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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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 用管理暂行方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 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 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 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 下简称事业单位)。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资产使用管理、学校食堂的承包经 营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2、是指行政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 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的自用和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 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开展的前提下,以 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 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确需出租资产的,必须经批准后实行公 开招租。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 必须做到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 有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出借;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 不得出租、出借。

3、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 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益最大化的原那么。第五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出租、出借的审批或者备案,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宣传。第四十三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单 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负责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催促本部门所属单位加强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管 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国 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批手续,切实履行对出租、出借 国有资产平安完整的管理责任。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出租的国有资产,原那么上应当采取 公开招租的形式

4、确定出租的价格。租赁价格由单位委托有资 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根据市场参考价确定,租金 价格原那么上不得低于评估价值,不得以实物、劳务等非货币-10 -性资金抵付租金。出租的国有资产应签订统一规范的合同,合同范本由县 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第六章办理程序及要求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管理的国 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主管部门或县财政部门批 准。第四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 资产评估价值在每年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资产出租、 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 审批;资产评估价值在每年5万元以下的或者出租出借期限 在6个月以内(含6个

5、月)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审批。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按照“单位 可行性论证申报、单位资产评估(鉴定)、主管部门审核(审 批)、县财政部门审批、单位公开招租、收入上缴”的程序 办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期限原那么上不得超 过3年,不得擅自延长出租、出借合同期限,特殊情况(开 办教育机构、从事医疗卫生、从事生产经营等)最长不得超 过5年。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11 - 公正原那么,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租。因特殊 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经主

6、管部门或者县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资产出租、出借事 项,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程序进行办理。第五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的价格,原那么上应采 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 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出租的价格。第五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 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出租、出借资产的状况、 价值等因素,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向主管部门提交申 请报告,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二)审核。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决策

7、过程的合规性进 行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对规定 标准以下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 对规定标准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 县财政部门审批。(三)审批。县财政部门对规定标准以上的行政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重大事项经县财政部 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12 -第五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向主 管部门或者县财政部门报送以下有关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 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二)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文件,包括拟出租出借资产 的基本情况、理由及出租出借实施方案等内容;(三)

8、县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第五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四)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房的;(五)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五十四条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可以不采用公开招租方 式。(一)招租工程涉及公共平安、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 经有关部门审核,可采取邀请招租的方式;(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经主管部 门或县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由出租单 位与承租方协商确定不低于招租底价的租赁价格;-13 -(

9、三)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场地等资产供建设单位建设公 用设施,如通信基站信号塔等,经资产评估机构对场地等资 产进行评估后,可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四)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出租行为。第五十五条出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单位)审批 的,可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实施方案;(二)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平台或者县政府网站发布招 租公告;(三)由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公开竞价;(四)竞价结果公示。第五十六条产权单位提交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平台进行 公开招租的,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交易程序和交易规那么办 理。如公开招租不成功,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在原评估价 基础上降低价格重新公开招租,每次降幅不超过原评估价的 10% (含

10、10%)。连续三次流拍的,可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进 行出租。第五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在确定承租方后, 应当签订县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的 签订应符合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的有关规定。资产出租合同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应包 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14 - 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资产出借合同由出借方与借用方签订。出借合同应包括: 借用资产名称、借用时间、使用人保管责任及双方的权利、 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第五十八条 房屋、土地等资产出租租金分年或者一次 性收取。出租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收取全部租金

11、 后方能交付使用;出租期限超过一年的,承租方一次性缴纳 一年以上(含一年)租金后方能交付使用。第五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已出租、出借的资产,在合 同、协议存续期内单位不得自行变相延期。合同期满的,不 得自行续签。在合同、协议期满后如需继续出租、出借的, 须在合同、协议到期前两个月内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七章收入支出管理第六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缴入国库的国有资产收入及相 关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按预算编报、审批程序执行。对 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要追加(减)预算的,按预算追加(减) 程序办理。第六十一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在取得国有资产收益30个工 作日内

12、,可将收益扣除与出租、出借工作相关的税费后,通 过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15 一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益,除国家 另有规定外,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在取得 国有资产收益30个工作日内,可将收益扣除与取得收益工 作相关的税费后,通过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缴入财政 专户或者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隐瞒、截留、坐 支和挪用。第六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行为的财务会计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 充分披露。第六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 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

13、用国有资产收入。国有资产收入原那么 上用于收入上缴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新增资产配置等。 上缴单位在申请使用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国有资产收 入前,应确保已纳入单位年度预算,未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的, 不得申请使用。第八章对外投资第六十四条行政单位、承当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 产兴办经济实体或者对外投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一)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16 -(二)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 实体;(三)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四)法律、法规、规章

14、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十六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要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相 关,有利于本单位事业开展。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 行相关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 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并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 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六十七条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除国家另 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投资事项:(一)买卖期货、股票;(二)购买各种企业(公司)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 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 资;(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 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第六十八条事业

15、单位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 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 门在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 工程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事业-17 - 单位对外投资效益情况是审核、审批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 据,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第六十九条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 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一)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二)拟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 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不动产权证书、 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对外投资

16、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四)事业单位拟同意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者会议纪 要复印件;(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拟出资人法人证 书或者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六)拟创办经济实体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七)事业单位与其他拟出资人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协 议或者合同草案;(A)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其 他拟出资人上年度财务报表;(九)其他材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 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 产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18 -第七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 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工程核准和外汇管理

17、等相关规定。第七十二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 益,应当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 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七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管理, 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事业单位应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 公司法企业财务通那么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 行方法等规定,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七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 投资的考核。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控机制和保 值增值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平安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 值增值。第七十五条 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股权或核 销对外投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九章监督

