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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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攀枝花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按 照确保平安、统一规划、有序建设、规范经营的原那么, 为全国碳达峰、碳中和作贡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 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方法所称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以下简称“加氢 站”)是指为燃料电池汽车加注车用氢燃料的专门场所 及相关设施。本方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建设的规划、 审批、设计、施工和验收;加氢站经营许可的办理以及 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部门职责)加氢站运营方应当按照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平安管 理规程(GB/Z 3454

2、1)、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方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等相关规范要求,建 立健全平安运行管理机构和管理机制。加氢站运营方主要负责人为单位平安责任人,负责 组织制定和实施本企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本企业的平安工作负责;加氢站站长为站点平安责任 人,负责落实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站点 的平安工作负责。平安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运行现场平安管理 制度、消防平安管理制度、设备平安管理制度、工作人 员平安管理制度、平安检查管理制度、事故上报处理流 程、定期检验制度、平安保卫工作管理制度。加氢站运营方应当按照规定,对氢气配送车辆的营 运证件和检测评定信息、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

3、格证 书以及危险货物运单等事项进行查验。加氢站供应的氢 气应当定期由第三方检测并公布结果。加氢站运营方应当定期对加氢站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平安生产。加氢站运营方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和教育,对人员的平安培训、考核等做出规定。加氢站运营方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平安防护 用品和平安防护用具。加氢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 应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监测、报警、联锁等 平安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并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加氢站应当每班都有平安管理人员在岗,负责监督 检查平安管理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加氢站平

4、安管理制度和平安操作规范应当张贴在醒 目的位置,氢气危险风险告知牌应当向外界公示。第十四条(信息化监管)加氢站运营方应当建立加氢站运行档案,实时记录 运行、维护、检验、监控、报警、故障、人员资质、当 日氢气挂牌价等数据信息。主要设备运行数据、卸车记 录、挂牌价格等应保存1年以上,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 加氢区、卸氢区等主要区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90天。(一)氢气设备运行日志(运行参数,维护保养记 录,检验标定记录)。(二)充装、加注信息。(三)平安监控系统数据(参数、音视频)。(四)氢气质量记录。(五)隐患、事故处置记录。(六)应急演练记录。(七)人员培训记录。加氢站其他数据的采集应符合相关部门的

5、监管要 求。第十五条(充装管理)加氢站投入运行前,业主单位应取得气瓶充装许 可证,并按照气瓶平安技术规程(TSG23)等相关 规范要求为燃料电池车辆提供车用气瓶充装服务。第十六条(平安评价)加氢站运营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技术服 务机构每三年对加氢站进行平安评价,出具平安评价报告;每年组织相关专家或平安技术服务机构对加氢站的 日常运营进行平安评估。第十七条(应急平安管理)加氢站运营方应当按照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方法(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有关要求,加强应急 管理:(一)编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 序、细化保障措施;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形成书 面评审纪要。(二)每半年组

6、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演练效 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撰写评估报告,对应急预案提出 修订意见。(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 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 运转。(四)加氢站发生平安事故的,应当第一时间启动 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并 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上级管理 单位和事故发生所在县(区)、钝钛高新区管委会建设 行政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第十八条(暂停供气)加氢站发生转让、售卖、停业、复业等重大事项, 应提前60日向所在县(区)或锐钛高新区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因突发事件暂停营业的自停业起7日内向所在县 (区)或锐钛高

7、新区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政府监管第十九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撤除加氢站 设施,不得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撤除或移动加氢站 的平安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害加氢站安 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 的,应当立即通知加氢站经营企业并向经信、应急管 理、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第二十条(日常监管)加氢站所属县(区)、帆钛高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 当会同公安、消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 部门,根据相关管理要求和本方法的规定,建立加氢站 日常检查制度,对加氢站的经营条件、设备管理、平安管理、供应服务等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每三个月不 少于一次),并将检

8、查结果报市级相关管理部门,市级 相关管理部门做好指导工作。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方法的,由市、区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城镇 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分。涉及公安、消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环境保 护、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七章附那么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一)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加氢站行业管理,制定布 局专项规划,办理加氢站的燃气经营许可。(二)开展改革部门负责加氢站立项审批(核准、 备案)等工作。(三)经信部门负责明确加氢站建设需求,协调既 有加油站增建加氢站设施工作。(四)公安部门负责氢气配送车辆

