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学习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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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学习指南 1、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于2016年2月25日公布,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2、原规程共四编七百五十一条,新规程共六编七百二十一条。 3、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扣、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4、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算风量”;严禁单体支

2、柱放顶煤等。 详细增加及修改部分如下: 说明: 1、黑体部分为本次新增加内容 2、带下划线为变动部分,括号内斜体下划线字为原安全规程内容。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职工)的人身安全及健康,防止煤矿事故及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及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

3、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及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及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 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

4、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及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

5、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及职业病危害防治发

6、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煤炭生产及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十四条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

7、管路系统图。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第二十一条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

8、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第二编地质保障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第二十三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及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第二十四条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第二十五条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9、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增加检查孔数量。(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第二十六条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调查邻近

10、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第二十七条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及时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第二十八条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第二十九条井巷揭煤前,应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第三十条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

11、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第三十一条掘进和回采前,应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及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第三十二条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当制定安全措施。第三十三条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第三编井工煤矿第一章矿井建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煤矿建设单位和参及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

12、具有及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第三十七条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第三十九条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第四十条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3、一)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二)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时,应当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第二节井巷掘进及支护第四十二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二)风硐口、安全出口及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四十九条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当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温度。混凝土配合比除满足强度、

14、坍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外,还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水化热。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应小于0.7,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过12m。 第五十一条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3的含水岩层或者破碎带时,应当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者加固。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十五条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40或者输送深度大于400m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 第五十六条斜井(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三)

15、施工15以上斜井(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及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及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第五十七条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二)严禁干钻扩孔。(三)及时清理溜矸孔内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须制定处理堵孔的专项措施。严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业。(四)扩孔完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第五十八条施工岩(煤

16、)平巷(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二)距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对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三)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其他措施。第五十九条使用伞钻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井口伞钻悬吊装置、导轨梁等设施的强度及布置,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验算和明确。(二)伞钻摘挂钩必须由专人负责。(三)伞钻

17、在井筒中运输时必须收拢绑扎,通过各施工盘口时必须减速并由专人监视。(四)伞钻支撑完成前不得脱开悬吊钢丝绳,使用期间必须设置保险绳。第六十条使用抓岩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抓岩机应当及吊盘可靠连接,并设置专用保险绳。(二)抓岩机连接件及钢丝绳,在使用期间必须由专人每班检查次。(三)抓矸完毕必须将抓斗收拢并锁挂于机身。第六十一条使用耙装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有照明。(七)高瓦斯、煤及瓦斯突出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第六十二条使用挖掘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在作业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二

18、)2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或者及抓岩机同时作业时应当明确各自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指挥。(三)下坡运行时必须使用低速挡,严禁脱挡滑行,跨越轨道时必须有防滑措施。(四)作业范围内必须有充足的照明。第六十三条使用凿岩台车、模板台车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第六十四条井塔施工时,井塔出入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安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密闭,并设置醒目的行走路线标识。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严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冻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桩基。第六十五条井架安装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遇恶劣气候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采用扒杆起立井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扒杆选型必须经过验算,其强

19、度、稳定性、基础承载能力必须符合设计。(二)铰链及预埋件必须按设计要求制作和安装,销轴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三)吊耳必须进行强度校核,且不得横向使用。(四)扒杆起立时应有缆风绳控制偏摆,并使缆风绳始终保持一定张力。第六十六条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井筒未贯通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二)突出矿井进行煤巷施工,且井筒处于回风状态时,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三)封口盘预留通风口应当符合通风要求。(四)吊盘、吊桶(罐)、悬吊装置的销轴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五)吊盘上放置的设备、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须固定牢靠。(六)在吊盘以外作业时,必须有牢靠的立足

20、处。(七)严禁吊盘和提升容器同时运行,提升容器或者钩头通过吊盘的速度不得大于0.2。第六十七条井塔施工及井筒装备安装平行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土建及安装平行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明确安全防护要求。(二)利用永久井塔凿井时,在临时天轮平台布置前必须对井塔承重结构进行验算。(三)临时天轮平台的上一层提升孔口和吊装孔口必须封闭牢固。(四)施工电梯和塔式起重机位置必须避开运行中的井筒装备、材料运输路线和人员行走通道。第六十九条井下安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现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二)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须校验提升设备的能力,并制定专项措施。(三)巷道内固定吊点必须符合吊装要求。

