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庭审答辩效果谋略.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35619131 上传时间:2022-08-22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1.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增强庭审答辩效果谋略.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增强庭审答辩效果谋略.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增强庭审答辩效果谋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增强庭审答辩效果谋略.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增强庭审辩论效果谋略针对上述“庭审辩论”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及其原因,论者 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以增强“庭审辩论”效果。(一)明确庭审辩论的基本要求。对于“庭审辩论”的要 求,除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第一百三十一条提出了 原那么性要求以外,刑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提出 明确具体的要求。实务中各级、各地、各类检察系统对公诉人 出庭辩论的要求也不尽相同。论者认为,对“庭审辩论”应从“庭审辩论”的实质内容 和表现形式两方面对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庭审辩论”提出 明确具体要求。一是从“庭审辩论”的实质内容看,应做到“三要三不要一要多样化不要程式化。多样化是指“庭审辩论”是随个 案有所不同而呈

2、现出千姿百态的样式;程式化是指“庭审辩论” 千篇一律、一个模式。实务中,由于个案不同,被告人及其辩 护人来自不同的地区、民族,其文化程度、阅历等有所不同, 因此,“庭审辩论”不能用完全相同或套用一个模板。但是, 庭审辩论也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章可循的。这其中的章法 就是围绕“定罪量刑”有关内容,对违背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辩 解或辩护意见予以澄清,为指控犯罪扫清最后一道障碍。这就 要求公诉人在进行“庭审辩论”时要紧紧围绕控辩双方在定罪 量刑和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分歧,在庭前准备好辩论提纲、在实务中违反同一律要求的逻辑错误是偷换或混淆概念、 偷换或转移命题。因此,公诉人要准确发现辩方违反同一律的 这些

3、错误,揭露其诡辩。例如,董某某盗窃案中,被告人辩白:我在晚上捡到一辆 无人看管的摩托车,捡东西不是犯罪。公诉人辩论时指出:被 害人是在锁上摩托车油箱后到附近商店与人争吵,十分钟后, 从商店里出来发现摩托车没有了。被告人将上锁的摩托车捡走, 显然混淆了 “捡”与“偷”的概念(本案例摘自内蒙古检察 2000年第2期第41页“一”之“1”)。这就是违反同一律偷 换概念的错误。实务中还有转移和偷换论题的错误,公诉人要 善于发现这些问题,及时予以揭露。二是违反“矛盾律”,自相矛盾。矛盾律是指在同一思维 中,相互否认的概念或论题不能同时为真,至少有一个是假的, 因此,不能同时对其肯定,其公式:A不是非A。

4、它要求在同 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具有相互矛盾的两个判断对象不能既肯定 又否认。否那么,犯了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实务中辩方违反矛盾律的错误常常表现为:1、前后辩点不一致。例如,在一起抢劫未遂案中,辩护 人提出的第一个观点是被告人没有抢劫故意,对工作人员实 施麻醉是为了报复领导。但是,在后面的论述中又提出被告 人发现工作人员中毒后,采取抢救措施,没有实施抢劫行为, 属于犯罪中止。公诉人在辩论时指出:成认犯罪中止就意味着有抢劫故意,但辩护人第一个观点却是被告人没有抢劫故 意,观点前后矛盾。根据矛盾律公式:有抢劫故意,就不是 中止或成认中止就意味着否认没有抢劫故意(即有抢劫故意)。 这一有力的还击,收到

5、了很好的庭审效果,最终法院以抢劫 罪(未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本案例摘自人民检察 2000年第9期第39页“三”之“1”);2、辩方根据有利于己方的局部证据进行无罪或罪 轻的辩白或辩护,对不利于己方的那局部证据只字不提,而 恰恰这不利局部的证据才是真实的而对其有利局部的证据是 假的。这与前述运用驳论手法揭露其“片面性辩论”殊途同 归,只是分析问题角度不同而已。对此,公诉人应直接论述 依法查证的真实的事实或证据,指出其辩点是建立在不真实 的证据或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之上的形成的,使合议庭不 予采信其辩点。三是违反“排中律”,模棱两可。排中律是指在同一思维 中,互相矛盾的两个概念不能同时是假的,

