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经济与项目管理8章重要考点(精品)(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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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 建筑经济与项目管理8章重要考点(精品)-第 9 页第十二章 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考试重点:l 识记:质量与质量控制的概念;质量管理的发展阶段领会:施工项目质量控制l 识记:工序、工序质量、工序质量控制的概念领会:工序质量控制的内容;工序质量控制点的设置;施工过程质量检查 l 识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相关标准制订的指导思想;建筑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领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l 识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领会: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第一节 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基本概念一、 质量与质量控制质量是指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

2、的程度。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反映建筑工程相关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施工项目的质量,就是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产品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程度。质量控制:为达到质量要求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其目的在于监视一个过程并排除各阶段产生问题的原因,以取得经济效益。质量控制体现了“预防为主”的观念,从以往的管结果转变为现今的管因素。二、 质量管理的发展阶段(一) 质量检验控制阶段质量检验制度的特点在于质量检验所验证的是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质量检验制度的主要缺点是质量检验制度是一种事后检验制度。(二

3、) 质量统计控制阶段质量统计控制的特点在于利用数理统计原理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控制,将事后检验转变为事前控制,将产品的最终检验转变为每道生产工序之间的过程控制检验。(三) 全面质量管理阶段全面质量管理,使企业全体人员都参与到质量管理活动之中,企业的各部门、各管理层、各操作层,每一个都与质量管理密切相关,建立起从产品研究、设计、生产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保障体系。把过去的事后检验和最后把关,转变为事前控制,以预防为主,把分散管理转变为全面系统的综合管理,使产品的开发、生产全过程都处于受控状态,提高了质量,降低了成本,使企业获得了丰富的经济效益。全面质量管理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计划(P)、执行(

4、D)、检查(C)和处理(A),简称PDCA循环。(四) 质量保证阶段ISO9000系列标准的发布,使世界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概念、原则、方法和程序统一在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它标志着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走向规范化、程序化的新高度。三、 施工项目成本质量控制项目质量控制就是指为达到质量要求,对其施工质量形成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检验和验收的总称。(一) 施工项目质量控制的特点(1) 项目施工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综合过程(2) 施工项目具有一次性(3) 施工项目体积庞大,位置固定(4) 作业技术和活动的主体(劳动力)处在流动之中(5) 施工项目由于工序交接多、中间产品多、隐蔽工程多,

5、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6) 质量要受投资、进度的制约。(二) 施工项目质量控制的原则(1) 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基本原则)(2) “以人为核心”(3) 以“预防为主”(4) 坚持质量标准,严格检查,一切用数据说话(5) 贯彻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规范(三) 施工项目质量控制的依据(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四) 施工项目质量控制过程施工项目的质量控制过程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应按照该系统的进展进行分解,如图所示。施工项目质量控制施工项目质量控制施工项目质量控制施工项目质量控制(事中控制)(事前控制)(事后控制)工序质量施工过程质量量控制成品保护质量量控制1. 施工准备质量控制(事前控制)(1

6、) 落实施工准备质量责任制度(2) 复核审查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图样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3) 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两个方面的控制(4) 检查“三通一平”,临时设施是否符合质量和施工使用要求(5) 检查施工机械设备能否进入正常工作运转状态(6) 核实原材料、构配件产品合格证书,进行材料进场质量检验(7) 检查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操作技术资格,能否进入正常作业状态。2.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事中控制)(重点控制)具体措施:工序交接有检查,质量预控有对策,施工项目有方案,技术措施有交底,图样会审有记录,配制材料有试验,隐蔽工程有验收,计量器具校正有复核,设计变更有

7、手续,钢筋代换有制度,质量处理有复查,成品保护有措施,行使质控有否决,质量文件有档案。3. 竣工验收质量控制(事后控制)(1) 组织联动试车(2) 准备竣工验收资料,组织自检和初步验收(3) 按规定的质量评定标准,对完成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评定。(4) 组织竣工验收(5) 技术档案资料齐全。第二节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质量的过程控制一、 基本概念(一) 工序工序亦称“作业”,是产品制造过程的基本环节,也是组织生产过程的基本单位。一道工序,是指一个(一组)工人在一个工作地对一个(或几个)劳动对象(工程、产品、构配件)所完成的一切连续活动的总和。(二) 工序质量指工序的成果符合设计、