18、管理第七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应催促主管部门加强对所属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 检查。第七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履行职责,加强对所属单位国 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形成、收缴、使 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防止隐瞒、截留、挤占、-19 -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行为。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严格落实政府会计准那么等要求,对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 行会计处理,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卡片 登记,做到有物必登、登记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对 于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固定资产, 也应当进行会计处理,登记固定

19、资产卡片。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会计准那么相关要求,将单 位承当管理维护职责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藏物资、文物 文化资产等资产分类登记入账,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 产年度报告编报工作。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 平安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那么。权属关系不明确或 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 用事项进行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具体的 使用管理。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有偿使用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单位订立资产出租、出借、

20、 对外投资合同(协议)以及办理产权登记、账务处理等的重 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政府会计准那么的有关规定执行。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收入。第七十八条 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 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 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 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七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对外投资实行专项管理,建立业务档案,健全出租、出借、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加强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后续管 理,防止资产及其收入流失。第八十条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 程中不得有以下

21、行为:(一)未按照规定申报,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和出租、出借;(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 审批;(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 资和出租、出借;(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对外投 资和出租出借收益;(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第八十一条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 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20 -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县审计部门应依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 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规定,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使用效益情况开展审计。第十章附那么

22、第八十三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 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其国有资产使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 施监督管理。村(居)委会等组织、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参照 本方法执行。第八十四条 对涉及国家平安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使用管理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做好保密工 作,防止失密和泄密。第八十五条 本方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省、市有关 规定执行。第八十六条本方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八十七条 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国有资产出 租出借管理暂行方法(XX号)同时废止。-21 -第十条

23、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 项建立专门台账,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第二章资产自用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 领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管理流程, 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第十二条自用资产管理具体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 库登记、资产领用交回、资产处置管理、资产清查盘点、资 产管理考核、资产共享共用、无形资产管理、资产统计报告 等。第十三条资产购置。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资产 购置预算办理资产购置事项。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的,应依法 实施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申购、审批、合同 订

24、立、验收、付款等流程购置资产,原那么上不得超标准、超 预算购置。第十四条 资产入库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 登记、资产与财务有效衔接制度。对通过购置、置换、接受 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 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五条 资产领用交回。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 用交回制度,落实资产使用管理责任,明确资产具体使用部 门和责任人,确保资产平安完整。行政事业单位应在资产实 物明细账中

25、,全面动态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交回、占用 情况。资产领用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明确使用保管人, 资产出库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使用人员离职、调动、退休 时,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需要处置 时,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等相关 规定办理。第十七条资产清查盘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用管理 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那么,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 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 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行政事业单位财 务部门应对上级直接配置、

26、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 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及时记入本单位 财务账中。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使 用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使用部门和使用人。 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所用资产负有保管、维护、确保资 产平安完整的责任。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丧失、毁损等情况 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九条资产共享共用。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积 极引导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 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 制。行政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 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管理。事业单位应加强

27、对专利权、 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 合理运用,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第二十一条 资产统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 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及增 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 动态管理,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报送资 产统计报告。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的使用 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情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 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第三章资产共享共用及调剂使用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28、资产共享共用是指以资 产的整合利用为目标,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有效 防止国有资产的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推进国有资产有效利 用的行为。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制 度。除应对突发事件的专用设施外,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中长 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的国有资产,县财政部门有权 按规定进行调剂使用;各主管部门有权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权限,在本部门或本系统内调剂使用 或处置,同时做好调剂使用台账。县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 要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掌握更全面的可调剂资产信息,建 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 动机制,提高资产利用效率。第二十五

29、条 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和 共享机制,打破部门、单位限制和垄断,探索创新同一区域、 同一行业内部国有资产的共享和整合方式。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的原那么:(一)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发挥最大使用价值;(二)科学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最大限度地杜绝重复购 置和盲目建设现象;(三)按区域性和行业规划,建立完善多渠道、多元化 的大型设备及公共设施等资产的共建共管和共享共用运行 机制。第二十七条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和完 善各类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平台,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科技文献图书信息共享平台、文化体育场馆设施共享平台等。 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价值量大、利

30、用率低的大中型仪器设 备和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文化体育设施等国有资产,通过资源 共享、制度约束等方式在不同部门和单位之间进行整合利用。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使用是指县财 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需要和提供 公共服务的质量状况,在不同部门和单位之间划出和划入国 有资产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范围主要包括:(一)闲置不用的资产;(二)低效运转的资产;(三)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四)其他需要调剂的资产。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使用的一般形式:(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同一部门不同单位之间 调剂;(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调剂;(三)

31、跨地区、跨级次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调剂。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根据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数据,结合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际使用情况,对行政事业 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认定后组 织调剂。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加 强管理,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要积极 主动地向县财政部门书面提出拟调剂或处置意见。第三十三条 跨部门、跨地区、跨行政级次的调剂,由 县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优化配置的要求,会同主管部门根据资 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运转实际情况和配置标准等,对行政 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认定 后组织调剂。第三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按

32、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 合的原那么,把合理配置国有资产和资产共享共用及调剂紧密 结合起来。县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过程中,对各行政事业单位 上报的国有资产配置计划,要结合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存 量、使用现状及工作需要,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 原那么,提出年度资产共享共用、调剂以及购置计划,报经县 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经县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 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配置资产的,由会议或 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 再购置的原那么进行配置。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公物仓 制度,对通用办公设备、通用办公家具以及经批准

33、组建的临 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购置的资产,逐步 实行公物仓管理,实行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配发、统 一调剂、统一处置。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工作结束后, 要以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移交表等为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行政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和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处置事项的申请、执行,做到账账相符、 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第四章资产出租、出借第三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 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 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 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县 属国有企业和具有增强政府后备服务、应急处置、社会救援 等功能的社会公益组织使用的行为。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原那么上不得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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