6、必有一个为真,不 能同时对其否认,其公式:要么A要么非A,它要求在同一时 间、同一关系下具有相互矛盾的两个判断对象必须成认有一个 为真,既不能同时否认,也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如某伤害案件,辩护人既说被告人完全丧失控制能力又说被告人没有完全丧失控制能力,就是犯了模棱两可的逻辑错误, 违反了排中律。是违反“充足理由律”,依不充足或虚假前提推理。充 足理由律是指在思维过程中,要确定一个判断或推理为真,必 须具备充足的理由。它要求要确定一个判断或推理为真,必须 理由真实且充分。因此,理由不充分或虚假是不能推导出真实 的判断或推理的。实务中,一般存在以下几种错误:1、没有任何理由。即辩方只是笼统地提

7、出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缺乏,但是没有理由。这是严重违反充 足理由律的逻辑错误,公诉人只要让其出示证据,即可击败其 辩点。2、理由虚假。即辩方是根据虚假的理由推导出的辩点, 显而易见,其辩点是站不住脚的,只要揭露其理由不真实即可。 实务中常常表现在“三段论”推理中,辩方依虚假前提进行推 理。如有的案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牟利将公款借给他人 使用,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其错误就在于所运用的“三段 论”推理中“大前提”是不真实的。如果还原本案辩护人的“三 段论”推理,那么是:“大前提”一一挪用公款罪要求被告人以 牟利为目的,“小前提”一一本案被告人挪用公款时没有从中 牟利,“结论”一

8、一所以,本案被告人没有犯挪用公款罪。从 逻辑学角度分析,该推理的“大前提”一一挪用公款罪须以牟 利为目的,是不周延的、不真实的,法律没有做出这样的规定, 所以,由此大前提推导出来的结论必然为假。3、理由不充分。虽然辩方的辩点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推导 出来,但是,理由不充分或具有或然性,不能当然地推导出必 然结论。此时,公诉人只要当庭指出其结论具有或然性即可。 如有的案件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面对这样的观点,公诉人当然应指出:初犯不必然从轻或减轻 处分,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总之,发现问题是水平,解决问题是能力。公诉人进行庭 审辩论,是其平时所积累的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否及时发现

9、辩 方辩点或论证的错误之处,是对公诉人知识水平高低的检验; 能否辩论好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帮助合议庭在法庭调查 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指控犯罪是对公诉人能力大小的考 验。因此,掌握一定的庭审辩论方法和技巧,是提高庭审辩论 水平和能力以及实现“三个效果统一”的最有效途径。庭中及时调整辩论提纲,表达出“庭审辩论”的多样化、随机 化和具体化特征,使辩论重点突出、效果更好。二要口语化不要书面化。因为“庭审辩论”是公诉人表达指控犯罪观点的一种言语表现形式,是合议庭、旁听人员通过 听觉感知出来的,而不是印成书面材料给人观看的。因此,要 求公诉人进行“庭审辩论”时用语尽量口语化,不要书面化。三要通俗化

10、不要庸俗化。前述谈到,“庭审辩论”是给人 听的,应当给人以通俗易懂的听觉效果,特别是社会关注程度 高的案件,公诉人面对大量的旁听人员,进行“庭审辩论”时 一定要使语言通俗化,使“庭审辩论”到达宣传法制教育、实 现刑法普遍预防教育的目的。但是,通俗化的极端就是走向庸 俗化,公诉人在进行辩论时切忌用语低俗,给人以庸俗的感觉。二是从“庭审辩论”表现形式上看,应做到:语调适中、 语速适当、肢体语言适度。“语调适中”就是声调不高不低,以全场人都能听到为宜;“语速适当”就是不能太快,太快了让人听不清,也不能过慢, 太慢影响庭审效率,一般应保持在每分钟200字左右为宜;“肢 体语言适度”就是为表达辩论的艺术

11、效果可以适当使用一些肢 体语言,以增强现场的感染力,如借助一定的手式。但是,不 要过分夸张,不要手舞足蹈,切忌用手指指点点。此外,公诉人在庭上还要注意遵守最基本的司法礼仪,如 着装统一、坐姿端正、杜绝小动作、始终保持情绪稳定、豁达 大度,时刻维护公诉人良好的素质和形象。(二)掌握一定的庭审辩论方法和技巧。尽管“庭审辩论” 在整个庭审程序中用时不多,但是,其知识运用密度之大、头 脑反响之迅速、思维变化之敏捷是其它辩论无可比较的。要想 把“庭审辩论”做好,除了要求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临庭 经验外,平时还要加强马克思主义哲学、普通逻辑学的学习, 养成良好的思想方法和思维定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庭

