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园秩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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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秩序管理方法为加强校园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 序,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假设干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 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在校内发生的违反校园秩序的行为,适用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含外籍教师)、学 生(含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第三条保卫部(处)是校园秩序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他部门应 各司其职,积极配合。重大问题报分管校领导协调解决。第四条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应自觉遵守本方法。第二章公共场所管理第五条 严禁在校内赌博、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及其它干

2、 扰学校正常秩序的行为。第六条严禁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严禁聚众哄闹,不 准在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区内开展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和休息 的各类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高音响设备和进行噪音作业。第七条 禁止攀折花木、踩踏草坪,损毁公共设施、乱丢垃圾、 随处涂抹等行为。第八条 未经批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品进入学校。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修建、设置 临时性或永久性标志、设施和建筑。校内摆摊设点须向保卫部(处) 申请,并遵守校外组织(人员)进校活动管理方法的规定。第十条 严禁损毁、攀爬和翻越围墙(栏)。第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管理制度,不准擅自留

3、客住宿和 在校外住宿,严禁留宿异性。第三章交通平安管理第十二条 校内交通平安管理实行管理、教育、处分相结合的原 那么。保卫部(处)是交通平安管理的职能部门。第十三条机动车辆需凭四川理工学院车辆出入证(特种车除外) 出入校园。非机动车辆出入校门时须下车推行。所有车辆须停放在停 车场或指定的临时停车处。第十四条校外车辆(特种车除外)进入校园,需按有关规定缴 费。第十五条行人须在人行道上行走,不得并排横占道路(队列行 进除外)。严禁在道路和停车场滑板、溜旱冰或其他有碍交通的活动。 行人通过路口或横穿道路时应观察交通标志和过往车辆,确认平安后 通过。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在校内驾驶非机动车。第十六

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占用道路,严禁设置 路障阻碍交通。第十七条所有车辆在校园道路上行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和四川理工学院交通平安管理方法。第四章门岗管理第十八条人员出入管理:1 .对来访人员必须认真验证、登记并与有关部门联系经同意后 进入;.师生员工凭工作证、学生证或校徽出入;2 .新闻媒体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得到 学校有关部门同意;.进修、培训、施工等外来人员凭临时出入证出入;3 .在学校内宾馆(招待所)住宿人员凭住宿证出入;4 .有校外人员组织或参加的校内活动,相关部门须提前到保卫 部(处)备案;5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须经学校有关部

5、门同意并履 行门卫登记手续。第十九条物品出入管理:1 .严格门岗检查制度,大宗或贵重物品带离学校需凭有关部门 签发的出入证明,门卫需严格检查、核实、登记;.门卫有权询问、滞留可疑物品,当事人应予配合。第五章大型活动管理第十九条 大型活动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那么,主办单位应 根据活动的内容、场地、规模和参加活动的人员构成等情况,制定相 应的平安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平安管理,报保卫部(处)备案。第二十条在科学会堂、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须 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主办单位应于活动前一周将活动申报表、平安 方案等资料报保卫部(处)审查,经批准后进行。校外组织(人员)借(租)用科学会堂、体育场

6、馆等举办活动, 按校外组织(人员)进校活动管理方法执行。第二十一条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符合有关平安要求,遵守有 关平安规定。对平安保卫措施不力,存在平安隐患的活动,保卫部(处) 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改变活动计划,直至责令中止活动。第二十二条 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平安保 卫工作由保卫部(处)组织实施。第六章宣传、社团活动及集会管理第二十三条 宣传活动的管理部门是党委宣传部。未经批准,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开展宣传活动,张贴、散发、悬挂各类宣传 品。第二十四条 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严禁在校内安装和使用广播、 电视设备。第二十五条学校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有关

7、规定办理。成立学生团体按四川理工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方法 执行。第二十六条各社会团体及其发行的刊物,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学校管理。第二十七条 在校内组织集会、演讲等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向党 委宣传部、学工部(处)、保卫部(处)等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活动 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和负责人等),经批准后进行。第二十八条组织讲座、报告等活动,应提前五天向学校有关部 门提出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报告人和负责人 等),经批准后进行。第七章附那么第二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方法,履行平安职责,在维护校园秩 序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方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和纪 律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承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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