9、与道路交通平安 管理等工作。(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加氢站项 目用地审批、建筑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等。(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加氢站工程环境影响 评价、环保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七)住建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加氢站工程的房屋建 筑工程的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审批、房屋 工程质量监督及并联竣工验收等。(A)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氢站工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许可及行业监管等工作。(九)水利部门负责加氢站工程涉及及直接从江河 (湖泊)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河道管理范围、建设 及运行期水土保持的审批及监管等工作。(十)卫健部门负责加氢站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 价、

10、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竣工验收的监 督管理等工作。(十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氢站工程平安设施 “三同时”审查、审批。(十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氢站工程特种设备检 验、使用登记、使用平安等监督管理,以及办理气瓶 充装许可证、接收特种设备安装告知等工作。(十三)气象部门负责加氢站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 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等工作。(十四)消防部门负责加氢站消防设施建设监督检 查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办理要求)加氢站建设审批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定职 责简化完善相应流程,确保不互为前置,有序实现同步 并联办理。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规划编制)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开展改革委、市经济和

11、信息化 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 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编制全市加氢站布 局专项规划,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第六条(建设用地)在符合我市加氢站布局规划和平安条件的前提下, 支持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利用现有 土地建设加氢站。在公交场站、机场港口、物流园区和 产业园区内,企业可以使用交通设施、工业、仓储等自 有土地建设加氢站,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新增加氢站用地以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应,其中迁建 加氢站用地可以由加氢站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批 复,明确受让主体,以定向挂

12、牌方式供地。第七条(设计施工)加氢站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 资质;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设计、安装 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许可。第三章审批流程第八条(审批流程)加氢站的新建、改建、扩建须由业主方向所在县 (区)或锐钛高新区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主要审批 程序如下。(一)工程会商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开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 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 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业主单位及有关县(区)、钢钛高新区相关职能部门申请情况进行工程会 商,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启动工程建设手续办理。(二)用

13、地审批对于新建加氢站及需要扩大用地面积的合建站,须 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用地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 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供地。新增加氢站用地以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应,其中改扩 建加氢站用地可以由工程备案单位出具的工程备案手 续,明确受让主体,以定向挂牌方式供地。(三)立项审批由发改部门对企业投资建设的加氢站按照专项规划 实行备案管理,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加氢站按照专项规划 实行审批管理。加油(气)加氢合建站中加油(气)站 按相关规定立项。(四)规划审批加氢站立项并取得土地后,涉及建筑工程的,由自 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自然资源和 规划部门牵头,住建、卫健、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

14、防等部门配合,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并联审查,并 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五)建设审批由住建部门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 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对已取得合法的国土、规划手 续,且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的加氢站工程,开 展施工许可审批工作,审批通过的核发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六)竣工验收加氢站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 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改扩建调整)加氢站的改扩建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办理 有关手续。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条(经营许可)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以 下简称“经营许可”),有效期5年。申请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5、:(一)有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 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操作能力,并 考核合格。其中企业技术负责人还应具有专业中级以上 技术职称;专职平安生产管理负责人还应取得注册平安 工程师资格。(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氢气气源。1 .应当与氢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2 .氢气质量符合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 氢气(GB/T 37244)等相关国家标准。(三)有符合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平安管理规程 (GB/Z 34541)相关要求的企业平安管理制度、平安操 作规程、平安生产责任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应急抢修 人员和设备,以及事故应急预案等。(四)

16、有符合要求的加氢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申请材料)申请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向市城管执法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相关资格证书和考核合格证明。(二)氢气供气合同。(三)企业平安管理制度、平安操作规程、平安生 产责任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四)应急预案。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加氢站可能发 生的氢气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事故编制综合应急预 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经营许可管理)市城管执法局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经 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经营许可的申请、延续、撤销、注销、变更,加氢 站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等情况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 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执行。第五章企业平安管理第十三条(企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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