12、审 辩论”取得理想的效果。因此,本文着重从思想方法和思维方 式上谈谈“庭审辩论”的方法和技巧。论者认为,“庭审辩论”的层次、内容可以概括为“四辩”: 即事实辩、法律辩、法理辩和情理辩。一般案件往往只涉及到 事实辩和法律辩,只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还可能涉及到法理 辩和情理辩。所以,对一般的公诉人来说,只要求掌握到事实 辩和法律辩的基本方法与技巧就可以完全掌控“庭审辩论”局 面。为此,论者从矛盾论、驳论和形式逻辑学三个角度分别阐 述“庭审辩论”的方法和技巧。第一、运用矛盾论的思想方法,抓住庭审辩论的重点内容 庭审辩论的重点内容也就是控辩双方就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争辩的焦点。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角度上讲,

13、这就是庭审答辩的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具体讲,公诉人辩论的重点 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三点:一是“无罪”的辩白或辩护意见。此辩白或辩护意见在实 务中辩方多以“事实不清或证据缺乏”方式提出。因为在“庭 审辩论”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辩是控辩双方最常见 的争论内容。对于这类问题,公诉人应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 运用法学理论进行辩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围绕定性之争,根 据犯罪构成进行充分的说理。如张某故意伤害致死案,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张某应定过 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致死,理由是:被告人张某对被害 人的死亡结果完全是出于过失,主观上不想让被害人死亡。论 者从故意伤害致死的构成要件和故意伤害致死与

14、过失致人死 亡的主要区别两方面辩论,指出:1、被告人张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犯 罪构成的“四要件”要求;2、故意伤害致死和过失致死的主要区别是“有无伤害之 心”,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庭前供述已明确供述了 “就是想让 被害人出点血,报复一下“,且该供述已经当庭经过质证,合 法有效。因此,本案被告人张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符 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而不是过失犯罪,最终辩方默认。二是“罪轻”的辩白或辩护意见。此辩白或辩护意见在实 务中辩方常常用各种有利于自己的量刑情节来缩小罪责。如提出被告人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 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对此,公

15、诉人应运用经过法庭质证的相关证据,引用法律,依法进行综 合评价,使合议庭最终做出公正判决。如前述引用的古某某抢劫致死案,就辩护人提出的“被害 人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具体理由是:被害人先抢到被 告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了被告人,激怒了被告人,被告人 才实施的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论者在辩论时指出:刑法意义 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故意实施了侵犯被告人合法权 益的行为且该行为与引发本案犯罪行为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而本案中,一方面,被告人在入室盗窃被男主人发现后,其自 身的权益已经不再被刑法所保护,这符合现代刑法理论关于 “违法阻却事由本质说”(通说为“二元的法益衡量说”)中 “利益阙如”

16、原理的要求。另一方面,被害男主人实施抓捕行 为是正当的,具有防卫的性质,是被刑法所保护的,是排除行 为违法性的正当防卫行为。因此,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存在 过错”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此辩护意见不攻 自破。三是“曲解”法律,岂图“瞒天过海”。此辩白或辩护意 见在实务中往往表现为“钻空子”或者歪曲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的立法本意,炮制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观点 或意见。如前述已经引用的论者出庭支持公诉的古某某抢劫致死 案件,被告人古某某用事先偷来的房门钥匙入室行窃,盗窃中 恰好被男主人回家时发现,在男主人抓获中与男主人发生厮打, 最终被告人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男主人剌死,被告人

17、因害怕, 没有再实施盗窃即逃离作案现场。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古 某某入室盗窃未遂,在适用转化抢劫时应比照盗窃既遂从轻判 处。此辩护意见就是曲解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立法本意和 目的。论者在辩论时指出:1、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抗拒抓捕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分。”请辩护人注意,本条规定的是“犯盗窃罪” 而不是“犯盗窃罪既遂,”。2、从现行刑法理论分析,通说认为,犯罪形态分为“完成 形态(既遂)”和“未完成形态(预备、中止和未遂)”,即犯罪 未遂是广义的犯罪形态之一种,即使像辩护人所说的本案被告 人犯盗窃罪未遂,也是犯了广义上的盗窃罪

