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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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控股集团股份内部审计制度及方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下称本公司或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 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确保内部控制持续有效实施,促进公司 经营效率、经济效益的提高,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 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 内部审计准那么上市公司治理准那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

2、司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 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实现目标的活动。本制度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在公司和下属单位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审计部 专职审计人员、派驻下属单位审计专员以及从非审计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 工作的人员。本制度所称下属单位,是指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设 立的其他机构。第三条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是:(一)开展审计监督与评价,保障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 和公司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二)揭示经营管理活动中风险事项和舞弊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平安,提高公司 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三)催促审

3、计发现问题的后续整改,并根据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要求提供咨询服 务,促使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规范,促进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不断改善。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应遵循独立审慎、客观公正的原那么,依照国家法律法 规、外部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五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阻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司内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及 本公司制度的行为或事项,有权向内部审计机构举报。内部审计机构接到举报后,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

4、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直接对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第八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工作。该负责人必须 专职,其任命、替换或解聘由审计委员会经过适当程序确定。第九条审计部根据公司开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等内部审计体系。 公司下属单位可视情况设置内审机构或内审专员。下属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内审专 员接受公司审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其规范、有效地发挥审计职能。 第十条审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或 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

5、履行职责所 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包括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等,并通过后续教育加 以保持和提高。第十一条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 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 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 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限制。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 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那么,公正、不偏不倚地 作出审计职业判断,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而影响职业判断。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那么,按照规

6、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 取的信息。第十四条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单独编制后列入公司费用预算。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

7、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为履行职责而开展的活动,应该包括确认活动和咨询活动。第十七条确认活动是为独立评估公司的治理、风险管理和控制过程而对审计证 据进行客观检查的行为。确认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二)绩效审计;(三)财务审计;(四)合规性审计;(五)内部控制审计;(六)舞弊审计;(七)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审计);(A)重大事项审计;(九)各类审计调研及调查;(十)其他审计事项。第十八条咨询活动是指咨询及相关的客户

8、服务活动,目的是在内部审计人员不 承当管理职责的前提下,为组织增加价值并改进组织的治理、风险管理和控制过 程。咨询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一)正式的咨询活动。为计划内的和书面协议规定的工作;(二)非正式的咨询活动。日常性的活动,如参加常务会议、短期工程、专门会 议,日常的信息交流等;(三)特别咨询活动。参加兼并或收购小组或系统转换小组;(四)紧急咨询活动。参加为灾后恢复、维护营运、其他非常业务而成立的小组, 或为满足特别要求提供临时帮助而建立的小组;(五)评价性的咨询活动。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运营进行及时的检查,为管理 层决策提供信息;(六)促进性的咨询活动。通过对组织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帮助管理层

9、识别组织 的优势和改进的机会;(七)补救性的咨询活动。对于或可能的问题,直接承当防范或补救的角色。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 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第二十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第二H条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10、告。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催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第二十四条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以下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 审计委员会:(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

11、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第四章内部审计权限第二十五条根据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审计部在职责范围内有权自 主确定审计工程、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第二十六条审计部有权参加公司层级有关会议。涉及到与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有 关的会议时,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会议信息,审计部可根据需要参加。第二十七条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或提供各类业务数据、财 务数据、经营资料、内部管理文件等与内部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 印件。第二十八条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有权调阅被审计单位相关 文件和记录,有权就审计事项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证

12、明材料, 相关部门和人员不得拒绝。第二十九条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有权运用审核、观察、监 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实施审计,有权对内部控制进行 测试,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第三十条审计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以下行为,有权作出制 止,提出改进建议,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一)阻挠、阻碍内部审计工作的行为;(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 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三)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四)其他违反公司内部制度、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遵照以下程

13、序进行:(一)实施内部审计前应组成审计组,制定内部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书面通 知被审计单位;(二)根据内部审计方案执行审计工作,获取审计证据,并进行详细记录;(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正确;(四)依据经复核的内部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内部审计报告。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在审计中应当就审计发现问题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充分沟通。 审计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反应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被审计单 位应当根据审计建议制定整改计划和整改方案,确定后予以实施。第三十三条审计组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将拟定 的审计报告初稿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

14、在规定时间反应,审 计组结合反应意见完成审计报告定稿,并正式进行提交。第三十四条审计部应当按照规定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并适时 对整改结果开展后续审计。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第三十六条 审计工程完成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过程中积累的各种资料, 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等资料加以集中、

15、 整理、分类和归档,形成审计档案,并妥善保存。第六章内部审计质量管理第三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使内部审计工作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准那么的要求。第三十八条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对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和结 果,适时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 序。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全面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本公司管理需要和审计 资源,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重点。审计频率应当与公司业务 开展、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适应。第四十条针对特殊审计事项,审计部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工作, 但事先应当对其独立性、客观

16、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第四十一条审计部可将特定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第三方,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 外包给正在为本公司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第七章内部审计考核与问责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及内部审计人员的尽职履责情况进行监 督、考核、评价和激励,明确审计问责制。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审计职责的,应当按有关规定 追究责任:(一)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的;(二)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三)未按要求对审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进行保密的;(四)其他严重损害本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第四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秘密造成严重 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八章附那么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是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制度。审计部应当定期评价本 制度的实施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公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自本制度生效日起,公司原 内部审计制度(2011年制定)废止。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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