21、吊装时应当有专人观察吊点附近顶板情况,严禁超载吊装。(四)在倾斜井巷提升运输时不得进行安装作业。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第七十条建井期间应当尽早形成永久的供电、提升运输、供排水、通风等系统。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统前,必须建设临时系统。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第七十一条建井期间应当形成两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暂不能形成两回路供电的,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应当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高瓦斯、煤及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进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必须形成

22、两回路供电。第七十二条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和安全梯的凿井绞车,必须装设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第七十三条建井期间,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得小于0.23000(H为提升高度,单位为m);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应当符合表1的要求。第七十四条建井期间采用吊桶提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阻旋转提升钢丝绳。(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无罐道段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三)悬挂吊盘的钢丝绳兼作罐道绳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四)吊桶上方必须装设保护伞帽。(五)吊桶翻矸时严禁打

23、开井盖门。(六)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人员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7;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1。 0.25式中v最大提升速度,; H提升高度,m。(七)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8;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2。0.4(八)在过卷行程内可不安设缓冲装置,但过卷行程不得小于表2确定的值。表2提升速度及过卷行程提升速度/(m1)45678过卷行程2.382.813.253.694.13(九)提升机松绳保护装置应接入报警回路。第七十五条立井凿井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乘坐人员必须挂牢安全绳,严禁身体任

24、何部位超出吊桶边缘。(二)不得人、物混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执行本规程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三)严禁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四)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后进出吊桶。(五)吊桶内人均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2m2,严禁超员。第七十六条立井凿井期间,掘进工作面及吊盘、吊盘及井口、吊盘及辅助盘、腰泵房及井口、翻矸平台及绞车房、井口及提升机房必须设置独立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及绞车的控制回路闭锁。吊盘及井口、腰泵房及井口、井口及提升机房,必须装设直通电话。建井期间罐笼及箕斗混合提升,提人时应当设置信号闭锁,当罐笼提人时箕斗不得运行。装备1套

25、提升系统的井筒,必须有备用通信、信号装置。第七十七条立井凿井期间,提升钢丝绳及吊桶的连接,必须采用具有可靠保险和回转卸力装置的专用钩头。钩头主要受力部件每年应当进行1次无损探伤检测。第七十九条立井井筒临时改绞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井筒井底水窝深度必须满足过放距离的要求。提升容器过放距离内严禁积水积物。同一工业广场内布置2个及以上井筒时,未及另一井筒贯通的井筒不得进行临时改绞。单井筒确需临时改绞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第八十一条在吊盘上或在2m以上高处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保险带。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高挂低用。保险带应当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必须立即更换。第八十

26、二条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并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在井底附近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当预计涌水量不大于50m3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大于4h正常涌水量;当预计涌水量大于50m3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大于8h正常涌水量。临时水仓应当定期清理。(二)井下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24h正常涌水量,井下备用水泵排水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排水能力的70%。(三)临时排水管的型号应当及排水能力相匹配。(四)临时水泵及配电设备基础应当比巷道底板至少高300,泵房断面应当满足设备布置需要。第八十三条立井凿井期间的局部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局部通风

27、机的安装位置距井口不得小于20m,且位于井口主导风向上风侧。(二)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满足本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要求。(三)立井施工应当在井口预留专用回风口,以确保风流畅通,回风口的大小及安全防护措施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第八十四条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间的通风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主井、副井和风井布置在同一个工业广场内,主井或者副井及风井贯通后,应当先安装主要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不具备安装主要通风机的条件的,必须安装临时通风机,但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局部通风机群代替临时通风机。主井、副井和风井布置在不同的工业广场内,主井或副井短期内不能及风井贯通的,主井及副井贯通后必须安装临时通风机

28、实现全风压通风。(二)矿井临时通风机应当安装在地面。低瓦斯矿井临时通风机确需安装在井下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三)矿井采用临时通风机通风时,必须设置备用通风机,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内启动。第八十五条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一)突出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二)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第二章开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十六条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第八十七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

29、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采用中央式通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当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第九十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三)运输巷(包括管

30、、线、电缆)及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的要求。 第九十一条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第九十二条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8m。(三)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1.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0.5m。2.单车道应当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道的合适位置设置机车绕行道或错车硐室,并设置方向标识

