线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55,并应满足壁面与水平面交角不小于60;相邻壁交角的内侧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不应小于200mm。圆形筒仓底部斗壁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60;煤斗内壁倾斜表面宜衬光滑、耐磨材料;2 落煤管与水平面的倾斜角不宜小于60;当受条件限制,倾角不能达到60时,应根据煤的水分、颗粒组成、粘结性等条件,采用消除堵煤的措施,如装设振动器等,但此时落煤管的倾角也不应小于55;3 煤斗出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单元课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