8、工艺(技术标准)要求的程度。(三) 工序质量控制工序质量控制:对工序活动条件(人、材料、机械设备、方法和环境)的质量控制和工序活动效果(即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这两方面的控制是相互关联的,一方面要控制工序投入品的质量,即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另一方面要控制每道工序施工完成的分项工程产品是否达到有关质量标准。二、 工序质量控制的内容(一) 确定工序质量控制工作计划(二) 严格遵守工艺规程(三) 主动控制工序活动条件的质量工序活动条件主要指影响质量的五大因素,即人、材料、机械设备、方法和环境。1. 人的控制2. 材料的控制3. 机械控制4. 方法控制5. 环境控制(四) 及

9、时检验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工序活动效果是评价工序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的尺度。主要是实行班组自检、互检、上下道工序交接检,特别是对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五) 设置工序质量控制点工序质量控制点是针对影响质量的关键部位或薄弱环节的而确定的重点控制对象。三、 工序质量控制点的设置(一) 工序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原则(1) 对项目质量影响大的关键部位或工序(2) 对经常容易出现不良产品的工序(3) 材料的质量和性能是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4) 某些关键操作过程(5) 对会影响项目质量的某些工序或操作的施工顺序(6) 对会影响下道工序质量的技术间歇时间(7) 对某些与质量密切相关的技术参数(8) 容

10、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9) 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二) 质量控制点的实施四、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一) 施工操作质量巡视检查(二) 工序质量交接检查(三)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对于将被其他工序施工所隐蔽的分部(项)工程,在隐蔽前一定要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检查验收(四) 项目施工预检指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进行的预先检查和复核。一般预检项目由工长主持,质检人员和有关班组长参加;重要预检项目有项目经理或项目工程师主持,请设计单位、项目经理工程师和质检站参加。(五) 基础和主体工程检查验收单位工程基础完成后,必须进行基础验收,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主体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主体工程验收,方可进行装

11、饰工程施工。第三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一、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相关标准制订的指导思想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其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制的指导思想是: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一) 验评分离“验评”就是工程质量的验收与评定,“分离”是相对“合一”而言,如下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工艺施工工艺施工工艺施工工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 只设一个合格质量等级3. 强化和新增了检测项目4. 强化了合格的质量指标管理标准工法工艺操作规程企业标准评优标准建筑工程企业标准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二) 强化验收强化验收是指将现行施工规范中质量验收部

12、分与评定标准中的质量检验内容合并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施工企业必须达到的最低质量标准,建设单位必须按其验收的质量标准。(三) 完善手段工程质量检验,一般可分为基本试验项目、施工试验项目、竣工抽样检验项目三个部分。完善检测手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进一步完善基本试验项目的检测(2) 改进施工试验项目(3) 竣工抽样检测。(四) 过程控制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专业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

13、基础上进行。(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三、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1)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2) 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

14、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2) 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2)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分部工程。(4)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5)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6)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四、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15、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合格。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

16、合格。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标准有关规定。(6)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 经有资质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 经返修成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

17、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5)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五、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4)

18、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5)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6)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四节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一、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按严重程度一般可分为

19、三大类: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事故。(一) 工程质量通病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建筑工程中经常发生、普遍存在的一些工程质量问题,影响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量大面广,是施工质量的“常见病”、“多发病”,因此称质量通病。(二) 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和检查点。工程质量缺陷按其严重程度可以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受力性能或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一般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三) 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

20、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等级死亡人数A人重伤人数B人损失经济C元就高原则特别重大事故A30 B100人C1亿重大事故10A3050B1005000万C1亿较大事故3A1010B501000万C5000万一般事故A3B10100万C1000万二、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一) 事故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

2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1) 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2)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3)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及参建单位名称。(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3) 事故的初步原因(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 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二) 事故调查略(三) 事故处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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