31、。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第九十五条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严禁在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

32、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第九十七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第一百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第一百零二条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应当采用光面爆破。打锚杆眼前,必须采取敲帮问顶等措施。(三)锚杆拉拔力、锚索

33、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牌板上。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四)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加强支护。第一百零三条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当落在实底上;支架及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支架间应当设牢固的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当采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者力矩扳手拧紧卡缆。倾斜井巷支架应当设迎山角;可缩性金属支架可待受压变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巷道砌碹时,碹体及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

34、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第一百零四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第一百一十四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十三)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压监测。第一百一十五条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请集团公司或者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

35、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 (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删除: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六)严禁单体支柱(删除: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放顶煤开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

36、放顶煤开采:(删除: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一)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经行业专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8的。(二)采区或者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三)煤层有(删除:煤和瓦斯)突出危险的。(四)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五)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及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六)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第一百一十六条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必须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回采速度、矿山压力,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性、厚度、倾角等

37、因素,编制开采设计和回采作业规程,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后方可回采。(二)严禁采煤机司机等人员在空顶区作业。(三)运输巷及短壁工作面或者回采支巷连接处(出口),必须加强支护。(四)回收煤柱时,连续采煤机的最大进刀深度应当根据顶板状况、设备配套、采煤工艺等因素合理确定。(五)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对于特殊地质条件下顶板不能及时冒落时,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或者其他处理措施。(六)采用煤柱支承采空区顶板及上覆岩层的部分回采方式时,应当有防止采空区顶板大面积垮塌的措施。(七)应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设施。(八)容易自燃煤层应分块段回采,且每个采煤块段必须在自然发火期内回采结束

38、并封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一)突出矿井或者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过3 m3的高瓦斯矿井。(二)倾角大于8的煤层。(三)直接顶不稳定的煤层。第三节采掘机械第一百一十七条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煤机上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发出预警信号,确认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者检修时,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五)更换截齿和滚筒时,采煤机上下3m范围内,必须护帮护顶,禁止操作液压

39、支架。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第一百一十九条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开机前,只有在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启动。采用遥控操作时,司机必须位于安全位置。开机、退机、调机时,必须发出报警信号。(二)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3),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1.5)。(三)截割部运行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机身及煤(岩)壁之间严禁站人。(四)在设备非操作侧,必须装有紧急停转按钮(连续采煤机除外)。(五)必须

40、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六)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切断电源。(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须将切割头落地,并切断电源。 第一百二十条使用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所有安装机载照明的后配套设备启动前必须开启照明,发出开机信号,确认人员离开,再开机运行。设备停机、检修或者处理故障时,必须停电闭锁。(二)带电移动的设备电缆应当有防拔脱装置。电缆必须连接牢固、可靠,电缆收放装置必须完好。操作电缆卷筒时,人员不得骑跨或者踩踏电缆。(三)运煤车、铲车、梭车制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作业时,行驶区间严禁人员进入;

41、检修时,铰接处必须使用限位装置。(四)给料破碎机及输送机之间应当设联锁装置。给料破碎机行走时两侧严禁站人。(五)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运行时,严禁在非行人侧行走或作业。(六)锚杆钻车作业时必须有防护操作台,支护作业时必须将临时支护顶棚升至顶板。非操作人员人员严禁在锚杆钻车周围停留或者作业。(七)履带行走式支架应当具有预警延时启动装置、系统压力实时显示装置,以及自救、逃逸功能。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第一百二十六条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增加:维修锚网井巷时,施工地点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止失修范围扩大的措施。第六节防止坠落第一百三十三条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

42、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第一百三十七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注:“采掘工作面及硐室空气温度”移至“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百三十八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当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增加:(二)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巷道的供风量还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应不小于4m3。第一百四十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第一百四十三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班必须(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

43、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第一百四十五条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第一百四十七条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当采用分区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

44、采。第一百五十条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第一百五十二条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二)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三)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不得)采用下行通风。第一百五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第一百五十五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

45、施(风窗)。第一百五十八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八)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九)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第一百六十条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当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当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

46、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删除:矿井局部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第一百六十四条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七)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八)每15天(10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每天应当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及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第一百六十五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 第一百六十八条 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删除:(第一百七十一条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第二节瓦斯防治第一百六十九条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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