18、,只是未遂形态而 已,根据立法本意,不影响对其犯罪行为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 条进行评价。3、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意见也指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到达数额较大,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分:其中 的第3条: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第4条:使用凶 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为人先行为即 使不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只要有暴力致人轻微伤以 上后果或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即可转化为抢劫罪。综上,本案被告人古某某犯抢劫罪无疑且是致人死亡的结 果加重犯。此辩论澄清

19、了辩护人对法律的曲解,到达较好的庭 审效果。第二、运用“驳论”的手法,从驳斥对方论点、论据两方 面入手进行辩论所谓驳论,就是通过驳斥辩方错误的论点来确立自己论点 正确的一种议论文写作手法,其作用在于“破”对方之错误观 点而立己方之正确观点。驳论一般分为驳论据、驳论点和驳论 证(将在后述“第三”中结合逻辑学原理一并阐述)。一是驳斥辩方论据,使其辩点失去成立的基础。一般案件 “辩点”得以成立的基础就是案件的事实(或证据)、法律依 据。而实务中辩方没有基础(事实或法律依据)的“辩点”往 往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无证据支持的猜想、推断。对此,公诉人应要求辩方 向法庭提供证据,由于辩方不可能出示相关证据

20、,所以,其辩 点不攻自破。2、认定的事实或证据存在一定片面性。其特点是避开对 辩方不利一面的证据、寻找对其有利一面的事实或证据,对此, 公诉人可以从经过法庭合法质证的证据或认定的事实进行全 面分析,批驳其回避不利一面的片面做法,揭示案件事实的真 相,使合议庭兼听那么明,不采信辩方片面性的辩点。3、辩方单纯依靠被告人当庭翻供局部进行无罪辩护。其 特点是回避其它不变证据、只用被告人临时翻供的局部供述而 进行的“片面辩护”。此时,公诉人要综合全案其它证据,揭 露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恶劣态度和无罪辩护不事实求是的做法, 一定会收到很好的效果。二是驳斥辩方论点,直指其荒谬之处。这种情形一般是辩方对案件“证明

21、要求”理解错误或故弄玄虚。论者认为,刑法 分那么规定的个罪证明要求不尽相同,如侵犯财产的犯罪与侵犯 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二者在举证要求上完全不同,前者只 需要出示财产受损的证据即可,而后者不仅要出示人身、民主 权利遭受损失的证据,而且还要出示证明实施侵犯行为的对象, 其证明要求明显高于前者。实务中有的辩护人正是利用不同种 罪之间证明要求的不同“巧立论点”,把本来不应该由控方证 明的事项辩护为要控方证明的事项,以此逃避或减轻被告人的 罪责。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中,公诉人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实 案发当日23时许其丧失摩托车一台,质证时,辩护人对此被 害人陈述提出质疑,理由是:“被害人只证实车丢了,

22、没有证 实是被告人偷的。”此“辩点”错误之处在于辩护人把盗窃罪 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证明要求混为一谈。对此,公诉人在答 辩中指出:被害人确实没有证实是本案被告人实施的偷车行为, 但是,指控盗窃罪只要证实丧失该车的时间、地点及车的特征 等证据且这些证据与被告人供述和侦查机关依法提取的赃物 相吻合即可,这就完全证明了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足以认定被 告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案例引自人民检 察2000年第9期38-39页)。第三、运用形式逻辑学原理,揭露辩方之诡辩辩方在庭审辩论中,除了其论点不正确、论据不充分以外, 还常常存在“论证方式”不符合逻辑的错误之处。如偷换概念、 模棱两可、推理违反逻辑规律等。因此,公诉人在庭审辩论中 不仅自己要准确掌握概念进行周密的判断和推理,还要善于发 现辩方在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上存在的逻辑错误,真正做到 找准辩点、辩论有力、条理清晰、效果俱佳。实务中,常见的逻辑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违反“同一律”,偷换概念或辩点。同一律是指在同 一思维过程中,概念或命题要保持确定不变,公式:A=AO它 要求在相同时间,相同场合内的概念、判断或推理必须保持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